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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2021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21-01-27  來源:《法學研究》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黨政聯合發文的制度邏輯及其規范化問題  封麗霞

論“數字人權”不構成第四代人權  劉志強

風險預防原則的結構化闡釋  蘇宇

公司資本制度的后端改革與償債能力測試的借鑒  朱慈蘊 皮正德

基于合意解除合同的規范構造  姚明斌

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  占善剛

論刑事綜合型證明模式及其對印證模式的超越  向燕

陜西紫陽訴訟檔案中的清代土地交易規范及其私法理念  汪世榮

《海牙判決公約》談判與知識產權的國際司法合作  何其生

2020年《法學研究》論壇專題

關聯交易規制的世行范式評析與中國范式重構  汪青松

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合規機制——以刑事合規為中心  李本燦

 國際稅收協定解釋的困境及其紓解  崔曉靜


 

黨政聯合發文的制度邏輯及其規范化問題

作者:封麗霞,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內容提要:黨政聯合發文是實現政黨政治與政府行政聯結融通的政策工具之一。在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過程中,黨政聯合發文與國家正式立法具有治理功能相輔相成、權限范圍并行不悖、規范內容相互轉化等內在關聯。黨政聯合發文是實現黨領導國家政權和黨政雙軌權力整合的制度形態,也是黨領導立法的重要途徑。它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府效能,彌補了國家治理的制度短板,減少了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成本,提高了制度的供給效率與執行合力。當前,需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框架內,對黨政聯合發文的權限范圍、身份定性、備案審查等問題進行理論論證與制度安排,避免黨政聯合發文的泛化,實現黨的領導的政治性與國家法律的規范性之間的互構、協調與平衡。

關鍵詞:黨政聯合發文;黨內法規;黨領導立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理體系

論“數字人權”不構成第四代人權

作者:劉志強,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從人權的代際劃分原理來看,“數字人權”的概念即使成立,也只屬于三代人權范疇的內容,可以在既有人權體系的框架內得到合理解釋,沒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權格局;個人數據信息類權利的出現,未構成人權的代際革新。從人權的道德屬性來看,“數字人權”不具備人權的道德基礎,難以通過“數字人性”來實現道德人權層面的證成,也就無法成為一項基本人權。從基本權利理論來看,“數字人權”既缺乏憲法的規范基礎,也不符合“人的尊嚴”標準和“最低限度基礎性”標準,無法被證立為憲法未列舉基本權利?傊皵底秩藱唷辈粌H不是新一代人權,甚至不宜作為人權的下位概念。

關鍵詞:數字人權;第四代人權;道德人權;基本權利

風險預防原則的結構化闡釋

作者:蘇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風險預防原則已在全球范圍的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多種版本,眾版本間的分歧與爭論,使得構成該原則的基礎性要素不斷凸顯,各要素間的關系也被逐步廓清。風險預防原則的基礎性要素主要包括危害預期、不確定性、預防措施和證明機制,四項要素及其相互間關系決定了風險預防原則的內部結構。結構化的風險預防原則,內含積極授權原則、整體比例原則、最小最大值原則、反向證明原則四項子原則。依此檢視我國風險預防的法律制度及相關實踐,要進一步發揮風險預防原則的作用,需要完善不確定性條件下采取風險預防措施的法律授權,引入等級化或概率化的合比例性要求,普遍建立反向證明機制及風險預防措施動態調整機制。

關鍵詞:風險社會;風險治理;風險預防原則;風險預防措施;反向證明機制

公司資本制度的后端改革與償債能力測試的借鑒

作者:朱慈蘊,深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皮正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中國公司資本制度的變革一直集中在前端,即放松資本管制,鼓勵投資創設公司。公司資本制度的后端,即公司利益(資產)向股東流動,仍處于傳統資本維持原則控制之下,沒有大的變革。美國1980年《示范商事公司法》以“大分配”統合公司利益(資產)流向股東的行為,開創了由立法中的衡平測試、資產負債表測試以及判例中的資本充足測試構成的償債能力測試規則。償債能力測試顛覆了資本維持原則對公司資本、資產與負債之間關系的處理,聚焦于保障債權人的優先分配順位,立足于董事的受信義務,擺脫了對財會指標的過度依賴,體現著公司行為自由化、資本規則抽象化、企業融資便利化的發展方向,順應了會計專精化的發展趨勢。在我國資本維持原則主導的資本制度中,應適當借鑒償債能力測試規則,建立一種相對靈活的利益(資產)流出制度,以此提升公司資本制度功能、公司治理水平及公司債權人保護實效。

關鍵詞:償債能力測試;資本維持原則;資本制度;公司分配;債權人保護

基于合意解除合同的規范構造

作者:姚明斌,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562條第1款明定當事人可基于合意而解除合同,但關于合意解除的制度定位和運作細節,學理上存有爭議,實務中不乏模糊處理,規范間體系聯動復雜,有必要借助教義學原理整理其規范內涵。合意解除行為屬于共同要因處分行為,其核心效力主要體現為終結合同“廣義之債”中與原定給付義務相關的內容。附屬效果方面,合意解除在涉及清算的場合同時創設了清算義務,就其內容未作特約時可適用合同解除效果的法定規則;已成立的違約賠償責任原則上不受合意解除的影響;若可能損及第三人利益,合意解除的效果應受限制。合意解除的實踐流程,可能是達成“典型合意”,也可能是經由法律行為轉換達成“非典型合意”。我國法將合意解除整合為合同解除制度的一部分,在法技術和法政策上具有正當性。

關鍵詞:合意解除;廣義之債;處分;清算關系;法律行為轉換

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

作者:占善剛,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在民事訴訟中,程序違法乃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原因。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應以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系為要件,這不僅是判決理由沒有既判力的內在要求,也是對上訴以糾正錯誤裁判為目的的必然回應,F行民事訴訟法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為撤銷原判的程序違法事由,不僅未能因應當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銷原判決與發回重審之間應有的功能界限,侵蝕了當事人的上訴利益。撤銷原判決的程序違法事由應回歸“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之立法設計。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采“可能性”標準,“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駁地推定程序違法與判決結論之間有因果關系之意義。

關鍵詞:程序違法;撤銷原判;因果關系;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論刑事綜合型證明模式及其對印證模式的超越

作者:向燕,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目前學界對印證證明模式的研究多停留于經驗現象層面,忽視了證明模式要解決的終極問題,即如何通過證據發現真實,司法證明的核心要素和作用機理究竟是什么。我國以印證證明模式為代表的傳統證明理論和實踐,對司法推理活動的關注和分析不足,普遍忽視司法證明中“敘事”和“法則”的作用,倚重核心證據而輕視補助證據,側重單向的線性推論而忽視事實推理的論證結構,導致印證證明模式在發現真實方面存在局限。依據司法推理的一般原理,確立一種以“自然生活歷程事實”為證明對象,融合核心證據與補助證據,容許或然性推論的綜合型證明模式,是實現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目的的根本路徑。

關鍵詞:印證;綜合型證明模式;自然生活歷程事實;補助證據

陜西紫陽訴訟檔案中的清代土地交易規范及其私法理念

作者:汪世榮,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陜西省檔案館保存的“紫陽縣正堂”訴訟檔案系當事人起訴到官府的土地糾紛案例,其呈現的土地交易規范包括:“買賣由地主為政”,交易應“契明價足”,“不得事后爭買”,從交易的啟動、程序和結果等層面,既規范了土地交易活動,也與律典、習慣、判例等資料相印證。通過當事人雙方呈請,官府批詞和判詞的申明,土地交易規范在當事人之間、官府和鄉民之間被不斷強化,得以遵循。交易規范不僅約束交易活動,還規制訴訟程序和裁判結果,進而被社會成員普遍認可。訴訟檔案反映的清朝土地交易規范中蘊含的私法理念包括:尊重賣主意愿,保障交易自由;便利產權轉移,降低交易成本;預防減少糾紛,維護交易安定;促成守信踐諾,優化交易環境。土地交易規范還體現了平衡雙方利益的特點,表明中國私法文化具有源頭上的內生性,需要高度重視其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關鍵詞:紫陽訴訟檔案;土地交易規范;私法理念

《海牙判決公約》談判與知識產權的國際司法合作

作者:何其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在《海牙判決公約》的知識產權問題談判上,中美歐分別采取了限制性合作、不合作和合作的立場,代表著在多邊層面的不同利益博弈模式。一方面,公約排除了對于知識產權的適用,美國的不合作立場成為最終的選擇;另一方面,美國通過單邊施壓和“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拉平了中美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實現了中美在知識產權制度水平與知識產權發展水平上的級差效應,有利于美國的經濟收益。而歐盟之所以愿意進行國際合作,也旨在于全球范圍內實現知識產權制度水平的“水漲船高”,從而在國際上產生類似于美國的級差效應。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水平大幅提升而且知識產權發展水平前景可期的情況下,未來在國際司法合作層面應采取合作模式,以提供國際公共產品,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利益。關鍵詞:知識產權;《海牙判決公約》;國際司法合作;“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

關聯交易規制的世行范式評析與中國范式重構

作者:汪青松,重慶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市場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研究員、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世行營商環境評估中的“保護少數投資者”指標以各經濟體規制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紙面規則作為評估基礎,其案例假設中隱含著公司形態獨立性、關聯交易損害性、嚴格規制良法性和私人執法主導性等前提假定。該指標設定構成了帶有自身價值傾向的“世行關聯交易規制范式”,其內在邏輯缺陷可歸納為:簡單的案例假設與市場客觀情境相去甚遠,對于關聯交易的結構與功能認知有失偏頗,規制方法忽略了不同法律手段之間的整體協同以及評估結果不能反映法律運行實踐及其規制效果。以世行范式為參照,能夠發現中國現行相關立法存在相似的視角局限和制度缺陷;貞袊袌銮榫撑c現實需求的制度變革需要從基于獨立法人的行為規制范式轉向基于公司集團的結構與行為并重的規制范式。重構的基本思路應當以行為法和組織法的相互協調為基礎,著重發揮利益平衡的規制功能,在法律機制上注重事前批準、事中披露與事后救濟的多措并舉,在實施保障上做到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并重。

關鍵詞:營商環境;投資者保護;關聯交易;公司集團;公共執法

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合規機制——以刑事合規為中心

作者:李本燦,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與組織體合規具有相同的價值追求,即行為的合規性。合規計劃兼具高效、節約公共資源、國際化等優勢,可以成為營商環境建設的法治工具。公共機構、企業是最主要的商業環境參與者、營造者;公共機構依法行政、提供公共服務,企業合法經營,則法治化營商環境水到渠成。借助公權合規計劃,可以更好地實現公共機構合法運行的目的。公共機構不僅要通過合規計劃實現自身合規,還要通過外部激勵機制促進企業合規。作為公共機構與企業之間的橋梁,行業自治組織可以通過行業監督、共建失信信息系統、促進聯合調查等方式促進企業守法。未來可以通過在組織體內構建自上而下的責任鏈條與自下而上的信息流、強化外部正反向激勵機制、淡化行業自治組織的行政色彩等方式,促進公共機構、企業以及行業自治組織的合規參與。

關鍵詞:營商環境建設;公權合規計劃;企業合規

國際稅收協定解釋的困境及其紓解

作者:崔曉靜,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
內容提要:國際稅收領域存在數種稅收協定解釋方法,主要包括《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定的條約解釋規則、各國對“經合組織范本注釋”的借鑒參考、依各國國內法的解釋、各國制定的單邊技術性解釋。此外,為了實現締約國雙方對于稅收協定的一致解釋,國際稅收理論和實踐還發展出了共同解釋的方法。然而,現有的國際稅法解釋理論、規則與實踐均無法為稅收協定解釋提供圓滿的解決方案。在稅收協定的解釋和適用中,由于政策目標或解釋方法的差異,中國可能會與協定伙伴國因解釋的沖突而產生稅收爭議,從而使納稅人面臨雙重征稅的風險。為了給納稅人營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提升國際稅法的明確性和可預期性,我國現階段應通過明確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內容、密切關注各國對“經合組織范本注釋”的立場和態度、制定中國的稅收協定解釋性文件、適當參考外國法院判決和承認稅收來源國的識別結果等輔助方式,來紓解國際稅收協定解釋的困境。

關鍵詞:稅收協定;識別;共同解釋;來源國說

責任編輯: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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