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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2012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12-07-19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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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論的生成

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不作為犯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態,具有不同于作為犯的構成特征。本文在大量資料的基礎上,采取學術史的考察方法,對我國不作為犯的理論演進過程作了深入而細致的分析和敘述。本文不僅刻畫了我國引入蘇俄不作為犯理論的歷史背景,而且描述了德日不作為犯理論逐漸被介紹到我國刑法學界,并被我國刑法學所吸收的過程。本文對于掌握我國不作為犯理論的發展歷史具有重要的文獻價值,也是不作為犯研究的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

關鍵詞:不作為 純正不作為 形式的作為義務 實質的作為義務

論過失犯的注意義務違反與結果之間的規范關聯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根據我國刑法第16條的規定,義務違反與結果之間的規范關聯(即結果的避免可能性)是過失犯成立的獨立要件。首先,對于同時包含了作為和不作為要素的過失行為,只要作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就應當首先考慮作為犯的問題。其次,在判斷注意義務的結果避免可能性時必然需要運用假定因果關系的思維方法,但應根據規范目的對假定因果關系進行限制。根據這一方法,只要合義務替代行為的結果避免可能性達到了占據優勢的程度,就足以肯定義務違反和結果之間的關聯。最后,在客觀歸責理論中,結果避免可能性屬于危險創設,而非危險實現的問題。

關鍵詞:過失犯 注意義務 結果避免可能性 假定因果關系 客觀歸責

刑法任務的司法邏輯解讀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從刑法是司法法的立場出發,刑法任務只能被理解為立法者給追訴者的任務,它只是刑法目的兩方面之一,但不應將它僅僅理解為刑事政策性目的,它也包含刑法生活性目的。《刑法》第2條只是規定了應被實現的刑法任務,而其在實踐中的真正實現離不開辯方的對抗性合作。刑法的生成性與建構性矛盾是理解這些問題的基礎。哈耶克“必然無知”觀對刑法生成性與建構性矛盾運動的制度實踐指明了方向。刑法任務的踐履青睞的是法益而非規范,但德國刑法理論并未按司法邏輯來處理規范與法益的關系。

關鍵詞:刑法任務 刑法的生成性 司法邏輯

私人主體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

基于合作規制的法理

高秦偉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最近幾年來,有關乳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爭論持續升溫,廣大公眾對此感到無所適從。中國《食品安全法》以專章對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了規定,并排除了“行業標準”。從現實情況來看,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并未因法律的實施而結束相關的爭議。如何認識企業標準與行業標準,如何發揮它們的作用與角色成為學界重點探討的課題。本文認為強調國家標準的作用固然符合中國目前的現狀,但是在合作規制的模式之下,既要強調國家的作用,也要發揮行業協會等私人主體的作用。國外經驗證明私人主體的標準制定體現了科學發展、市場需要以及自我規制等特點,切實保障了食品安全與公眾健康。本文重點闡述了合作規制的法理,探討了政府規制與自我規制的優劣,同時結合美國、中國等國家的經驗教訓,分析指出私人主體的標準制定要想能夠積極地發揮合作規制的作用,除了需要從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等諸多方面加以制約外,還特別需要在標準制定的正當程序上強調公開、平衡、合意與協調等因素,強化對自我規制的“再規制”。

關鍵詞:食品安全 標準制定 私人主體 合作規制 自我規制 正當程序

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財產創造者的行為選擇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知識產權制度為人們提供了一個激勵知識財產創造的經濟環境,但實際上,任何市場主體都不會僅憑這樣一種經濟環境而輕率地選擇投資于知識財產的創造活動,他們更為關心的問題是,具體的、不同的知識產權制度形成了怎樣的經濟環境。對這一問題的回答,需要分別從“知識產權的取得”與“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這兩個不同方面進行解析,在此基礎上,市場主體才能結合自身情況展開“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做出是否從事、以及從事何種知識財產創造活動的行為選擇。

關鍵詞:激勵 知識產權 行為選擇

[專題: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財稅法角度]

稅收立法高度集權模式的起源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摘要:稅收立法高度集權的體制在實踐中常受爭議,與公共財政理論和法治理念也構成某些根本沖突。但一般認為,這是中國當代政治體制一個固有的傳統。本文對這種普遍認識提出質疑。首先,稅收立法權集中僅開始于1977年,之前該體制并沒有形成。其次,該體制在1977年至1993年間逐漸強化,而這恰恰是財政分權的黃金時代,稅收立法權的分布和當時流行的財政分權之間形成強烈反差。本文說明,這一反差不能以法律在這一時代缺乏重要性作為解釋:為了有協調一致的稅收規則供各方遵守、給予這些規則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并確保公眾知悉這些規則,“依法治稅”必然地成為了稅制建設中的一個核心觀念。中國稅收立法高度集權具有歷史偶然性,有必要做出進一步解釋。

關鍵詞:稅收立法權 依法治稅 財政聯邦主義 分稅制 中央與地方關系

稅權集中的形成及其強化

考察近20年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分稅制改革確立了稅權集中在中央的基本原則: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的預算收入,因此,地方財力由地方自有財力以及上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構成,中央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來促進全國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自此,稅權持續向中央集中。稅費改革后,非稅收入也逐漸納入預算管理,同時,事權卻不斷向地方分散。中央既要抑制地方要求分享稅權的沖動,又必須在稅收立法時適度兼顧地方稅收利益訴求。考察國務院、中央財稅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近20年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不難發現其中隱含的稅權集中的形成及其強化軌跡。

關鍵詞:分稅制決定 稅權集中 稅權分散 稅收規范性文件

分稅制下的財權集中配置:過程及其影響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財政危機促成了1978年以來的兩次財政改革。分散化導向的包干制改革,激勵了地方的財政汲取動力,但合約式分成模式下的不確定因素,使改革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分稅制改革實現了財權的再集中,中央的財政能力得以充實。為了維持財政的自主性,在稅收分享機制外,地方政府努力尋求通過預算外收入和政府性債務提高財政能力。中央政府在維護法制統一的前提下,以規范化的思路去容納和整合地方的利益訴求。分稅制改革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制度性妥協;財稅法律主義的理念,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

關鍵詞:財權配置 改革 分稅制 財權集中 制度性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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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訟”幻象之下的“健訟”實相?

重思明清中國的訴訟與社會

尤陳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利用多種類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綜合分析顯示,明清以來的很多區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現出詞訟數量激增而非民眾普遍“厭訟”的社會景象。而在諸種史料之中,那些關于地方衙門所收詞狀數量的記載,既對我們認識當時社會的訴訟實況有所幫助,也容易產生一些誤導性的影響。其關鍵在于,衙門所收詞狀的總數,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訟案的實數,因為這些詞狀之中,有大量是屬于針對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詞。重思明清時期的訴訟文化,不僅需要對明清衙門所實際面臨的詞訟壓力謹慎估量,還應該對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細故”、“鼠雀細事”等稱謂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訟之風的區域性差異加以關注。片面堅持“厭訟”舊論固然會使我們錯失對問題的全面認識,但如果對一些相關史料不加仔細辨析便轉而徑自強調“健訟”新說,也容易墮入矯枉過正的陷阱。

關鍵詞:厭訟 健訟 詞狀 積案 訴訟社會

論民事執行救濟

兼論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悖論與困境

趙秀舉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在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制定過程中,有關民事執行救濟的內容無疑依然會是一個難點。民事執行救濟雖然為執行程序中的具體制度,但就其內容而言則所涉內容甚為廣泛:它是一種程序法上的救濟,卻與實體法密切相關;其目標是阻止執行機構的不當執行行為,但程序中的兩造當事人卻始終局限在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圍。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雖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關執行救濟的內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結論認為已經構建了執行救濟制度。而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們依然缺乏從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中來認識和界定執行救濟。此外,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亂不清,也加劇了執行救濟制度構建上的困難。

關鍵詞:執行救濟 執行異議 異議之訴

[案例研究]

論酒醉駕車罪(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爭議問題

以臺灣“最高法院”98臺非15判決為例

陳子平 臺灣高雄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教授

摘要:近年來,酒醉駕駛的問題受到兩岸社會與相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極大的關注,本文以在臺灣發生的一則經過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后、臺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不服而提出非常上訴、最終被臺灣“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的案例作為起源,針對酒醉駕駛罪(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各種爭議問題,從臺灣的司法實務與學說見解的觀點加以說明、分析與檢討。本文認為,首先,本罪本質上雖然屬于抽象危險犯,但所謂“抽象危險”乃“具體危險的危險”而非“擬制的危險”;其次,不能安全駕駛的性質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狀況”而不是“客觀的處罰條件”,而且,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應該采“個別具體認定標準”而不是采“通盤認定標準”;再者,酒醉駕駛罪的故意內容“必須行為人對于‘不能安全駕駛狀態’有所認識始可,而不是對于‘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的評價’須有認識,亦即對于成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基礎事實’須有認識”;再者,酒醉駕駛罪(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立法並不能真正有效抑止酒醉駕車的現象,而應該透過行政行為(包括徹底嚴格取締飲酒駕車與舉發、徹底的交通安全教育、駕照制度的修改等行政措施、車輛的安全設計等)始能達其抑止的效果,因此應將本罪除罪化。

關鍵詞:醉酒駕駛罪(不能安全駕駛罪)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不能安全駕駛 原因自由行為 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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