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客流量或提升服務質量,商場、超市、賓館、酒吧、KTV等商家常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向顧客播放音樂、影視作品。有的經營場所是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播放音樂或影視作品,這類未經權利人授權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傳播作品的行為,會侵犯著作權人的哪些權利?不同形式播放不同類型作品,在侵犯著作權人權利時,該如何認定?本文試著進行簡要梳理、分析。
經營場所
常見播放作品類型及著作權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經營場所播放的作品主要是音樂和視聽作品,而視聽作品主要指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在內的17項權利,其中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均屬于公開傳播權,是通過現場或遠程傳播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傳播作品的行為。這些公開傳播行為之間,存在不同差異。
不同公開傳播行為的法律規制
在《伯爾尼公約》中,“表演”既可以指對音樂的播放,也可以指對電影的放映。該公約第十一條在規定戲劇作品、戲劇音樂作品和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和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電影作品放映權時,使用的術語均為“performance”,直譯為“表演”(參見《中國版權》2015年第5期王遷的《“小影吧”傳播電影的著作權侵權問題探討》一文)。我國著作權法在規定表演權的同時,又規定了廣播權、放映權、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這意味著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表演、放映、廣播、展覽和信息網絡傳播并不是一回事,相互之間存在著不可逾越的界限。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權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權利,即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廣播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電臺、電視臺、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權利;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表演權的客體是音樂、戲劇、舞蹈作品;放映權只能針對“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不能針對音樂作品等其他作品類型,播放音樂不構成“放映”;廣播權指電臺、電視臺、網播等傳播方式;展覽權是對美術、攝影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公開陳列;信息網絡傳播權有網絡點播和網絡下載,其與廣播權中網絡點播的區別在于網絡點播與電視臺、電臺播放形式一樣,是由網站在固定的時間播放作品,公眾在固定時間收看,而信息網絡傳播是一種交互式傳播行為,網站提供作品,公眾可以自主選擇時間和地點播放;信息網絡傳播權與放映權的區別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是作品提供端的行為,與作品是否被放映以及通過何種方式放映無關,放映權調整的是作品放映端的提供行為,是作品的公開再現行為,與作品來源無關。對于網絡放映行為,若既實施了交互式提供作品的行為,又實施了公開再現作品的行為,交互式提供作品的行為是作品提供端的傳播行為,受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公開再現作品的行為是作品放映端的傳播行為,受放映權規制。因此,商場、超市、賓館等商家在經營場所內播放音樂作品、電影作品侵犯的是表演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三種權利。
不同作品及不同傳播形式下
經營場所侵犯著作權之認定
第一,經營場所播放沒有畫面的背景音樂的行為。該種情形常見于商場、超市等經營場所,未經權利人授權播放音樂作品,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具體說是機械表演權,即把人對作品的表演用某種機械手段進行傳播。這種情形下,經營場所一般是播放存儲在本地設備上的音樂作品,或者雖然播放網絡上的音樂作品,但僅僅將網絡作為機械手段播放背景音樂,并沒有實施作品提供端的傳播行為,因此并未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二,經營場所播放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行為。比如通常說的音樂MTV版,音樂成為該作品的一部分,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是放映權,而不是表演權。經營場所未經授權利用放映機、幻燈機等設備播放該作品,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放映權,這種侵權行為常見于KTV、練歌房等經營場所。
第三,經營場所放映存儲在本地設備上的電影作品的行為。經營場所放映存儲在本地設備上的電影作品并不涉及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故不構成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經營場所面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再現電影作品,或者由此獲利,或者為自身經營提供增值服務,這種行為侵害作品放映權,不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四,經營場所通過設置局域網等方式放映儲存在服務器上的電影作品的行為。它包含兩個作品傳播行為,第一個作品傳播行為是作品提供端的傳播行為,即將作品放置信息網絡中使其處于可獲取狀態;第二個傳播行為是作品放映端的傳播行為,即在其經營場所向觀眾公開再現電影作品。這兩個傳播行為分別侵害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放映權。
第五,經營場所放映第三方視頻網絡平臺上的電影作品的行為。該行為或通過連接網絡的設備放映第三方視頻網絡平臺上的電影作品,主要包括通過機頂盒、智能電視等內置平臺點播電影作品,或直接通過視頻網站或應用程序點播電影作品。上述行為中,經營場所未將電影作品上傳網絡,沒有實施提供作品的行為,均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但無論第三方視頻網絡平臺是否獲得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或經營場所是否從第三方視頻網絡平臺處獲得向公眾提供點播服務的許可,經營場所通過放映設備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再現電影作品的行為,都構成對著作權人放映權的侵害。(作者:□馬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