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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2015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15-12-30  來源:《法學研究》  作者:佚名

1.憲法教義學反思:一個社會系統理論的視角

李忠夏 山東大學法學院

中文摘要:在中國社會面臨轉型的時期,憲法教義學需回答如何回應社會轉型的問題,以及如何在憲法教義學的體系內進行價值判斷的問題。傳統法教義學的目的在于通過概念建構和邏輯方法實現法學的科學性,凱爾森將之限定在法規范的認知體系上,而將價值判斷視為法政治。隨著時代的變遷,法教義學出現了知識上的轉向,被凱爾森視為法政治的價值判斷領域擴展成為法教義學的任務之一。在社會功能分化背景下,憲法也承載了雙重功能:抵御政治、經濟等系統的直接侵入,將系統外的價值引入法律系統并輻射至整個法律領域。由此,憲法教義學需要實現從確定性向可能性的轉變,需要整合安定性與后果考量,通過引入憲法變遷理論,建立“憲法變遷—確定規范可能性的邊界—作出憲法決定”的工作流程。

關鍵詞:法教義學 憲法教義學 社科法學 憲法學方法論

2.多元一統的政治憲法結構——政治憲法學理論基礎的反思與重建

張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中文摘要:有政治憲法學者以盧梭的政治體平衡公式作為理論基石,但其理論建構并未能充分涵蓋國家治理的開放性和復雜性。同樣以盧梭的政治體公式為基礎,可以提煉出政黨執政權和政府執政權兩種模式,進而將市民社會納為結構要素。然而,一旦納入多元社會,政治體就有了分化與解構的趨勢,若要做到多元一統,還需要全面思考政治體成員的主權地位和法律地位。對應公民的四種主權地位,在代議制度外,政治體還應在主權者和公民之間,建立其他可以直接溝通二者的制度。據此,多元一統、收放自如的政治憲法結構才是政治憲法學的基本任務和理論基礎。

關鍵詞:政治憲法學 政治體公式 執政權 市民社會 國家治理

3.法治評估模式辨異

錢弘道 浙江大學法學院;杜維超 浙江大學法學院

中文摘要:法治評估對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大作用,但當前我國理論界對法治評估體系的一元化構想并不完備,忽視了我國法治評估實踐中兩種話語模式的分化。兩種法治評估類型的理論基點,分別是以治理功能為核心的實驗主義治理理論和以管理功能為核心的公共行政管理理論。兩種評估模式在方法、目標、主體和后果上均存在著結構性的差異。必須嚴格區分兩種評估模式,通過區隔和整合方法,建立二階性、一體化的法治評估體系,以實現法治評估效果的最佳化。

關鍵詞: 法治評估 法治指數 國家治理 行政管理 法治評估模式

4.民法典總則編“法律行為”一章學者建議稿的編寫說明

孫憲忠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中文摘要:民法典總則編之中,法律行為制度的設計,不論是體系結構還是具體條文的編寫,都對民法整體功能具有核心價值。法律行為得以建立的法思想淵源,是人文主義革命以來得以確立的民事主體對于自己權利義務甚至法律責任的選擇權和決定權。按照這種法思想確立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確定法律行為整體結構和具體制度上發揮決定性作用。我國現有立法在法律行為理論的接受方面的主要不足,恰恰在于未能全面地接受法律行為制度的法思想基礎,因而在現行立法的制度體系和條文設計中未能全面貫徹法律行為理論。現行立法在行為主體的類型劃分方面存在不足。現行立法在貫徹作為民法基本權利類型的支配權和請求權的劃分方面,只承認請求權的法律行為根據,而不承認支配權的法律行為根據,在關于現代人事關系、人身關系方面,未能接受法律行為作為根據。這些缺陷應當在編纂民法典總則編時予以彌補。

關鍵詞:民法典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 意思自治 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

5.轉基因作物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請求權

闕占文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中文摘要:轉基因作物對其他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分為處于實驗階段的轉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和已經許可上市的轉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實驗階段,轉基因作物尚處于風險交流和風險評估階段,具有高度危險性;已經許可上市的轉基因作物雖不排除風險,但危險性較低。于實驗階段發生的基因污染,應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高度危險責任。基因污染一般發生于相鄰土地間,侵害了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財產權,已經許可上市的轉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應適用物權法第90條之不可量物侵害。基因污染對土地、作物造成有形損害后發生的損失,不屬于純粹經濟損失。基因污染導致非轉基因作物無法以非轉基因產品標識投入市場或者只能以轉基因產品標識投入市場,且并非當地慣行做法和不可防范時,受害者沒有容忍義務,可以行使妨害防止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鍵詞: 基因污染 危險責任 不可量物侵害 容忍義務 純粹經濟損失

6.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中“懲罰性賠償”之非懲罰性

蔣舸 清華大學法學院

中文摘要:著作權法與專利法應引入加重賠償,但不應追求懲罰目的,“懲罰性賠償”的術語在創新規則體系中有誤導性。創新領域的救濟以最佳預防為上限,而懲罰的本質是獨立于預防目的的責難,二者無法兼容。創新具有連續性,在后創新常常無法繞開在前創新的產權瓶頸,因此合理的創新規則不能只保護在先創新者,還需激勵在后創新者。同時,集體理性選擇了模糊的智力成果產權邊界,從而給在后創新帶來巨大的侵權風險,這要求救濟不僅要避免補償不足、預防不力,還要警惕預防過度。在著作權與專利法領域,加重賠償的主要目的是實現個案中的完全補償,特殊情況下也可追求宏觀層面的最佳預防,但不應超出預防之需追求非功利的懲罰效果。加重賠償之“非懲罰性”能夠緩解其與填平原則的沖突,有助于降低主觀要件給損害賠償帶來的不確定性。加重的幅度應與后來者利用在先智力成果的創新程度相關,而與侵權人的支付能力無關。如有可能,法官應在衡量其他救濟手段威懾效果的前提下,確定損害賠償所追求的最佳預防。

關鍵詞: 著作權法 專利法 懲罰性賠償 加重賠償 創新

7.間接正犯概念之否定——單一正犯體系的視角

劉明祥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中文摘要:“間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學為彌補限制的正犯概念與極端從屬性說所帶來的處罰漏洞,而不得不提出的“補救概念”。盡管間接正犯的正犯性無法得到合理論證,承認間接正犯概念會產生許多弊病,甚至會動搖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區分制犯罪參與體系的根基,因而早就有學者從不同立場提出了取消間接正犯概念的觀點,但由于間接正犯概念具有彌補區分制缺陷的功能,所以,在采取區分制的德、日,還不得不保留這一概念。我國刑法在犯罪參與體系的問題上,采取不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單一正犯體系,因此并無間接正犯概念賴以依存的法律基礎;在我國,采用間接正犯概念不僅不能合理解決相關問題,而且在處理有關案件時存在明顯的弊病;在不采用間接正犯概念的同時,運用單一正犯體系,反而能更好地解決相關問題,還有操作更為簡便、易于司法人員掌握執行的優點。

關鍵詞:間接正犯 犯罪參與體系 區分制 單一正犯體系 教唆犯

8.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引入及限定性適用

錢葉六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中文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論不僅具有對實定法相關規范(法定的責任減免事由)的解釋功能,在特定場合下,還能為超法規的期待可能性事由(超法規的責任減免事由)的具體適用提供理論根據。區分違法要件和責任要件的階層式犯罪構成體系在我國刑法學中的確立和發展,為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引入及其應用排除了體系上的障礙。基于刑法安定性的要求,應嚴格限定超法規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的適用條件,合理劃定其適用范圍。實踐中,可以考慮適用超法規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的情形,主要限于犧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的緊急避險、安樂死、執行上級的違法命令、本犯單純妨害作證、近親屬妨害司法、單純脫逃、婦女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殺夫、迫于生活困難而出賣子女以及婦女因生活所迫而重婚等一些特殊的案件。

關鍵詞:期待可能性 階層式犯罪構成體系 責任減免事由 超法規的期待可能性事由

9.中國刑事印證理論批判

周洪波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中文摘要:近年來有不少學者圍繞“印證”來研究我國的刑事證明方法模式,這些研究造成的突出理論印象是:“印證”這一概念工具,在實證上能夠較為具體地呈現中國特色刑事證明方法的類型特征;在規范上也能作為事實認定的具體判斷標準發揮作用,盡管還應適當借鑒西方的自由心證方法。這導致“印證”一詞在刑事司法實務中日益流行,且有泛濫之勢。需要注意的是,有關研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對印證的理解不合常識且較為駁雜,無法清晰標識我國刑事證明方法的模式特征;對證明方法模式的歸因解釋難以成立;未能澄清對證明方法的應有規范立場,因而無力促成現實的合理化變革。因此,學界仍需尋找替代性的模式理論來說明我國刑事證明方法所面臨的轉型問題。

關鍵詞: 刑事證明方法模式 印證 自由心證

10.偵查訊問錄音錄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發展路徑

董坤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

中文摘要:從歷史沿革和立法意圖看,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設偵查訊問錄音錄像制度的目的在于規范偵查訊問行為,防止刑訊逼供;證明訊問過程的合法性;客觀記錄審訊內容,保障訊問筆錄的公信力和確定力,防止翻供。基于決定主體的不同以及錄音錄像口供功能的有無,不同國家和地區訊問錄音錄像的制度模式可以分為權利保障型和權力主導型。權利保障模式更加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自由和自主選擇錄音錄像的權利,在此模式下,被訊問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肖像權、隱私權等得到充分保障,錄音錄像具有口供功能。權力主導模式以規制偵查訊問行為為目標,賦予偵查訊問方錄音錄像的決定權,犯罪嫌疑人一旦放棄沉默往往會被強制錄音錄像,其供述自由和肖像權、隱私權等權益面臨被侵害的風險,錄音錄像的口供功能被弱化。因親緣于權力主導模式,加之我國的偵查訊問環境,我國訊問錄音錄像的口供功能難以發揮,所以有必要向權利保障模式轉型,實現其功能的多元化。

關鍵詞:偵查訊問錄音錄像 權利保障模式 權力主導模式

11.“直訴”源流通說辨正

王捷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中文摘要:“直訴”一詞系近代以來的法史學研究術語。目前,“直訴”源流之通說認為,“直訴”源于西周的“路鼓”、“肺石”,成型于南北朝的登聞鼓制。通過考辨可知,《周禮》所載“路鼓”與“肺石”、秦漢至南北朝以前的上書、登聞鼓,均非司法意義上的“直訴”,通說關于“直訴”源流的認識不確。此通說形成的原因在于:《周禮》立于官學后,時人多奉《周禮》為理想制度,將“登聞鼓”、“八議”等制比附《周禮》,出現了“法律《周禮》化”,歷代注家也層累地將“《周禮》化”的各種制度源頭定為西周。但是,考諸傳世文獻并驗之以出土法律文獻可見,西周至春秋時期尚無明確的審級制度,自然就沒有超越審級的“直訴”存在。當時的訴訟或均可視為單級審理的“直訴”。包山楚司法簡的記載說明,在戰國以降逐步確立多級審制的情形下,超越審級的“直訴”在當時已經出現。

關鍵詞:直訴 審級 周禮 楚簡

12.法律選擇協議效力的法律適用辯釋

沈涓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中文摘要:意思自治原則下,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合意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意思自治的實現,但現有研究較少涉及這一問題。目前國際私法學界存在當事人選法協議效力適用當事人所選之法和適用法院地法兩種主張的分歧。適用當事人所選之法確定選法協議效力的主張和規定存在邏輯矛盾等諸多弱點,特別是存在合同之外領域無法采行的重大缺陷。選法協議的內容是法律選擇規則,確定選法協議效力是法律選擇規則的適用過程。意思自治原則體系既包括賦予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權利,也包括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條件。合同領域之外的法律關系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選法協議效力存在更大不合理性。適用法院地法確定選法協議效力才是更合理、更可行的方法。

關鍵詞:法律選擇協議 法律適用 意思自治原則 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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