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治理體系的完善與民法典的時代精神
石佳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民法典的編纂是當代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治理體系的完善要求未來的中國民法典具備鮮明的時代特征,回應時代的需求。這些時代精神表現為:自由主義要求民事立法中嚴格限制公權力的介入,方法論個人主義要求進一步強化對個人民事權利尤其是個人所有權的保護,人文主義則表現為私法關系中對憲法基本權利給予保護,開放性表現為民法典對其他法律淵源的開放與包容,生態(tài)主義則要求民法典在物權法、侵權法等規(guī)則設計中給予環(huán)境保護以更重要的考慮。中國民法的法典化與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之間存在著辯證性的互動關系:前者是后者的重要組成,有力地促成后者的實現,而后者則為前者規(guī)定了框架與前景,由此對前者提出了要求與目標。
關鍵詞:治理 民法典 自由主義 人文主義 開放性 生態(tài)主義
2.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連接與統合——從民事訴訟法視角看民法典的編纂
張衛(wèi)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民法典的編纂作為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不僅涉及實體法內容,也將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民法典的編纂必須注意民事訴訟法的發(fā)展、完善過程,不能將陳舊的、即將過時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范納入民法典之中。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也需要關注與民事訴訟法的對接、協調與統合,并從民事訴訟法發(fā)展、完善的角度思考民法典的相應規(guī)制,以便引導和支持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應當統一全盤考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統一問題,避免二者在制定和修改過程中出現彼此不予關照、不予統一的封閉現象。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在程序規(guī)范方面存在分工,原則上相對特殊的、具體的程序性規(guī)范應考慮規(guī)定在實體法中,而相對一般的、抽象的程序規(guī)范則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中。
關鍵詞:民法典 民事訴訟法 請求權 訴權 訴訟時效 強制執(zhí)行
3.憲法上的尊嚴理論及其體系化
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尊嚴是當代世界各國憲法文本及實踐中的核心概念,然而在理論體系上,它也面臨實證化程度不一、概念模糊和價值沖突等挑戰(zhàn)。完成尊嚴理論自身的體系化是應對這些挑戰(zhàn)的關鍵。尊嚴來自人反思、評價進而選擇自己生活的基本屬性,由此可以發(fā)掘尊嚴概念的最基本含義。盡管由于憲法實踐及其環(huán)境的差異,各國將尊嚴實證化的程度不同,仍然可以“憲法保護尊嚴的方式”為標準將之提煉為尊嚴理論的形式體系,并從其核心意義出發(fā)建構一個融貫的內容體系。這樣一個抽象的雙重體系,需要通過憲法解釋實現保障范圍具體化與價值判斷理性化兩個核心目標。中國憲法上的尊嚴條款,在形式上體現為“內部統攝與外部相互構成的規(guī)范地位”,規(guī)范含義上則體現為一種對君子人格的追求與國家倫理的擬人化塑造。
關鍵詞:人的尊嚴 尊嚴形式體系 尊嚴內容體系 憲法尊嚴條款
4.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構建
王克穩(wěn)(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相比,構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所面臨的問題要復雜得多,阻力也大得多。現行集體土地征收是為實現和保障國家對建設用地的壟斷建立起來的。要縮小征地范圍,將征地限縮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內,必須首先打破“先征收、再出讓”的國家壟斷建設用地的供地模式,建立公益性建設用地與經營性建設用地相分離的建設用地供應制度。現行的集體土地征收以集體土地公有為邏輯起點,以國家利益至上為中心,以公權力為主導,制度設計上反映了公權的至上與私權的虛化。要平衡土地征收中的公益與私益,必須打破失衡的公權與私權配置機制,明確被征收人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基本權利,并為權利的行使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濟與保障。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 公益性建設用地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5.鄉(xiāng)村司法與國家治理——以鄉(xiāng)村微觀權力的整合為線索
鄭智航(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改革開放以后,國家行政權力上收,農業(yè)稅取消,中國鄉(xiāng)村社會出現了“鄉(xiāng)政”與“村治”的矛盾與沖突。這直接削弱了國家對鄉(xiāng)村社會的動員和管理能力。鄉(xiāng)村司法既受國家權力影響,又受傳統鄉(xiāng)村宗族關系、習俗和秩序回潮所形成的多元微觀權力文化網絡的影響。基層法院承擔著國家權威向鄉(xiāng)村社會滲透、重塑國家權威基礎和馴服鄉(xiāng)村微觀權力形態(tài)等政治任務。鄉(xiāng)村司法不可能像法治論所主張的那樣,建立在法律與政治完全分離的基礎上,也不可能像治理論所主張的那樣,完全建立在“地方性知識”的基礎上。正確處理意識形態(tài)和鄉(xiāng)村司法之間的關系,提升鄉(xiāng)村司法的技術治理水平,并以此為基礎整合鄉(xiāng)村微觀權力,是鄉(xiāng)村司法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關鍵詞:鄉(xiāng)村司法 國家治理 國家權力下沉 鄉(xiāng)村微觀權力
6.買賣合同之規(guī)定準用于其他有償合同
易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合同法第174條具有明顯的特質與重要的功能。在規(guī)范性質上,該條為不完全法條與準用性法條,其實質是類推適用;該條表明立法者明確承認法律漏洞的存在,并明確授予民事法官寬泛的司法造法的權力。從文義上看,得參照買賣合同規(guī)定的主體應為民事法官;該條中隱含的規(guī)范模態(tài)詞為“應該”;該條所言參照包括全部參照(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參照)與部分參照(構成要件或法律后果參照)兩種類型。就被參照的規(guī)范而言,該條所言“買賣合同”的外延應為實質意義上的買賣合同規(guī)定。就擬處理的合同糾紛而言,該條所言“其他有償合同”是一個開放的范疇,一些兼有有償無償性的中間型態(tài)能否為該條所涵蓋不無疑義。我國司法實踐中涌現了相當數量的適用第174條的案例,但法院的說理太過簡單。第174條適用中最為核心與關鍵的工作是類似性的認定,而合同性質當屬類似性判斷中最重要的因素。某有償合同是一時性合同還是繼續(xù)性合同,是財產性合同還是勞務性合同,是移轉財產所有權合同還是移轉財產使用權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是有名合同還是無名合同等,都會對該條的適用即該有償合同得否參照買賣合同規(guī)定產生決定性影響。在類似性判斷中,尤應避免不合事宜地等量齊觀。
關鍵詞:參照 類推適用 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 準用
7.財政補助社會保險的法學透析:以二元分立為視角
熊偉、張榮芳(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社會保險與政府財政是兩套不同的體系。社會保險奉行精算平衡,其收入來自參保人的繳費,根據開支大小決定繳費水平,且支出標準受法律保障。除支持制度正常運行、防范系統性風險外,財政一般無須介入社會保險。然而,對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制度轉換成本,社會保險基金負擔后,應有權要求政府補償。社會保險基金應政府要求實施社會政策的成本,政府也有義務償還。我國財政每年安排巨資補助社會保險,主要就是基于上述兩類原因。社會保險法不問緣由,對社會保險基金支付不足的,一律要求政府補助,將政府的財政責任無限放大;預算法修改后,社會保險基金被納入政府預算,社會保險與政府財政的界限進一步模糊。為推進社會保險的持續(xù)發(fā)展,厘清和規(guī)范政府的財政職能,有必要將社會保險基金從政府預算中剔除,同時明確界定政府補助社會保險的標準和程序,保持社會保險在主體資格、收支標準、財產管理、責任承擔方面的獨立性。
關鍵詞:社會保險 財政預算 政府補助 制度擔保人責任 精算平衡
8.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qū)分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法律后果存在明顯區(qū)別,對二者必須進行嚴格區(qū)分。不借助具體案件事實的聯結,僅通過對構成要件的解釋,就能夠肯定兩個法條之間存在包容或交叉關系,是法條競合的形式標準。實質標準之一是法益的同一性,即一個行為侵害了兩個以上犯罪的保護法益時,就不可能是法條競合,而只能認定為想象競合。實質標準之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即在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法條,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就能夠充分、全面評價行為的所有不法內容時,兩個法條才可能是法條競合;倘若適用任何一個法條都不能充分、全面評價行為的不法內容,即使符合形式標準與法益的同一性標準,也只能認定為想象競合。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qū)分并不是固定不變的。
關鍵詞:法條競合 想象競合 法益的同一性 不法的包容性
9.援引法定刑的刑法解釋——以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為例
孫謙(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內容提要:刑法分則對某些性質相近、危害程度相當的犯罪,采用了援引法定刑的立法技術。由于有的法條罪狀表述特殊,實務中容易產生分歧。這突出地表現在刑法第180條第4款援引同條第1款的法定刑時,是全部援引還是部分援引的爭議。這一爭議影響了地方檢察院、法院在類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案件的處理上,對法律適用的理解。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為例,圍繞刑法第180條第1款、第4款的規(guī)定,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等方法,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對援引法定刑問題進行探討,可得出刑法第180條第4款對同條第1款法定刑的援引,是全部援引而非部分援引的結論。另外,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僅適用于案件事實存疑的場合,法官解釋刑法時只需得出正確的解釋結論而非有利于被告的結論。在馬樂案的處理上堅持抗訴和上述刑法解釋立場,對于統一法律適用和法治發(fā)展都有積極意義。
關鍵詞:援引法定刑 刑法解釋 存疑時有利于被告 罪刑相適應 馬樂案
10.醉酒型危險駕駛罪量刑影響因素實證研究
文姬(湖南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內容提要:通過對已有研究進行比較,指出醉酒型危險駕駛罪量刑問題實證研究的回歸模型構建中存在的啞變量設置以及標準化系數計算等問題;總結出在利用回歸模型作為量刑模型預測刑罰量時,必須有較高的決定系數,在利用回歸模型分析量刑影響因素的相對重要性、計算基準刑時,則不需要有較高的決定系數。在計算基準刑時,拘役判決的基準事實不僅包括血液酒精含量等因素,還應當包括量刑影響因素的參照水平;罰金判決的基準事實則不必然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但可能包括行為人的經濟狀況。通過對全國2912份醉酒型危險駕駛罪判決書的研究,分析出影響拘役天數、罰金數額、緩刑情況的顯著因素,并排列出相對重要性順序;總結出拘役判決的基準事實為血液酒精含量,并據此計算出基準刑,即基準事實所對應的拘役天數回歸模型的預測值;分析出罰金判決的基準事實包括血液酒精含量和車型,并據此計算出基準刑;指出緩刑判決的規(guī)范化標準同時包括血液酒精含量和認罪態(tài)度,并據此計算出參照標準。
關鍵詞:醉酒型危險駕駛罪 量刑影響因素 基準刑
11.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與邏輯
陳如超(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政法部門分散管理的司法鑒定體制,曾在“文革”結束后的較長時間內具有相對的合理性。但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隨著司法制度與庭審方式的改革,以及過度分散管理所造成的種種弊端,最終促使國家在2005年啟動了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原則上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統一管理。然而,政法部門的權力糾葛和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社會鑒定機構、鑒定人所遭遇的重重困境,削弱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所意欲形塑的統一管理預期。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改革目標。為實現該目標,國家應注重在法律、法規(guī)、技術等層面實現規(guī)范性統一,然后,在操作層面合理平衡統一管理與部門管理的權限,并充分發(fā)揮司法鑒定行業(yè)管理的作用。
關鍵詞:司法鑒定 鑒定管理體制 鑒定機構 鑒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