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新時代中國社會治理法治化的理論創新
葉靜漪 李少文
2、新時代國際法律風險應對與全球治理推進
郭靂
青年
3、減損義務對履行請求權的限制及其路徑
破解合同僵局的一種思路
程坦
4、論公司意思獨立的程序之維
王湘淳
專論
5、論“行政處罰”概念的法律定位
兼評《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定義
胡建淼
6、合理、誠信抑或比例原則:目的正當性歸屬之辯
楊登峰
7、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確證與展開
柳忠衛
8、過失犯中結果回避可能性的混淆與辨異
鄒兵建
9、論非法人組織的泛主體化及其教義學回正
兼論合手原理的引入與限度
唐勇
10、商標法上商標使用概念的統一及其制度完善
王太平
11、再論我國“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
陳杭平
1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法理困境與制度重構
王天玉
視野
13、美國股東派生訴訟中對公司抗辯的司法審查標準
胡曉靜
14、行政決策成本效益分析的多重機制
陳鵬
內容摘要
1、新時代中國社會治理法治化的理論創新
葉靜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少文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運用馬克思主義國家、社會和法律學說,從中國國情出發,以我國社會治理的豐富經驗為基礎,將社會治理與法治進行創造性結合,推動社會治理法治化。這一實踐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追求公平正義,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突出制度之治,走向社會治理共同體。這個過程中形成了社會治理法治理論,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一理論指引著社會治理各項實踐,包括堅持黨對社會治理的全面領導、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多層次多領域社會治理以及加強新技術新手段在社會治理中的運用。社會治理法治理論彰顯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創新性、完備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深刻闡釋了新時代社會治理措施背后的法理。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國家治理 社會治理 法治社會 社會法
2、新時代國際法律風險應對與全球治理推進
郭靂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習近平涉外法治思想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時代背景下,就有效應對涉外法律風險和促進國際法治等問題逐步深入思考后形成的思想結晶。習近平涉外法治思想內涵豐富,可以從國家利益本位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價值觀、實行法治的方法論以及統籌協調的戰略觀等三個角度進行整體把握。習近平涉外法治思想同時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在利用國際組織開展斗爭、構建金融反制裁措施法治體系和指導主權財富基金促進國際法治提升等方面展現出顯著引領價值,是新時代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根本遵循。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涉外法治 人類命運共同體 國際組織 主權財富基金
3、減損義務對履行請求權的限制及其路徑
破解合同僵局的一種思路
程坦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我國學界討論的合同僵局其實包含兩種不同情形:債權人在非金錢債務履行請求權被排除后不及時行使解除權所致的僵局;債務人履行困難意圖解約,且繼續履行將導致當事人雙方利益失衡,但債權人因有權請求繼續履行而不及時行使解除權所致的僵局。前者可通過適用《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得以解決,但后者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對于第二種僵局,我國可借鑒域外法經驗,從減損義務的角度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進行限制。比較法上就此存在直接和間接限制兩種路徑。在解釋論上,《民法典》具備采取間接限制路徑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在判斷債權人是否違反減損義務時,除了要考慮債權人能否合理進行替代交易及其困難度,還要考慮債務人一方因減損措施所能獲得的利益及此利益在何種程度內值得保護等因素。
關鍵詞:合同僵局 履行請求權 解除 減損義務 替代交易義務
4、論公司意思獨立的程序之維
王湘淳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公司決策程序能夠保障公司意思獨立于股東。公司意思獨立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質,有助于抑制有限責任制度存在的負面效應,保障有限責任制度在公司法中落實。各國公司法普遍對公司決策程序進行規范。公司意思的獨立性隨著公司決策程序的運行彰顯、維持與強化。以股東會決議程序為代表的公司決策程序是公司意思形成的構成要件,有助于保障公司的意思自治。股東個人決定、股東協議等決策方式繞開了股東會決議程序,會損害公司意思的獨立性。因此,股東個人決定、股東協議不應被視為股東會決議。為了更好地實現保障公司意思獨立的目的,應在關聯交易決議場合引入安全港程序規則以及應在董事罷免決議場合引入偏向董事利益的罷免決議程序規則。
關鍵詞:公司獨立性 有限責任 程序規則 股東協議
5、論“行政處罰”概念的法律定位
兼評《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定義
胡建淼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專家工作室教授
摘要: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首次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但存在三點缺憾:一是定義所反映的是以管理為本位而不是以權利義務為本位;二是將“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法律秩序”簡單等同起來,客觀上把受處罰的行為從違反“行政法律秩序”不當擴大到違反“所有行政管理秩序”;三是“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未能覆蓋行政處罰所帶來的所有“不利后果”。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尚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制裁性的不利決定。其具有行政性、具體性、外部性、主動性、單方性、決意性、封閉性、不利性和制裁性等特征,由此可區別于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糾正違法及行政確認。
關鍵詞:行政處罰法修訂 行政處罰概念 行政處罰法律定位
6、合理、誠信抑或比例原則:目的正當性歸屬之辯
楊登峰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近年來,國內有學者主張將目的正當性增列為比例原則的第一個子原則。由于目的正當性已為合理原則和誠信原則所包含,該說等于“一女三嫁”。在行政法上,基于濫用職權與明顯不當審查功能分化的需要以及目的正當性判斷的功能屬性,將行政目的正當性要求歸入比例原則并不妥當。由于比例原則對保護公民權利具有顯著優勢,包括英國在內的普通法系國家已逐漸舍棄合理原則,改而采用比例原則;我國引入比例原則之后,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權利,以比例原則取代合理原則應是大勢所趨。在此背景下,讓目的正當性要求固守在誠信原則中最為妥當,我國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的做法也與上述主張相契合。
關鍵詞:目的正當性 合理原則 誠信原則 比例原則
7、刑法追訴時效溯及力原則的確證與展開
柳忠衛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追溯時效溯及力的問題上,“從新原則”與“從新兼從舊”原則都因理論基礎缺陷與法律根據失當而缺乏正當合理性。追訴時效溯及力應當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其正當根據首先來自于罪刑法定原則的支撐。其次,《刑法》第12條溯及力條款的規范保護目的為追訴時效溯及力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提供了目的論解釋根據。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通過補正解釋的方式也確證了追訴時效溯及力應當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司法實踐中對于涉及新舊刑法交替的刑事案件,應當先進行刑法溯及力判斷再進行追訴時效判斷,對于刑法溯及力判斷與追訴時效的判斷可以交叉適用新法和舊法。應當嚴格按照刑法條文的字面涵義對1979年《刑法》第77條的“采取強制措施后”進行文理解釋,把司法機關只作出采取強制措施決定但沒有實際采取強制措施的情形排除在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范圍之外。
關鍵詞:刑法溯及力 “從舊兼從輕” 規范保護目的 罪刑法定 追訴時效
8、過失犯中結果回避可能性的混淆與辨異
鄒兵建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過失犯領域,有四個不同的理論點被冠以“結果回避可性”的名號,分別是裸的行為意義上的結果回避可能性、不可抗力意義上的結果回避可能性(結果回避義務意義上的結果回避可能性)、條件關系意義上的結果回避可能性、合義務替代行為意義上的結果回避可能性。所謂裸的行為意義上的結果回避可能性并不符合結果回避可能性的含義。不可抗力意義上的結果回避可能性是過失犯的一個要素,其體系位置和理論功能隨著過失犯的理論變遷而發生變化。假定因果關系不影響結果不法,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會影響行為不法。合義務替代行為理論位于風險實現階段,旨在解決法所容許的風險與法所禁止的風險交織在一起的案件的風險實現問題,其與假定因果關系是兩種不同的理論點。在欠缺結果回避可能性的案件中,通過依次考察行為人的身體舉止有無可支配性、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以及法益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可以準確判斷出該案欠缺的是何種結果回避可能性。
關鍵詞:過失犯 結果回避可能性 不可抗力 假定因果關系 合義務替代行為
9、論非法人組織的泛主體化及其教義學回正
兼論合手原理的引入與限度
唐勇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非法人組織內涵的高度空心化,不可避免地引起主體泛化。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制度同樣適用于第三民事主體,但應當予以必要的重述。權利能力并非概念空殼,權利能力與主體也并非同義反復。權利能力的內涵是意志,行為能力的內涵是理性,理性是意志的特別法。自然人成為主體的要義在于獨立意志,組織成為主體的關鍵在于意志獨立,而意志獨立已經進入理性范疇,故而對于組織而言,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重疊。非法人組織區隔于法人的內在結構同一性,在于意志獨立方式不同。德國法上的合手原理,去掉日耳曼法元素后,可茲借鑒。不僅不應當將合伙從非法人組織排除,相反,恰恰應當以合伙作為非法人組織的一般法,橫向上與法人相區隔,縱向上以之為元規則漸次衍生、型塑甚至類推適用于各類其他非法人組織。以合伙為內涵的非法人組織,給實踐中的疑難主體問題提供了更開放的解釋空間,教義學上回正主體泛化趨勢的同時,也使主體法上的雙重二元結構得以證立。
關鍵詞:權利能力 意志獨立 合手原理 合伙 二元結構
10、商標法上商標使用概念的統一及其制度完善
王太平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華南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教授
摘要:從本體看,商標使用包括促使商標形成與商標形成之后的商標使用兩種形式和兩個階段,具有主體、對象、主觀目的與客觀環境等構成要素。商標法的通信觀念和商標符號利益分配觀念共同決定了,商標使用的制度目的是在合理區別商標使用和其他標志使用行為的基礎上促進商標通信系統的建立和維持。盡管世界各國或地區商標法表面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商標使用的立法例,但商標使用概念實質上是統一的,而結合其本體論和目的論則可以給出統一的商標使用概念。在統一商標使用概念下,我國《商標法》的商標使用條款應置于總則,統一適用于商標法全部制度,《商標法》第15條第2款、第32條和第59條第3款的“使用”均應重新界定,第57條的商標侵權行為類型應重新劃定。
關鍵詞:商標 商標使用 商標侵權 真實使用
11、再論我國“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民事審判實務中的自認具有“非約束性”的鮮明特征,此一狀況隨著《新證據規定》的實施亟待修正。對于自認的適用對象,應將其限縮為實體法規構成要件對應的事實及其他在訴訟中具有證明必要性的事實;對于自認的成立場域,無需將其限定為言辭辯論,而應允許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及“非正式開庭”中作出自認;對于自認的法律效力,既應提升自認對法院的拘束力,又應注意自認的審判排除效具有相對性,還應確定自認的限制撤銷效及其例外。對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并非從域外不同制度范例中擇一從之,而是在充分理解自我與他者的基礎上,圍繞規范展開解釋論作業,導向契合中國民事審判實踐的約束性自認制度。
關鍵詞:民事自認 非約束性 言辭辯論 審判排除效 限制撤銷效
1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法理困境與制度重構
王天玉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摘要: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初衷是發揮社會統籌的共濟性與個人賬戶的激勵性,但實施二十多年來已導致嚴重的公私混淆問題。在制度層面,個人賬戶是職工當期工資的強制儲蓄,具有私權性,但在實踐中已與社保統籌基金混同,用以支付退休職工的當期養老金,實質是個人賬戶的私權性被社會統籌的共濟性所吸收。問題的成因在于現行模式悖離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內在法理,未構建起代際契約下的“法定之債”,職工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關系不符合保險法律關系。個人賬戶的改革應當堅持共濟性的方向,沿用“統賬結合”的結構,但將個人賬戶與個人保費分離,個人保費存入社保統籌基金。個人賬戶是個人繳費記錄的抽象記載,表征個人對社會共同體的貢獻,以薪點形式記載。薪點是職工繳費的年度工資除以當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數值,個人賬戶就是歷年薪點的累加,作為計算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 統賬結合 個人賬戶 薪點
13、美國股東派生訴訟中對公司抗辯的司法審查標準
胡曉靜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美國針對董事的股東派生訴訟實踐中,公司通常基于特別訴訟委員會的決定提出駁回訴訟的動議,法院對該動議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訴訟。法院在司法審查中對于商業判斷規則適用的不同態度,以典型案例為代表形成了四種主流的司法審查標準,即Auerbach案適用商業判斷規則的審查標準、Zapata案獨立商業判斷的審查標準、Miller案否定董事會任命的特別訴訟委員會的審查標準和Alford案全面實質的審查標準。美國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庭前司法審查程序及司法審查標準,對我國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改革具有借鑒意義,即應賦予公司抗辯的權利,在庭審前增加前置性的司法審查程序,由法院在該程序中審查原告股東資格、訴前請求程序、公司利益受損事實和公司不起訴抗辯理由,在衡量了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和法律及公共利益之后,法院最終決定是否進入派生訴訟庭審程序,從而降低司法成本,平衡董事管理公司事務和股東維護公司利益的沖突,并有效防止濫訴。
關鍵詞:股東派生訴訟 商業判斷規則 特別訴訟委員會 司法審查程序
14、行政決策成本效益分析的多重機制
陳鵬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對行政決策開展成本效益分析在我國雖有規范基礎,但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方案仍付諸闕如。理論界大多將成本效益分析等同于以貨幣化的方式呈現出決策的成本和效果,繼而以凈收益來衡量行政決策正當與否的成本收益分析工具。但貨幣化的成本收益分析既面臨技術上的困難,又遭受價值層面的批評。雖然能夠對貨幣化的成本收益分析進行理論層面的辯護,并且可以通過改進其操作機制來彌補它的固有缺陷,從而使其仍不失為一項可用的分析工具,但就當代中國的行政決策而言,亦應當重視成本有效性分析、可行性分析等分析工具的補充作用,并基于不同的行政任務,綜合運用各種分析工具,從而構建多重的成本效益分析機制。
關鍵詞:行政決策 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有效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