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法典的時代需求與制度供給
馬懷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摘 要:行政法法典化是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制度前提,有利于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也能夠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國方案和貢獻中國智慧。黨和國家的政治決斷為行政法法典化提供了政治基礎,現有行政法律制度為行政法法典化提供了實踐基礎,行政法學界多年的學術探索為行政法法典化奠定了理論基礎,域外行政法法典化的實踐和民法典的編纂為行政法法典化提供了可資參考的經驗。行政法法典化應當采取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對一般行政法規則進行體系性整合,并在這一定位下妥善處理行政基本法典與單行法、部門行政法的關系。
關鍵詞: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基本法典 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總則
法院黨組制度的歷史變遷與功能實現
郭松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作為嵌入法院內部的黨組織,法院黨組主導法院的運行。隨著黨的領導體制的演變,法院黨組制度經歷了一系列調整,并呈現出不同的組織形態。通過“黨管干部”“請示報告”“議程設置”“政治動員”等技術機制,法院黨組實現了對法院運作的有效動員、整合與監督,并產生了積極的治理效果。在黨組制度下,法院的運作會受黨的意識形態與運行機制的影響,法院黨組的領導與法院的獨立運行之間潛藏著關系失衡的危險。因此,法院黨組制度的有序發展,需要在黨組的政治領導與司法常規化運行之間形成結構性均衡關系,并持續推進法院黨組制度運行的程序化與規范化。
關鍵詞:黨管司法 法院黨組 組織形態 權力機制 有序發展
科層中的分流
中國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二元結構
劉絢兮 深圳市社會科學院實習研究員
摘 要:政法體制下的科層結構是中國法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但學界對科層內部的分工合作、人員流動、利益格局等的認識仍然不足。這導致朝向專業化和精英化的司法人事改革的效果偏離預期。改革成功的前提在于準確把握其所欲改善卻又依賴的先在制度結構。實際上,中國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呈現出較明顯的二元結構:法院領導(領導干部)和普通法官(基層干部)有各自的亞群體特征,在政治定位、專業分工、評價體系、流動晉升、社會網絡等諸方面,存在“層級分流”的現象。這種層級分流,既是歷史上規模治理中“官吏分途”的留痕,又是當代政法體制的結構延伸。同時,它也面臨著國家治理現代化和司法專業化的挑戰。層級分流不僅意味著分工與合作,還存在張力與平衡。在必然涉及資源再分配的改革中,應考慮二元結構中不同群體的差異和需求。
關鍵詞:法院組織 司法科層 層級分流 人事管理二元結構 員額制改革
病人自治、尊嚴死亡與最佳利益原則
劉靜坤 中國政法大學全面依法治國研究院教授
摘 要:傳統的父權型醫療模式面臨病人缺乏自治、醫患關系緊張等挑戰,有必要基于病人自治理念,確立病人自主權的權利體系,推動由醫生主導向病人自治的醫患關系轉型。在病人自治體系中,臨終自治牽涉生命安全與生命尊嚴,是最重要也是最需要法律保障的自治。從松解自殺禁令,到允許撤除延命醫療措施,再到允許醫生協助自殺,以臨終自治為核心的尊嚴死亡法律制度不斷發展演變。立足尊嚴死亡理念,為避免無效、過度醫療,需要確立和保障病人的臨終自治權利,包括拒絕侵入性過度搶救措施,拒絕或者撤除延命醫療措施,選擇臨終安寧療護方案,以及選擇醫生協助終止生命等。鑒于病人臨終自治面臨失能后的決策能力困境,以及自身的理性決策局限,需要基于病人最佳利益原則,系統地構建尊嚴死亡法律制度。
關鍵詞:醫患關系 病人自治 臨終自治 尊嚴死亡 最佳利益
善終服務的法律調整模式及選擇邏輯
汪志剛 江西財經大學教授
摘 要:善終服務立法在比較法上經歷了從安樂死立法整體受挫,到自然死和安寧療護立法獲得成功,再到向協助自殺和安樂死合法化漸次拓展的過程。這種發展根源于死亡的醫學化和多元化的世俗死亡觀間的相互作用,根本任務是要衡平生命保護和個體自決。善終服務立法已經形成了以醫療自主權為基礎的,自然死立法與安寧療護立法或合一、或分離的自然死服務立法模式以及以事實上的死亡自由和醫療援助為基礎的不具有醫療性質的速死服務立法模式,后者包含協助自殺模式和安樂死模式。我國法不應承認所謂的死亡權。未來我國立法應采安寧療護與自然死立法合一模式,在承認末期患者有權拒絕維生醫療、預立醫療指示和獲得安寧療護的基礎上,對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意愿表達和實施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
關鍵詞:善終服務 安樂死 自然死 安寧療護 協助自殺
不當得利法的希爾伯特問題
葉名怡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民法典》首次系統規定不當得利法,尋求妥當的解釋論成為當務之急。不當得利法體系龐雜,議題繁多。其基本問題包括:①不當得利與其他責任的關系;②不當得利類型論應遵循統一說抑或非統一說;③何謂“沒有法律根據”;④因果關系作為不當得利構成要件的意義;⑤獲利應否返還;⑥強迫得利該如何判定和評價;⑦如何理解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⑧如何理解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⑨得利人的善意或惡意在不當得利法上的意義。破除對德國不當得利理論體系的迷信和盲從,立足我國實證法并結合比較法最新發展趨勢對這些基本問題深入分析,將對不當得利法本土解釋論的建構起到引領性的奠基作用。
關鍵詞:不當得利 希爾伯特問題 沒有法律根據 非債清償 權益侵害
非法采礦罪的關鍵問題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由于行政管理上對采礦權許可證實行嚴格審批,司法實務上就存在僅根據行政違法認定非法采礦罪的沖動,這種放棄刑法所固有的違法性進行判斷的現狀亟需改變。非法采礦罪的保護法益是礦產資源及其合理利用,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所有權。單純侵害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或管理秩序的行為難以構成本罪。對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的開采行為,“試運轉”批復過期至正式取得采礦許可證之間“空檔期”采礦的行為,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程性采礦行為,均難以肯定其法益侵害性。在確定行為人是否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時,需要進行實質判斷,前置法所允許的采礦權承包、采礦權合作經營都不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不宜以本罪論處。在個別案件中,有必要結合被告人無證開采行為事先咨詢過礦產資源主管機關或長期得到地方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認可或支持的事實,認定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欠缺本罪的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從而排除其責任。
關鍵詞:非法采礦罪 保護法益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 違法性認識 法秩序統一性
行政訴訟制度功能展開的憲法基礎重思
翟國強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摘 要:定位中國行政訴訟的性質和功能,需要從憲法解釋學的角度探究其法理基礎。根據一般公法理論,行政訴訟的主要憲法依據是《憲法》第41條。該條款為行政機關作被告提供了憲法依據,但無法由此推導出公民向司法機關提請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行政訴訟制度。中國憲法結構中司法與行政的功能定位不同于一般的權力分立模式,由司法來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并非不證自明的公理。追問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合憲性,必須超越傳統的法治觀念,結合中國憲法價值秩序的演變,對憲法文本進行與時俱進的解釋,F行憲法秩序中的法治原則、基本權利體系以及依法審判條款共同構成了行政訴訟制度的憲法依據,進而塑造了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基本結構:相對人權利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合法性審查。在新的法治發展階段,追問行政訴訟憲法依據并非為了純粹的法律概念推演,而是要從憲法層面講清楚行政訴訟背后的制度原理,構建具有融貫性的公法理論體系。
關鍵詞:行政訴訟 功能 憲法基礎
行政處罰設定權的“同位保留”原理
俞祺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 要:懲罰手段泛濫和治理工具不足是立法機關設定行政處罰時始終面臨的矛盾!缎姓幜P法》上的處罰措施設定權條款難以有效化解這一矛盾,它們需要在基本原理層面被重新理解。處罰的本質是對利益的剝奪,而剝奪不同利益的措施應受到不同對待。從設定權分配的角度考慮,處罰措施可按照剝奪憲法上的利益、法規范上的利益、法規范外的利益或剝奪利益核心部分、利益非核心部分兩種方式進行分類。同時,處罰措施設定權自身也可分為措施創設權、措施選用權和措施程度設定權三類。處罰措施設定權的分配應遵循同位保留原則。具體來說,措施創設權須由形成作為處罰對象之利益的規范或其同位規范保留,也即剝奪憲法上的利益的措施由憲法保留,剝奪法規范上的利益的措施由相應層級的規范保留,剝奪法規范外的利益的措施無須保留。措施選用權應由創設該措施的規范的同位規范保留,但基于功能主義考量,該項權力可由創設措施的規范或其同位規范直接授予下位規范。措施選用權被下放時,獲得授權的主體在措施程度設定權上應受限制,不得規定剝奪利益核心部分的措施。
關鍵詞:法律保留 憲法保留 行政處罰 懲戒 設定權
虛假訴訟的本質與邊界
李曉倩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從2016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假訴訟涵攝范圍的立場發生明顯改變;基于對1570宗案件的分析,發現各地法院對虛假訴訟的認定亦有方向性分歧;學說上,關于虛假訴訟則存在“虛假糾紛說”“第三人損害說”“司法秩序妨害說”的分野。以對訴訟本質的認識為前提,虛假訴訟應定位于從根本上消解民事訴訟“兩造對抗”基本結構的“惡意串通”行為。該類行為徹底瓦解民事訴訟制度功能得以發揮的結構性支撐,導致“訴訟”成為缺乏對抗本質的“媾和”,應當受到特別規制,以實現制度的規范意旨!皢畏叫袨椤睉慌懦谔摷僭V訟之外,這不僅源于既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完全可以應對“單方行為”,也因為“單方行為”的納入會肇致虛假訴訟邊界不清、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違反比例原則、增加法院審理負擔、有損司法形象。惡意訴訟、濫用訴權、冒名訴訟等異化的訴訟形態,與虛假訴訟存在根本的差異,也須予以明確的界分。
關鍵詞:虛假訴訟 惡意串通 單方行為 兩造對抗
“職權主導型”刑事分案模式研究
亢晶晶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著一種“職權主導型”刑事分案模式。在這一模式下,分案被看作是公檢法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并服務于辦案需要,但是未能對被追訴人權利給予必要的關照!奥殭嘀鲗汀毙淌路职改J脚c域外的“權利主導型”刑事分案模式存在本質差異,其形成與我國刑事分案的服務型定位、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以及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傳統等有密切關系。該模式雖然與我國當前的刑事訴訟構造相契合,滿足司法實踐的需求,但是缺乏正當性內核,不僅有違程序公正,而且存在產生錯案的風險。未來有必要在堅持“職權主導型”刑事分案模式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優化,引入權利保障因素。具體可建立刑事分案的層層制約機制,賦予被追訴人分案參與權和救濟權,保障被追訴人分案審理中的對質權,并有必要阻斷前案裁判效力在后案中的擴張,以實現后案庭審實質化。
關鍵詞:職權主導型 權利主導型 刑事分案 對質權 庭審實質化
正當防衛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邏輯
楊依 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我國正當防衛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長期缺位,不僅在理論上難以形成基本共識,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同案不同判”,嚴重限制了正當防衛的司法適用。回歸證明責任分配理論的內在機理,可發現證明風險分擔與實體規范要件存在深層互動。要件屬性決定控方客觀證明責任的履行范圍,而主觀證明責任之設置須兼顧一國刑事訴訟構造下的制度需求。破解我國正當防衛案件證明責任之難題,應明確被告人具有客觀形勢下的舉證必要而非證明責任,并在此基礎上激活司法機關職權調查對事實認定與權利保障的主導作用。
關鍵詞:正當防衛 證明責任 客觀證明責任 主觀證明責任
監察制度改革與治理秩序轉型
民初肅政廳的發生學考察
吳歡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從制度發生學的視角來看,民初監察制度的發生與發展是一個主客體互動的構造性過程。1906-1911年,作為傳統中國監察制度典型載體的都察院,在與議會監察等西來新制的競爭中面臨存廢危機,成為清末官僚制度大崩潰的生動注腳。革命黨人宋教仁則主張調和新舊,以懲戒裁判所保存都察院精義,并在其主導的民初憲章中明定平政院之制。懲于清末以來的治理/治吏困境,大總統袁世凱于1914年設立平政院執掌行政裁判,并于院內設立肅政廳專司糾彈官吏,獨立監察模式得以在民初重現和重構。在短暫存續期內,肅政廳查辦、平政院審理了一系列大案要案,牽涉央地政局和治理秩序甚巨。透過肅政廳的人力與事功,獨立監察模式澄清吏治、彈壓派系、助推集權的復合功能得以彰顯。作為民初監察制度的典型載體,北洋政府肅政廳是治理轉型期的過渡現象,是兼收并蓄古今中西治理資源的產物,尤其體現了主國是者整合秩序的治理意圖,蘊含著承前啟后的制度發生學意義。
關鍵詞:平政院 肅政廳 監察制度 治理秩序 制度發生學
國際法的“不確定性”及其對國際法治的影響
陳一峰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隨著批判國際法學的興起,國際法的不確定性問題對傳統國際法治理論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戰。結構不確定性、語言不確定性、學說不確定性構成了國際法不確定性的主要來源。理解和克服國際法的不確定性、重構國際法研究的學科邊界和正當性,構成了過去二十多年國際法學研究的一條學術主線。國際法的不確定性已經深深地嵌入在當今的國際法學研究中,深刻地變革國際法學的研究范式,改造國際法學的理論視野和研究風格,重塑國際法的學術話語。國際法的形式主義傳統正在衰落,主體間性不斷凸顯,論辯主義成為新的主流方法。中國國際法學界有必要超越形式主義國際法治理論,基于發展中國家的歷史經驗和政治想象來構建新的國際法治理論,并積極開展國際法的跨學科研究。
關鍵詞:國際法治 不確定性 批判法學 形式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