1.中國古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與理性
(張晉藩,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人文與理性是中國傳統(tǒng)司法文化的兩大理念,它體現(xiàn)于古代的司法心理、倫理道德、律學指導證據(jù)判詞、民刑分理諸方面。雖然這種理念在世界許多法系中也曾存在過,然而就內(nèi)容之宏富,特色之顯明,思想之深邃,綿延之一貫則為中華法系所獨有。其文化積淀之深厚,經(jīng)驗積累之豐富不僅足以彰顯中華古國之法制文明,而且對當前的司法改革亦具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中國古代;司法文化;人文;理性;法制文明;
2. 獨立辯護人理論的反思與重構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根據(jù)“獨立辯護人”理論,律師獨立進行辯護,不受委托人意志的限制。這一理論存在著邏輯上的缺陷,將律師與法官的職業(yè)倫理錯誤地加以混淆,無助于對被告人權利的有效保障,扭曲了律師與委托人的法律關系。這一理論也對律師的辯護效果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根據(jù)律師法對律師職業(yè)定位所作出的調(diào)整,也考慮到刑事辯護制度的改革趨勢,我們應當為律師的獨立辯護設置一些外部的限制,那就是要求律師在忠誠于委托人利益、實現(xiàn)有效辯護的前提下,遵循一些特殊的職業(yè)倫理規(guī)范。據(jù)此,律師的獨立辯護應當建立在委托人授權和信任的基礎上。
【關鍵詞】獨立辯護;法律代理人;忠誠義務;有效辯護;
3. 行政法治,我們還有多遠
(何海波,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中國在過去30多年法治建設成就巨大,然而通往法治國家的路途依然遙遠。可從四個方面檢討行政法治的理想與距離。第一,職權法定并不全面。政府職能缺少明晰而剛性的法律約束,黨政分離并不徹底,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混亂,行政行為的適用條件、程序和方式有的無法可依,一些領域的行政裁量寬泛無邊。第二,依法立法仍有問題。創(chuàng)制權利義務的法律形式尚不完全確定,法律文件的制定過程和公開發(fā)布有待改進,法律保留和法律優(yōu)先還沒有得到貫徹。第三,依法行政還沒有成為普遍現(xiàn)象。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造成了法治理念的困惑,大規(guī)模、長期性的違法現(xiàn)象以及與之相伴的運動式執(zhí)法還不少見,法律監(jiān)督體制面臨失效。第四,依法裁判還沒有保障。行政爭議獲得裁判的權利還沒有得到普遍承認,法院對相關的法律和事實問題還不能完全自主裁判,司法判決的權威性也沒有充分保證。中國行政法治建設必須克服這些制度性的障礙,行政法治的實現(xiàn)也將以這些問題的解決為標志。
【關鍵詞】行政法治;職權法定;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裁判;
4. 跨境污染損害責任的私法化
(胡緒雨,南開大學法學院)
【摘要】跨境污染損害中,由于追究國家責任存有復雜性與對抗制的缺陷,使國際環(huán)境損害責任制度呈現(xiàn)出越來越明顯的私法化的價值取向,成為一種廣泛發(fā)展起來的對污染損害中追究國家的國際責任的替代選擇,即增強“私法救濟”而逐漸代替、消減“公法救濟”,國際法委員會最終形成的《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中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核心是以民事主體為主并采取嚴格責任的私法責任原則,是在既定國家責任編撰目標無法實現(xiàn)時的折中方案。然無論私法化的救濟方法多么完善,依然存在救濟效果的局限性,終究無法替代公法救濟的重要作用;國家責任和私法責任具有相互獨立的構成要件與各自存在的價值,在功能上具有依存或者補充關系,選擇私法責任模式并不等于放棄國家責任。私法化并不能有效防止嚴重跨境污染損害的發(fā)生,私法化是無奈、權宜的選擇,應該首先重視國家責任制度的發(fā)展,其次才是建立完善的私法救濟制度。由國家承擔防止跨境污染損害的產(chǎn)生的國家過失責任,能更好地促進國家認真履行和發(fā)展關于保護國際壞境的義務。賠償責任制度雖然不可或缺但同時不可能成為國際環(huán)境法的發(fā)展重點,重點是預防和減少實際損害的發(fā)生,應該把責任的承擔壓力切實轉(zhuǎn)化成為國家和從業(yè)者保護環(huán)境的改進...
【關鍵詞】跨境污染;國家責任;過失責任;私法責任;嚴格責任;
5. 公司治理:“結(jié)構”抑或“問題”
(徐曉松,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
【摘要】公司制度及其結(jié)構的分析表明,公司治理是由“治理問題“和“治理結(jié)構(體制或模式)“組成的體系,公司治理問題的產(chǎn)生與公司制度的結(jié)構具有直接的關聯(lián),這種關聯(lián)不僅造就了不同國家公司治理問題的同質(zhì)性,而且表明了公司治理問題對公司治理結(jié)構(體制或模式)的決定性意義:作為解決公司治理問題的制度構建,公司治理措施的運用乃至公司治理結(jié)構(體制或者模式)的確定只能取決于對公司治理問題的分析和評估,一國對他國公司治理制度或模式的借鑒也只能取決于解決自身公司治理問題的需求。
【關鍵詞】公司法結(jié)構;公司治理問題;
【基金】 2008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有股權行使和監(jiān)督法律制度研究”(編號:08BFX037)的階段研究成果之一
6. “立法式”解釋: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困局
(汪海燕,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解釋具有依附性。解釋不是法律,更不能超越法律。但是,我國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的一些解釋性文件不僅在形式上具備法典的特征,而且其中部分條款在內(nèi)容上直接與法律沖突,或者創(chuàng)設新的訴訟制度,或者違背立法意圖。這種“立法式“解釋不僅沖擊了法律的權威,而且也不當擴張了有關機關的權力、限縮了當事人的權利。只有避免“人為“的立法粗疏,加強立法解釋,制定《解釋程序法》,才有可能減少或者杜絕“立法式“解釋之弊端。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立法式”解釋;形式;程序;
【基金】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課題“刑事訴訟法解釋研究”(項目編號:12SFB3017)的階段性成果;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學創(chuàng)新團隊項目資助
7. 關于法律和社會科學的一種非典型性誤讀——與陳景輝先生商榷
(王博陽,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
【摘要】法律中社會科學知識的廣泛運用破壞了詮釋法理學所構筑的“完美“體系。《法律與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論批判》一文通過方法論的綁定批判,導致了對法律和社會科學的一種非典型性誤讀。法律和社會科學不是一種學術進路,而是許多進路的粗略總稱。其共同特征是,用社會科學(主要是經(jīng)濟學和社會學)的方法去揭示被傳統(tǒng)法學的概念和教義遮蔽的法律背后的問題和邏輯。
【關鍵詞】法律與社會科學;中國;全面客觀;應然與實然;
8. 功能·主體·程序: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省察
(張友好,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廣東地方法制研究中心)
【摘要】站在法院、檢察院、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之不同立場,附條件不起訴實際上是一檢察院主導下的,基于“訴訟經(jīng)濟“、“當事人化“、“再社會化“和“恢復性司法“等制度功能目標,圍繞法院同意、被害人同意和被不起訴人同意等幾個重要參數(shù),四方程序主體地位的博弈過程。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適用范圍層面,主體資格、案件類型和刑度要求三個方面的嚴苛限定,已使其沒有多少“生存空間“;在適用前提層面,除了恪守犯罪事實明確性原則外,單純的“有悔罪表現(xiàn)“,難以承載“回歸社會“和“回復損害“之功能目標;在程序地位層面,被害人之“事前聽取意見“和被不起訴人之“事后異議“,也不足以彰顯其程序主體地位,不利于程序功能目標的實現(xiàn);在所附條件層面,基本上停留在“防免逃匿型“或是“便于偵查型“意義上,與制度功能目標相去甚遠。
【關鍵詞】附條件不起訴;暫緩起訴;緩起訴;
【基金】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我國裁判文書上網(wǎng)制度研究”(項目編號:12BFX069);廣東省哲學社會共建項目“刑事訴訟秩序價值論”(項目編號:GD11XFX04)的階段性成果;華南理工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è)務費資助(項目編號:X2FXD2133070、X2FXD2133110)
9.行為犯概念否定論
(付立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行為犯有時被稱為單純行為犯,但完全不應該承認單純行為犯的概念。所有的犯罪都應該理解為結(jié)果犯(分為實害犯與危險犯),這種觀點對于刑法總論研究來說意義重大,其可以獲得對于狹義共犯、未遂犯、純正不作為犯和持有型犯罪的新的認識,會指引對這些犯罪類型做實質(zhì)性的理解。通常的所謂行為犯,除少數(shù)應直接理解為實害犯外,多數(shù)應理解為抽象危險犯。在此前提下,作為犯罪分類功能所采用的“行為犯VS結(jié)果犯“的概念,其所具有的意義極其有限,索性一并予以放棄才是最佳的選擇。
【關鍵詞】單純行為犯; 結(jié)果犯; 抽象危險犯; 實害犯;
10. 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改革研究——以某省改革實踐為分析樣本
(葛琳,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
【摘要】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改革使逮捕決定的理性化程度有所提高、下級院偵查部門的偵查行為得到規(guī)范,但也出現(xiàn)了立案下沉、上下級院之間配合甚于監(jiān)督、分歧難以彌合等問題。影響“上提一級“改革效果的關鍵因素包括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科層制關系、上下級檢察機關在程序運轉(zhuǎn)中的風險考量、上下級檢察院的工作量。應當有針對性地通過明確指導理念、引導利益考量、健全工作機制等方面對改革進行完善。
【關鍵詞】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科層制;
【基金】中國法學會2012年度部級法學研究青年項目“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改革研究”[課題編號:CLS(2012)Y39]的研究成果
11. 股權善意取得之修正——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為例
(張笑滔,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合規(guī)部)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本質(zhì)上是在原所有權人利益和善意買受人利益之間尋找鐘擺的均衡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25條至28條規(guī)定了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對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似乎已經(jīng)支持了善意取得制度類推適用到股權上。但目前的規(guī)范沒有給出股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依據(jù),登記對抗主義下公信力的強度與登記生效主義有別,股權變動方式又有別于物權變動。針對股權轉(zhuǎn)讓中出現(xiàn)的糾紛,法院應該綜合考慮各方風險和注意義務的分配選擇合適的請求權基礎,以糾正善意取得制度內(nèi)部的不和諧和適用結(jié)果的不公平,在維護公平性和效率目標的平衡下達到理論體系的解釋一致性。可預測規(guī)則的事后司法裁決可以配合完善的事前的登記制度,提升登記質(zhì)量,促進市場交易在系統(tǒng)成本最低環(huán)境下順暢進行。
【關鍵詞】善意取得;股權;物權變動;注意義務;
12. 馬錫五審判與中國革命
(梁洪明,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奧海清和馬錫五開創(chuàng)的馬錫五審判在內(nèi)容和形式上具有特殊的質(zhì)的規(guī)定性。共產(chǎn)黨提出和推廣了馬錫五審判,是因為它對中國革命具有三個層面上的構成性意義。馬錫五審判既滿足了革命對司法的充分想象,也成就了司法對革命的最大意義。
【關鍵詞】奧海清;馬錫五;陜甘寧邊區(qū);馬錫五審判;
13. 摸著石頭過河——《政治學》與其他
(常云云,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正>有關國家改制形式中法治原則與專制力量關系的現(xiàn)代論爭持久而激烈,各種觀點針鋒相對,各陳其理,但又似乎缺乏對政治的深邃洞察,忽略顯而易見的事情,并對常識避口不談。以至于在熱鬧表象下越發(fā)令人感到攪擾不堪,難以對現(xiàn)狀有清醒的把握。但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依舊建議我們,要通過人們的主張去研究政治,作為言辭,這些主張或許模棱兩可,有時還帶有欺騙性或自欺欺人;他們或許難以解釋,對其含義也不容易取得共識。但是,為了理解政治轉(zhuǎn)而去觀察行為,卻也無異于捕風捉影。
【關鍵詞】亞里士多德;混合政體;政治學;法治;法律;摸著石頭過河;專制政體;統(tǒng)治者;共同福祉;民主派;
【基金】2011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重大課題“檢察工作科學發(fā)展戰(zhàn)略”的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為GJ2011A01)
14. 中國古代婚變中的婦女保障及其司法特點
(崔蘭琴,浙江工商大學法治與倫理研究中心)
【摘要】中國古代包括多種婚變肇因,而不同婚變肇因中的婦女保障內(nèi)容各不相同,形成強制和意愿并舉,道德、倫理、習慣、協(xié)調(diào)和訴求等多種手段相結(jié)合的處理方式。國家對婚變糾紛的立法考慮和司法處理,具有限制男子出妻,兼顧弱勢婦女利益的特點,體現(xiàn)出過錯、無過錯和折中主義的原則,通過綜合協(xié)調(diào)婚姻矛盾,以保障婦女利益。
【關鍵詞】婚變;七出;義絕;和離;婦女保障;
【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古代中國婚變中婦女利益維護的司法模式研究”(12BFX025);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基金項目“中國古代婚姻變動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機制及其理念研究”(11YJA820010)的研究成果
15. 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以金融監(jiān)管體制改革為背景
馬建威
【摘要】金融消費者作為跨領域的新型消費群體,其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尚未形成完善的體系,在中國不僅未能在金融法律體系內(nèi)確立自己的地位,同樣也無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找尋明確的依據(jù),權利保護的真空由此產(chǎn)生。中國的監(jiān)管體系面臨從分業(yè)監(jiān)管向混業(yè)監(jiān)管的變革,而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體系將成為混業(yè)監(jiān)管時代最為重要的制度之一。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金融監(jiān)管體制;金融大爆炸;
16. 試論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侯登華,北京科技大學法律系)
【摘要】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建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確立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民事原告主體資格。在基本法+單行法模式下,社會組織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單行法修訂前,應通過司法解釋規(guī)范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司法機構應對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提供必要的保障。
【關鍵詞】社會組織;民事公益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