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經驗——習近平司法體制改革思想研究
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本輪司法體制改革在中央的領導下取得了積極成效,積累了豐富的改革經驗,如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司法體制改革堅持黨的領導、強調頂層設計,依法進行、于法有據,穩步推進、試點先行,分清矛盾主次、牽住“牛鼻子”等。這些被實踐證明了的司法體制改革經驗,構成了習近平司法體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內容,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習、研究、闡釋習近平同志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思想,對進一步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
追求裁判的社會效果:1983——2012
作者宋亞輝,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德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提要:在最高人民法院描繪的法治藍圖中,追求裁判的社會效果無疑是最具中國特色的司法政策之一。“社會效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紀80年代初司法職能轉型時期提出的概念,其含義隨公共政策的變化而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創造這一彈性概念,旨在構建公共政策的司法轉介機制,借此將黨和國家的公共政策輸送到司法審判過程。貫徹公共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之一,但三十年的政策實踐表明,最高法院的政策表達和下級法院的實踐方法均亟待規范化。政策話語的嚴謹表達固然可減少誤解,卻無法化解裁判方法上的隨意性和去法治化風險。這一問題的解決,必須在方法論上堅持法律教義與政策資源在司法裁判中的“體”“用”格局,確保在法教義體系內進行政策權衡和結果判斷。
我國法治政府建設地區差異的定量分析
作者王敬波,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地方法治政府的建設水平是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的微觀鏡像。通過對地方政府法治水平的全面評估,驗證了區域法治發展不平衡的客觀現實。這種不平衡既表現為東、中、西部之間的法治水平存在差異,也表現為不同區域城市間均衡度不同。通過相關性分析發現,城市的法治政府狀況與GDP、人均收入等經濟指標之間存在正相關,這種相關性在東部和西部表現的更加明顯。中部部分省市的政治推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稀釋了經濟的基礎作用。區域所具有的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化因素縮小了城市間的差異,提高了區域政府法治狀況的趨同度。區域法治水平差距的加大存在影響國家法治平衡和統一的可能性,也會加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區應根據本地區特點探索加快法治進步的著力點。政務公開對于法治相對落后地區可以起到“牽一發動全身” 的倒逼作用。地方政府應當加大公眾參與力度,提高行政決策民主化程度,增強社會對于法治進步的“獲得感”。
地方預算參與的法治進路
作者陳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財稅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內容提要:相對于預算法層面的制度缺失,預算參與在地方的法治化探索中呈現出豐富多元的發展格局,形成了預算決策參與、預算執行參與和預算問責參與三種法治進路。地方在自發進行制度創新方面顯示出能動姿態,提供了完善預算參與法治建構、實現預算治理與預算民主理念的經驗范本及具體途徑。但是,地方預算參與法治進路也面臨因外部制度障礙與自身局限帶來的運行限度。要克服法治改革固有的路徑依賴,擴展地方預算參與的制度經驗,還面臨諸多困境。在發揮地方驅動制度變遷的優勢基礎上,預算法應有針對性地進行自上而下的調整,克服預算參與的制度創新障礙、確立統一的預算參與權利依據并推廣預算問責參與法治化。
案件事實的歸屬論證
作者黃澤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案件事實的歸屬論證是司法裁判說理的靈魂所在。它主要是為了打通事實與法律之間的屏障,解決案件事實能否歸屬于法律規則構成要件之下的說理難題。當前,涵攝模式與等置模式在歸屬論證方面均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陷。可以在汲取它們各自優勢的基礎上,根據可普遍化公理,對歸屬論證模式進行重新建構,確立事實論證與價值論證的遞進式符合模式,以及相應的論述型式論證規范和“事實解釋在先,價值解釋在后” 的法律解釋原理。遞進式符合模式具體表述為:若能夠證明待決案件事實與構成要件指陳的要件事實在事實特征上相符合,則應當把案件事實歸屬在構成要件之下;事實特征無法證明相符合,就應當遞進到對案件事實的價值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規則的價值預設的證明:若符合,便將案件事實歸屬在構成要件之下,反之則不予歸屬。
建設用地國有制的邏輯、挑戰及變革
作者徐鍵,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在計劃經濟和人民公社體制下,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承載了城鄉土地資源的權力性支配職能,以此形成了城鄉二元的建設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人民公社體制消解及計劃經濟體制轉型后,集體所有制的權力性支配取向與國家意志產生了偏離,農村地區亂占濫用耕地的現象愈漸嚴重。在規約土地利用和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社會性管制制度無法快速形成的情況下,權力性支配框架得以延續并得到改造,原本由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分別承載的權力性支配職能被集中于全民所有制,由此確立了建設用地國有制。建設用地國有制的實現依賴于征收,但計劃經濟體制下基于“國家需要”的征收正當化論述,無法容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市場需要”和“個人需要”,產生了征地正當性的疑問。權力性支配的邏輯也與市場邏輯相背離。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應當剝離所有制的權力性支配職能;土地公有的公共職能則應聚焦于居住權的保障和土地收益的分配。
明清時期地權秩序的構造及其啟示
作者汪洋,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明清時期的地權秩序表現為受制于國家政治權力的宏觀地權秩序與鄉土社會原生自發形成的微觀地權秩序的二元結構。民間地權秩序以“業” 為核心概念,以私人契約為工具,分化為永佃、一田二主、典制等多樣態的管業層級以及典賣、活賣、絕賣等一系列交易形態。諸管業層級根據經營收益、流通性、管業年限與稅賦風險等四種影響因子,體現為不同的權利內容與地權價值。諸地權交易類型以當前收益與未來收益兩個維度構建起統一的交易鏈條與理論框架。民間自發的地權分化所催生的復雜地權結構起到了明晰產權與降低交易成本的積極功效,其成因根植于明清社會經濟的變遷之中。明清時期地權秩序呈現出來的抽象和相對性觀念、時間維度上的靈活性特征,不同于大陸法系以絕對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觀念以及“所有權—他物權” 結構,這一觀察對我國農地“三權分置” 改革頗具啟發意義。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類型化視角下的舉證責任
作者陳偉,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是環境法學和侵權法學理論界存在爭論的疑難問題。雖然立法已經明文規定,然而司法實踐中卻常出現直接或間接違背立法的現象。對環境侵權因果關系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認識是導致理論爭論和實踐矛盾的重要原因。在英美法對因果關系所作的一般因果關系與特定因果關系兩分法的基礎上,根據科學認知難度可進一步把一般因果關系分為三種類型:常識型、科學確定型和科學不確定型。只有科學不確定型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才應由被告承擔。根據污染物致害的時空順序,可把特定因果關系分為到達的因果關系和致害的因果關系,而致害的因果關系則可根據證明的需要區分為暴露的因果關系和真實的因果關系。到達的因果關系之舉證責任,根據現行立法與司法解釋應由被告承擔。致害的因果關系中暴露的因果關系之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真實的因果關系之舉證責任則由被告承擔。
故意殺人罪死刑裁量機制的實證研究
作者王越,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實證分析發現,將刑法第48條的有關規定理解為“責任刑情節決定是否判處死刑,預防刑情節決定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的學術觀點與司法實務的死刑裁量實踐不符,基于此提出的死刑司法控制方案的理論基礎和實際功用值得懷疑。現階段故意殺人罪的死刑裁量更可能是一種減法機制:對于有死亡結果的案件,原則上判處死刑,但有足夠從寬情節的,不判處死刑;對于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原則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有足夠從寬情節的,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為實現死刑的司法控制,須將死亡結果作為判處死刑的必要非充分條件,變減法機制為加法機制,建立嚴格的死刑從嚴情節體系和指導性的死刑從寬情節體系;對于有死亡結果的案件,原則上判處死緩,僅對其中有死刑從嚴情節的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無死刑從嚴情節但有死刑從寬情節的案件,不判處死刑;對于同時存在多種量刑情節的案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實證分析和刑罰理論的指導下決定刑罰。
刑事速裁程序試點實效檢驗
——基于12666份速裁案件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作者李本森,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18個城市進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根據對12666份速裁案件裁判文書樣本的分析,雖然速裁案件的審判效率有顯著提高,但審前效率的提高并不顯著;速裁案件量刑在有期徒刑、拘役的裁量上基本保持均衡,但在緩刑的適用上存在犯罪類別之間、試點城市之間的較大偏差;速裁程序試點中雖然建立了值班律師制度,但被告人聘請律師辯護的比例很低。基于上述檢驗結果,未來速裁程序立法要加快案件的審前流程,特別是要在提高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適用率的基礎上,縮短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規范速裁案件量刑指南,避免量刑在區域之間、犯罪類別之間的嚴重偏差;在完善值班律師制度的基礎上,可考慮實現速裁案件的強制性律師辯護,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審判中心論的話語體系分歧及其解決
作者樊傳明,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審判中心主義”是中國學者在進行刑事訴訟制度的比較研究時,提煉出的理論術語;然后以此為參照,對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進行類型化描述,開展相應的對策研究。“以審判為中心”則是在當代中國刑事司法改革實踐的語境中,由改革決策層、執行部門提出的統括性術語;它旨在解決刑事錯案頻發、司法公信力不足等現實問題,是推進嚴格司法的工具性舉措之一。這兩種話語體系都指向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但它們在制度愿景、改革內容、價值定位、推進路徑等方面存在諸多分歧。這些分歧導致理論研究和改革實踐之間發生錯位,使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無法就相應改革議題形成有效互動、共識與合力推進。一個或許可行的解決方案是,讓二者共享建構性的刑事訴訟法教義學立場,競爭性地為刑事訴訟制度演進提供發展動力和解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