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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2011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11-07-25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1. 人民法院內部審判運行機制的構建 顧培東

內容提要:法院如何恰當配置內部各主體、各層級的職權,合理確定各主體、各層級在審判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符合審判客觀規律和現實條件的審判運行機制,是我國人民法院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現實任務。C市人民法院在審判職權的配置與界定、審判流程的建立與控制、審判動態的監督與把控、審判績效的評價和考核、信息技術的植入和運用等五個方面的探索,正逐步接近其構建“權力關系清晰、主體職責明確、監督制約到位、資源配置優化、審判活動透明、內部流程順暢、指標導向合理、科技全面支撐”的法院內部審判運行機制之目標。鑒于構建法院審判運行機制在中國特色司法制度微觀基礎的塑造、我國法院規范化發展、法院改革創新等方面的意義,C市人民法院的實踐能為其他司法機構的改革與發展提供有益的啟示。

2. 審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 龍宗智

內容提要:審判管理是對審判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當前加強審判管理的特點,包括審判管理組織與管理措施的強化,管理的嚴格性與精細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平臺的構建與技術手段的充分利用,管理活動中行政元素的強化以及對審判的滲入。這種狀況既有國家管理的宏觀背景支持,又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其現實意義是有利于保障審判的公正、效率、廉潔和司法統一性。但也有不符審判規律及不規范的問題,還可能扭曲審判行為。應當從“法院邏輯”即“裁判邏輯”中尋求司法建設的常識,重視審判資源配置,強化基礎意識防止輕重倒置,同時繼續按照司法規律推動法院改革;注意審判管理重在審判權外部展開,實現“以外促內”;限制和規范審判管理權干預案件的實體處理;正確把握評查與考績的方法與限度。

3. 司法的道德性與法律方法 秦 策、夏錦文

內容提要:在一些具有道德意味的案件中,法官是否具備明確的道德意識,并正確地回應社會公眾的道德需求,已成為判斷裁判社會效果的重要指標之一。法官應當掌握一定的裁判技巧,遵循一定的司法方法論原則,以緩和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內在張力。從法律方法論的角度,司法道德性可以在四個視域內加以分析:以規則適用實現法律規則中的道德要求;以原則裁判宣諭法律的道德內涵;以客觀和平衡的司法方法遵循社會主流道德觀念;以確認和規制良心司法體現法官道德準則。

4. 判例生成與中國案例指導制度 宋 曉

內容提要:依據法律功能主義,我國案例指導制度可納入廣義的判例制度之中。判例生成制度是判例制度的物質基礎。我國指導性案例的生成,主要依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外權力,采取不以司法等級權威為基礎的案例選拔方式,沒有遵循普遍的形式主義進路,沒有嚴格依傍法院體系和審級制度,其實效有待觀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都應成為判例法院,并可遴選自己法院的案例為指導性案例,現行案例遴選標準大體符合判例遴選的一般原理。判例遴選制度對應的是有限援引制度,有限援引制度在成文法語境中并不會面臨普通法語境中的正當性質疑,案例指導制度應允許法官直接援引指導性案例。案例指導制度的未來發展應與我國整體司法改革彼此深化、相互促進。

5. 財產權的三維價值——論財產之于人生的幸福 易繼明

內容提要:財產之于人生的幸福既是一種樸素的情感,也是財產權理論中的一個根本性問題。從財產給予人類的情感價值來說,它包括擁有之樂、獲取之樂和利用之樂三個維度。擁有之樂,表達的是財產權所具有的個人情感,目的在于建立起財產權利的邊界;獲取之樂,實現的是財產權的人生價值,樂在享受財產權力;利用之樂,建立在財產能力之上,體現了財產權所承載的社會意義。建立此種財產價值觀,財產權才能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的工具,在創造個體幸福的同時,也帶來整體的共同福祉。

6. 版權法保護技術措施的正當性 王 遷

內容提要:為了實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中有關保護技術措施的規定,我國與許多國家的版權法均同時保護旨在防止未經許可觀賞文藝作品或運行計算機軟件的“接觸控制措施”和旨在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傳播作品等版權侵權行為的“版權保護措施”。但版權法保護“接觸控制措施”的正當性存在極大爭議。不應以“接觸控制措施”能夠直接保護“復制權”(防止“臨時復制”)和“接觸權”以及間接保護版權作為版權法對其加以保護的正當性基礎。因為中國版權法不承認“臨時復制”為復制行為,也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接觸權”,并且只有部分“接觸控制措施”能夠間接保護版權。版權法保護“接觸控制措施”的正當性在于其可保障作者等權利人在版權法中的正當利益,即從他人對作品的利用中獲得合理報酬。根據這一正當性理論,如果某種“接觸控制措施”無法保障權利人在版權法中的正當利益,版權法就不應對其加以保護。

7. 侵權法中權利與利益的區分方法 于 飛

內容提要:我國理論和實務界雖有不少在侵權法中建立權益區分保護體系的建議,但缺少對如何區分侵權法上的權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德國民法學對侵權法上的權益區分提出了“歸屬效能”、“排除效能”和“社會典型公開性”三個教義學標準。歸屬效能的核心在于將確定的利益內容歸屬于特定主體;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體得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干涉;社會典型公開性的核心在于使社會一般主體有識別利益客體的可能性,從而兼顧潛在加害人的行為自由。同時符合這三個標準的,為侵權法上的權利;反之即為利益。在受害人權益保護成為侵權法優先價值的背景下,以上法教義學標準遇到了理論與實踐上的障礙,應從法政策視角彌補法教義學解釋力之不足。

8.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重述 李 浩

內容提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確立這一原則是為了保障司法調解的公正性。這一原則當下正受到理論和實務界的強烈質疑。我國是以法院為中心規定訴訟調解制度的,法院調解并非訴訟上的和解。調解在性質上仍然是法院的審判行為,調解與判決一樣都是完成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任務的手段,加之當事人期待接近裁判的調解結果以及調審合一的程序模式、法院調解的經驗教訓,這一原則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具有理論和實踐的依據。法院立案調解、對事實存疑案件調解所取得的成功,均不能成為否定該原則的理由。除非將法院調解置換為訴訟上和解,否則繼續保留這一原則就有充分的理由。

9. 法律的公眾認同、功能期許與道德承載——對刑法修正案()的復眼式解讀 肖世杰

內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不但針對我國轉型時期的社會情勢和國情民意予以了很大程度的回應,而且也體現了官方和主流民意對刑法的功能期待,承載了當下社會基本的集體道德情感,但被一些刑法改革者認為立法理性不夠或過多地遷就了庸俗的民粹主義,以致沒有較好地擺脫傳統工具主義和重刑主義的思維與窠臼。誠然,轉型時期高度復雜的社會情勢和大眾心理基質難免使得實定刑法所蘊含的價值理念互有差別、充滿悖反乃至相互抵牾。欲對這種吊詭的多重面向予以同情之理解與有效的解讀,除了法學與邏輯的思維論證,更重要的可能還必須導入法律社會學、社會心理學和法律經濟學等多維度的復眼化視角。

10.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規制與法律監督 李建明

內容提要:不需要得到相對人自愿配合而直接實施的偵查措施為強制性偵查措施。強制性偵查措施具有正當性,同時也具有侵害公民基本權益的弊端。為避免或減輕強制性偵查措施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需要通過法律規范強制性偵查措施,同時需要加強對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目前我國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規制嚴重不足,對于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局限于對逮捕等強制措施適用的監督,對搜查、扣押、凍結等大量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強化對于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需要通過立法完善強制性偵查措施的規范體系,同時也有賴于檢察機關改革、優化偵查監督的工作機制。

11.我國公訴制度改革若干問題探討 陳光中、彭新林

內容提要:我國的公訴制度有必要通過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實行以下三項重要改革:1.在起訴程序中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檢察機關應當盡可能使進入審判程序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2.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建立此項制度有其理念、政策和現實根據。立法應當合理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范圍、考察期限。實行附條件不起訴應當與當事人和解、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制度相結合,并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3.創建量刑建議制度。以與規范法院量刑程序相配套,有助于實現量刑公正和有效辯護,提高訴訟效率和公訴能力及水平。

12.南朝法制的創新及其影響——兼論“南北朝諸律,北優于南”說不能成立 呂志興

內容提要:南朝法制繼承了晉律令的內容和體例,但從劉宋時起即開始形成一些新規定。梁、陳二代都制定了律令法典;梁律令在法典編纂體例方面有重要創新,特別是對《晉令》篇目的刪修,開后世令典30篇(卷)體例之先河;梁、陳在重要法律制度上亦有許多創新。南朝法制對北周、隋、唐有深刻影響,是隋唐法制的主要淵源之一,在編纂體例和重要制度創新、文明程度及對后世的影響上均不在北朝之下,學界流行的“南北朝諸律,北優于南”說與歷史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13.國際法的人本化趨勢與國際投資法的革新 劉 筍

內容提要:國際法的人本化要求國際社會不僅要關注跨國經濟交往帶來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福利的增加,而且要關注和解決經濟活動所伴生的環保問題和人權問題。現有的多數國際投資條約,無論從實體法還是從程序法視角來考察,都無法適應人本化的需求,也無助于與投資相關的人權、環保等社會價值的實現,因而導致了近年來一系列的相關改革。改變現有投資條約過分偏袒投資者而忽略東道國管轄權及與投資關聯的各種社會價值的立法導向,強化投資者的社會責任,給予東道國政府及其國民直接依據國際法追究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權利和機會,將是未來國際投資法革新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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