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1. 國家所有權遁入私法:路徑與實質
張力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摘要:在公共財產法律關系被主要納入民法調整范圍,國家所有權參照私人所有權制度模式創立的條件下,私法技術對公共財產利用法律保障機制中必要公法規制部分的越位與擠占,便利了國家所有權行使過程中部分主體利用物權制度形式,掩蓋其逃避憲法實施義務的行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長期實施的經濟趕超發展模式,對公共財產法的民法調整模式和國家所有權制度的過度依賴,以及對“全民所有”這一憲法規范要求的價值扭曲與效力消解,阻塞了“公有制-全民所有-國家所有權”的憲法實施路徑。
關鍵詞:公共財產 全民所有 國家所有權 遁入私法
刑事法治體系與刑法修正專題
2. 積極刑法立法觀在中國的確立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晚近兩個刑法修正案顯示出刑法規制社會生活的范圍拓展、力度增強,學界對此幾乎一邊倒地予以批判。這些批判基本從消極刑法立法觀出發,其論證以古典理念型刑法思想為支撐,未能有效回應中國當下的社會情勢。在刑法觀念逐步轉向功能主義、刑法與政策考慮緊密關聯的今天,刑法的謙抑性并不反對及時增設一定數量的新罪;刑罰早期化與轉型中國社會的發展存在內在聯系;意欲建設法治國家,就必須將限制、剝奪公民人身權利的處罰事項納入刑事司法的審查范圍。積極刑法立法觀的確立有其社會基礎,也更符合時代精神。與之相匹配,未來中國的刑法立法從技術層面需要考慮進行相當規模的犯罪化,但處罰不能輕易由輕改重;增強立法的問題意識、難題意識和實證支撐,提升不法的直觀性、可感性;對公眾的情緒化呼吁保持足夠的理性與警惕;建立與新設大量輕罪相契合的刑事程序;盡可能降低犯罪的附隨負面效應,使罪犯能夠順利回歸社會。
關鍵詞:刑法修正 古典刑法思想 謙抑性 積極刑法立法觀
3. 刑法體系的合憲性調控——以“李斯特鴻溝”為視角
張翔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國家刑罰權的控制也是憲法學課題,有必要將刑法學理置于憲法教義學的觀察之下。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的區隔(“李斯特鴻溝”)具有憲法意義。刑事政策并非外在于實證法,其應該以憲法為實質來源。刑事政策的憲法化有助于消除刑事政策的模糊性,緩和其對實證法體系的沖擊,補強其批判立法的功能。應該構建具有憲法關聯性、以基本權利為核心的法益概念,使其兼具解釋和批判立法的功能。刑罰制度的政策性調整應當接受比例原則的審查。基于此,有關刑法修正案(九)中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設立、嚴重貪污受賄犯罪可適用終身監禁等爭議問題的刑法學分析,可以得到憲法教義學的補強與回應。可以說,兩個學科共同承擔著對刑法體系的合憲性調控任務。
關鍵詞:罪刑法定 刑事政策 法益的憲法關聯性 合憲性解釋 比例原則
基金項目:本文寫作受到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項目的支持。
4. 善終、兇死與殺人償命善終——中國人死刑觀念的文化闡釋
尚海明 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
摘要:一個民族的死刑觀念與其文化對生死的定義密切相關,中國人的殺人償命觀念建立在中國文化對生命的獨特理解之上。受祖先崇拜的影響,生活于祖蔭之下的傳統中國人追求善終,認為遭遇兇死之人將因無法善終而成為冤死之鬼作祟人間,由此,冤魂難眠意識成為中國民眾追求殺人償命的重要動因。在現代中國,善終與兇死觀念的弱化讓中國人的殺人償命觀念呈現出松弛的趨勢,但冤魂難眠意識仍激勵著部分被害人親屬在命案中尋求以命抵命。同時,即便在死刑和解中,殺人償命作為一種基本準則,也仍然是支配性的公正標準。在大多數民眾仍認可殺人償命的情況下,將死刑廢除或者命案中死刑立即執行判決數量逐年減少作為死刑改革的目標,極有可能因悖離民眾的價值認同而導致法律與社會的斷裂。
關鍵詞: 善終 兇死 殺人償命 死刑觀念 文化闡釋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全面深化改革關系研究”(14ZDC003)的成果。
5.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國語境下的關鍵詞展開
魏曉娜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隨著刑法立法觀日益轉向積極,刑法修正案不斷增加罪名、降低入刑門檻,刑事案件數量持續增長,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速裁程序試點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均以解決上述問題為出發點。從內在邏輯看,對認罪認罰的行為人從寬處理,具有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的依據。從外在價值上說,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適用,均需要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正當化機制,而被告人認罪認罰反過來需要以從寬處理作為動力機制。隨著速裁程序的試點,我國刑事審判已形成“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三級“遞簡”格局。但這一格局存在以下問題:著眼于簡化審判程序的改革無法有效控制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總量;三種程序之間的繁簡分化程度不足;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適用率偏低。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構建有效的審前分流機制,實現對審判案件總量的控制;進一步分化審判程序,引入協商程序,改進速裁程序;引入程序激勵機制。
關鍵詞: 認罪認罰從寬 簡易程序 速裁程序 審前分流
基金項目:本文為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6. 民法典編纂的憲法學透析
林來梵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構想中的民法典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其有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立法依據條款即隱含了一種“政治教義憲法學”式的幽思,并由于中國迄今未能對于憲法和民法的基礎性價值原理究竟應當為何作出深入討論和根本決定,其存在徒具象征意義,更優的替代性或補強性方案是設立合憲性解釋基準條款。民法典也被寄寓了發揮憲法性功能的雄心,但該功能只具有限定性的內容,可理解為一種“準憲法性”的社會建構功能,盡管其不應被刻意夸大,但畢竟有助于憲法國家統合功能的實現,并可奠立憲法秩序的基礎。在民法典中寫入公法性條款可理解為“民法的憲法化”,后者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實際上是憲法與民法之間在規范上對向互化、彼此交融的一種規范現象。
關鍵詞: 民法典編纂 民法的憲法化 合憲性解釋
7. 我國民法典法人基本類型模式選擇
羅昆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法人基本類型模式迄今仍屬于制定民法典的重大爭議問題之一。欲解決此等爭議,須先就民法典法人類型化的方法及其意義、法人基本類型模式選擇的標準等基礎性理論形成清晰認識。為了充分實現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價值承載和制度表達功能,民法典法人制度應采“解析性類型化”方法而非“敘述性類型化”方法,并以邏輯周延性、確定性和實質性區別作為民法典法人基本類型模式選擇的三項標準。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基本類型模式因無法滿足任何一項標準、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基本類型模式因無法滿足確定性和實質性區別標準,均不足采用。經由重新認識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基本類型模式可以滿足全部三項類型選擇標準,但此種類型模式還需以公法人制度、開放性的財團法人制度為支撐方得合理可行。我國民法典法人基本類型模式選擇應舍棄“捐助法人”概念,采用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基本類型模式。
關鍵詞: 法人 營利法人 企業法人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8. 再現型攝影作品之著作權認定
馬一德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摘要:再現型攝影作品是指以精確再現拍攝對象為目的的攝影作品,其獨創性體現為拍攝角度、光線和陰影、曝光、濾鏡使用方式等技術所實現的效果。司法實務所采的以拍攝技術選擇認定再現型攝影作品獨創性的做法應被矯正,而以再現照片本身較再現對象是否表達出更多的信息量為獨創性與否之標準。復制因素對再現型攝影作品的獨創性判定影響較大。對以立體藝術作品為再現對象的照片,在考慮其是否體現了不同于原作的獨創性的同時,需結合復制的競爭性特征考慮是否可賦予其著作權。對于難以體現拍攝者的智力創造的機器自動拍攝的照片應堅持非具獨創性認定,但對能夠體現拍攝者的創造性表達的仍可賦予其可著作權性。當拍攝者對某一時事場景予以再現時,由單純事實信息構成要素的部分或全部簡單排列組合而成的表達形式應包括照片報道在內。通過合并原則的適用以及調高對再現時事類照片獨創性的要求,可以合理界定攝影作品與時事新聞之間的界限。
關鍵詞: 再現型攝影作品 獨創性 異體復制 時事新聞
9. 霧霾應急的中國實踐與環境法理
陳海嵩 中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已經基本形成霧霾應急的規范體系與制度體系,但實踐中仍然存在對健康權保護不足和對財產權、自由權侵害過度的問題。由于霧霾形成機理與傳統權利侵害在結構上存在差異,基于傳統公法學體系的行政緊急權力理論無法對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和制約。以國家環保義務理論為基礎,可以從效果裁量的兩個方面入手,對霧霾應急進行更具針對性的分析。針對目前部分城市的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不符合國家環保義務的內在要求的情況,可以根據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對應急預案中的應急響應條件和應急響應措施進行不同程度的司法審查,通過司法途徑監督、糾正當前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的不當規定。
關鍵詞: 霧霾應急 行政緊急權力 國家環境保護義務
10. 訴訟標的理論的新范式——“相對化”與我國民事審判實務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訴法學界一直嘗試從大陸法系關于訴訟標的的不同學說中擇取其一作為基準,統一且固定不變地適用于訴訟程序各領域,并用以解決訴訟法學上的諸多重大問題。但這種“一體化”或“體系性”研究范式不僅未達到學理上的預設目標,更難以回應實務上多義甚至“無序”的概念使用。受域外理論發展、民訴法規范修改及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等因素的促動,有必要向“相對化”或“指示性”的新研究范式轉換。在此前提下,應當對實務上訴訟標的的使用方法及其在具體程序場景中的含義進行整理與辨析,并圍繞相關民訴法規范條文展開解釋論作業,建構一種可為理論界與實務界所用的、用以限制裁量權濫用的“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框架。
關鍵詞: 訴訟標的 訴訟系屬 重復起訴 一事不再理
11. “祖制”的法律解讀
朱勇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
摘要:中國古代在國家治理與社會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訓為內容的“祖制”發揮著重要作用。祖制作為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其調整范圍涉及國家權力的分配與制衡、朝廷運行機制、重大事件決策、重要職官任免、朝貢外交等。祖制主要通過由皇帝主持的“祖制駁議”機制來實施。在規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詔令、上諭等先例、慣例的方式存在,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開化的法律神秘主義特征。祖制初步具備國家根本法的性質,其與普通律令既有分工,又有銜接,共同構成中國古代完整的法律體系:“祖制—律令”體系。祖制的存在,適應中國古代尊祖孝親的宗法傳統,彌補了因皇位世襲導致國家治理制度的重大不足,同時,也對律令體系的完善產生消極影響。
關鍵詞: 祖制 祖制—律令體系 祖制駁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