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下午,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在京發(fā)布《互聯網平臺網絡暴力治理機制構建與測評報告》(以下稱《報告》),并舉辦社科大互聯網法治論壇第63期“網絡暴力治理體系與責任結構”學術研討會,邀請多位來自高校、科研機構及司法機關的專家對《報告》作出評議研討。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維教授致辭,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劉曉春副教授主持會議。
在致辭中,林維教授首先回顧了近年來網絡暴力現象及相關社會問題的整體情況,對《報告》寫作的背景和概況做了簡要的介紹。隨后,他從刑法學研究的視角入手,以杭州網絡誹謗案的自訴轉公訴程序為例,指出了現階段網絡暴力司法治理手段路徑與社會大眾需求規(guī)模之間存在張力。隨著技術業(yè)態(tài)和傳播模式的變化和演進,網絡暴力呈現出新的表現形式,因此需要在探討網絡暴力復雜社會成因的基礎之上探索治理手段的創(chuàng)新,并最終通過多元主體聯動實現預防。最后林維教授指出,《報告》關注和回應了當前維護網絡空間信息內容秩序一大重要的現實需求,堪稱恰逢其時。
隨后,劉曉春進行了《報告》的發(fā)布。《報告》指出,網絡暴力具有規(guī)模性、聚集性、微暴力等特征,是由社會、技術、媒介、網民等多重原因導致的社會失范現象,網絡暴力的治理需要政府部門、媒體機構、平臺企業(yè)、社會公眾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此外,《報告》還構建了國內首個網絡暴力防治措施評價體系,界定了網絡暴力平臺防治措施的4個基干分類、共計31項核心指標,并對國內多家互聯網平臺進行了測評。測評發(fā)現:我國頭部互聯網平臺對平臺責任有承擔意識;大型平臺的網絡暴力治理舉措已經覆蓋了前端服務、后端技術、秩序生成與維持、未成年人保護等方面;部分治理措施的技術應用和治理實效達到了相當水準。《報告》指出,平臺在網絡內容治理中需承擔主體責任,但并非無限責任;在網絡暴力事件處置中,不宜唯結果論,應綜合考察平臺是否已經采取合理的措施、建立有效的防范治理和攔截保護機制,評估平臺是否已經履行主體責任;激勵平臺積極采取措施,在合規(guī)指引體系的框架下治理網暴等非法有害內容。基于網絡暴力界定難、成因復雜等特點,有必要賦予平臺一定的試錯容錯空間,在充分保障用戶權益和網絡空間信息內容生態(tài)秩序的基礎上,最大限度保護互聯網經濟的活力和創(chuàng)造力。《報告》建議,政府部門、平臺企業(yè)、媒體機構、社會公眾等各方主體共同參與,準確界定多方主體角色,科學劃分治理權責,努力以合理社會成本實現最佳防治效果。政府部門在網絡暴力治理中承擔依法監(jiān)管責任;互聯網平臺居于網絡暴力防范治理第一線,承擔直接治理的主體責任;媒體是治理網暴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需加強信息內容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得渲染炒作網絡暴力事件;網暴治理是全體網民的必修課,鼓勵網民獨立理性思考,提升媒介素養(yǎng)。
專家評議階段,中國傳媒大學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院副院長王四新教授從網絡暴力的生成機制入手,指出網絡暴力作為多因促成的網絡現象,變量交叉發(fā)揮作用、責任鏈條長,通過治理雖然可以逐步改善,但要徹底根除,難度還是很大。一方面,網絡空間中文本、信源形式及信息生成方式豐富多彩、網民認知、動機等又千差萬別,不可能以同一腔調說話、發(fā)言;另一方面,“網絡暴力”有巨大的商業(yè)價值,在網絡空間中是一個龐大的內容產業(yè),媒體如果對信息內容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足,都有可能成為網暴的推手。因此,在不斷發(fā)展變化的現實面前,對網暴治理要保持合理預期,對網絡暴力的認定,更應堅持法治思維、堅持問題和結果導向。實踐中,作為對網民有巨大號召力的媒體,尤其是主流媒體,除了在治理網暴過程中更加客觀、理性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外,還應當警惕網暴概念的泛化和濫用,與其他主體共同努力,爭取在綜合治理體系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北京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黨委書記、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ǎng)中心主任方增泉研究員則從新型國際公共衛(wèi)生問題的視角來認識網絡暴力。他首先指出網絡暴力現象與輿情事件緊密相關,其背后往往是謠言和虛假信息的傳播;隨后從網絡空間的匿名性、社會同理心的減弱、網絡空間的去抑制性效應和壓力理論四個角度分析了網絡暴力現象的成因復雜性和治理復雜性;總體來看,網絡暴力治理是長期且復雜的過程,應當在以立法作為底線保障的基礎上,推動加強公民網絡素養(yǎng)的提升、健全家庭和社會支持系統,以避免極端事件的發(fā)生。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分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劉禎元針對互聯網的匿名屬性和匿名功能,結合檢察工作的實踐,提出了實務中應當如何真正將互聯網的實名制與網絡暴力治理、個人信息保護三者有機地結合到一起,以取得更好平衡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劉文杰教授重點關注了網絡暴力的界定難題和平臺治理邊界。他提到,網絡暴力風險伴隨著互聯網強大的傳播手段而來,現代人需要對此有心理準備;治理中公權力所處理的行為和平臺所處罰的行為宜有所區(qū)分,許多網絡暴力行為并不符合法定的違法犯罪構成要件,也不宜轉換法律認定的標準。在平臺治理責任方面,劉文杰教授認為不宜要求平臺過于主動,但平臺仍應完善“通知-刪除”程序與受害者保護機制、防范網絡暴力黑灰產、處罰明顯實施網絡暴力的個體、建立信息溝通共享機制。
中國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張凌寒教授提出,不良信息型網絡暴力的界定是網絡暴力治理的痛點和難點,需要以信息內容的非法性為橫軸,以信息聚量性為縱軸,綜合對象、動機、時間、場域與后果等因素,判斷不良信息是否構成網絡暴力。隨后她梳理了完整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鏈路,指出平臺面對海量的不良信息,在信息內容管理層面,最大的阻礙是難以從信息與賬號管理貫通至追究網絡暴力行為的個體責任。她主張結合告誡書制度,打通信息賬號管理和公安部門之間的鏈條,真正實現針對網絡暴力的治理效能。
中國信通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方禹主任從不同層次討論了網絡暴力治理的思路。首先,網絡空間的許多問題脫胎于線下的公眾表達,是現實社會運行規(guī)律和問題映射到網絡環(huán)境的表現,需要在網絡社會的發(fā)展中不斷調整和解決。其次,網絡暴力的治理最終要通往對受害者的保護,這需要網絡服務提供平臺作出有效的告知和觸達,承擔合規(guī)邊界內的社會責任。最后,多元治理是一個治理的過程,每一個主體在網絡暴力治理過程中都應當有自己的意識,未來可能需要一些專項性執(zhí)法行動形成社會共識,達到共建良好網絡社會生態(tài)的目標。
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懷勝副教授的發(fā)言側重對司法實踐難點、痛點的把握與分析。首先,網絡暴力難以界定且范疇龐大,從現有法律規(guī)范出發(fā),宜在打擊“金字塔尖”式重大網絡暴力事件的同時,著重解決司法實踐中對當事人的救濟難題。其次,網絡服務提供平臺的社會責任不宜泛化,平臺治理責任是有限度的,應從治理效能與數量級的角度看待平臺的合規(guī)情況,實現社會治理投入產出效用的最大化,而非唯結果論、無限投入資源。最后,網絡暴力治理同時面臨司法救濟難題和與個人信息保護間的價值平衡難題,需要在具體機制上打通“最后一百米”甚至“最后一米”,保護當事人權益。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兒童研究所副所長張曉冰副研究員對《報告》提出了多條富有建設性的建議。首先,她結合青少年網絡保護與網絡欺凌防治領域大量詳實的調查數據,提議增加關于如何認定針對青少年用戶的網絡暴力行為的內容。其次,她建議在網絡暴力多元治理的責任結構中增加有關教育部分的責任劃分,以提升青少年在網絡空間的自我保護能力。針對測評指標體系,她建議增加“平臺社會公益責任履行情況”指標,可測評是否開展網絡素養(yǎng)教育等內容。最后,她提出在規(guī)則層面,有必要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涉未成年人侵害事件的強制報告義務。參考《反家庭暴力法》的人身保護令,考慮設置“網絡保護令”,保護網絡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的王紅霞法官結合審判實踐,首先提出了對網絡暴力實施者采取懲罰性賠償的期待,并主張個案中以重點治理的手段為主進行規(guī)制,隨后她對北京互聯網法院網絡暴力相關案件的基本審理情況、案件主要特點作了簡要介紹,列舉了司法機關在相關案件審理中較為突出的侵權主體難以鎖定、證據調取流程繁瑣、司法調查依賴度高、隱晦性語言難以認定侵權、侵權后果難以評估等問題。
與會專家均對《報告》作了高度評價。針對網絡暴力現象的治理體系與責任結構,與會專家從學術研究、司法治理、行業(yè)實踐等多個層次,以法學、社會學、心理學、傳播學等多個學科的視角,展開了精彩的分析和熱烈的討論,提出了許多深刻的洞察和見解。在熱烈的討論中,“網絡暴力治理體系與責任結構”學術研討會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