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6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協辦的“周泰刑事法論壇第三講”成功舉行。本次講座的主題為“事后行為與犯罪成立”,由中國人民大學馮軍教授主講,中國人民大學付立慶教授擔任主持人。
下午三點鐘的鈴聲敲響,可以容納200人的教室座無虛席。系列講座的籌備人兼負責人付立慶教授表示,馮軍老師是人民大學刑法學的標桿性學者,曾師從人民教育家高銘暄老師、日本著名學者大塚仁教授以及德國著名學者雅各布斯教授。馮軍教授學貫中西,其所提出的理論往往給人巨大的沖擊力,值得反復回味,本講的主題也是如此,令人期待。在熱烈的掌聲中,講座正式開始。
【論壇講座內容】
馮軍教授認為,正確處理事后行為與犯罪成立的關系,是建立中國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重大突破口。在本次講座中他主要從“通說及其演變”“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釋和刑事判決上的根據”“判斷標準:遵守法規范意志確證說的提倡”三方面展開具體闡述。
一、通說及其演變。我國傳統通說認為,犯罪構成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根據,除成立新罪外,不考慮事后行為對犯罪成立的作用,僅將其作為量刑事由。近年來,有少數學者提出“犯罪既遂后也可以出罪”,如儲槐植教授針對“黃某盜竊案”中行為人“千里還翡翠”的行為提出,可以將事后的“贖罪”視作對先前行為的“矯正”,從而使前行為出罪化。
馮軍教授認為,儲槐植教授的主張具有重大意義,值得高度肯定,但其仍然受到傳統刑法理論的束縛。認定某行為已經成立犯罪既遂,卻說該行為可以出罪,顯然在邏輯上自相矛盾。馮軍教授的個人想法是:事后行為可以影響犯罪的成立,而不僅僅是量刑事由之一。事后行為既可以是肯定犯罪成立的要素,也可以是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應該將事后行為納入犯罪的成立要件之中,而不是將事后行為置于犯罪的成立要件之外。應該將事后行為視為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而不應將事后行為視為犯罪既遂之后的例外出罪事由。
二、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釋和刑事判決上的根據。馮軍教授認為,無論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解釋還是刑事判決上,都能找到“事后行為決定犯罪成立”的根據。
第一,刑法立法上!缎谭ā第201條逃稅罪關于補繳稅款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第449條戰時緩刑“戴罪立功”的規定,以及第351條第3款與第383條第3款等,都體現了事后行為對犯罪成立的影響。
第二,刑法司法解釋上。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款“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的規定,不應理解為因缺乏受賄故意而出罪,而是事后行為導致先前行為不成立犯罪的典型情形。
第三,刑事判決上。如在“雷洋案”中,“刑某某等人雖未在案發現場采取急救措施,但在刑某某確認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后,還是將雷某送醫搶救,且刑某某等人認罪悔罪!睓z察院據此根據《刑法》第37條不起訴,實際上就是認定刑某某等不構成犯罪。進一步應認為,我國《刑法》第13條只是針對事中行為作出的出罪規定,而我國《刑法》第37條則是針對事中行為和事后行為作出的出罪規定。
馮軍教授認為,我國刑法立法、司法解釋和刑事判決的上述做法,很好地體現了東方智慧,應成為我國刑法學者構建我國自主刑法理論的基礎。
三、判斷標準:遵守法規范意志確證說的提倡。馮軍教授指出了我國學者在“事后行為決定犯罪成立與否”的判斷標準上的爭議,并對既有學說展開評價。
其一,法益恢復說雖富有新意,卻有可能不當地限制事后行為作為犯罪成立要素的適用范圍。如在“情敵傷害致死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后,法益不能恢復,但行為人事后的改過自新足以表明他不值得被追究刑事責任,法益恢復說沒有考慮到這類情況。
其二,違法性消除說將實質違法性的消除作為因事后行為而出罪的標準,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如在造成經濟損失的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人或者其親友事后自行挽回了經濟損失,其挽回的經濟損失也不能從其已經造成的經濟損失中加以扣減。
其三,刑事責任熔斷說把“法益恢復”僅僅與刑事責任的承擔聯系在一起,就會無法實現“法益恢復”的出罪機能。
其四,以功能責任論為基礎犯罪合作模式富有價值,但是將“激勵”作為出罪的依據,就會降低功能責任論的意義。是否出罪,本質上是行為人是否通過其事后行為“掙得”(因為做得足夠)的問題,而不僅僅是“激勵”(為了做得更多)的問題。
最后,馮軍教授詳細闡釋了其所提出的“遵守法規范意志確證說”。與既有學說的不同點在于,馮軍教授將犯罪與刑罰緊密關聯,刑罰不僅是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而且是犯罪的基本法律屬性。是否需要動用刑罰,與刑罰的目的和功能緊密相聯。如果行為人實施具備構成要件的行為之后,用其行為確實地證明他的意志已經堅定地轉向忠誠于法規范,那么就缺乏動用刑罰來證明法規范效力的必要性,就不再需要將其行為認定為犯罪。
【評述環節】
在評述環節,北京大學梁根林教授表達了四個主要感受。第一,馮軍教授的理論具有顛覆性,是構建中國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嘗試。第二,完全贊同馮軍教授在不斷批判通說和權威學者主張的基礎上,來發展和塑造我國刑法科學的學術路徑。第三,馮軍教授的論證并沒有直接援引德國方案,而是立足于中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解釋與刑事判例見解,足見其學術智慧。第四,馮軍教授的主張未來能否被我國刑法理論所共同體認,并被我國法治實踐普遍采信,還存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
第二位進行評述的是中國社科院大學何慶仁教授。何慶仁教授表示,講座的盛況讓他不禁回憶二十多年前,就在同一棟樓里,馮軍教授課堂場場爆滿的情形。何慶仁教授接著談到自己對馮軍老師理論的理解,首先,事后行為的范圍比講演內容更廣泛,大致可分為指向構成要件行為及結果的、指向被害人的與指向行為人人格的三類。其次,馮軍教授的主張有三大特殊貢獻:否定前行為犯罪性、承認事后行為的入罪可能,發現事后行為的一般性的規律。再次,要理解馮老師關于事后行為與犯罪成立關系的論述,需要規范性地理解行為、不法、犯罪和刑罰的關系。最后,何慶仁教授針對該理論如何落地提出了個人見解。
最后一位評述嘉賓是清華大學王鋼教授。王鋼教授指出,目前關于事后行為的學說中,法益恢復說將重心放在法益恢復上,可能導致出罪范圍過寬。違法性消除說更多作為解釋中止犯免予處罰的根據,如果要處理一般性問題,恐怕需要對“行為”概念作出根本性修改。王鋼教授對馮軍教授的主張的獨到性表示了肯定,但同時提出自己更贊同將規范維護與法益保護結合起來,不僅要考察法規范意志確證,還有必要結合刑事政策、規范目的等因素共同判斷。最后,王鋼教授還指出,在討論事后行為時,可能需要區分是用以排除成立犯罪還是排除刑事責任。
【自由提問環節】
在提問交流環節,聽眾們積極舉手提問。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與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的同學就“是否有必要根據不同法益區分事后行為產生的效果”“刑法分則中能適用本主張的罪名占多數還是少數”“將事后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導致司法認定成本的增加”“如果行為人立即被抓捕歸案,沒有施展事后行為的時間,認定是否過于個性化”等問題向馮軍教授求教。
就第一個問題,馮軍教授認為,不宜作出這樣的區分,不能認為財產法益比起人身法益就不重要,關鍵是結合危害性與比例原則。
就第二個問題,馮軍教授指出,如果事后行為能證明行為人確實具有遵守法規范的意志定向,那么就可適用于所有罪名。
就第三個問題,馮軍教授表示,涉及刑法本質問題時,司法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就第四個問題,馮軍教授回答道,“運氣不好”不等于沒有機會,行為人在服刑期間仍有憑借良好表現撤銷其犯罪的可能。
【結語】
最后,付立慶教授對講座進行了總結,對與會者表達了感謝。本次講座氣氛熱烈,來賓眾多。除評述的諸位老師外,參會的嘉賓還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李立眾教授、對外經貿大學陳少青博士、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王兆峰主任、周泰研究院史玥老師等。此外,各大高校學子,京內外多名律師齊聚一堂。在三個小時的刑法學理論激蕩與頭腦風暴中,周泰刑事法論壇第三場講座圓滿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