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依憲治國的中國邏輯 王旭
專題:數據法治
2、論個人信息權益的構造 張新寶
3、平行還是交叉——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的關系 周漢華
4、企業數據權益原論:從財產到控制 梅夏英
青年
5、論條件的溯及效力與即時效力 張靜
6、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專門化研究 蔡元臻
專論
7、中文法學中的“權利”概念——起源、傳播和外延 童之偉
8、行政法上的善意履職原則研究 解志勇
9、行政處罰的概念構造——新《行政處罰法》第2條解釋 熊樟林
10、論集體土地協議征收的法律規制 王紅建
11、刑罰的分配正義與刑罰制度體系化 彭文華
12、刑法中行為單復數的判斷:事實與規范之間 王彥強
13、論故意與過失的犯罪論體系性地位——古典立場的堅持與修正 鄭超
視野
14、近代英國對華域外法體系研究 萬立 屈文生
內容摘要
1、依憲治國的中國邏輯
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人民共和國憲法觀”是依憲治國的理論前提,也是“憲法的中國學”得以形成的基本立場。“人民共和國憲法觀”以“人民憲法”為立憲之基礎,包含“黨領導人民制憲”“憲法實現人民主權與公民權利同構”兩個基本命題;“人民憲法”形成了以“總章程”和“根本法”為兩軸的基本框架,并通過憲法實施服務于治國理政的目標,進而建構了適應這個邏輯要求的全覆蓋合憲性審查。
關鍵詞:依憲治國 人民憲法 憲法實施 合憲性審查
2、論個人信息權益的構造
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個人信息權益的權益構造,包括內部構造和對外部其他主體相關權益的支配關系兩個部分,由個人信息保護法治的價值取向所決定。個人信息權益的內部構造由“本權權益”與保護“本權權益”的權利構成。個人信息權益之“本權權益”主要包括人格尊嚴、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利益,但不包括財產利益;保護“本權權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同意(或拒絕)的權利以及知情、查閱、復制、轉移、更正、補充、刪除、請求解釋說明等權利。個人信息權益對處理者和國家機關獲得的個人信息數據同時具有外部約束力。處理者對合法處理所得的個人信息數據享有財產利益,但該數據受到個人一定程度的支配,除非其已經過匿名化處理。國家機關獲得的個人信息數據同樣受制于個人信息權益,但是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數據不享有財產利益,并且應當依法依規向社會積極開放其控制的數據資源,釋放政府數據紅利。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益 個人信息數據 內部構造 外部約束力 “兩頭強化,三方平衡”
3、平行還是交叉——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的關系
周漢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民法總則》制定之前,我國法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關系的處理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平行適用、互不交叉,二是梯度遞進,給予個人信息更高程度的保護。人格權編將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并列到一起,引入交叉適用的模式,引發不少問題,包括重置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的關系,將隱私權保護邏輯套用到個人信息保護等。堅持平行適用,立足于整體制度設計,處理好《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民法典》的關系,使不同機制分別發揮各自作用,有利于形成公私法合力的多元治理結構。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 隱私權 平行適用 個人信息保護法 人格權編
4、企業數據權益原論:從財產到控制
梅夏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企業數據權益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和保護是當前互聯網法學面臨的理論難題。既有的理論主張主要從信息私權和財產權角度試圖將數據納入實體權利的框架中,參照傳統私權規則來對企業數據進行調整。信息私權中的“數據庫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規則與企業數據保護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在實質利益形態和涵蓋范圍上有根本差別,由此導致“信息內容保護”導向的失敗。企業數據保護問題源于互聯網的普及,只在數字技術語境中才有意義,故必須在區分信息問題和數據問題類型的背景下進行考察,由此企業數據權益應在整體上作為一個純粹的數據問題予以討論,企業數據財產理論因其客體無法確定很難成立。企業數據在利益形態上表現為對現實數據的有限自我控制,這種事實控制所含法律利益本質上體現為信息自由。基于此,企業數據的保護應當以維護數據的控制為基礎,可通過侵權法、合同法和競爭法對圍繞數據控制的爭奪可能涉及的各種實際利益進行保護。
關鍵詞:數據權益 數據庫 信息私權 數據控制 純粹數據問題
5、論條件的溯及效力與即時效力
張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講師)
摘要:條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民法上的一個傳統問題。在附條件處分中,條件具有溯及力的,附條件權利人能夠自始取得物權,并在未決期間內享有物權性保護(直接保護)。附條件權利人在未決期間處分標的物的,處分能夠溯及至條件成就前生效(間接保護)。條件的溯及力會在履行返還、孳息歸屬和當事人權責等方面引起一些不當法律后果。條件的即時效力能夠避免前述不當后果,但附條件權利人無法享有直接保護與間接保護。現行法在承認條件即時效力時,有必要設立一個特殊保護機制,配置期間處分無效規則,以確保附條件權利人能夠正常取得物權。附條件權利人的利益是否構成期待權,取決于條件成就的可能性、法律保護的強度、社會經濟之需求,不能一概而論。當前而言,法律應當承認所有權保留中的買受人與附條件遺囑中的后位繼承人享有期待權。
關鍵詞:條件 附條件處分 溯及效力 即時效力 期待權
6、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專門化研究
蔡元臻(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專利間接侵權業已成為專利立法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我國雖然已在立法上取得突破,但采用共同侵權規則應對間接侵權問題,不僅難以逾越構成要件層面的差異,也無法滿足間接侵權獨立化的現實需求。《專利解釋(二)》的適用積累了一定的專利間接侵權司法經驗,但是在專用物品、間接行為和直接侵權三個要件上仍有諸多亟待糾正之處。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專利間接侵權責任不屬于替代責任,且在主觀要件上異于傳統專利間接侵權。專利侵權的特殊性使得專利避風港規則必須得到專門設計,從必要措施的重構出發嘗試規則的全面優化。在上述三大障礙得到充分解決的基礎上,我國應當進而構建專利間接侵權的專門化制度。
關鍵詞:共同侵權 專利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獨立化 網絡專利制度 構成要件
7、中文法學中的“權利”概念——起源、傳播和外延
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法治法律學院教授)
摘要:現代中文法學的權利概念有其特有的學格特征,不是任何外文法學對應名詞的簡單翻譯。“權利”的出現適應了19世紀中葉中國社會應對中外關系大變局的現實需要,其本身也是中西、中日法文化交流的產物。權利概念可區分為外延復合型和外延單純型兩種。外延復合型權利如果得到透徹研究,人們會發現它其實就是指稱權利權力統一體的法權。外延單純型權利起源于我國本土,與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高度吻合,應確認為中文法學權利概念之正朔。為了系統、嚴格地區分權利和權力,宜以實質分類標準取代形式分類標準。中國法學基礎性研究的重點首要應該是權利、權力和義務本身,其次才是它們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權利 權力 權 法權 中文法學
8、行政法上的善意履職原則研究
解志勇(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
摘要:作為法律實施的重要方式,行政行為應遵循合法、合理和程序正當等行政法基本原則,但這些原則對行政行為作成機制中的主體性要素,即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主觀狀態,以及角色與功能的契合度等職業倫理問題關注明顯不足,導致法律實施效果不彰。為此,應盡快完善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倫理法,確立和建構善意履職原則,規范和引導公職人員善意行使職權,以形成對抗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有效法律機制。從正向看,善意履職原則的內涵是:忠實地實施法律,公平公正、盡職盡責;有意探尋并誠實說明所有的相關考慮;真誠認可并努力使行為符合法律的目的。從反向看,“非善意”履職包括對公民的冷漠、對公務的敷衍、對自利的掩飾等。可以通過向下授權、提高專業化水平、簡化科層等方式,并確立不良或非善意行為的調查、職業倫理的評價與指導、考核與問責聯動等機制,促進善意履職。
關鍵詞:行政法總則 善意履職 法律實施 行政行為 職業倫理
9、行政處罰的概念構造——新《行政處罰法》第2條解釋
熊樟林(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新《行政處罰法》第2條增設了行政處罰的概念條款。該條內含的“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懲戒”三項要素,應分別以“不利益性”“違法性”“報應性”加以歸納和解釋。其中,“不利益性”是行政處罰的第一要素。行政處罰的標的是“利益”而非“權利”。利益是價值中立的,本身并不存在合法與非法之分,行政處罰的制裁對象并不必然是合法的。“違法性”是行政處罰的第二要素。在“違法性”判斷上,應奉行實質違法性立場。“違法性”決定了“面向合法行為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等同樣具有“不利益性”的制裁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報應性”是行政處罰的第三要素。行政處罰主要是出于懲戒、打擊和報復,而非恢復和預防,這是區分行政處罰與“責令限期改正”等行為不可或缺的標準。
關鍵詞:行政處罰的概念 不利益性 違法性 報應性
10、論集體土地協議征收的法律規制
王紅建(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實踐中,針對集體土地的“協議征收”廣泛存在,但這種活動始終處在法外運行的狀態中。簡單地將這種混合了“市場自由交易”和“強制征收”等要素的土地管理實踐認定為違法或將其合法化都是不科學的,也不利于現實問題的解決。要實現法律對集體土地協議征收活動的有效規制,就必須對我國現行的土地法規范進行體系化解釋,排除此類實踐中的不合理因素,并將其中的合理因素分門別類地納入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府協議購買集體土地所有權”“公益征收”等不同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從而確保我國的土地管理實踐真正運行在法治的框架之內。
關鍵詞:協議征收 協議購買 公益征收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11、刑罰的分配正義與刑罰制度體系化
彭文華(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摘要:現代分配正義的核心在于合理分配社會制度與公民權利充分實現。應得懲罰的自由觀通過社會制度來分配正義,樹立權力與權利、權利與義務之間衡平的理念。刑罰分配正義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平衡原則和參與原則。刑罰配置、刑罰裁量與刑罰執行階段各有不同的分配基礎和要求。刑罰配置階段應立足于刑罰一體化及刑罰權行使與當事人權利保護之衡平,對刑罰制度作出總體布局和具體安排。刑罰裁量制度要兼顧實體與程序,圍繞公正量刑與保護參與主體權利進行分配和構建。刑罰執行的目標是刑罰效果最佳化,圍繞刑罰效果與罪犯回歸社會進行制度分配和構建。我國刑罰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主要包括:完善刑罰體系和結構、個罪之刑罰配置和當事人權利保護制度;設立專門的量刑改革機構、量刑區分責任刑與預防刑、實行定量與自由裁量并合以及完善量刑的程序規則;設立統一刑罰執行制度、確立社區刑罰執行制度、健全刑罰執行程序規則和建立行刑評估制度。
關鍵詞:分配正義 應得懲罰 刑罰配置 刑罰裁量 刑罰執行
12、刑法中行為單復數的判斷:事實與規范之間
王彥強(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行為單數與行為復數是競合論的分水嶺,也是想象競合與實質競合的區分標準。行為數乃前構成要件的事實概念,不應以“構成要件該當次數”“法益數”等規范標準來判斷行為單復數,只能從事實層面根據類型化的“單一行為的客觀結構形式”,并結合主觀意思決定的單一性來判斷。但規范并非無所作為,除了以“前見”介入事實判斷外,它還通過其立法創制機能實現對行為單數的擬制;不作為犯、過失犯等特殊犯罪形態的行為單復數也離不開解釋論上的規范性判斷。
關鍵詞:行為單數 行為復數 事實論 規范論
13、論故意與過失的犯罪論體系性地位——古典立場的堅持與修正
鄭超(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從評價角度而言,在故意與過失的判斷問題上,將認識要素作為意志要素前提的通說觀點存在疑問。故意與過失的區分重心在于行為人針對“構筑起違法性基礎的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與認識可能性的差異,認識與認識可能性的判斷屬于責任階段所要考察的內容。通常所認為的故意所具有的“認識+意志”兩要素當中,只有“認識”要素才最終起到了區分故意與過失的機能,“意志”要素并非責任的內容,而是先于“認識”率先進入到了“構成要件行為”當中,并定義了行為的不法及其程度上的強弱。在諸如防衛過當、假想防衛、假想防衛過當等場合,沒有必要先承認構成要件故意之后再在責任階段變行為為過失,只要行為具有“意志”即屬于構成要件行為,不需要在構成要件階段就先區分出行為屬于故意行為還是過失行為,故意與過失的判斷完全可以放到責任階段。因此,發揮犯罪個別化機能的并非只有構成要件還應該包括責任,構成要件故意與構成要件過失的提法沒有必要。
關鍵詞:故意 構成要件故意 責任故意 認識 意志
14、近代英國對華域外法體系研究
萬立(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博士研究生)
屈文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摘要:英帝國對在華英人的司法管轄表現為治外法權,其是對華域外法體系的載體。英國東亞域外法體系單方面在1833年于中國確立,1865年囊括日本、1884年納入朝鮮,徹底解體于1943年。該體系以英王樞密院令為基礎,由駐華監督、香港總督、香港最高法院、駐華領事、上海最高法院負責運轉。《1833年樞密院令》形成以英國駐香港最高法院、香港總督、領事法庭為主的對華域外法機制。《1865年樞密院令》確立以領事法庭、上海最高法院為中心的對華域外法體系。這一體系旨在保護英人,維護帝國統治、協調帝國間利益,但其邊界并不明確。云南邊境與緬甸曼德勒、新疆喀什噶爾與英印法體系的聯系,凸顯域外法和殖民法的跨域勾連,并在法律擬制的作用下,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管轄地位趨于等同,遮蔽帝國域內和域外的差異,維系帝國區域秩序運轉,塑造區域、全球單邊帝國法律秩序。
關鍵詞:治外法權 管轄 域外法體系 云南 喀什噶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