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有了更高要求,公平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推行檢務公開,主動接受人民監督的一項制度創新。《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提出,要“引入聽證等方式審查辦理疑難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自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年9月下發《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以來,寧夏石嘴山市檢察機關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把檢察聽證工作作為“檢察為民辦實事”活動開展,扎實推進檢察聽證工作,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檢察聽證工作的
基本現狀及存在問題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石嘴山市檢察機關共開展審查案件聽證198件。其中,公開聽證180件,占比90.9%;不公開聽證18件,占比9.09%。從聽證案件分布情況看,刑事檢察“獨占鰲頭”,共126件,占比63.64%。聽證案情較為簡單。共有88件一審公訴案件就能否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進行聽證,聽證所涉罪名主要以危險駕駛罪、故意傷害、盜竊罪等法定刑在3年以下的輕罪為主。
以石嘴山市檢察機關檢察聽證工作為例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機制不夠健全。《工作規定》明確了聽證案件的類型,但對具體哪些情形應當聽證,哪些情形可以進行聽證,未明確。現有數據分析發現,少數不起訴公開聽證案件未邀請被害人參與,這不利于達到釋法說理、息訴罷訪目的。公眾參與檢察聽證的案件是少數,且部分檢察機關缺乏規范的聽證公告發布程序,社會公眾難以及時獲取聽證信息。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直播聽證、遠程聽證成為聽證公開的重要選擇形式,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公開聽證案件,缺乏公開示證,未能多維度展示與聽證爭議焦點密切相關的證據。
聽證員專業素養有待提高。有些案件涉及內容專業性較強,需要邀請具有相應資質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行家能手”參加聽證。但在實際工作中,聽證員的遴選缺乏法定程序保障,難以根據聽證案件類型特點精準對口聽證員專業需求。
檢察聽證社會認同感不足。有的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檢察聽證沒有法律依據,現行關于檢察聽證的規定只是檢察機關內部的規定,只對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效,難以解決實際中存在的眾多問題。同時,社會其他人員對檢察聽證的了解不深,在開展檢察聽證具體操作中沒有明確的目標導向和效果導向,聽證意見在案件處理中的采納率較低,易流于形式。
部分檢察人員對檢察聽證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實踐中,部分檢察官未完全樹立能聽證、會聽證、敢聽證的意識,對檢察聽證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工作中主動性不強,特別是對待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愿組織聽證會。即便召開聽證會,由于沒有把握好聽證重點、當事人訴求等,也容易使聽證工作流于形式,聽證效果不佳。
完善檢察聽證工作的對策建議
健全制度管理,強化聽證監督。完善檢察聽證工作制度,明確應當聽證案件范圍,細化聽證程序,統一文書格式標準,規范邀請聽證員程序,推動工作規范化。可以統一軟件為依托,增強流程監控意識,主動對檢察聽證案件發起實時、動態監督和提示。充分運用評查工作機制,重點檢察聽證案件評查程序運作、訴權保障、文書制作、聽證效果等內容,形成評查報告,促進以案整改,推動檢察聽證質量效益不斷提升。落實《人民檢察院檢察聽證室設置規范》要求,積極推進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應用,完善智慧檢務建設網絡,使檢察聽證由線下轉變為“線上+線下”的新模式。發揮業務考評引領作用,強化業績考評對聽證的指引作用,加大考核權重,以業務考評激發檢察官主動進行檢察聽證的內生動力。
提升聽證人員的專業素能,充分發揮“外腦”作用。建立聽證員數據庫,對聽證員的遴選、教育、培訓、使用等實施統一管理,以加強和改進聽證員隊伍建設。檢察聽證要注重把準聽證員的知識領域“脈搏”,結合案情和聽證擬解決的問題,有針對性邀請聽證員。
加強檢察聽證宣傳工作,不斷提升社會影響力。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刊、微信、微博等積極宣傳可公開的聽證典型案例,提升社會各界對檢察聽證工作的知曉度和認可度。加強各業務部門協調配合,及時穩妥做好聽證工作的宣傳報道,讓公開聽證成為普法課堂,讓釋法說理范圍更廣泛、效果更明顯,爭取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理解和支持。
提升干警能力水平,提高聽證的質效。轉換工作思路,樹立善用聽證意識。上級院要加強對下業務指導,通過及時編發典型案例,舉辦培訓班、業務競賽等,著力提升干警聽證的溝通協調能力、群眾工作能力、釋法說理能力。
(作者單位:寧夏平羅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