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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2025年第1期
發(fā)布日期:2025-01-16  來源:中外法學編輯部公眾號
目    錄

代表作


1宅基地使用權財產權化的公私法融合路徑
程雪陽
專題:數字法治


2、倫理人格與技術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的理論框架
梅夏英
3、論數字時代刑事證據的三元結構
胡   銘
4、人工智能時代聯邦學習隱私保護的局限及克服
劉澤剛
5、網絡不正當競爭中用戶意愿的法律定位研究
仲   春
專論


6、事實行為的行政訴訟

王貴松

7、歸責負擔與刑法不法

何慶仁

8、刑法規(guī)范論證的客觀主義法哲學立場

孫萬懷

9、古今一線牽的近代中國司法改革

以民國時期四次全國司法會議為中心
聶   鑫

10、雙重制度邏輯視野下的立法形式規(guī)避研究

以經濟特區(qū)立法為中心

丁   軼

11、論作為減損義務措施的替代交易

兼評《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61條

孫良國

12、公安撤回案件程序的理論反思

王天民

13、論民事訴訟爭點整理的實質化及其實現

劉   韻

青年


14、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解決的司法邏輯

李兆軒


內容摘要

1宅基地使用權財產權化的公私法融合路徑


  程雪陽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
    科學認識并合理界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性質,是化解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難點的關鍵所在。在我國現行法秩序中,宅基地使用權自誕生之初即為公共財產無償利用權而非財產權或社會保障權。改革開放后,這種公共財產無償使用權逐步具有了私法財產權的法律地位和部分內涵,但也長期處于權利性質不清且功能紊亂的狀態(tài)。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過程中,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需要與宅基地使用權財產權化改革同步推進。為此,首先,應通過宅基地使用權財產權化改革,明確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在可分配和已分配宅基地兩個領域的權利性質、功能、行使條件以及在公私法上的法律表達方式;其次,應通過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落實宅基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化改造目標,進而實現宅基地權利體系的豐富和完善;最后,應合理區(qū)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以及政府與集體的義務,綜合運用土地分配、住房保障、財政補貼、金融支持等多種制度保障農民在公法上的戶有所居權。
  關鍵詞  宅基地使用權  三權分置  財產權  戶有所居  中國式現代化


2、倫理人格與技術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的理論框架

  梅夏英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目前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的理論探討遵循兩種路徑:一是將人工智能作為具有高級智能的類人“種群”來進行理論預判;一是探討賦予當前弱人工智能某種法律擬制人格來承擔責任和享有權利。對此有必要提出“倫理人格”和“技術人格”的區(qū)分理論,來界定人工智能主體地位的不同理論面向。人格區(qū)分現象在傳統(tǒng)民法中已然存在,它呈現為以人格抽象程度為標志的人格遞進序列,其中存在著兩種人格的“漸變”和“斷裂”現象。人工智能作為倫理主體遇到了“自我意識”的難題,目前的弱人工智能尚不能獲得獨立的倫理人格,規(guī)制技術開發(fā)者的科技倫理起主導作用,同時不排除人機交互倫理可能會賦予機器人某種道德性“權利”。就人工智能的技術性人格而言,如果只是將人工智能作為“個體”進行研究,并無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機制和機器人自身財產的支撐,賦予機器人技術人格便不完全具備條件。未來人工智能的主體性將依照兩種人格的路徑各自發(fā)展,以技術人格的探索先行,逐漸進行倫理人格的塑造,人類或機器人的倫理人格最終成為技術人格的依歸。
  關鍵詞  人工智能  倫理人格  技術人格  法律擬制  人機關系


3、論數字時代刑事證據的三元結構

  胡銘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隨著數字技術的發(fā)展,數字空間正在逐步“侵蝕”現實空間。刑事證據也因此面臨從傳統(tǒng)二元結構向三元結構轉移之趨勢。傳統(tǒng)二元結構下,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二分,口供被視為證據之王;新二元結構下,傳統(tǒng)證據與電子數據二分,數字證據成為新的證據之王。證據生成空間的數字化形成了數字證據,證據移送、審查空間的數字化形成了傳統(tǒng)證據數字化,傳統(tǒng)證據、傳統(tǒng)證據數字化、數字證據并存呈現出新的三元結構,這會對現行證據審查原則、規(guī)則等造成顛覆性影響。在此背景下,刑事證據法有必要通過專門立法構建起穩(wěn)定的體系框架,并以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為基礎,梳理三元證據審查的共性規(guī)則和差異性規(guī)則,通過傳統(tǒng)證據、傳統(tǒng)證據數字化和數字證據的協調發(fā)展來形塑數字時代的刑事證據體系。
  關鍵詞  傳統(tǒng)證據數字化  數字證據  三元結構  刑事證據法


4、人工智能時代聯邦學習隱私保護的局限及克服

  劉澤剛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

    人工智能立法通常會對特定技術有所偏重。聯邦學習屬于主流的機器學習技術,其最大的優(yōu)勢就在于其架構設計充分考慮了隱私需求。聯邦學習在金融、數據公開等領域的應用已經比較廣泛,并對自然人權益產生了重大影響。目前以隱私保護為目標的聯邦學習不斷暴露各種隱私風險揭示了個人數據隱私保護路徑的法律缺陷:規(guī)范稀疏導致聯邦學習缺乏明確隱私需求,“隱私設計”優(yōu)勢很難得到發(fā)揮;分布式架構導致聯邦學習隱私保護責任難以落實;過度強調保密性和安全性,導致隱私保護的人格性被弱化和轉化;技術權衡缺乏規(guī)范導致隱私保護缺乏透明性和確定性。這些問題揭示了人工智能隱私保護與個人數據保護在保護對象、保護流程、保護責任、保護框架等方面存在的巨大鴻溝。為了適應人工智能隱私保護的特殊要求,未來可在整合規(guī)范依據、調整規(guī)范重點、探索歸責機制、構建溝通機制等方面對人工智能隱私保護規(guī)范進行升級和完善。
  關鍵詞  人工智能立法  聯邦學習  隱私設計  差分隱私  隱私計算


5、網絡不正當競爭中用戶意愿的法律定位研究

  仲春 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研究員

    “消費者利益”保護雖被視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向現代競爭法邁進的標志之一,其在反法體系中“反射式保護”的本質并未改變。基于對司法實踐的觀察,根據用戶意愿的差異可將相關案件細分為“用戶欺騙”“用戶干擾”“用戶無涉”及“用戶偏好”四大類型。實證分析表明,盡管用戶意愿與原告經營者利益可能一致或背離,法院裁判結果卻鮮受影響。基于法院裁量過程中法益權衡、職能分工以及操作可行性的考慮,消費者利益保護應作為反法制度設計的重要底層邏輯之一而非直接作為違法判斷標準看待。在此基礎上,重視“用戶同意”作為消費者利益的直接表達載體,并嘗試從實體與程序兩方面推進優(yōu)化用戶意愿的表達機制。包括但不限于具化現行裁判思維、適度引入消費者集體訴訟以及開展消費者意愿測試等,從而賦能用戶意愿的真實表達,實現反不正當競爭法法益結構的多元平衡。
  關鍵詞  反不正當競爭法  消費者利益  用戶意愿  反射式保護  衡平式保護


6、事實行為的行政訴訟

  王貴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行政事實行為雖然不以發(fā)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但產生的事實上效果可能對私人造成不利,理應接受法的規(guī)范。與法律行為不同,行政事實行為不包含意思表示,并無公定力,要消除其不利后果,不需要藉由撤銷訴訟來實現,行政事實行為本身不可撤銷,也不必經由擬制為合成性行政決定或者經由結構解釋認定為形式性行政決定來撤銷。行政事實行為的救濟方法主要涉及救濟的時機和有效性問題。針對行政事實行為,可不受行政訴訟一般的起訴期限限制,只要存在確認利益,就可以提起確認之訴。在已有事實行為造成不利影響時,法院可以作出確認違法判決,有時還須責令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才能有效救濟。在行政事實行為尚未作出時,法院可以作出履行判決和給付判決,要求行政機關為或不為某種事實行為,以便滿足原告的權利需求或者預防對原告的不利。
  關鍵詞  事實行為  容忍義務  公定力  起訴期限  不利后果


7、歸責負擔與刑法不法

  何慶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歸責理論在我國刑法教義學中的發(fā)展日益深入,對推動刑法不法內涵的規(guī)范化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歸責與不法究竟處于怎樣的關系,歸責引入的規(guī)范視角到底是如何注入不法判斷的,以及在罪刑法定原則的視野之下,歸責與不法的關系又該如何自處等問題其實仍然有待分析。透過引入源于私法領域的負擔與義務之分,可以發(fā)現厘清歸責與不法關系的蹊徑,即負擔決定歸責,義務決定不法,二者雖處于緊密融合之中,但仍然是兩種不同的判斷,不容混淆。區(qū)分歸責負擔與刑法不法,對解決原因自由行為、超越承擔過失、防衛(wèi)挑撥、自陷風險、著手、實行、被害人教義學以及共同犯罪等一系列問題有啟發(fā)意義。在刑法中引入負擔理念與《刑法》第22條預備犯的規(guī)定不沖突,也不會導致刑法的私法化,應當在刑法不法的判斷中一般性地提倡歸責負擔理念。
  關鍵詞  歸責負擔  義務違反  刑法不法  例外歸責  先前過錯


8、刑法規(guī)范論證的客觀主義法哲學立場

  孫萬懷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

    刑法規(guī)范論證中常見的諸如違法性認識、法益標準、違法相對性、解釋觀念等問題實質上均是立場定位的問題。客觀主義立場堅持認為存在超越規(guī)范文本的獨立性評論依據,這也是法律論證遵循“客觀價值秩序”的法哲學根源。刑法規(guī)范論證是一個商談和促進共識的過程,是主體間性的妥協和共認。客觀價值貫穿于事實、證據與規(guī)范的穿梭中。實證主義支配下的法益論是一種“單向投射”,難以全面打通事實與規(guī)范的障礙。刑法父愛主義論力圖擺脫自由和工具之爭,但其基本立場決定了其無法掙脫“工具”性特征。“自體惡”的非難性是刑法得以保持相對獨立性的根基,刑事犯與行政犯的界限不僅僅局限于“個人法益”,而是歸結為“規(guī)范違反”。社會相當性理論的重塑是解決出罪問題的重要路徑。現實司法已經在法律的可實現性、責任主義、期待可能、違法阻卻、主客體關系重建、家庭倫理的優(yōu)先性等領域進行闡釋,可望理論進行體系化歸納和進一步發(fā)掘
  關鍵詞  客觀性  法益  父愛主義  單向投射  社會相當性


9、古今一線牽的近代中國司法改革
以民國時期四次全國司法會議為中心

  聶鑫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為集思廣益解決司法改革中的困難與爭議,民國時期中央政府先后召集了四次全國性司法會議。將這四次會議記錄作為一個連續(xù)的整體進行系統(tǒng)研讀,可梳理出一些“古今一線牽”的司法現代化問題。其一,是人財物問題,包括統(tǒng)一司法官任命權、統(tǒng)一司法經費、司法官待遇與司法輔助人員職業(yè)前景問題。其二,是刑訊與濫押之“頑疾”及其整治。其三,是檢察機關的地位與權限之爭,也即中國檢察制度的創(chuàng)新與制度自信問題。其四,是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包括最高法院分院(分庭)的廢與設、司法官制服的西化及其爭議、司法官任職籍貫回避規(guī)定的實施與廢止。上述問題有部分在今天已經得到比較好的解決,但還有一部分至今仍是司法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從歷史的視角看,深化司法改革永遠是進行時。
  關鍵詞  司法現代化  人事  財政  刑訊與濫押  檢察機關


10、雙重制度邏輯視野下的立法形式規(guī)避研究

以經濟特區(qū)立法為中心


  丁軼 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
    立法形式規(guī)避是一種發(fā)生在經濟特區(qū)立法過程中的現象,通常表現為擁有雙重立法權尤其是立法變通權的經濟特區(qū)立法機關,有意識地在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與地方性法規(guī)之間作出傾向性選擇,通過前者覆蓋后者的方式,力圖規(guī)避某些立法難題。立法形式規(guī)避之所以產生,根源在于經濟特區(qū)的兩種立法形式存在制度邏輯上的差異,而這種差異又會被科層制的執(zhí)行、風險和效率邏輯所放大和利用,最終通過順從、折中和回避三種應對策略體現出來。立法形式規(guī)避體現出了“兩個積極性”憲法條款下的差異化縱向治理思路,但同時也容易進一步加劇不同地區(qū)間的立法不平等狀況、加重立法變通權行使中的機會主義傾向并增加法院的審判工作量。對該行為的有效應對,既需要從中央專屬立法事項的適度共享入手實現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的“增量控制”,也需要從現有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的有效清理入手實現必要的“存量減負”。
  關鍵詞  立法形式規(guī)避  雙重制度邏輯  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  地方性法規(guī)  立法變通權


11、論作為減損義務措施的替代交易
兼評《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61條

  孫良國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

    替代交易是《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首次確立的重要概念。作為減損義務措施的替代交易具有多元正當性,合乎道德、效率、經驗、自治等價值。無論是否導致更好的狀況,由替代交易產生的成本都是可賠償的。在替代交易實際發(fā)生時,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及其對應的價格或者租金通常可參照原合同計算。在替代交易假設發(fā)生時,尋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及其對應的價格或者租金具體可參照特定交易市場解決,并進行個案判斷。然而《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61條第1款似乎只是肯定了尋找替代交易之合理期限對應價格的賠償,未肯定替代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賠償,雖有簡單便捷之優(yōu)點,但并沒有貫徹替代交易的理念,尤其在繼續(xù)性合同語境下會產生不適當的后果,且不為既有的諸多司法判決所認同,值得反思。為防止投機行為,法律應當將替代交易不合理的證明責任分配給違約方。
  關鍵詞  替代交易  減損義務  損害賠償  違約  差額賠償


12、公安撤回案件程序的理論反思

  王天民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長期以來,公安撤回案件程序都是審查起訴階段的第四條道路。特質上,它是一種趨利避害型的隱形規(guī)范、互惠協作型的辦案模式和政策實施型的訴訟程序。撤回案件程序之所以屢禁不止,歸根結底是因為它在職權視域下展現出來的實踐理性,即以非正式溝通提升被層級過濾制約的辦案效率,以暫緩式處理促進被正當程序掣肘的真實發(fā)現,以非刑罰化過濾恢復被刑事犯罪擾亂的法和平。若以權利思維分析,撤回案件程序正在發(fā)生功能異化,即致使公訴決定退變?yōu)閭刹樘幹茫瑱嗔κХ掇D嫁為權利受損,“案結事了”滑落為報復性追訴。從相對合理的未來范式出發(fā),理念上應力圖實現撤回案件程序的“回歸”,路徑上需要構建檢察主導的開放性模式,規(guī)范公安撤回案件的法定程序以及優(yōu)化司法績效考核機制。
  關鍵詞  審查起訴  撤回案件程序  實踐理性  功能異化


13、論民事訴訟爭點整理的實質化及其實現

  劉韻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經爭點整理形成的本案爭點在我國實踐中表現為“訴訟請求型”“爭點擴散型”等六種形態(tài),其中呈現出“整理不足”“整理過度”“整理混亂”三重困境,這說明爭點整理實質化的欠缺。實質化的爭點整理以篩選待證事實和實現庭審中心為目的,以闡明訴訟關系為基本內容,并止于實體權利的實質判斷。爭點整理實質化的理論路徑分為以下三種:過程性思維區(qū)分爭點整理對象與本案爭點,強調過程性爭點到暫定性爭點的發(fā)展過程;體系化思維要求辨別主要爭點和非主要爭點,在厘清不同爭點權重和相互間關系上架構本案爭點體系;技術性思維下的爭點整理遵循要件事實論的方向指引,以當事人主體義務為動力來源,并通過法官訴訟指揮完成內容串聯。爭點整理實質化應圍繞訴訟標的的識別與特定、實體權利的有理性審查、舉證責任的分配、庭審事項的確定的“四步走”進行,最終在法官和當事人間形成爭點共識。
  關鍵詞  爭點整理實質化  訴訟標的識別  要件事實  事實主張具體化  訴訟指揮


14、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解決的司法邏輯

  李兆軒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

    技術標準化在推動產業(yè)升級和提升市場競爭力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國家經濟發(fā)展的關鍵驅動力。隨著各行業(yè)對技術標準依賴的加深,標準必要專利作為技術創(chuàng)新的重要成果,其數量迅速增加,推動了產業(yè)的快速發(fā)展和技術的廣泛應用。然而,標準必要專利的快速增長也帶來了一系列復雜問題,尤其是在許可交易中,定價問題成為爭議的核心,導致了交易困境。在現有司法邏輯框架下,這一問題難以得到有效解決,進而引發(fā)了市場失靈問題,影響了市場效率。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確定合理的許可費率。然而,費率問題不僅僅是單純的價格計算,更涉及市場行為與司法干預之間的動態(tài)關系。因此,合理的許可費率不僅要在個案中進行精準的評估,也需要從宏觀角度綜合考慮市場行為與司法判決之間的相互作用。通過這種動態(tài)分析,能夠更準確地確定費率,從而有效解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交易中的難題。
  關鍵詞  市場失靈  動態(tài)分析  司法干預  劫持行為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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