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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2016年第6期
發(fā)布日期:2016-12-09  來源:《中外法學》

〔論 文〕

論盜竊財產性利益

張明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德國、日本等國刑法明確區(qū)分了財物與財產性利益,我國刑法未作此區(qū)分,故不能按照德國、日本的刑法規(guī)定確定我國刑法中的財物的外延;在我國刑法中,財物應當包括財產性利益;盜竊罪的對象既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但是,“盜竊”以行為人將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財產性利益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為前提。盜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盜竊欠條的,成立對交通工具或者欠條的盜竊,而不是對財產性利益的盜竊。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象包括對財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對財物所蘊含的經濟價值的占有,所以對于盜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盜竊欠條的行為,可以按行為人所取得的經濟價值計算盜竊數額。對于侵害他人不動產的案件,需要區(qū)分行為對象是不動產本身還是不動產的產權,進而確定侵害行為的性質。

關鍵詞 盜竊罪 財產性利益 行為特征 行為對象 數額計算

 

民事責任體系與無過錯補償計劃的互動——以我國疫苗接種損害救濟體系建設為中心

馮玨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編審

摘 要:在疫苗接種損害救濟方面,我國目前并存著民事責任與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無過錯補償計劃兩個體系。從構成要件層面來看,該雙重體系的主要問題是過錯、因果關系等核心概念在兩個體系下含義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導致救濟漏洞的存在。從實踐運行角度來看,民事責任體系對于行政管理機制表現(xiàn)出了極大的尊重和倚仗,而無過錯補償計劃未充分考慮到與民事責任體系的銜接,導致其救濟功能發(fā)揮不充分,同時兩個體系均面臨著疫苗接種損害中因果關系難以確定的困境。實證研究表明,無過錯補償計劃對于民事責任的替代作用有限。為實現(xiàn)疫苗損害救濟雙重體系的良性互動,充分救濟因公共衛(wèi)生事業(yè)接種疫苗的受害者,應依“追償機制”構建無過錯補償計劃與民事責任體系的銜接關系,在一定范圍內實行因果關系推定技術,并重構補償經費的來源。就民事責任體系而言,應隨著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對于具體個案中的疫苗產品缺陷和接種過失作出具體認定,在充分尊重管制規(guī)范的同時,不斷調整和形塑良好的行為標準和社會秩序。

關鍵詞:疫苗 預防接種 異常反應 醫(yī)療損害責任 補償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市場價值基礎與司法裁判規(guī)則

吳漢東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

摘 要:關于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認定,我國立法設置了數量計算方法(實際損失、侵權所得、許可費倍數)和自由裁量方法(法定賠償)。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存在著法定賠償方式適用過多與損害賠償數額認定較低的問題。尋求司法定價規(guī)則的重構與功能調整,首先要重塑司法保護的價值觀念,認識知識產權價值載體、價值形態(tài)、價值實現(xiàn)和價值變量的無形資產特性以知識產權的“合理價值”即“成本+收益”作為裁判基礎;同時在制度創(chuàng)新和司法改革方面,建構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司法裁判的規(guī)范體系,包括以自由選擇為基礎的認定方式、以市場價值為基礎的全面賠償、以權利類分為基礎的損害計量、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的賠償機制。

關鍵詞:數量計算方法 自由裁量方法 成本+收益 司法定價規(guī)則

 

我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交易上因果關系的新問題

樊健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我國司法解釋依據“欺詐市場理論”,在證券虛假陳述訴訟中,推定交易上因果關系的成立。由于司法解釋制定時間較早,相關規(guī)定已經不能適應證券市場的新發(fā)展。“新三板”中做市商交易的掛牌公司由于在做市商數量、流動性以及分析師數量方面存在較大不足因此投資者不能適用交易上因果關系成立的推定。根據“價格影響理論”,當被告證明其所披露的信息對于股票價格沒有影響時,交易上因果關系不成立。機構投資者在適用交易上因果關系成立的推定時,需要提供研究報告等證明其履行了注意義務。

關鍵詞:欺詐市場理論 有效市場假說 交易上因果關系 價格影響理論

 

環(huán)境規(guī)制的反身法路向

譚冰霖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摘 要:為應對生態(tài)危機,世界各國均圍繞企業(yè)編織了龐大而細密的環(huán)境規(guī)制網絡,但實踐成效不夠理想。其中一個重要癥結在于傳統(tǒng)規(guī)制模式對“命令—控制”路徑依賴,忽視了法律系統(tǒng)認知能力的有限和其他社會子系統(tǒng)的獨特運行邏輯。法社會學上的反身法理論承認法律認知能力的局限,強調受規(guī)制的自我規(guī)制,為突破當前環(huán)境規(guī)制的瓶頸提供了一個新路向。立足反身法框架下的理念更新和規(guī)范調整,可綜合運用組織型規(guī)制、程序型規(guī)制、信息型規(guī)制、商談型規(guī)制和授權型規(guī)制等法律策略形成半自主的社會系統(tǒng),以彌補傳統(tǒng)模式之虧空。

關鍵詞:環(huán)境規(guī)制 社會系統(tǒng)論 反身法

 

土地發(fā)展權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國問題與英國經驗

彭錞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

摘 要:土地發(fā)展權歸公還是歸私,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公平分配,是當下中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學界目前流行的土地發(fā)展權國有論和私有論均錯判英國經驗,無法全面解釋和證成正在開展的改革實踐。以1942年《厄斯瓦特報告》為中心深入考察英國經驗,可以發(fā)現(xiàn)中國現(xiàn)行土地管理制度是英國曾經考慮但最終放棄的方案。為進一步引領和推動改革,應摒棄土地發(fā)展權私有論和國有論的無謂爭論,正視我國發(fā)展權國有的制度現(xiàn)實,更新對其正當性基礎的認識;同時在理念和制度上將土地發(fā)展權與土地增值收益脫鉤,讓集體和農民在一次和二次分配中都能獲得增值收益,更加公平地實現(xiàn)地利共享。

關鍵詞:土地發(fā)展權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規(guī)劃法 土地開發(fā)控制 土地管制

 

〔評 論〕

俄羅斯與歐洲人權法院二十年——主權與人權的博弈

王志華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

摘 要:自俄羅斯 1996年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以來,俄羅斯公民起訴俄羅斯聯(lián)邦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一方面,俄羅斯當局按照公約規(guī)定努力執(zhí)行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另一方面各職能部門對俄羅斯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乃至整個人權公約在俄羅斯的適用置疑不斷對一些敏感案件更是指責其具有政治傾向性,對俄羅斯適用不同標準等。尤其是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俄羅斯向尤科斯石油公司股東賠償巨款之后,俄羅斯當局終于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修訂《憲法法院法》,規(guī)定俄憲法法院有權決定是否執(zhí)行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這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立法終結了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在俄羅斯無障礙適用的“黃金時代”,“人權高于主權”原則在俄羅斯的理論與司法實踐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關鍵詞:俄羅斯 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人權法院 人權與主權

 

采集公民民族信息的憲法界限

郭延軍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 要:除憲法規(guī)定的平等原則外,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采集和使用公民的民族信息未做任何具體限制。在各種需要填寫個人信息的表格中,民族信息往往都是必填項。實事求是地重新評估現(xiàn)有民族識別和民族信息采集體制的利與弊,是改革現(xiàn)行民族關系法制體系的基礎。采集公民民族信息的行為,在一些法治比較發(fā)達的多民族國家是受法律不同程度限制的,其中有的國家完全禁止采集公民的民族信息。采集公民民族信息的主要用途是根據民族對公民進行分類并差別對待。無限制地采集公民民族信息并差別對待,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對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也弊多利少。中國平衡發(fā)展需要正視區(qū)域差異,淡化民族差異。依據憲法有關規(guī)定和精神采取立法措施限制采集公民民族信息,十分必要。

關鍵詞:民族 個人信息采集 立法分類 平等 憲法

 

論結果除去請求權在行政訴訟中的實現(xiàn)路徑——以霍菲爾德基本法律概念為視角

蔣成旭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修訂后的《行政訴訟法》新增了給付判決和補救判決兩種判決類型,學界由此開始注意到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的本土應用及其在我國行政訴訟中可能的實現(xiàn)路徑。作為一種本質以自然上回復原狀為目的的國家責任,結果除去請求權的產生有其德國法上特殊的制度背景,而其理論基礎可由憲法條文出發(fā),呈現(xiàn)出一種以主觀公法權利為保護對象的權利保護階層關系。借助霍菲爾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結果除去請求權應定位于權利保護第三層次上的權利或權力功能。對于我國行政訴訟法體系而言,結果除去請求權的實現(xiàn)路徑,不應是《行政訴訟法》第76條所規(guī)定的補救判決,而應當且只能是第73條所規(guī)定的一般給付判決。

關鍵詞:結果除去請求權 行政訴訟 霍菲爾德 給付判決

 

互聯(lián)網金融監(jiān)管理論爭議的方法論考察

彭 岳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互聯(lián)網的普及和發(fā)展為互聯(lián)網金融創(chuàng)新提供了技術支持,也對傳統(tǒng)的金融監(jiān)管體制和規(guī)則提出了挑戰(zhàn)。金融監(jiān)管中的不確定性本身構成了特定類型的法律風險。盡管學術界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互聯(lián)網金融的獨特性,并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但政府仍傾向于將互聯(lián)網金融拆分為“互聯(lián)網”和“金融”兩個部分,并利用傳統(tǒng)監(jiān)管手段對金融部分實施監(jiān)管。這一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偏差或錯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理論的無力,以及理論論證可能存在的問題。基于方法論的考察可以發(fā)現(xiàn),通過價值預設和抽象公理演繹出來的政策建議往往忽略了現(xiàn)有法律框架的約束。在動輒“重構”金融法的口號下,缺乏一種以現(xiàn)有法律概念對接和重述監(jiān)管政策建議的意識。

關鍵詞:互聯(lián)網金融 理論爭議 金融監(jiān)管 方法論

 

論民事抗訴制度新構造與典型民事訴訟的原理相融性

宋小海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

摘 要:民事抗訴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訴訟制度,學界質疑民事抗訴系檢察權“介入”民事訴訟,與傳統(tǒng)的以兩造當事人平等對席、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結構為基本樣式之典型民事訴訟的原理不相融。從構造層面分析,1991年《民事訴訟法》框架下的民事抗訴制度屬于“兩階構造”,確實存在前述問題。但經過2007年和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民事抗訴制度形成了全新的“五階構造”,包含了前后相續(xù)的雙等腰三角形的關系結構。新構造下的民事抗訴制度與再審之訴制度在程序構造和通行原則上遵循同樣的原理,表明民事抗訴制度新構造與典型民事訴訟存在著原理相融性。

關鍵詞:民事抗訴制度 典型民事訴訟 新構造 原理相融

 

論利用有組織的權力機構建立的犯罪支配

克勞斯·羅克辛(著)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榮休教授

徐凌波(譯)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

摘 要:組織支配是成立間接正犯的犯罪支配形式之一,為利用國家政權或其他有組織的權力機構下令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成立間接正犯提供了根據。組織支配理論在國際刑法領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運用。成立組織支配需滿足三個條件:其一,下令實施犯罪者利用權力機構下達命令;其二,其所利用的權力機構具有法背離性;其三,直接實施犯罪的組織成員具有可替代性。權力機構的法背離性遠遠超出了個別行為的刑事可罰性內涵,它使得組織機構的成員不必擔心受到刑事追訴而更加肆無忌憚地實施犯罪,組織成員的可替代性則使得個別成員的意愿對于實施犯罪行為而言并不重要,兩者均是組織支配成立的重要前提。在公司犯罪中公司雖然具有組織形式但卻不具有組織支配所要求的法背離性,因此不能借助組織支配理論肯定公司高管對于下屬從事的犯罪行為成立間接正犯。

關鍵詞:組織支配 國際刑法 法背離性 成員的可替代性 公司高管的刑事責任

 

〔研究報告〕

我國技術移民法核心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王世洲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技術移民法的核心制度主要由技術移民政策、技術移民主管部門、技術移民的評估、技術移民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技術移民的相關法律制度組成。我國應當穩(wěn)步堅持并完善“以我為主、按需引進、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技術移民總政策,以構筑我國好客的新型移民國家的完整制度為總方向,不以大規(guī)模使用“國籍”與“永久居留權”作為吸引國際技術移民的手段,而是以歡迎并善待遠方來的客人為總態(tài)度,努力在國家需要的崗位上創(chuàng)設有國際競爭力的吸引國際人才的局部環(huán)境,通過編制引進國外人才的職業(yè)(專業(yè))名錄這種現(xiàn)代“招賢榜”的方式為我國建立和完善技術移民評估制度提供基礎,加強使用法律法規(guī)對技術移民的權利與義務進行規(guī)定,適時開展對雙重國籍問題的研究,完善驅逐出境的規(guī)定,盡快制定我國的技術移民法,努力為我國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爭取更加有利的國外智力資源。

關鍵詞:技術移民法 國籍 永久居留 驅逐出境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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