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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2019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19-08-08  來源:《法學研究》

目錄

新時代中國法治理論創新發展的六個向度……李林
面向共治格局的法治形態及其展開……杜輝
論民事規訓關系——基于福柯權力理論的一種闡釋……汪志剛
現代監護理念下監護與行為能力關系的重構……彭誠信 李貝
代理公開的例外類型和效果……朱虎
婚姻締結行為的效力瑕疵——兼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的相關規定……李昊 王文娜
工傷認定一般條款的建構路徑……鄭曉珊
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的標準——兼論“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的規范目的……任重
正當防衛法律規則司法重構的經驗研究……趙軍
刑事證據分布理論及其運用……馮俊偉
刑事證據標準與證明標準之異同……熊曉彪

 


 

新時代中國法治理論創新發展的六個向度

內容提要: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創新發展,是新時代法理學和法治理論研究的時代使命和學術責任。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偉大實踐中,推動新時代法治理論創新發展,應當關注和把握六個重要向度,即法治中國的法理向度、政治中國的政理向度、法治體系的時代向度、法治效能的實證向度、法治世界的國際向度、系統法治的綜合向度,由此加快構建新時代具有中國風格、中國氣派、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

關鍵詞:法治理論;依法治國;法治體系;法治實效;國際法治

作者:李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面向共治格局的法治形態及其展開

內容提要:構建政府、市場和社群共治的治理秩序,是法治中國戰略下有關治理結構的重要命題。共治格局將給法治系統帶來新的挑戰,引發法權關系及其法理的結構性調整,挑戰程式主義法治觀的動態適應性,加劇治理的實用主義取向與法治的形式理性之間的緊張關系。為此,有必要塑造與共治格局相匹配的法治形態。面向共治格局的法治形態,在本體論上,需立足于治理結構之更新、機制之整合,強調依法治理與有效治理雙重規范性的統一;在基本架構上,需著眼于開放的規范結構、互嵌的治理組織、交涉平衡的共治程序、面向任務和過程的工具四個維度的建設。面向共治格局的法治形態的展開,應從發展法律體系的融貫性功能、建立法治秩序與治理秩序的新型協調關系、塑造“政府-社會-市場”三強結構、根據治理改革的實踐邏輯確立法律建制重心四個維度加以推動。

關鍵詞:共治秩序;法治形態;依法治理;有效治理

作者:杜輝(重慶大學法學院)

 

論民事規訓關系——基于福柯權力理論的一種闡釋

內容提要:民事規訓關系是一種內含了以紀律的制定與執行作為其主要內容的規訓權力的“非純粹”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包括勞動、教育、住院醫療和親權關系等。它們都具有存在上的穩定性和差序化、定型化的結構,是融人身與財產、支配與請求于一體的兼具功能上的私益性和生命治理性的身份關系。其生成的法理基礎在于形式平等與實質不平等的分層實證化、自由向權威的妥協、法律與紀律的雙重規范與協作。這些關系在形成秩序和生產馴順而有用的生命時,也因其內含的權力的私利性、強制性和擴張性,權力作用的隱秘性、綿密性及其對個體的區別對待而隱含了對權利的潛在威脅,需要法律通過建基于弱者保護原則之上的各種分權制衡策略來更好地實現其調整,以保障被規訓者不墮其自由平等主體之本性。

關鍵詞:規訓權力;紀律;身份;勞動合同;親權;住院醫療合同

作者:汪志剛(江西財經大學)

 

現代監護理念下監護與行為能力關系的重構

內容提要:民法總則繼續將監護理解為行為能力的補正工具,實行兩者之間的全面“掛鉤”。在行為能力采“三分法”的語境下,該“掛鉤”關系使得我國監護制度存在適用范圍過窄、忽視被監護人意思自治、保護內容缺漏等問題,并與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倡導平等、反對歧視、尊重殘疾人意愿偏好的基本精神不合。監護與行為能力的“掛鉤”成因在于對兩者本質的混淆,同時兩者在制度功能、適用對象和時間效力上的部分重合以及“監護”概念的歧義性都加劇了該“掛鉤”現象。現代監護理念指引下的監護制度應兼顧被監護人的利益保護及其意思自治,未來立法應致力于實現監護與行為能力的有限“脫鉤”:一是建立并完善獨立的監護程序,使監護啟動條件與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相分離;二是建立包含自治型、協助型、替代型決策模式的多元監護體系,限縮法定代理權的適用范圍,完善行為能力的類型劃分。

關鍵詞:監護;行為能力;成年監護;未成年監護;殘疾人權利公約

作者:彭誠信(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李貝(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代理公開的例外類型和效果

內容提要:代理人公開代理但未公開被代理人的情形,仍屬于民法總則第162條的適用范圍。合同法第402條規定的代理人未公開代理而相對人知情的情形,是代理公開原則在具體情形中的進一步延伸。區分公開代理和不公開代理的標準并非名義,而是相對人是否知道代理事實,其適用范圍應從意思表示解釋角度嚴格認定。代理人未公開代理而相對人不知情的情形由合同法第403條規定,該條并非效果直接歸屬規范,教義上可采取債權轉讓和債務移轉的解釋構造,具體規則雖有進一步補充完善的余地,但整體上能夠在區分不同類型的風險的基礎上妥當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對人的三方利益,具有價值正當性。

關鍵詞:公開代理;不公開代理;間接代理;介入權;選擇權

作者: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婚姻締結行為的效力瑕疵

——兼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的相關規定

內容提要:婚姻締結行為指的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旨在通過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取得結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婚姻締結行為的調整應與民法總則規定的法律行為體系相協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確立了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二元效力瑕疵體系,這不同于德國民法典創設的面向未來無效的婚姻可廢止制度。從具體的效力瑕疵事由來看,“二審稿”以封閉性規范明確了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以開放模式規定了導致婚姻可撤銷的事由,但仍存在與民法總則進一步協調的空間。在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方面,應刪除“二審稿”第828條第4項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增加通謀虛偽“假結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規定。在導致婚姻可撤銷的事由方面,民法總則有關欺詐、脅迫的規定可適用于婚姻締結行為,應刪除“二審稿”第829條和第830條的重復性規定,而民法總則規定的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不構成婚姻可撤銷事由,需要在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其不予適用。婚姻家庭編還需明確存在形式瑕疵的婚姻亦為可撤銷婚姻。

關鍵詞:婚姻締結行為;效力瑕疵;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作者:李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暨法學院)。王文娜(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院)

 

工傷認定一般條款的建構路徑

內容提要:在工傷認定的范圍與標準上,《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先以傷害與工作之緊密關聯為指引,形成類型化列舉,后輔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作為兜底,形成“列舉+兜底”的典型結構。但該兜底條款因缺少能夠援引的對象而無法適用。最終使該條變為嚴格列舉,時常因遺留漏洞而陷入過寬或過狹之困,亟需借一般條款之開放性、包容性來加以彌補、矯正。此一般條款,仍需以工作關聯性為核心,既可采高度抽象的“大一般條款”模式,以“其他與工作密切相關的事故傷害或疾病”來替代現有兜底條款,同時解決拾遺補缺與整合資源兩大難題;也可暫借《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之動態化解釋,形成要素確定型“小一般條款”。后者在基礎性評價的清晰度以及要素涵蓋的全面性、抽象性上略有不足,可做短期過渡使用。前述兩種一般條款在具體適用時,均需對所有工作關聯要素為整體考量,以其互動及總量平衡為基礎做出判斷。

關鍵詞:工傷認定;一般條款;工作關聯;48小時條款

作者:鄭曉珊(暨南大學法學院)

 

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的標準

——兼論“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的規范目的

內容提要:我國既有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的理論尚難以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標準。通過整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文書可以發現,釋明變更訴訟請求除“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所包含的法律關系性質和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之外,相關釋明實踐還包括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增加請求數額、變更被告以及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釋明,若干裁判文書還向被告釋明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部分裁判文書突破了處分原則的底線,這源于對“訴訟請求”的形式化理解、對二審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的誤讀以及當事人后訴權在司法實踐中被否定的現實。通過將“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變更訴訟請求”理解為變更訴訟標的,將基于相同事實或因情勢變更而產生的變更訴訟請求歸入“非獨立的訴訟請求”,并在裁判文書中加入訴權釋明,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符合處分原則和法官中立原則的要求。“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的規范目的應為有限的糾紛一次性解決,即以當事人的請求范圍及其要件事實主張作為釋明基礎。這不僅能夠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提供統一標準,而且能夠在貫徹處分原則和法官中立原則的前提下實現當事人自我決定和糾紛一次性解決之間的平衡。

關鍵詞:釋明;變更訴訟請求;訴訟標的;處分原則;糾紛一次性解決

作者:任重(清華大學法學院)

 

正當防衛法律規則司法重構的經驗研究

內容提要:回歸模型數據及訪談資料顯示,“人數對比”“侵害工具”“反擊方式”等與防衛相當性、必要性密切關聯,有可能有利于認定成立正當防衛的情節,在司法適用中并無顯著作用;“能回避而未回避”“提前準備防衛工具”等與正當防衛成立要件無必然聯系的情節,對成立正當防衛具有顯著阻卻作用;“誰先動手”這種事關反擊行為合法性的關鍵情節,對認定結果只有極為有限的影響;真正對認定結果有重大影響的因素,是“損害后果”“被害方諒解”。正當防衛司法裁判規則與立法精神的錯位,是一種以限制成立正當防衛為目標的規則重構。警務驅動、控強辯弱的“政法協作型辦案機制”為這種重構提供了動因與操作空間,“政法共同體”成員的防衛觀、犯罪觀為其提供了底層邏輯。

關鍵詞:正當防衛;法律規則的司法重構;經驗研究

作者:趙軍(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刑事證據分布理論及其運用

內容提要:刑事證據法的研究除了對證據排除規則的研究,還應當回到證據問題的原點,即犯罪行為發生后的證據分布問題,這是證據收集、保管、移送、運用等問題的起點。刑事證據分布理論意在闡釋不同罪名之下證據分布不一,同一罪名下證據分布具有一定規律性的現象。刑事證據分布受到法律規定、社會環境、技術發展等內在、外在因素的影響,應當調整內在和外在條件,改善案件中的證據分布狀況,使更多的證據進入刑事訴訟,從而促進理性裁判。刑事裁判文書中對證據種類的記載只是證據分布狀況的一種“映射”,而非證據分布的真正體現,對之不應作僵化理解。刑事證據分布理論有助于促進我國證據法學理論的科學化、精細化,為證據收集指引的相關實踐提供理論參照,促進類罪證據規則的構建,也有助于促進統一證明標準在不同類罪中的多元化實現。

關鍵詞:證據分布;證據收集指引;類罪證據規則;證明標準

作者:馮俊偉(山東大學法學院)

 

刑事證據標準與證明標準之異同

內容提要:證據標準用于對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主要包括對證據能力、要件證據及必要附屬證據的審查判斷;證明標準是對案件事實的綜合評價,主要涉及證據標準的審查,證據證明力強弱、要件事實融貫性證成與否以及案件整體論證強度的評估。證據標準雖屬證明標準評價的第一項內容,但不能因此將二者等同。證據標準與證明標準在具體內容、是否依存于特定訴訟構造、審查判斷主體和評價方式、功能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實質性區別。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統一證據標準是切實可行且必要的。相反,統一證明標準不但違背了其在不同訴訟階段的功能和價值,而且這一統一不可能真正實現。未來,應打破證據標準與證明標準一元化格局,構建二元評價模式。

關鍵詞:證據標準;證明標準;要件證據;統一證據標準

作者:熊曉彪(吉林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責任編輯: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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