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官責任制度的三種模式
陳瑞華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國的法官責任制度逐漸形成了三種模式。其中,結果責任模式發端于錯案責任追究制,后被納入違法審判責任制,如今則被視為防范冤假錯案的重要制度保證。程序責任模式濫觴于違法審判責任制,如今則成為法院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對法官確定獎懲措施的主要依據。隨著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推進,法學界發出了尊重司法規律、重構法官責任制度的呼聲,一種主要針對法官違背職業倫理行為來構建法官責任的新模式——職業倫理責任模式,逐漸出現在各種司法改革的方案之中。上述三種模式都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產物,都有各自得以存在的制度空間,也都有相應的局限性和實施障礙。通過總結我國法官責任制度的發展經驗,可以為未來法官責任制度模式的選擇確立一些基本準則。
【關鍵詞】 法官責任制度; 結果責任; 程序責任; 辦案責任; 職業倫理責任;
【基金】 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資助研究成果
2. 省級統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審思——基于實證考察的分析
左衛民 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 對于地方法院法官的任用,實踐中已經發展出一套獨特的機制:絕大部分法官任用的實質性決策權主要由法院內部及本級黨組掌握,法院外部的權力主體及上級法院僅參與法院領導的任用;任用標準表現為以職業化為主,兼顧領導管理能力;任用程序上則形成多元化、有限競爭的選任格局。從效果層面分析,這套機制具有相當的經濟性,通常能夠選拔出具有一定業務能力和領導管理能力的法官及法院領導,但其存在的問題也較為明顯。這套機制的形成主要與中國整體的干部任用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建設、改革的進程有關。整體上看,目前著手推進的省級統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的改革,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以往地方法院法官、院長任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主義”甚至“山頭主義”、“保護主義”等問題,但也可能存在信息收集能力較差、任用成本過高等不足。“有限集中,分層授權”是既可解決上述問題,又能兼顧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機制改革基本出發點的有效改革方略。
【關鍵詞】 地方法院; 法官任用; 省級統管;
【基金】 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3. 四級兩審制的發生和演化
劉忠 上海同濟大學法學院
【摘要】 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是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這一改革舉措可能意味著我國法院層級或審級變化的新動向。從建國以來的歷史經驗看,法院層級和審級變化并非彼此孤立,且都從屬于國家政治形態設計。1954年中共中央取消大區分院,促動了法院審級由三審制改為兩審制。兩審制帶來的法院功能和案負變化,導致中級人民法院層級的設立。為了保障四級兩審制平滑運作,民事調解制度擴大,基層法院派出法庭普遍設立。這一法院層級和審級制度的設立,契合了擴大省級地方權力的政治目標。1983年以來“地改市”運動、民事調解制度的萎縮以及撤銷部分派出法庭,使得四級兩審制的基礎發生松動,法院層級和審級方面的新變化由此產生。
【關鍵詞】 審判體制改革; 四級兩審制; 司法與政治;
4.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憲法地位的規范分析
王建學 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 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均由憲法規范直接創設并具有憲法機關地位,這在比較法中是個特例。作為憲法設定的“國家的審判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機關,它與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構成了行使審判權的整體,而不像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那樣在縱向上劃分各自的事權。憲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劃分的原則,即“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主要是針對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要求,并不適用于人民法院。審判權一體性是基本原則,而審判組織地方性只是具體制度,二者之間的沖突應當也只能通過限縮后者得到解決。
【關鍵詞】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地方性; 審判權一體性; 司法改革;
【基金】 筆者主持的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課題“憲法的政治實施機制研究”(13SFB2009)的階段性成果。
5. 檢察人員對分類管理改革的立場——以問卷調查為基礎
程金華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摘要】 對全國7省市13家中基層檢察院1748位檢察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受訪者對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所面臨的現存問題和改革必要性有較高的共識度,但在具體的改革舉措上,不同崗位的受訪者的改革立場存在明顯差異。從數據分析結論看,今后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操作方面,應當注重司法系統內外的聯動性,把拓寬黨政部門對司法部門的人財物支持作為分類管理改革的根本來抓,而把員額制的“入額”問題放在改革的技術層面來操作。在改革方法論方面,司法改革項層決策者要通過科學的問卷調查等實證分析方法,來系統了解司法人員針對改革諸多事項的具體態度與不同看法,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利益相關者動員,以達到凝聚改革共識的效果。
【關鍵詞】 司法改革; 司法人員分類管理; 利益相關者; 實證研究;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批準號11CFX004);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批準號10YJA820006);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學科建設計劃”的資助。
6.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魏曉娜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觸及了中國刑事訴訟結構中一個由來已久的癥結。“以審判為中心”觀念的缺失,造成了同一審級訴訟流程中審判的“離心化”和實際上的“偵查中心主義”,進而導致垂直審級結構中第一審的“失重”,在實踐中引發了較為嚴重的后果和特殊的政治風險。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應當在兩個方向上著手:在水平方向上,首先應當在宏觀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關系上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其中的關鍵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響,同時為“審判中心主義”發掘更大的制度空間;其次在審判階段應當做到“以庭審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保護被告方的對質權;法院判決的權威性來自公正的庭審,法院自身也不能脫離庭審來進行事實認定。在縱向的審級結構上,在打造堅實的第一審的基礎上,確立第一審在事實認定方面的權威地位,同時合理界定和調整第二審和死刑復核程序的功能,確保第一審在整個刑事程序體系中居于“重心”地位。
【關鍵詞】 訴訟階段; 以審判為中心; 偵查案卷; 以庭審為中心; 對質權;
【基金】 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7. 中國憲法上國家所有的規范含義
程雪陽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摘要】 中國現行憲法中的“國家所有”一詞,不僅是經濟學上的一種所有制,也是法學上的一種所有權。在法律地位、權能構造和權利外觀上,國家所有權在憲法上和民法上并不存在差異。但在功能上,基于憲法第9條第1款關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規定,國家所有權確實有特殊性,它不能為國家或政府的“私利”存在,而必須“為公民自由和自主發展提供物質和組織保障”。憲法第9條第1款和第10條第1、2款,賦予國家獲得特定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資格。具體的自然資源是否屬于國家所有,依賴于法律對憲法上述條款的具體化和立法形成,在法律沒有完成這項工作之前,特定自然資源屬于沒有進入物權法/財產法秩序的社會共有物,不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對于這種共有物,國家可以基于主權以及由主權衍生的行政管理權來設定開發和使用規則,但不能作為所有權人獲得相關財產性收益。
【關鍵詞】 自然資源; 國家所有; 所有權理論; 憲法解釋;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提高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立法研究”(13AFX006)、“中國地權制度的變革與反思”(14FFX010);教育部特別委托項目“澳門土地批給制度問題研究”(JBF201407)的資助。
8. 疫學因果關系及其證明
陳偉 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侵權法有關因果關系的一般理論有助于從總體上理解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性質與特征,卻很難將其直接適用于對特定侵權類型的因果關系判斷。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對司法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特定類型的環境侵權因果關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卻未受到我國理論界的重視。將疫學型環境侵權的因果關系分為一般因與特定因,不但可以從理論上更為清晰地界定此類侵權因果關系的特征,還可以為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提供參考框架。證明一般因存在與否的關鍵證據為流行病學證據,而證明特定因存在與否的證據則包括暴露學、臨床醫學、病理學等科學證據以及其他的一般證據。在對科學證據進行司法審查的基礎上,結合其他證據和具體案情對因果關系作出司法判斷,才有可能對疫學型環境侵權案件作出合理判決。
【關鍵詞】 疫學因果關系; 環境侵權; 專家證言; 科學證據; 舉證責任;
【基金】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12YJCZH015);南京大學985三期項目成果之一。
9. 違約金的類型構造
姚明斌 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 違約金規則以任意性規范為主,其中既包含一個法定模范類型,也允許當事人另作約定形成意定類型。這一規范邏輯決定了違約金類型構造的必要性。當前主流學說的構造方案符合該規范邏輯,理論出發點亦卓具貢獻,但囿于標準單一且未重視類型要素在利益衡量上的強度差異,在司法實踐中仍不乏疑義。考察德國法上區分違約金和損害賠償概括計算條款的判例、學說與立法演進,可提煉更為豐富的類型要素并作強度分析,形成違約金的類型譜系。以之為背景定位中國法的法定模范類型和各種意定類型,就能全面厘清各類型的規范適用問題。不同類型承載了不同的自治意思,通過類型構造把握各種類型,可以確保規范適用時盡可能地尊重私法自治。
【關鍵詞】 違約金; 法定模范類型; 意定類型; 類型要素; 類型譜系;
【基金】 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違約金條款類型化規制研究”(15CFX059);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資助一等項目(2015M570352);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晨光計劃”項目(14CG53)的階段性成果。
10. 決議行為效力規則之構造
徐銀波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 社團決議行為并非法律行為,無法直接適用法律行為規則。物權法、公司法雖設有特別規則,但二者關于決議行為效力類型及瑕疵事由的規定均不周延且相互沖突,無法滿足司法需求。非公司法人等的決議行為更面臨法律規制漏洞。未來民法典總則亟需增設決議行為規則。規制決議行為的倫理基礎并非程序正義,而系社團自治,應圍繞社團自治建構規則。應區分決議成立認定與效力判斷,經有召集權者召集會議作出多數決,方形成決議。已成立的決議需滿足有決議權限、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與之對應,無決議權限、程序瑕疵、表決瑕疵、內容違法、違反規約及侵害成員合法權益將導致決議效力待定、可撤銷或無效。
【關鍵詞】 決議; 社團自治; 效力規則;
【基金】 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社團自治與團體性決議行為的私法規制研究”(項目編號:15CFX062)的成果之一。
11. 中國投資協議實體保護標準的自由化和多邊化演
沈偉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摘要】 與雙邊投資協議在全球范圍內的爆炸式增長形成鮮明對比,國際投資保護領域的多邊協定相對而言談判進展緩慢并且較少受到關注。亞洲地區最近的多邊投資協定,當屬《東盟一中國投資協議》及《中日韓三方協定》。本文以中國簽訂的雙邊和多邊投資協議為研究對象,考察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全面保護與安全、征收以及資本轉移等主要實體保護標準的演進。《東盟一中國投資協議》與《中日韓三方協定》為外國投資者提供的實體保護標準,越發顯示出更為自由的保護投資者的立場,這將有利于促進投資、改善投資相關規章制度的透明度、加強投資領域的多邊合作,最終推動整個亞太地區的區域投資協定的簽署以及投資法律體系的自由化和多邊化發展。
【關鍵詞】 雙邊投資協議; 實體保護規定; 跨區域投資協定; 全球經濟治理體系;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5BFX100)的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