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1.論數字法院
作者:賈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內容提要:作為數字中國總體戰略的一部分,數字法院建設以“公正與效率”為核心命題,秉持數字賦能、數字正義和以人為本的數字法治理念,構成司法領域的重塑性變革。數字法院建設是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司法為民理念與科技創新精神在數字中國戰略實施中的有機結合。不同于傳統的法院信息化建設、智慧法院建設,數字法院建設是法院工作從根本上實現高質量發展、邁入現代化的方法路徑,其依托大數據手段建立覆蓋審判執行各領域的數字場景模型,對內實現不間斷的質量評查和風險預警,對外升級訴訟服務、參與社會治理,推動實現了法院工作理念、業務流程、組織架構和治理方式的再造。數字法院建設主要從數助辦案、數助監督、數助便民、數助治理、數助政務五個方面展開,遵循“數據解構—模型構建—嵌入運行”的開發路徑,自下而上地形成場景驅動的業務應用體系。無論數字法院建設到何種階段,都必須遵循三項原則:堅持法官主體地位不變、加強司法數據的安全保障、確保模型算法可靠。
關鍵詞:數字法院;司法數據;高質量司法;數字法治;數字中國
2.憲法上代表理論的體系建構及邏輯展開
作者: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代表是憲法概念的預設邏輯前提。基于代表理論,憲法學完成了現代國家主權論證和國家機構規范體系的建構。西方代表理論中的代表概念經歷了從“作為統一人格體鏈條的代表”向“作為民主正當性鏈條的代表”的演進過程,西方代表理論因之呈現形式代表論和實質代表論兩種基本理論構造,塑造了純粹代表制和半代表制兩種基本制度形態,蘊含了代表制鴻溝和代表關系再生產兩重基本邏輯。中國式代表制建立在馬克思主義代表理論基礎上,創造性發展出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主要載體的全過程人民民主這種新型代表理論。中國式代表制與西方代議制民主在憲法構造上存在根本差異:后者建立在代表制鴻溝的基礎上,將民主理解為一種擺脫不了周期性集會的代表場景;前者則發展出有機民主觀,將民主作為認識現代政治生活本質的一般框架,為理解和發展人類代表理論提供了另一種視角。
關鍵詞:代表制;代議制民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過程人民民主
3.刑事司法公平正義感受的主觀程序正義框架與測度——以2015-2023年全國調查數據為基礎
作者:吳洪淇,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內容提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國刑事司法公平正義理念的根本宗旨。主觀程序正義研究為探究社會公眾的公平正義感受,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分析框架,在程序正義的核心要素和分析方法方面,則提供了重要借鑒。通過2015年至2023年全國范圍內七次調查數據,可以展示我國社會公眾刑事司法公平正義感受的基本樣態,在此基礎上能夠總結出我國社會公眾刑事司法公平正義感受的變遷格局。整體上說,我國社會公眾對刑事司法公平正義的評價趨于上升,但不同維度之間也呈現出差異化的變遷態勢。從法律職業的內外差別看,法律職業人員與社會公眾對刑事司法公平正義的感受呈現顯著分化。從涉訴受訪者與非涉訴受訪者的不同視角看,刑事司法公平正義感受呈現出相對更優、基本持平、相對更差三重關系樣態。從受訪者的背景看,受訪者對刑事司法公平正義的感受會隨著性別、年齡層次、文化程度、地域的不同而呈現不同樣態。刑事司法體制與訴訟制度改革必須以刑事司法公平正義感受的差異化格局為基礎,在未來的改革中給予有針對性的回應。
關鍵詞:刑事司法;公平正義;主觀程序正義;實證研究
4.法律行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還清算
作者:周江洪,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法律行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還清算受制于不同的效力瑕疵原因,將不同效力瑕疵原因一體化處理的做法有待反思。不同效力瑕疵情形的返還清算,既存在相同之處,亦有相異之處,應依具體情形分別考量。法律行為無效情形的折價補償義務,原則上不受當事人善意與否的主觀狀態影響。但受領給付人善意與否、法律行為是否有償、是否為行為能力瑕疵等因素,則影響無效情形的折價補償范圍。法律行為被撤銷情形的返還清算,當事人的主觀狀態會因撤銷事由不同而成為影響返還及折價補償的因素。法律行為確定不發生效力的返還清算,須考慮占有所受領給付的信賴保護程度。法律行為不成立情形的返還清算,應依返還義務人占有財產的不同權源分別處理,沒有必要適用民法典第157條。折價補償基準日方面,亦因法律行為效力瑕疵類型的不同而不同。
關鍵詞:法律行為;效力瑕疵;返還清算;折價補償
5.民法典體系下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規范續造
作者:黃家鎮,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上的所有權善意取得規范在準用于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案件時,出現了裁判規范構成要件樣態混亂、要件認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相關問題的理論研究也未形成共識。因被準用規范的構造未顧及動產抵押權的特性,無法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供足夠的參照供給,故比照前者進行要件修改增刪的一般準用方法已無法滿足裁判需要,法官必須進行法律續造。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規范應分二階構造。第一階層是所有動產抵押權變動的前提性條件,即須抵押合同有效和主債權存續,否則無需進入后續考察。在第二階層,因動產抵押權的權利構造不同于所有權,其善意取得無需合理價格要件。為避免善意取得的抵押權因未登記而無對抗力的無意義狀態,登記應作為構成要件。考慮到不同動產抵押法律基礎條件的差異,善意的認定標準應有所不同。就特殊動產而言,抵押權人查詢登記信息并考察占有等情況仍無法發現處分權瑕疵的,可認定為善意;就一般動產而言,在所有權人主張權利或主張善意取得抵押權的當事人實行抵押權時,該當事人仍無重大過失地不知處分權瑕疵,方可認定為善意。
關鍵詞: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法律續造;參照適用;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6.民法典的精神損害賠償體系——以功能主義為視角
作者:洪國盛,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助理教授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583條、第996條、第1183條雖均涉及精神損害賠償,但制度功能的差異決定三者在保護范圍與具體適用方面存在根本區別,確立了民法典精神損害賠償的“三源并流”體系。具體而言,第583條經由保護交易滿足個性化的精神需求,貫徹合同編保護私人自治、執行自愿交易的宗旨,促進人格自由發展與社會多元。第996條通過擴大責任主體和提升保護義務標準,實現人格權編強化合同關系下人格權保護的要求。第1183條旨在強化人身權益保護,精細化地服務于侵權編衡平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的整體目標。此外,制度功能差異決定了第996條和第1183條之精神損害“嚴重”要件應采不同標準,第583條則不應存在該限制要件。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人格權;嚴重精神損害
7.從預約到前合同協議——合意多樣性視角下的類型化
作者:夏靜宜,揚州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通過對比較法上前合同協議各種形態的考察,可以提煉出關于本約客觀必要之點的合意、控制合同成立時點的合意、規范締約過程的合意三項意思要素,并以此為標準,將前合同協議劃分為“突破制度障礙型”“應對合同風險型”“賦予完結權型”“規范前合同行為型”四類。賦予完結權型在本約轉化機制方面較為高效,且具有經濟價值,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徹底缺位。我國學說多以某類前合同協議為模型,劃定預約的概念范疇,進而推導出預約的效力規則。這種做法并無實益,還將導致我們對前合同協議的想象固化于某種特定類型之上,阻礙合意多樣性的實現。采用前合同協議這一框架性概念統攝前合同階段的各種合意,并將前合同協議的效力認定訴諸對當事人合意的確定和解釋,是更為合理的選擇。在開展現行法解釋之際,應當首先明確其所采用的預約模型是何種類型的前合同協議,以及與之相適配的效力規則為何,并在這種預約之外,廣泛認可其他類型的前合同協議的存在可能性。
關鍵詞:預約;本約;前合同協議;締約過失責任
8.安全保障義務人侵權補充責任的理論反思
作者:吳越,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侵權補充責任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程序和實體問題,難以真正落地。問題的根源在于,補充責任是帶有補償義務元素的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和補償義務難以融合。補充責任的責任承擔順位性、責任范圍補充性和追償權均體現補償義務元素,正是補償義務元素使補充責任在實踐中出現了訴訟形態選擇僵局、同案不同判、判決內容不確定、難以執行等問題。第三人介入型安保義務人侵權屬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應適用民法典第1172條的按份責任,“第三人故意+安保義務人過失”侵權也不例外,因為按份責任的份額系綜合考量過錯和原因力而定,在此過程中侵權人的過錯已被評價。
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補償義務;按份責任
9.犯罪參與體系中區分制與單一制的融合
作者: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我國學界對犯罪參與體系上區分制與單一制的對立有夸大之嫌。在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共謀共同正犯等概念以及作為正犯判斷標準的犯罪支配說出現之后,作為區分制基礎的正犯概念逐漸實質化,正犯與共犯的形式界限幾近于無。特別是在共犯從屬性的問題上,一旦采用與共同犯罪本質論中的行為共同說具有親和性的實行行為從屬性說,就會在犯罪參與體系上必然走向單一制。當今的單一制,在法益侵害說的洗禮下,已不是“行為人刑法”或者“意思刑法”的產物,而是在各犯罪參與人的行為必須直接或者間接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相關的前提下,基于共同犯罪的本質是行為共同的理念,將正犯理解為為構成要件的實現作出因果貢獻的人。這表明,當今的區分制與單一制正相向而行,漸趨融合。從我國的相關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看,我國的犯罪參與體系接近于單一制。這一理解,不僅能合理解釋我國刑法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能妥當說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關鍵詞:犯罪參與體系;共同犯罪;區分制;單一制;正犯;共犯
10.行政撤訴之再訴禁止效力的構造與限度
作者:黃鍇,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再訴禁止效力是我國行政訴訟撤訴所特有的效力,其本質是再訴之訴的利益的喪失。在監督行政的制度目標下,撤訴被定位為終結監督機制,其要求法院進行高強度的撤訴審查,通過審查撤訴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預判再訴之訴的利益;經法院準許的撤訴,原則上皆屬喪失訴的利益之情形,再訴禁止效力的適用應予肯認。隨著行政訴訟的制度目標從以監督行政為中心轉向以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為中心,撤訴的定位轉換為協調和解機制,法院需對撤訴進行低強度審查;若繼續全面肯認再訴禁止效力的適用,可能嚴重侵害當事人訴權。撤訴審查強度的調適,要求再訴禁止效力的適用從原則轉為例外,法院應綜合考量撤訴類型、撤訴理由、撤訴情形等因素判定再訴之訴的利益,限定再訴禁止效力的作用空間。
關鍵詞:行政訴訟;撤訴審查;再訴禁止;行政爭議
11.“六事”視野中的清代則例
作者:陳煜,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清代則例和《大清律例》一起,構成了清代法制體系的主要方面。作為法律制度,則例構成了各部院實行“治”“教”“禮”“政”“刑”“事”等“六事”的依據。且較之于律例,則例的“官僚法”性質更加突出,充分顯示了“官法同構”的特色。這從其編纂體例上注重“設官分職”、思想精神上強調“嚴以治吏”、核心價值上注重“一準乎禮”這三個方面可以得到充分證明。作為“官法”,則例使得官僚系統在對“六事”的處理上趨于規范,但也開其因循守舊之漸。但無論是將則例視為官制官規,還是將則例作為檔案編纂或是“行政備忘錄”,其所揭橥之“六事”精髓,皆是我們深入理解清代法制乃至傳統法制的鎖鑰。同時,其對于當代治國理政,不啻為一部活生生的教科書。
關鍵詞:六事;清代則例;設官分職;嚴以治吏;一準乎禮
12.我國協調國際平行訴訟的立場與方法——民事訴訟法第281條之體系解讀
作者:黃志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先受理法院規則作為協調國際平行訴訟的方法,在兩大法系國家的適用模式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1條針對國際平行訴訟確立的先受理法院規則之中國模式,雖展現了我國在民事管轄權跨國分配中適度禮讓外國法院的合作立場,但由于忽視其適用場域的轉換,導致先受理法院規則理論上蘊含的協調國際平行訴訟之優勢難以發揮。為克服法律僵化而對先受理法院規則設置的逃避條款,既忽視了我國涉外民事訴訟規范體系自身蘊含的矯正作用,也模糊了先受理法院規則與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關系。鑒于國際民事訴訟中“先受案法院”與“適當法院”的關聯性,不方便法院原則可以替代先受理法院規則協調國際平行訴訟的功能。國際平行訴訟的規制存在國內法與多邊機制之方法差異。多邊機制規定的先受理法院規則,可為我國協調國際平行訴訟提供跨國司法合作路徑。對于多邊機制規制外的國際平行訴訟,我國更宜依據國內法規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則予以規制。國際平行訴訟的有效規制,最終取決于各國間司法互信的累積和提升。參與相關條約的磋商及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并積極適用國內法規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確定管轄案件之“適當法院”,應是我國協調國際平行訴訟的基本立場與方法。
關鍵詞:先受理法院規則;不方便法院原則;國際平行訴訟;適當法院;管轄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