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1.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論反思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來看,目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司法適用存在顯現度不夠、釋法功能較弱、價值宣示色彩過濃、結合個案進行的“融入式”論證不足等問題,有必要對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論進行系統反思。核心價值觀入法入憲后,已從純粹的道德范疇或司法政策轉變為當代中國法的效力淵源,成為法律體系和規范理論雙重意義上的法律原則。核心價值觀可通過三種途徑融入司法裁判:作為裁判理由發揮說理功能、作為裁判依據發揮廣義上的釋法功能、在特定情況下作為價值沖突的解決基礎。廣義上的釋法功能可通過法律解釋、漏洞填補或法律修正三種方式實現。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前提在于,結合個案事實對核心價值觀進行具體化論證。核心價值觀的具體化論證以實踐多段論為形式,且至少應當符合飽和性規則、連貫性規則和切合性規則。
關鍵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原則;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具體化論證
·2022年《法學研究》論壇專題·
2.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法治進路
作者:郭春鎮,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貫徹和踐行積極老齡化理念,是系統推進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要依托。我國已逐步形成以健康老齡化、生產性老齡化、智慧老齡化為基本維度的積極老齡化政策框架,具體政策的落實有賴法治充分發揮其引領、促進和保障作用。健康老齡化的實現,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權,也需要借助法治手段提升老年人的內在能力,營造老年友好型社會環境。生產性老齡化的推進,需要以法治方式助推社會觀念的革新,通過法治激勵引領社會各方的行動計劃、協助調配社會資源,通過法治權衡調處老年人群體與其他社會群體間的利益關系。智慧老齡化旨在通過“賦能”與“促權”為健康老齡化和生產性老齡化提供保障。在智慧老齡化的發展過程中,有待立法引導科技向善、消除數字鴻溝,保障老年人的個人信息權、隱私權等不受侵犯。
關鍵詞:老齡化社會;積極老齡化;生產性老齡化;老年人權益保護;健康權
3.養老機構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之過錯認定
作者:徐銀波,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因體質脆弱的老年人易發生損害事故,公平裁判養老機構多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就成為達致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與保障養老產業健康發展之平衡的關鍵。養老機構并非入住老人人身安全的保險人,應當僅在過錯未盡照護義務時才承擔責任。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著眼于判斷行為人在損害發生之時點的行為有無過錯,基于養老服務是以維護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的之繼續性、勞動密集型服務,應綜合“結構—過程—結果”而貫穿養老服務合同關系始終,從“硬件、軟件、環境、主體”四個維度分析養老機構應當預見和防范的風險,在尊重老年人人格尊嚴的前提下,綜合考量法律規定、國家和行業標準、合同約定以及老年人身心狀況之需求,認定養老機構有無過錯。針對受害人舉證困境以及司法虛化過錯認定之現狀,可以通過明確養老機構的義務以及推定過錯、事實自證等過錯認定客觀化路徑,為司法明確標準,為養老機構的規范運行提供指引。
關鍵詞:人身損害;養老服務合同;過錯認定的客觀化;事實自證
4.住房反向抵押的制度反思與規范構建
作者:程威,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研究員
內容提要:住房反向抵押是以房養老模式下補充養老財務保障的重要制度,其實施中出現老年人參與范圍局限、財務不穩定性突顯以及非借款配偶方權益保護不足等問題。根本成因在于老年人認知弱化與住房反向抵押復雜性的緊張關系、住房反向抵押養老功能與金融機構營利追求的內在沖突、當事人利益保護規則失當等。住房反向抵押的實施應選擇銀保合作模式,并借助強制咨詢制度控制老年借款人的事前風險,通過設置政府支持的保險基金來減輕老年借款人與貸款人的事后受損風險。關于借款人的保護,應借助成年監護制度協助借款人決策,落實貸款人適當性管理義務以優化信息披露,設置居住延期保護規則維護非借款配偶方權益,確定處分清算機制強化繼承人利益協調。關于貸款人的保護,應借助約束性條款預先滌除在先擔保權益,確保住房反向抵押債權的預期實現,并通過資產證券化控制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關鍵詞:以房養老;反向抵押;信息披露;成年監護;擔保債權
5.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理論的反思與重塑
作者:李海平,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當前的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理論,主張將個人信息納入基本權利保護范圍,并以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為基礎建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然而,在概念表達上,該理論以“客觀法”表征個人信息基本權的屬性,錯置了客觀法與主觀權利之間的關系;用“間接效力”指稱個人信息基本權對作為私主體的信息處理者的效力,混淆了“效力”和“效果”的語義。在憲法解釋方法論層面,該理論在宏觀上具有的法哲學化解釋傾向、在微觀上對概括性人權條款的懸置處理,使其在憲法教義學上欠缺說服力。面對立法實踐,該理論無力解釋作為私主體的信息處理者何以承擔公法義務。確立個人信息保護權利基礎的二元結構,明確個人信息基本權積極面向的主觀權利屬性,適度延伸個人信息基本權的效力范圍,并對國家保護義務內容作相應調整,是重塑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理論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權;國家保護義務;間接效力;部門憲法
6.數字時代的技術性正當程序:理論檢視與制度構建
作者:蘇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伴隨數字時代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和自動化行政的廣泛應用,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序模態正面臨全方位的挑戰。通過一系列制度方案,對包括行政相對人在內的社會公眾予以全過程、全方位的賦能,是確保人在自動化行政過程中充分享有正當程序保障的關鍵。以賦能為核心旨趣,以提升人的信息能力和行動能力為出發點,技術性正當程序的既有實踐和理論主張可被重構為一套理想化模型,這一模型具體包含全程參與、原理公開、充分告知、有效交流、留存記錄、人工審查六方面內容。我國立法實踐中已有不少能夠體現技術性正當程序內在價值的制度設計,未來還需探索建立層次化的原理解釋機制、標準化的記錄留存機制、結構化的人工介入機制,形成技術性正當程序的完整制度方案。
關鍵詞:技術性正當程序;數字政府;自動化行政;智能決策;程序正義
7.因果力比較規則的刑法理論構造
作者:蔣太珂,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研究員
內容提要:作為危險現實化評價基準的因果力比較規則,旨在彌補因果流程通常性規則的不足,以妥當評價相互獨立的復數物理性危險直接現實化的事例。在內在根據上,因果力比較規則歸責效果的實現,以承認構成要件結果的抽象化為前提;將結果歸責于單獨即可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的因果力較大的行為,旨在協調自我負責原理與風險確證原理之間的沖突。在外在界限上,將結果歸責于不具有共犯關系的復數行為是例外,需要具備特殊規定。在比較標準上,歸責層面的結果是體現法益狀態惡化的抽象結果,應結合法益狀態惡化的程度進行因果力比較。在涉及死亡結果時,應區分死亡結果的根據和死亡結果的表現形式,唯有“死因”造成的損傷程度足以導致死亡結果時,才能肯定行為具有較大因果力。適用因果力比較規則時應避免相應誤區;應通過擬制共犯或設置客觀處罰條件等立法方式,彌補相應的處罰漏洞。
關鍵詞:因果關系;因果力比較;危險現實化;死因
8.規制大眾傳播媒介的回應權:功能延續與制度發展
作者: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針對傳統大眾傳播媒介的回應權,使被報道者能更有效地維護其人格尊嚴,并能為公眾提供多元化的信息來源。信息時代傳播媒介的諸多變化,使個人名譽更易受到影響,更為根本和重要的是加劇了社會的碎片化、極端化并產生了注意力經濟,從而將對公共領域造成破壞性影響,由此突顯了規制媒體表達自由的必要性。作為規制傳播媒介的手段,回應權之名譽保護功能和提供多元化信息來源功能在當今依舊延續甚至更有必要。傳統回應權的規制對象應予擴張,使回應權也能夠針對類似于大眾媒體的用戶以及平臺媒體、搜索引擎行使,回應權并能成為連接點,結合標簽、算法等發揮協同治理的作用。但是,回應權畢竟涉及媒體的表達自由,其具體規則的構建、調整和擴充要實現基本權利之間的合比例關系。
關鍵詞:回應權;大眾傳播媒介;人格尊嚴;公共領域;表達自由
9.禁止財務資助規則的公司法建構
作者:皮正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財務資助行為橫跨資本制度前端的增資與后端的分配,兼具分配屬性與經營屬性,在實踐中演變出循環增資、變相分配等具有欺詐性質的行為樣態。禁止財務資助規則因其債權人保護功能而被納入公司分配行為的規制軌道,但財務資助行為的經營屬性使其無法擺脫經營行為規制的路徑依賴。財務資助行為可以從受資助購買的標的、受資助方信用以及提供資助方的主觀狀態三方面進行類型化。我國應在原則禁止財務資助行為的基礎上,設置商業判斷例外與債權人安全例外。前者允許為公司利益并經董事會特別多數決或金融機構正常經營業務中的財務資助行為,后者允許公司以合法的利潤分配、回購、減資方式實現的財務資助,或以未分配利潤為限為員工持股計劃提供的財務資助。在責任設計上,宜將救濟主體拓展為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將責任主體限縮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違法提供財務資助時,應根據受資助方善意與否確定財務資助行為的效力。
關鍵詞:財務資助;利潤分配;對賭協議;股份回購;抽逃出資
10.從稅收法定到稅收法治的實踐進階——以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為中心
作者:張婉蘇,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自2013年中央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以來,我國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和稅收法治建設取得了豐碩成果,但是稅收領域主要采用的“一稅一法”的平移立法模式,仍然存在稅制過于簡單、重點領域稅制改革和立法任務仍未完成、各單行稅法之間缺乏有機統籌和關聯等問題。稅收法定原則強調的法律保留,僅是稅收法治的一項要求。作為一項形式原則,稅收法定原則服務于稅收實質公平正義的實現,應依稅收法治的實質價值追求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體系、規范稅收執法實踐。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應以“良法善治”為根本要求,以更深層次的機制滿足稅收法治的價值追求和原則要求,實現從稅收法定到稅收法治的實踐進階。
關鍵詞:稅制改革;稅收法定;稅收法治;一稅一法;稅法典
11.我國知識產權法院的治理實效與制度邏輯
作者:陳天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蘇亦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運用雙重差分法對2011年至2020年上市公司數據進行分析表明,我國于2014年底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取得了積極的治理實效,知識產權法院通過裁判提升糾紛解決效率及輸出規范資源可以顯著促進企業創新。回顧知識產權法院創設、建制及發展的歷程可以發現,知識產權法院作為新創設組織面臨的合法性壓力及其采取的向上回應、橫向競爭的行為邏輯,驅使其在過去的實踐中努力提升裁判效率及裁判文書質量,這為司法治理發揮實效提供了具體案例,也為后續專門法院的建設及司法改革的推進積累了寶貴經驗。知識產權法院在未來仍面臨挑戰,包括不同行為邏輯交互耦合導致的工作重心不規律搖擺,以及競爭環境下的資源壓力可能引發其重新嵌入常規體系,今后的司法改革需對此采取措施審慎應對。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院;司法改革;裁判質效;技術調查官;繁簡分流
·爭鳴|擔保制度的現代化·
12.超越所有權保留的名實之爭——選擇性救濟路徑之證成
作者:莊加園,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641條第1款體現了對價牽連原則,出賣人有權在買受人不能按約支付價款時解除合同并請求返還標的物。第641條第2款規定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旨在擔保價款債權清償,通過登記公示制度保留優先順位。出賣人可以在兩款救濟中擇一行使,但兩者不能并存。保留所有權若仿效功能主義立法模式強行解釋為擔保物權,不免混淆當事人交易的真實目的和效果意思,有損契約自由,而且難以融入以絕對所有權為基礎的我國物權法。在維持所有權構造的框架下,解釋者通過削弱出賣人的所有權地位、加強買受人的實體權利,可以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當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時,出賣人既有權在合同解除后主張返還清算,也有權臨時性取回標的物,并在變價時放棄所有權移轉的停止條件,以實現價款優先受償。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時,未經登記的保留所有權也可對抗扣押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但不得對抗善意取得人。
關鍵詞:所有權保留;附條件買賣;買賣合同;取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