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聚焦】
1.韓大元
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國憲法學的回應與貢獻——以20世紀八十年代的憲法學研究為中心
2.馬懷德 孔祥穩
改革開放四十年行政訴訟的成就與展望
【論文】
3.徐國棟
當自由遭遇皇庫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為保全自由而判給遺產制度研究
4.雷磊
法哲學在何種意義上有助于部門法學
5.何榮功
我國輕罪立法的體系思考
6.陳杭平
論民事“ 執行和解” 制度——以“ 復雜性” 化簡為視角
7.石佑啟 談 蕭
論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融合發展
8.易繼明
構建知識產權大司法體制
【評論】
9.于立深
臺灣地區行政契約理論之梳理
10.王瑩
網絡信息犯罪歸責模式研究
11.王曉曄
市場界定在反壟斷并購審查中的地位和作用
12.李建偉
“實質性剝奪”股東知情權的公司意思效力研究——《公司法解釋四》第9條的法教義學分析及展開
【爭鳴】
13.吳澤勇
不負證明責任當事人的事案解明義務
14.石一峰
企業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摘 要】
1. 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國憲法學的回應與貢獻
——以20世紀八十年代 的憲法學研究為中心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改革開放40年與憲法發展的良性互動是學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課題。實踐說明,憲法對改革開放發揮了引導、規范與保障的作用,而這種作用需要憲法學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在改革開放40年來的不同階段,面對改革實踐中提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憲法學以問題為導向,在正當性與合法性、規范與事實的沖突中堅守學術的專業精神,積極履行學術的社會責任。特別是,改革開放起步的20世紀八十年代,中國憲法學面向改革開放的實踐,創新基本理論,建構學術話語,提高理論的解釋能力,為改革開放的開啟提供了豐富的學術資源。
關鍵詞:改革開放、憲法學、憲法基礎
2.改革開放四十年行政訴訟的成就與展望
馬懷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孔祥穩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改革開放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歷史土壤。以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2014年《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等事件為標志,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短短四十年內經過了萌芽、建立、完善及更新四個階段,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化解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進入新時代,應當以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推進行政訴訟制度的現代化。在宏觀層面,應當優化行政訴訟在權力結構中的地位與配置;在中觀層面,應當解決行政訴訟制度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升制度運行實效;在微觀層面,應當完善訴訟規則,推進制度設計的精細化。
關鍵詞: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
3.當自由遭遇皇庫利益以及其他利益
——為保全自由而判給遺產制度研究
徐國棟 廈門大學法學院羅馬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 馬爾庫斯皇帝在169-180年之間針對一個奴隸的信訪發布的一個敕答中創立了為保全自由而判給遺產的制度。該制度基于斯多亞的泛平等哲學確立,在基督教皇帝優士丁尼手里得到了極大發展。它體現了羅馬法中的有利于自由權原則,強調自由權高于經濟利益,體現了羅馬法的人權觀念。后人對該制度的眾多研究,聚焦于敕答的接受人是奴隸、解放自由人還是遺囑人的朋友的問題,并竭力排除此等接受人是奴隸的可能,以維持奴隸只能是主人獲得財產的工具這一命題的絕對性。但這種排除并無說服力。為保全自由而判給遺產制度由于奴隸制在近代的寂滅而沒有完整地保留在現代法中,但它的殘片存活于當代的代位制度、債的承擔制度、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債的更新制度、破產和解等制度中。
關鍵詞:馬爾庫斯皇帝、奴隸贖身、有利于自由權原則、信訪制度、斯多亞哲學
4.法哲學在何種意義上有助于部門法學
雷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法哲學所面對的最大批評在于與部門法學及司法實踐的疏離。部門法學知識的主體是法教義學,而法哲學是關于法的一般哲學理論,兩者間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疑難案件的場合。在法概念論的層面上,法概念爭議會影響疑難案件中法律規范之效力的認定,這可能但不必然會影響裁判結論,但必然會影響判決的整個論證和說理的思路。在法學方法論的層面上,法律適用基本模式的分歧會造成裁判論證方式上的重要區分,司法哲學立場的差異可能會對相同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結論。在法倫理學的層面上,規范倫理學立場間的對立會影響個案的裁判后果。總之,法哲學的作用方式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通常在法教義學框架和體系內發揮作用;它旨在復雜化而非簡化論證,試圖揭示問題背后深層而復雜的理論分歧。
關鍵詞:(部門)法教義學、法概念論、法學方法論、法倫理學、疑難案件
5.我國輕罪立法的體系思考
何榮功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輕罪立法具有法治正當性,但如果沒有“漏斗式”司法出罪機制配套適用,難免會導致懲罰過度化。眼下犯罪門檻下降和輕罪立法,更多是基于強化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考量,這種做法并不契合法治的要求。行政拘留在新近立法中的擴張,更是與輕罪立法的法治立場相悖。刑法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是一種需要謹慎提倡的社會治理模式。輕罪立法的方向應定位于積極構建以更為法治的方式處理輕微危害社會行為,保障公民權利,而不是簡單地強調刑法積極介入社會治理。輕罪立法需要配套制度建設,一方面國家要進一步推進行政處罰權的司法化改造,避免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罰的行政處罰擴張;另一方面立法也要相應增設輕微刑罰制度,構建前科消滅制度以及完善司法出罪機制。
關鍵詞:輕罪立法、輕罪、“漏斗式”出罪司法體制、過度刑法化
6.論民事“ 執行和解” 制度——以“ 復雜性” 化簡為視角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民事“執行和解”制度源自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起草者對執 行“說服教育”原則的創造性變通。它為受困于執行資源不足的全國法院提供了一種結案“出口”。隨著中國社會進入“過度復雜性”階段,以及社會復雜性不經有效過濾便輸入執行程序,執行和解成為化簡復雜性的獨特程序裝置。但受其“半結構化、低制度化”的制度樣式的制約,執行和解制度的化簡功能遠不盡如人意,既產生了“雙高”現象,又不時造成辦案難度的不減反增。在“主要效力”理論的指引下,一方面應對社會事實保持認知的開放,另一方面對執行和解制度進行完善,以形成相對完整、復雜的規范結構,從而更好地化簡復雜性及服務于解決“執行難”。
關鍵詞:執行和解、說服教育、“復雜性”化簡、“主要效力”理論
7.論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融合發展
石佑啟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
談 蕭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和《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體擴容的背景下,應充分關注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融合發展問題。基于對立統一關系的原理,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存在融合發展的基礎;民間規范的社群性、傳承性和經驗性分別能溝通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固有性和執行性,又使得二者具備融合發展的可能。當然,二者融合發展也面臨一定的障礙,如民間規范守成,地方立法卻創新;民間規范自發,地方立法卻建構;民間規范自下而定,地方立法卻據上而立等。但這些障礙并非不可消解,亦即二者不能融合發展的命題是可以被“證偽”的。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融合發展的具體路徑為:民間規范先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吸收民間規范,民間規范補充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規引民間規范,呈現出雙向互動的循環態勢,助推全面依法治國及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
關鍵詞:民間規范、地方立法、對立統一、雙向互動、融合發展
8.構建知識產權大司法體制
易繼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 知識產權司法體制包括知識產權司法組織和審判機制兩個部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改革在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建設中進行,旨在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司法體系。這一體系構造,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在全國范圍內設立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既是初審,也是上訴審,是“初審+上訴審”的模式,同時還要組建國家層級的知識產權高級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巡回法庭;知識產權法院建設不能遍地開花式地進行,應該以中心城市為基礎組建10至13家,輔之以派出法庭的模式;知識產權法院實行民事、行政、刑事審判“三合一”審判組織模式;破除大陸法系行政職權主義的固有思維,司法有權對知識產權的有效性與否作出實質性的裁判;設立技術調查官,配合專家咨詢、專家陪審及司法鑒定等制度,形成技術類案件的技術事實多元查明機制。循此思路形成的知識產權大司法體制,強化了知識產權審判的專門化和專業性,是符合創新型國家建設的制度優化方案,足以樹立起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之“強保護”的國際形象。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院、中心法院、全國性統一法院、三合一、技術調查官
9.臺灣地區行政契約理論之梳理
于立深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在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對行政契約理論研究保持了持久的歷史連貫性思考,研究成果頗豐。對公權力領域何以存在契約,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行政協定及私法契約的區分標準,行政契約的類型化和有名化構建,契約在現代公私合作中的法政策工具化運用,行政契約糾紛的法律適用和一般公法給付訴訟等問題,均做出了系統的理論解析,其成果影響了本地的行政契約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我國臺灣地區行政契約理論、制度與其自身的公法及私法體系之間,具有外國法源上的一致性,部門法之間也有內部協調性,這也為我國大陸地區的行政協議理論、制度如何形成一個自身自洽的體系,提供了知識經驗。
關鍵詞:行政契約、私法契約、公權力、行政行為、行政訴訟
10.網絡信息犯罪歸責模式研究
王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在互聯網2.0時代,“誰應當為網絡信息犯罪導致的法益侵害負責”成為數字時代向傳統刑法提出的極具現實性與挑戰性的問題。結合網絡技術傳播原理對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的刑事責任條款進行教義學注疏,理順其內部邏輯脈絡,有助于厘清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的妥當邊界。第一,《刑法》第287條之一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對自己發布信息的刑事責任,為上述行為提供幫助者應以第287條之二論處,否則會使得第287條之二虛置并產生繁復的競合問題。第二,第287條之二規定的是因他人發布信息而產生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應拋開共犯框架下中立的幫助犯理論而根據一般的歸責原理予以解讀,即歸責依據在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所傳輸涉罪信息的特殊認知;如此主觀不法便會成為歸責的唯一依據與本罪的不法重點,因此應對行為人的主觀方面采取限制解釋,以緩和因客觀方面限制的缺乏而帶來的責任過度擴張。第三,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他人發布的網絡涉罪信息所承擔的不純正不作為犯刑事責任,應當從傳統刑法危險源監管保證人地位的教義學資源出發,結合網絡傳播技術特征,合理界定保證人地位。
關鍵詞:交流犯、非交流犯、幫助犯正犯化、危險源監管保證人地位、風險管轄
11.市場界定在反壟斷并購審查中的地位和作用
王曉曄 湖南大學特聘教授
摘要 為了判斷一個企業并購是否損害市場競爭,反壟斷執法機關一般都需要界定相關市場。因為市場界定可以說明市場競爭的范圍,說明企業的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說明市場進入障礙和潛在的競爭,并由此提供一個智慧和系統的分析工具,幫助執法機構收集和評估競爭影響的各種證據。界定相關市場不僅是并購競爭分析的第一步,而且是關鍵性的步驟。市場界定作為并購競爭分析的基本方法,它不否認各種經濟學方法的作用和功能,特別是UPP測試和并購模擬在這方面都有重要的應用價值。但是,不管這些經濟學方法多么重要,它們的應用都只是并購競爭分析中的證據,而不能替代并購競爭分析中的相關市場界定。
關鍵詞:反壟斷法、企業并購控制、相關市場界定、UPP測試法、并購模擬
12.“實質性剝奪”股東知情權的公司意思效力研究——《公司法解釋四》第9條的法教義學分析及展開
李建偉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摘要 判定“實質性剝奪”股東知情權的公司意思的效力,離不開公司組織法上的兩個共識與一個司法政策立場,也構成正確理解《公司法解釋四》第9條立法意旨的重要部分。共識一,知情權的股東固有權本質,即公司自治意思可予以限制但不容忍實質性剝奪;共識二,公司法關于知情權規定的強制性規范屬性,即“為避免產生嚴重的不公平后果或為滿足社會要求而對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規范”;一個司法政策立場,體現為對于股東、公司自治理念的恰當尊重,以及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理念。基于上述共識與立場,限制、實質性剝奪股東知情權的公司意思效力邊界得以界定,司法適用的諸多細節亦得以厘定。此外,其效力規則類推適用的對象,則應限縮解釋為具有與知情權相同法律屬性的股東權。
關鍵詞:股東知情權、固有權、強制性規范、公司意思、實質性剝奪
13.不負證明責任當事人的事案解明義務
吳澤勇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考察德國事案解明義務的實踐與理論可以發現,事案解明義務是解決民事訴訟信息-證據偏在問題的有效手段;但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學界主流并未采納施蒂爾納倡導的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而是將其限制在例外情形,即通過從屬的主張-證明責任來解決問題。考慮到事案解明義務的自身特點,引入該制度有助于解決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調查的空洞化問題,也不會對辯論主義的確立造成重大沖擊。我國未來民事訴訟應在例外性事案解明義務的基礎上引入這一制度,同時將事案解明義務的設計和推進納入我國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制度體系,以免帶來意料之外的負面效應。
關鍵詞:事案解明、證明責任、證明困境、證據、偏在
14.企業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石一峰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企業侵權責任是現代組織型社會中的重要責任類型,然而傳統歸責原則適用于該責任時卻存在局限性。其中主觀過錯歸責自無適用余地,而組織過錯理論和危險歸責本質上都依從于風險控制標準。企業之屬性、能力及其責任產生機制表明以風險對企業歸責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依風險雙邊防范之需求,企業風險歸責具有雙邊性,即需考量企業對于風險產生、持續的控制力和第三人對風險觸發、維持的控制力。具體判斷由法官依企業風險類型作個案裁決。在訴訟程序中,風險歸責的判斷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運用表見證明規則,但允許舉反證反駁。在規范表達上,理想的方式是在未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以一般條款形式規定企業風險歸責,權宜之計是引入風險要素對現行法進行解釋適用。
關鍵詞:企業侵權責任、雙邊風險歸責、企業風險類型、侵權責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