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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2017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17-01-19  來源:《法學研究》

 

顧培東   當代中國法治共識的形成及法治再啟蒙(pp.3-23)

楊登峰   行政行為程序瑕疵的指正(pp.24-41)

梁根林   刑法修正:維度、策略、評價與反思(pp.42-65)

黎 宏   受賄犯罪保護法益與刑法第388條的解釋(pp.66-79)

劉思達、王倫剛   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壓力案件決策的實證研究(pp.80-99)

王 遷   廣播組織權的客體———兼析“以信號為基礎的方法”(pp.100-122)

劉承韙   包需求合同的法理與適用(pp.123-139)

李 飛   保險法上如實告知義務之新檢視(pp.140-156)

左海聰、林思思  2016年后反傾銷領域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pp.157-174)

宋 曉   國際私法與民法典的分與合(pp.175-195)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周尚君   黨管政法:黨與政法關系的演進(pp.196-208)

 

 

顧培東   當代中國法治共識的形成及法治再啟蒙

 

內容提要:社會成員法治共識的缺乏,是當代中國法治進程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之一。社會成員在法治問題上的分歧,集中體現于理想主義法治觀與實用主義法治觀的差異。理想主義法治觀可分為樸素的理想主義、偏執的理想主義和理性的理想主義三種類型;實用主義法治觀可分為樸素的實用主義、放縱的實用主義和理性的實用主義三種類型。理想主義法治觀與實用主義法治觀的形成及分歧,與法治知識傳播和交流中的智識屏障直接相關,這些智識屏障造成了社會不同層面對法治本相了解的失真,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法治觀念的差異。為此,應通過法治的再啟蒙,強化全社會對于法治基本知識或法治本相的了解與認同,并以此為基礎,推動全社會法治共識的形成。

關鍵詞:法治觀念 法治共識 法治啟蒙

 

楊登峰   行政行為程序瑕疵的指正

 

內容提要:在我國近年的行政訴訟實踐中,對于行政行為的一些程序瑕疵,法院大量采用指正的方法加以處理。指正作為司法機關解決行政行為程序瑕疵的一種方法,僅于裁判理由中指出程序瑕疵之所在,但不否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行為效力也不產生任何負面影響。目前法院的指正,多以程序瑕疵未影響行政行為實體內容、未侵害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等為前提,沒有劃清指正與輕微程序違法確認之間的界限。本質上,指正是行政行為矯正方法多元化的一種表現,是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審查權限范圍之外對“程序不合理”與“其他行政瑕疵”的積極靈活處理,值得肯定和推廣,但不可將構成違法的程序瑕疵納入指正范圍。

關鍵詞:行政行為 程序瑕疵 指正 確認違法

 

梁根林   刑法修正:維度、策略、評價與反思

 

內容提要:近年來,刑法修正案運用多種修正策略,對刑法進行重大修正,展現出刑法干預早期化、能動化、犯罪圈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向。這一趨向既不意味著法治國自由刑法的訴求已成過眼煙云,也不意味著積極的刑法立法觀在我國就此確立。犯罪圈擴大的立法趨向在總體上具有客觀必然性和實踐合理性,但刑法修正案的某些條款在合目的性、明確性與體系邏輯性方面存在瑕疵;1997 年刑法由“厲而不嚴”向“嚴而不厲”的結構轉型尚未成功,碎片化的刑法修正案立法方式破壞了1997年刑法的外部面相和內部邏輯;1997年刑法已經進入其生命周期的后期,應適時啟動對其的全面修訂,并且超越刑法典單軌立法模式,構建刑法典與行政刑法的雙軌立法模式。

關鍵詞:刑法修正 刑法結構 刑法立法模式 犯罪圈擴大

 

黎 宏   受賄犯罪保護法益與刑法第388條的解釋

 

內容提要:受賄犯罪的保護法益應當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公正性。據此來理解受賄犯罪,則刑法分則第8章所規定的受賄犯罪不再只是“以權換利”,即侵害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犯罪,而是擴展至行為人憑借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即影響力,進行利益交易的“影響力交易”犯罪,所侵害的不僅是行為人本人職務行為的公正性,還包括被其利用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公正性。這種保護法益理解上的轉變,使刑法第388條等在立法上具有了存在的理由。同時,行為人并非親自以權獲利,而是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間接獲利的情況,使第388 條受賄罪的主體具有了“類似教唆犯”的構造,從而使其在認定上具有了不同于刑法第385 條所規定的一般受賄罪的若干特點。

關鍵詞:受賄罪 斡旋受賄 職務行為的公正性 類似教唆犯

 

劉思達、王倫剛  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壓力案件決策的實證研究

 

內容提要:20 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學界對審判委員會的性質和功能一直存在爭議,但對其在外部政治、社會壓力的約束下如何進行司法決策,卻缺乏實證研究。基于某縣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2003—2012 年間的近600 份會議記錄和對法官的訪談,本文詳細描述了審判委員會處理政治、社會壓力案件的決策過程,揭示了其行為邏輯,即將壓力化解或轉化為各方均可接受的判決內容,盡力實現案件合法性與合法律性的統一。審判委員會的司法決策既不關注學界熱議的審判獨立問題,也并非逃避司法責任的“黑洞”,而是一個在政治、社會、法律因素之間“三向考量,協調平衡”的合法化過程。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 司法決策 合法性 合法律性

 

王 遷  廣播組織權的客體——兼析“以信號為基礎的方法”

 

內容提要: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起草《保護廣播組織條約》的過程中,各國都同意對廣播組織權的保護應當采用“以信號為基礎的方法”。但各國立法并沒有真正體現這一方法,其中一些國家采取的“節目保護模式”將“廣播”規定為一類作品,保護的實際上是節目,這將導致嚴重的正當性問題。另一些國家采取的“偽信號保護模式”名義上只保護載有節目的信號,但由于為廣播組織規定了針對節目錄制品的專有權利且規定了至少20年的保護期,其真正保護的仍然是節目。創設廣播組織權的理由,在于防止分流廣播的聽眾或觀眾,從而損害作為節目傳播者而非節目創作者或制作者的廣播組織的利益。只有將載有節目的信號設定為保護客體,才能既保護廣播組織的利益,又不至于造成法律邏輯的混亂、權利歸屬與授權機制的錯位和對公有領域的侵蝕。基于信號的流動性,防止“信號盜竊”的途徑是為廣播組織規定“轉播權”,而非規定以信號中的節目為保護客體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專有權利。由于“轉播權”控制的是同步傳播信號的行為,對保護期的規定并無意義。

關鍵詞:廣播組織權 信號盜竊 以信號為基礎的方法

 

劉承韙   包需求合同的法理與適用

 

內容提要:包需求合同源自商人從事商業實踐的需要,是指買方所有需求都只能由賣方滿足并根據買方需求量來決定合同數量的買賣合同,是開放條款合同的典型。古典合同法對于合同條款有較為嚴格的要求,通常會對數量條款不確定的包需求合同持懷疑態度。但在現代合同法,包需求合同是一種數量條款約定不明但可以通過買方需求加以確定的特殊類型買賣合同。它不論在英美法系、大陸法系還是中國法中都存在合法有效的解釋適用空間。數量條款的開放性為包需求合同當事人帶來交易靈活性、高效率等諸多益處的同時,也使包需求合同產生容易為當事人所濫用的弊端。為興利除弊,需要引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包需求合同履行、解釋、適用、救濟的中心準則,并結合其具體類型、次級規則和個別情境等具體化手段來規范包需求合同的實踐應用。包需求合同的違約救濟需要在區分不同類型包需求合同的基礎上,衡量損害賠償的具體因素,考察實際履行的現實可能性,從而增強包需求合同違約救濟的確定性和操作性。

關鍵詞:包需求合同 合同效力 履行 違約救濟

 

李 飛   保險法上如實告知義務之新檢視

 

內容提要:從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原則與對價平衡原則來檢視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具有重要意義。在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上,應以文字詢問取代書面詢問。在告知義務的范圍方面,現行法采取了有限告知主義;判斷是否為重要事項應采取依保險人各自的風險評估機制決定的主觀標準兼由市場上保險人群體的一般形象決定的客觀標準;投保人的告知內容限于其已知事項。就告知時期而言,應將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的期間限定在投保人為締約的意思表示時。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應依其主觀過錯的不同確定相應的法律效果。投保人因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可以在不行使解除權的前提下,選擇變更保險合同,卻不能撤銷保險合同;投保人因重大過失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雖然可以行使解除權,但應受到單方變更權的限制,同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應以“比例原則”替代“全有或全無原則”;投保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單方變更權也有適用余地。

關鍵詞:保險消費者保護 對價平衡 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合同

 

左海聰、林思思   2016年后反傾銷領域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

 

內容提要:2016 年12 月11 日前后,各方關于期限屆滿后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爭議非常激烈。通過對《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 條進行分析,本文認為期限屆滿后,WTO 成員已無法從《中國入世議定書》獲得使用替代方法的合法性依據,若WTO 成員繼續在反傾銷調查中,堅持對進口自中國的產品采用替代方法確定正常價值,將構成對WTO規則的違反。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與替代方法是兩個既相互區別又有聯系的問題,所謂“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最后期限”的核心并不是非市場經濟地位而是替代方法的終止使用。WTO成員國內法對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規定,僅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條件地影響替代方法的使用。隨著時間期限的屆滿,除非滿足GATT 第6條第1款注釋2 的規定,至少在WTO反傾銷領域,替代方法將終止使用。這意味著在2016 年12 月11 日后,在反傾銷調查中,在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方面,中國應享有同其他締約國一致的WTO 待遇。

關鍵詞:反傾銷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 條 非市場經濟地位 替代方法

 

宋 曉   國際私法與民法典的分與合

 

內容提要:以單邊主義方法為基礎的國際私法與民法或民法典并無實質聯系,但近現代成文國際私法多以多邊主義方法為基礎,與民法或民法典之間存在深層聯系。民法典為成文國際私法提供了法律關系的概念體系,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為構建具體沖突規范提供了正當化依據。部分國家據此將國際私法或置于民法典總則中,或置于民法典分則中,或置于民法典施行法中。但國際私法在諸多方面需要超越民法典體系,而且在價值判斷方面較之民法典更為開放,更易融合外部的憲法、公法和國際法的價值判斷。國際私法作為環繞民法典的民事特別法,是國際私法在法律體系中的最佳位置。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應發展成民商合一的涉外法律適用的單行立法。為了保持國際私法和民法典的有機聯系,不宜制定融法律適用、管轄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于一體的綜合國際私法法典。

關鍵詞:國際私法 民法典 沖突規則

 

周尚君   黨管政法:黨與政法關系的演進

 

內容提要:“黨管政法”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本治理經驗之一。從新中國成立至今,黨與政法的關系一直處于互動調適之中。隨著不同時期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和國家權力配置的調整,黨與政法關系經歷了為鞏固新生政權的“諸權合一”、歸口管理下的“一元分級”、“黨政職能分開”的“一元多層、分工負責”,最終確立了“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法領導體制,“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的十六字原則成為“黨管政法”的根本指針。不同時期的領導體制伴隨著不同的組織機制和運作技術,演進過程中顯現出明顯的目標主義邏輯和連續均衡特征。黨與政法關系的演進邏輯表明,“黨管政法”是通過探索性的組織機制、運作技術在黨政關系、黨法關系和其他關系的均衡互動中實現的。

關鍵詞:政法領導體制 黨管政法 黨與政法關系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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