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苑寧寧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律職業倫理研究所副所長、全國人大家庭教育立法專家顧問)
家庭教育具有雙重屬性,它既是關乎個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關乎國家和民族命運、具有公共利益性的社會公共事務。因此,對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自主性,最大程度不干涉父母依法實施家庭教育的權利,也要適當體現國家親權,有效發揮學校、政府和社會依法促進家庭教育的作用,必要時進行干預。在家庭教育中,不同的主體有著不同的角色定位:家庭負責實施,學校、政府和社會負責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公安司法機關必要時進行干預。可以說,家庭教育促進法就是按照這一思路,全面、準確、科學地體現了家庭教育實施、支持、干預這一遞進邏輯。
基于以上思路,家庭教育促進法從三個方面規定了家庭教育法律關系,由內而外包括三個層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之間構成家庭教育實施法律關系,學校、政府和社會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構成家庭教育支持關系,公安司法機關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構成家庭教育干預關系。
首先,從家庭教育實施來看,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僅應當主動參加家庭教育指導活動、開展家校合作和溝通,而且需要遵循一系列正確的家庭教育內容和方法。按照培養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習慣的要求,法律對家庭教育核心內容進行了梳理,強化了道德教育;在方法方面,列舉若干可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使用的科學方法,從正面加以引導,特別針對當前家庭教育實施中的一些誤區、家庭暴力等熱點問題作出回應。
如何實施家庭教育,的確是家庭內部的事情。法律一方面予以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權,也尊重家庭教育內容和方法的多樣化。但另一方面,法律完全可以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作出倡導、引導,告訴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怎么教育孩子,怎么更利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因此,法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列舉了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法。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規定不是強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這些內容和方法實施家庭教育,只是提倡依此行事,這本身也是社會立法區別于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一個重要特征。
其次,從家庭教育支持來看,實現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有效供給,是當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加以規范和保障的。法律規定不同主體負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政府從提供公共服務的角度,制定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編寫家庭教育指導讀本,線上線下促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學校建立家長學校,定期對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培訓、咨詢和輔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婚姻登記機關、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公共機構應當結合自身職能與優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社會力量可以依法設立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如何保障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覆蓋城鄉,是立法著重考慮的問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是以提升家長教育素質、改善家長教育行為,提高家庭教育的質量,促進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為目的,以政府為主導,以公共服務陣地和公共財政為基礎,以專業技術為支撐,各條塊系統充分履行職能,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向家庭提供指導和服務的全覆蓋、多方位、多層次、多樣化、高質量的系統。基于這一認識,法律為搭建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供給,提出了以政府確定的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為統籌中心,以轄區內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社會公共機構和場所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為主體,以市場化運作的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為補充的體系。
最后,從家庭教育干預來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失職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實施家庭教育或者實施家庭教育不當時,已經意味著監護履職出現了問題。無論是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還是從促進家庭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角度出發,國家都應當予以必要的干預。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可以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