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2020年第2期目錄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鄉村基層執法的空間制約與機制再造 陳柏峰
法理論:歷史形成、學科屬性及其中國化 雷磊
網絡平臺的公共性及其實現——以電商平臺的法律規制為視角 劉權
比例原則的適用范圍與限度 梅揚
組織體刑事責任論及其應用 黎宏
專家參與刑事司法的多元功能及其體系化 陳如超
我國刑事上訴制度多元化的建構路徑——以認罪認罰案件為切入點 牟綠葉
“對賭協議”的裁判路徑及政策選擇——基于PE/VC與公司對賭場景的分析 劉燕
法人依瑕疵決議所為行為之效力 徐銀波
公私法協動視野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理論構成 馮潔語
平臺經濟從業者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 婁宇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鄉村基層執法的空間制約與機制再造
作者:陳柏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中國的基層執法深受政治體制和社會生態的影響和塑造,“治理空間”可以同時容納這兩種因素,是理解中國基層執法的新視角。鄉村治理空間為基層執法提供具體場景,其“擁擠社會”特性和“權力分散”特性,嚴重制約著基層執法能力。空間區域化機制通過建立綜合治理(執法)體系,實現了執法機構的統合和區域化;通過將村級組織、村干部、網格員等納入執法體系,實現了執法空間的分界和局部化;通過對時間和資源進行情境化配置,實現了時空分區。區域化機制重構著鄉村治理空間,回應了基層執法權薄弱和執法能力不足的問題,通過再造基層執法,提高了基層執法效度。
關鍵詞:治理空間;鄉村治理;基層執法;執法權
法理論:歷史形成、學科屬性及其中國化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要破除部門法學因過度教義化形成的學科壁壘,不能走向要求法學無條件地向其他社會科學全面開放的極端,而應該深化和發展法理論研究。通過歷史的梳理可以發現,科學范式的轉換、傳統法哲學的衰落和部門法學的內在訴求構成了法理論研究形成的背景。它發端于歷史法學時期,以19世紀的法學百科全書運動為其先聲,而其作為獨立的法學分支學科則經歷了創始、成熟和多樣化三個階段,從一開始的分析法理論逐漸發展為包括多種進路在內的寬泛領域。法理論是一門從內部觀察者的視角出發,通過研究基本法律概念來致力于法律知識的一般化與體系化的關于實在法的規范學科,包括法的理論與法律科學理論兩部分。它對部門法學發揮著體系構造、學說批判和知識篩選功能,構成部門法學之知識和方法的法理。當下中國的法理論研究,要在兼容并蓄的基礎上與部門法學形成良性互動,提升研究的整體自洽性和一般性,加強分析法理論和社會法理論方法間的分工與合作。
關鍵詞:法理論;一般法學說;基本法律概念;科學化;中國化
網絡平臺的公共性及其實現
——以電商平臺的法律規制為視角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網絡平臺是組織生產力的新型主體,在數字經濟時代承擔著維護網絡市場秩序、保障用戶權益的公共職能。網絡平臺對其用戶,特別是對平臺內經營者,具有強大的支配力和影響力,此種平臺權力屬于典型的私權力。網絡平臺行使私權力有助于減少平臺內經營行為的負外部性,彌補政府規制能力的不足,但其私權力也容易遭到濫用。除了要借助市場競爭機制和傳統私法規范約束平臺私權力,還有必要引入公法原理及其價值要求,對平臺私權力進行適度干預。網絡平臺制定和實施規則時,應遵循基本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標準。法院應對平臺濫用私權力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司法審查。立法者應根據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置平臺責任。
關鍵詞:網絡平臺;私權力;平臺責任;數字經濟;合作治理
比例原則的適用范圍與限度
作者:梅揚,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比例原則是對限制公民權利的國家權力的限制,其適用需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比例原則保護的是一種相對權利,審查的是國家權力行使的合理性問題,不可克減的公民權利以及目的正當性不在其適用范圍內。比例原則具有獨特的內涵和價值功能,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在民法、刑法等部門法中普遍適用,理應回歸行政法這一固有領地。為適應國家任務的多樣性,比例原則在關注侵益行政行為的同時,也應當向授益行政行為和互益行政行為的領域拓展,但“最小侵害”的嚴格標準和“法益均衡”的目標追求,決定了其主要用于規制常態意義下的行政權力行使,在緊急狀態中的適用要受到一定限制。
關鍵詞:比例原則;人權保障;法益均衡;緊急狀態
組織體刑事責任論及其應用
作者: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在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單位犯罪及其處罰的情況下,再提倡單位犯罪否定論,意義不大。就單位犯罪研究而言,現在面臨的重大問題是,如何在自然人刑法之下,合理認定刑法第30條、第31條所規定的單位犯罪及其處罰。單位是由人和物復雜結合而成的法律實體,具有自己獨特的制度特征、文化氣質和環境氛圍,這些要素能夠對單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為產生影響。在我國刑法的規定之下,單位犯罪的認定和處罰,首先應考慮單位組成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實施的侵害法益行為或結果,其次必須甄別作為單位“手足”的自然人的行為是否體現單位意思。只有在單位組成人員的行為體現了單位意思時,才能處罰單位自身。在判斷單位意思時,必須依據單位的結構、制度、宗旨,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決定乃至單位的政策等客觀要素進行推定。在單位業務活動中出現違法結果時,應首先考慮成立自然人犯罪,之后再考慮成立單位犯罪。
關鍵詞:單位犯罪;單位意思;組織體刑事責任
專家參與刑事司法的多元功能及其體系化
作者:陳如超,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國家安全學院教授,重慶高校市級刑事科學技術重點實驗室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從1979年刑事訴訟法頒布至今,專家參與我國刑事司法的制度功能變得開放而多元。專家制度功能的多元化,根源于刑事司法的三重邏輯:彌合法律人與專家之間知識鴻溝的“認知邏輯”;落實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權力邏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實現控辯平等的“權利邏輯”。從結構主義與整體主義的視角看,當前,刑事專家制度存在明顯的體系化缺陷,主要表現為專家制度過度權力化、專家制度功能尚未結構化、專家制度不夠規范化。改進刑事專家制度,應當采取體系化路徑:首先,將多元專家參與模式調整為鑒定人與專家輔助人二元專家模式;其次,彰顯專家制度的“權利邏輯”,矯正過度權力化傾向;最后,構建系統化的專家制度,為專家服務刑事司法創造制度條件。
關鍵詞:刑事司法;專家制度;有專門知識的人;鑒定人;專家輔助人
我國刑事上訴制度多元化的建構路徑——以認罪認罰案件為切入點
作者:牟綠葉,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世界主要國家和國際公約為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確立了權利型上訴和裁量型上訴兩種上訴制度。上訴權的本質是要求國家保障被告人獲得上一級法院審查的機會,兩種上訴制度都體現了保障審查機會的核心要求。上訴理由審核制是裁量型上訴的重要特征,它體現了被告人申請權和法院決定權的分離,既能確保被告人有機會獲得上訴救濟,也有助于防止濫行上訴、控制案件數量并維護第一審程序的中心地位。目前,在我國部分認罪認罰案件中,確立裁量型上訴和上訴理由審核制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未來,我國應綜合考慮案件類型、刑罰輕重、認罪與否、一審程序等因素以及二審程序的價值取向和功能預期,探索構建二元或多元上訴結構,在上訴階段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和司法資源優化配置。
關鍵詞:上訴權;上訴理由審核制;認罪認罰;審級制度
“對賭協議”的裁判路徑及政策選擇
——基于PE/VC與公司對賭場景的分析
作者:劉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PE/VC與目標公司對賭的司法裁判要點從合同效力轉入合同可履行性后,需要面對兩個層次的追問:一是以什么樣的實體標準來判斷履行障礙,二是由誰來判斷是否存在履行障礙。華工案和“九民紀要”僅處理了第一個層次的問題,且主要以資本維持原則作為實體判斷標準。然而,我國現行公司法資本維持原則過于粗疏,且缺乏“大分配”概念和底線規制的思路,導致“對賭協議”下的回購只能通過減資的途徑,徒增成本。域外以清償能力標準替代資本維持原則,體現了另一種以債權人利益為導向限制公司資產單向流出至股東的規制思路,但其商業邏輯上的合理性卻無法掩蓋更大的操作成本。就第二層次的判斷主體而言,以美國特拉華州為代表,法官的商業判斷逐漸讓位于公司董事會的商業判斷,卻進一步凸顯了公司、不同類別股東、債權人之間利益沖突的復雜狀態。立法層面的價值判斷與政策選擇將最終決定司法裁判的走向,未來我國公司法的修訂需要回應商業實踐的訴求,同時PE/VC投資者也需要直面投資失敗的風險承擔。
關鍵詞:“對賭協議”;履行障礙;資本維持原則;清償能力限制;司法商業判斷
法人依瑕疵決議所為行為之效力
作者:徐銀波,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內容提要: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無法完全適用民法總則第157條關于法律行為無效之后果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第94條以及“公司法解釋四”第6條設定的善意相對人保護規則,過于簡單和武斷,需區分決議主體、決議內容、瑕疵事由而類型化地認定法人依瑕疵決議所為行為之效力。在法人內部,瑕疵決議溯及無效,但需依裁量駁回制度認定后續決議之效力,并適用法律行為相對無效理念保護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為,決議無效導致行為違法,應依民法總則第153條認定行為效力。決議不成立或被撤銷,則僅在法律設有強制決議規則之前提下方才導致行為欠缺法定要件,從而影響外部行為效力。因不同強制決議規則所欲保護的成員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區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交易行為與組織行為,認定此種情形下外部行為之效力。有別于交易行為的相對性、獨立性,組織行為具有涉他性、持續性之特征,需設立特別的公司組織行為效力訴訟規則,方可解決這一組織法問題。
關鍵詞:瑕疵決議;決議無效;相對無效;增資糾紛
公私法協動視野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理論構成
作者:馮潔語,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德法學研究所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私法與公法的協動。從比較法來看,私法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的作用有兩種解釋路徑:一是依托既有權利(如所有權、健康權等)受侵害,擴張損害概念,從責任范圍層面涵蓋生態利益;二是創設環境權或環境秩序權,從責任成立層面涵蓋生態利益。兩種進路的背后反映了對于公私法關系的不同認識,前者認為公法、私法并行救濟,后者則認為私法救濟優先。我國環境法學說傳統上采第二種進路,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則有采擴張損害概念的整合進路的趨勢。我國目前立法與司法實踐仍存在體系上的齟齬。應當貫徹擴張損害的思路,在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在責任范圍中考慮生態利益。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具體考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的規則。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環境權;損害;恢復原狀
平臺經濟從業者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
作者:婁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為平臺經濟從業者構建社會保險制度,可以為其提供合理的基本生存保障,促進平臺經濟和諧健康發展。引入“類雇員”概念可以為網約工提供類似于勞動者的保障,但是需要結合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通過分項處理勞動福利制度克服勞動關系認定規則較低的可預見性。網約工對平臺企業的經濟從屬性以及基本權利的輻射效力,可以作為這個群體強制參保社會保險以及“拆包”參保各險種的理論依據。工作時長取自我國現行立法,體現了經濟從屬性的程度,可以作為網約工強制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的標準。社會保險各險種對應的基本權利類型有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了作為核心權利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網約工應當強制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通過該制度的無過錯支付設計和商業意外事故險部分地補償工作傷害導致的損失。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不應當作為強制網約工參保的險種,但是應當通過重復保險的基本原理解決網約工以不同身份參保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之后的待遇給付問題。
關鍵詞:平臺經濟從業者;勞動關系;就業關系;社會保險;重復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