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作為犯等價性要件的學理檢視
張梓弦
12、重大誤解的范式之變
從錯誤論到歸責論
李瀟洋
“團結”語詞的歐陸公法敘事
從思想到制度
翟晗 武漢大學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
摘要:在歐陸,“團結”語詞指向時至今日依然鮮活的制度運行。在歷史與經驗的視角中,“團結”語詞在歐陸的出現有著特定的思想背景。而后這一語詞進入公法理論,成為具有規范性的概念。“團結”的要求來自社會自身的結構,個人與他人構成的根本社會關聯之現實直接關涉經濟與國家的本質。通過歐陸典型國家的政治實踐,“團結”語詞的制度成果包括戰后憲法普遍所言的團結價值以及各主要國家社會團結的經濟制度與現行立法。在公法上,闡明“團結”語詞要求國家發現社會、保護社會,同時也包含社會中的人們對彼此承擔社會義務。自其誕生起,“團結”語詞就以對人的關懷為核心,以提高社會福祉為目標,以期實現對資本主義及其生產方式的約束與改造。
關鍵詞:社會團結 社會理論 比較憲法 歐洲公法
誠信原則: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平衡的信任路徑
許可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如何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是數字時代的核心議題之一。《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外增設“誠信原則”,開辟了“基于誠信的平衡路徑”。該路徑有效融合“場景機制”,彌補“比例機制”和“風險機制”的立法缺憾,化解了數字信任困境。作為一般條款,誠信原則可具體化為三類次級機制:“補充處理者義務的誠信機制”對處理者苛以不得欺詐、操縱以及公平對待個體的概括義務;“限制信息主體權利的誠信機制”禁止個體濫用其在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平衡信息主體與處理者利益的誠信機制”一方面要求國家機關處理者承擔忠實、勤勉的信義義務,另一方面引入正當利益條款,以調和私主體處理者和個體的利益沖突。作為授予自由裁量權的空白委任狀,誠信原則亦要求執法者、司法者秉持誠信,以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平衡為宗旨,妥當解釋法律規范、填補法律漏洞,最終鑄就原則與規則相互融貫的個人信息柔性法治秩序。
關鍵詞:個人信息 誠實信用 數字信任
特別行政區制度法律特征的憲法學再釋義
莫紀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特別行政區制度是現行《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十四)項確立的旨在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地方治理制度,屬于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特有的一種與一般地方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相并列的地方國家制度。從現行憲法的相關規定來看,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內涵和外延要遠遠超出現行《憲法》第31條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不能把“特別行政區制度”在法理上簡單地等同于“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從合憲性審查的角度來看,“一國兩制”作為一種政治構想是通過“一國一制”的制度保障來實現的。這里的“一國一制”中的“一制”是指一個憲法制度。在法治軌道上來實現“一國兩制”政治構想必須要在“一個憲法制度”的框架內對“兩種制度”進行制度性安排。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法》有助于更好地實現“一國兩制”政治構想。
關鍵詞:憲法 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制度 “一國兩制” 合憲性
法典化與法體系的內部構成
陳景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伴隨著《民法典》通過,中國正在醞釀一場幾乎涉及所有部門法的法典化運動,它們基本上遵循民法典的“法典=體系性+法律總則”的模式,并認為自己在體系性與法律總則兩個方面并無困難。但如果仔細思考民法典的法典化理論,“法典=體系性+法律總則”的基本模式只是法典化的結果,而非該理論本身。如果注意到法典化與部門法劃分之間的必然聯系,并且法典化的最終根據在于“特定部門法具備價值上的完備性”,那么就只有部分的部門法才有法典化的可能;或者說,并非所有的部門法都能夠被法典化。
關鍵詞:法典化 法體系 法律總則 價值 完備性
科技治理“倫理化”的法律意涵
趙鵬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摘要: 傳統上,科技治理主要聚焦健康、環境等物理性風險;但在當代,科技治理開始關注并回應科技對人的主體性、社會交往規則、價值觀念的影響等倫理問題,并不斷呈現出“倫理化”態勢。這要求我們反思將科技與科技使用行為相割裂的方法論,推動科技治理適度民主化、社會化。但這一任務面臨科技與社會關系的不確定性、開放決策維度的難題、倫理立場的多元性與變動性等挑戰。為應對這些挑戰,法律需要警惕技術決定論的思維和行為模式,需要為人類活動面對新興科技的調適能力提供制度環境。科技治理的倫理化,一方面要求在科技研發、設計等“上游”,設計原則性、程序性的要求,推動倫理考量結構化地嵌入科技研發過程,確保科技研發不僅僅考慮工具性價值,而且關注復合性的科技—倫理探究;另一方面,這也要求法律對“下游”的涉科技使用行為進行回應性規制。通過創造一種科技治理的制度生態,法律可促成技術的工具價值與社會價值體系之間的持續對話和不斷調適。
關鍵詞:科技 風險治理 倫理 法律
論雙軌法治
復規范性的中國敘事
朱林方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法治構建中的規范多元是一項普遍性的社會事實。中國法治的“復規范性”,獨特之處不在于其“多元性”,而在于其頑強的“雙軌性”。從歷史上的禮法合治,到當代的黨規國法合治,一直是兩種主要規范,通過三重制度邏輯——實質價值與形式價值的傳導互動、積極主體與消極主體的差序治理、示范系統與規范系統的功能耦合——運轉起整個規范秩序,“雙軌法治”構成了中國法治的深層結構。規范系統的雙軌性來自治理結構的雙軌性,古典“雙軌法治”源于儒法交互的治理結構在規范上的復調表達,當代“雙軌法治”源于“超政黨”與“半國家”既交叉混合又相對獨立的政治邏輯對規范秩序的雙重塑造。居于能動地位的規范系統能否始終保持開放性是影響“雙軌法治”生命力的關鍵。這就要求處于能動地位的規范系統,其價值譜系必須是開放的,而非封閉的,主體身份必須是流動的,而非固化的,功能系統必須是示范的,而非強制的。
關鍵詞: 復規范性 雙軌法治 禮法合治 黨規國法合治
ESG的興起與現代公司法的能動回應
朱慈蘊 深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呂成龍 深圳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
摘要:“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概念一經提出,即被全球主要資本市場和重要投資機構迅速接受。ESG與現代公司法的演進方向具有一致性,皆在追求可持續發展之目標,其將在“有限責任”與“兩權分離”之后,成為促進公司永續發展的新制度工具。究其原因,隨著現代公司制度與實踐的日益發達,現代公司本質正在向“公司公民”躍遷,而ESG實踐正在有力回應和支持著這種變化。ESG抓住了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不僅對傳統的公司目的、信義義務提出了新要求,而且為公司治理質量提升指引了前進方向。基于此,現代公司法應當對ESG的制度化作出能動回應。我們應當藉由公司法基本原則的確立為ESG實現提供方向指引,通過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和相應法律規范的建構,循序漸進地推動ESG與公司經濟發展相得益彰。
關鍵詞:ESG 公司治理 公司社會責任 公司公民
送達制度的結構性轉向
從“結果型”走向“過程型”
張興美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的送達制度是按照結果導向型思維打造的“結果型”送達。“結果型”送達是以受送達人為主體偏向、以實質性送達效果為制度目標和法院全責型的送達結構,這種結構為送達不能、送而不達等送達難現象提供了制度環境。規范的送達制度應當是按照過程導向型思維打造的“過程型”送達。“過程型”送達是以受送達人程序利益為保護對象、以過程理性為制度核心、可實現程序自治的送達結構。由“結果型”送達向“過程型”送達轉向是解決我國送達制度困境、重構我國送達制度的具體路徑。該路徑的實現以強化送達過程的理性建設為重點,信息化手段、社會化方法、交互性機制和推定規則可以為我國送達制度結構性轉向提供技術保障。
關鍵詞:送達 送達難 電子送達 過程導向 結果導向
概率推理:實現審判智能決策的結構化進路
熊曉彪 中山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審判智能決策”要求機器能夠對法律推理進行有效模擬。人工智能與三段論式法律推理具有契合性,能夠借助法律論證與深度學習等技術發現法律規則大前提,卻陷入了事實小前提的確定這一證據推理困境。中國當下的人工智能法律系統初步實現了證據分析,但未能作出準確的證據評價。基于結構化評價似然比的概率推理,有效刻畫了事實推理鏈條上證據證明力的算法模型,成為破解困境的一條可行進路。概率推理具有結構化的邏輯推理與決策框架、數字化的信念表達與事實推論、科學化的信息處理與信念結合機制等特征,有助于實現審判智能決策的發展目標。法學界對概率推理的認識存在數字審判、合取悖論、主觀賦值等理論誤區,概率推理在司法領域的適用面臨運算復雜性、“裸統計”問題以及數據化評估證據的風險,在概率推理推行中還需要保持審慎的態度。
關鍵詞:概率推理 審判智能決策 證據評價 結構化 推論力量
懲罰性賠償與刑事責任的競合、沖突與解決
呂英杰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經營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場合經常會發生懲罰性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從懲罰性賠償的屬性來看,其與刑罰同屬于懲罰措施,具有準刑罰性,因而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和刑事責任便會有“雙重處罰”的危險。雖然有觀點認為懲罰性賠償對于刑法規制有彌補刑事處罰漏洞的特殊功能,但由于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刑法漏洞無法通過其他部門法彌補,且在產品刑事責任領域并無彌補漏洞的必要。既然可以通過刑法手段追究產品經營者的責任,原則上就不需要再另設懲罰性賠償制度。但考慮到現行立法已經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必須通過合理方案解決懲罰性賠償與刑事責任的適用沖突問題。具體建議包括:禁止民事公益訴訟提起懲罰性賠償、通過折抵避免重復處罰以及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確定應符合比例原則等。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 刑事責任 一事不再罰 產品責任
不作為犯等價性要件的學理檢視
張梓弦 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我國既往觀點對不真正不作為犯的等價性要件之論述存在諸多誤區。這具體表現為,罔顧“等價”和“等置”的概念之差將二者混為一談,抑或無視等價性要件的初始意涵而盲目對其賦予了可獨立擔負起限定不作為犯處罰范圍的機能。基于對狹義等價性要件的概念源流考略,其功能定位理應是于舉止關聯犯的場域對不作為是否具有匹配相應舉止不法的正犯性予以檢視。在后續理論發展中,等價性雖漸漸淪為了徒有要件之名而無要件之實的思維方式,但仍可在涉及以背反舉止方式而實現的情報傳播犯以及不作為的參與等問題中為我國司法實務提供一個嶄新視角。
關鍵詞:等價性 舉止關聯犯 不作為的參與
重大誤解的范式之變
從錯誤論到歸責論
李瀟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我國《民法典》第147條與相關司法解釋未對重大誤解的構成提出實質標準。傳統民法理論中的“錯誤論”在價值判斷上面臨交易安全與決定自由保護不足的雙重困境,導致了教義學上不必要的復雜和不確定,難以為我國法提供解釋指引。以締約過失廢止合同為代表的“歸責論”打破了“動機錯誤不受關注”的教條,轉而對相對方在錯誤形成中的作用進行規范評價,體系化地吸納了先合同誠信關系的價值變遷。基于歸責論的解釋思路,相對方過失導致或維持的錯誤具有可撤銷性;雙方均無過失的共同錯誤不應允許一方通過撤銷合同轉嫁全部風險;作為歸責論的例外,當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時也可允許錯誤方撤銷,從而形成以相對方過失為原則,以錯誤方重大損失為例外的實質標準。
關鍵詞:重大誤解 錯誤論 歸責論 相對人過失 重大損失
論作為違約救濟的獲利交出
洪國盛 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博士后
摘要:為預防與阻卻違約獲利行為,獲利交出救濟在理論上應運而生。不過,既有研究認為應適用獲利交出救濟的案型,均無需亦不應由此救濟處理。一物二賣與節約履行的案型,由常規損害賠償救濟即可解決。對于守約方似無損失或損失難以計算的案型,則可由協商性損害賠償處理。既有學說對獲利交出救濟的正當性依據、適用范圍以及守約方保有得利之原因的論證都有缺陷。獲利交出救濟僅應適用于規則套利型違約。此類違約行為不僅損害交易穩定性,亦具有增加交易成本、減少交易的外部性而需予以預防。違約使用、履行欺詐、利用限制賠償規則、實際履行排除規則、違約金調整規則牟利,均屬于此類違約的典型情形。
關鍵詞:獲利交出 協商性損害賠償 機會主義違約 規則套利型違約
國際法治對國家經濟發展的塑造
張康樂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
摘要:國際法既為一國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提供基本準則,又對一國謀求經濟發展的措施施加限制,具有客觀結構性。主權國家在國際法律框架中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戰略運用國際法來推動本國經濟發展。國際法的客觀結構性與主權國家的主觀能動性共同構成了國際法塑造國家經濟發展的理論框架。自上世紀中葉,諸多國家的發展歷程印證了國際法對經濟發展的塑造:一些拉美國家在國際法的限制下,債務危機不斷惡化;中國發揮主觀能動性,戰略性地運用國際法,發展成就矚目。觀察和總結經濟發展的國際法塑造,有助于認識國際法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國際法同時支持和限制著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
關鍵詞:戰略運用國際法 客觀結構限制 主觀能動性 中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