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違反基本法審查權 董立坤 張淑鈿
內容提要:基本法不是香港的憲法,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審查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并確定被審查法律的效力的權力,應稱之為違反基本法審查權。無論從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傳統還是其他法律理論或實踐來看,香港法院行使違反基本法審查權均缺乏法律根據。香港法院自我設定違反基本法審查權,混淆了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偏離了基本法設立的香港政治體制、扭曲了基本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系。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自行糾正錯誤先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7條,并根據基本法第20條授予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對違反基本法的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審查權,是解決違反基本法審查權問題的理想方案。
關鍵詞:香港基本法 違反基本法審查權 違憲審查權
2. 營救者的損害與自我答責原則 王 剛
內容提要:當營救者明知存在風險,但仍然對由行為人所威脅到的他人法益進行救援,并因此導致自身法益遭受損害時,并非一律自負其責。倘若營救者是基于法定救助義務,或者是在沒有更佳選擇的情境中為了保護相比自身危險更為重大的利益,抑或是為了挽救自己近親屬的生命、身體或重大人身自由法益而不得已施行救援行為,就不應對由此導致的自身法益損害承擔責任。在其他情形下則應當肯定營救者自我決定地負擔了風險,適用自我答責原則,因而不能就營救者自身的法益損害結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關鍵詞:央視大火案 自我答責 作為義務 期待可能性 緊急避險
4. 刑法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 周 詳
內容提要:在我國刑法學領域,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的實質分歧不在于要不要法律的實質判斷標準,而在于在什么理論范疇中、以什么方式討論實質判斷標準,主要體現在犯罪成立模式構造、形式判斷與價值判斷的位序、解釋原則三個方面的差異。從實際效果看,和形式解釋論相比,當前學者主張的實質解釋大體上是一種入罪的擴張性解釋而非出罪的限制性解釋。我國現有刑法文化生態環境決定了學界大部分人在客觀上不可能拋棄實質解釋論的立場,但從社會理論的現實批判功能以及學派意識的角度出發,主觀上則不宜提倡“實質解釋論”,而應提倡“形式解釋論”。
關鍵詞:實質解釋論 形式解釋論 刑法學派 文化生態
5. 論證明標準 裴蒼齡
內容提要:證明標準是證據制度的核心和靈魂。證明標準不能構筑在蓋然性的基礎之上,西方國家的蓋然性優勢標準和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也稱高度蓋然率標準)均不能成立。證明標準是真實的樣板。然而,歷代證據制度下樹立的真實樣板,包括神示真實、法律真實、心證真實,均不能構成證明標準。學者們推崇的客觀真實,也不能構成證明標準。司法證明的高標準是實質真實,低標準是形式真實。推定是司法證明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本身不是證明標準。
關鍵詞:證明標準 蓋然率 實質真實 形式真實 推定
6. 公司社會責任對公司法理論的影響 王保樹
內容提要:公司作為一個社會成員,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應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承擔的一種社會義務。利益相關者理論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納入公司治理,使公司社會責任有落實的可能。董事會在作出經營決策和執行業務時應對其產生的社會后果作出必要的安排。關鍵是董事對其所承擔義務的內容有準確理解并認真履行。董事勤勉義務應有的注意,不僅包括實現公司營利目標,也包括調整公司與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系,維護利益結構的平衡,即在堅持全體股東長遠利益的同時,確認和尊重其他利益相關者,建立公司與股東、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和諧、互利的合作關系。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 利益相關者 公司治理 董事義務
7. 董事會結構性偏見的心理學機理及問責路徑 朱羿錕
內容提要:董事決策受到理性與情感的雙重影響。董事可能因互惠、群體思維和群體偏好而無意識地“董董相護”,大腦在單純接觸效應、框定效應、群體共同行動以及恐懼性反應下的認知偏差和生物本能也可能自發地“董董相護”。對于這種結構性偏見的問責,理性范式下的忠實路徑過于苛刻,注意路徑又過于尊重,亦步亦趨地與其相掛鉤的中間審查標準亦無能為力。誠信路徑契合了結構性偏見下董事問責的制度需求,通過對董事決策實施合理性審查,填補問責空隙,增強對這一中間地帶問責的有效性。
關鍵詞:結構性偏見 董董相護 心理學解釋 行為經濟學解釋 誠信義務
8. 不動產登記簿之推定力 程 嘯
內容提要:物權法第16條第1句是對不動產登記簿推定力之規定,而非僅賦予登記簿證據資格。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力能夠使不動產上的物權狀態更加清晰,為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奠定了基礎,有助于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力屬于法律推定中的權利推定,是可以推翻的。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力可分為積極推定與消極推定,其適用對象是具有登記能力的權利。物權法第16條第1句分配了證明責任。確定民事實體權利的法律規范如婚姻法第17條第1款可以直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正確性推定。
關鍵詞:物權法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力
9.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自我責任 李 浩
內容提要: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自我責任是指當事人應當對其訴訟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當事人的自我責任是構建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的程序法原理。自我責任主要通過為當事人設定行為負擔而具體化。民事實體法的意思自治原則、裁判事實的建構性、對抗與判定的程序結構、當事人的理性選擇、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為自我責任提供了學理上的依據。強調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是現代民事訴訟的時代特色,只有在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讓當事人承擔自我責任才具有正當性。
關鍵詞:民事訴訟 當事人 自我責任 程序保障
10. 兩岸民事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問題研究 王冠璽 周 翠
內容提要:目前兩岸互相認可與執行民事判決的規定仍有諸多分歧與差異,表現在對民事確定裁判的概念與內容、國際管轄權、保障法定聽審以及兩岸法院認可判決的程序和效力等問題之上。本文認為,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應有既判力,人民法院作成的調解書應屬“民事確定裁判”的指涉范圍。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佳方式,系兩岸就民事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簽署共同協議。
關鍵詞:區際司法協助 判決認可 確定判決 既判力 互惠對等原則
11. 尋求注冊與使用在商標確權中的合理平衡 彭學龍
內容提要:在第一性的意義上,商標權無疑源于企業在交易活動中對商標的實際使用。這一論斷既可從商標制度演進的歷史中得到驗證,又契合財產權勞動學說和符號學基本原理。盡管如此,各主要國家都先后建立了商標注冊制度,并由此形成商標權注冊取得和使用取得兩種確權模式。無論采取何種模式,各國商標法乃至國際公約都作了充分的技術設計,致力于尋求注冊和使用在法律效力上的合理平衡。我國現行商標法采取一種近乎絕對的注冊取得確權模式,在客觀上助長了商標搶注行為,導致大量注冊商標與市場實際脫節,影響了商標制度的正常運行。應在總體上沿襲注冊取得傳統模式的同時,明確規定基于使用也可取得商標權,并依此對商標法進行修訂。
關鍵詞:商標 商標確權 注冊 使用
12. 怠于履行公共職能的國家賠償責任 林 卉
內容提要:怠于履行公共職能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時,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產生行為之懈怠,導致法律期待的公共職能實現不能或不充分的公務過失行為。為使裁量性行政導致的公民權益受損得到有效的救濟,督促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時竭心盡力追求公共職能的充分實現,需要將怠于履行公共職能納入行政賠償范圍。這種公務過失在賠償責任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其損害的認定應包括現實利益、精神利益和正當預期利益,在因果關系判斷方面,除了要考慮行政主體擁有比一般社會理性更高的公務理性之外,還應該考慮其裁量性選擇的正當性理由。
關鍵詞:怠于履行公共職能 行政不作為 違法 怠于履行行政義務 國家賠償責任
13. 當代國際法的新發展與價值追求 楊澤偉
內容提要:在人類面臨新挑戰與國際社會出現新變化的背景下,國際法全球化與碎片化共存的現象明顯,國際法的刑事化現象不斷增多,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的趨勢更加凸顯, 國際法的調整范圍不斷向非傳統安全領域擴展。與此同時,當代國際法所肩負的期望和使命也越來越多。發展、安全、人權等國際法價值目標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國際憲政思潮已經成為國際法學界不能回避的課題,國際社會的民主和法治已成為時代要求,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理念已滲透到國際法中。
關鍵詞:國際法的新發展 國際法的價值
14. 水:中國法思想的本喻 王人博
內容提要:中國法思想的類型在本源上就不同于西方。早期的中國哲人對法的思考并不借助于概念和邏輯,而是來自于對水這種物質的觀審、想象和沉思,由水所提供的意象成為中國法思想的一個原型。從治水的經驗中提取出對治人一樣有用的“準繩”概念,從“靜止的水”的觀省中建構了法的模型,從“源頭之水”、“水舟關系”建立起中國傳統政治法律關系原型。對于中國傳統法思想而言,“水”不是說明“法”的一個文學意義的比喻,而是對法進行概念認知過程中的一個“本喻”,是概念體系的基礎。
關鍵詞:水與法 法的本喻 中國傳統法
15. 清末改革司法職權配置考察 陳燦平 柴松霞
內容提要:清末改革中按照立憲政體和三權分立模式建立起相對獨立的司法權體系,但法部的司法行政權過大,處處與大理院爭權,對審判權的獨立行使構成阻礙。大理院內審判權與檢察權初步實現了職權獨立和相互制約,但對外都受到法部的制約,難以發揮各自應有的作用。清末缺少足夠的新式法律人才、配套法律和財政支撐,社會也沒有相應的思想準備,尤其是清政府力圖強化中央集權和政策統一的指導思想都影響了新建立的司法權體系的獨立運行。
關鍵詞:司法職權配置 清末修律 司法改革 部院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