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業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會治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國慈善領域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中的相關條款。2016年9月慈善法實施后,民政部聯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出臺了近20項配套政策,中央和地方共計出臺400余份配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基本涵蓋了慈善組織認定登記、公開募捐、慈善信托、活動支出、信用管理、志愿服務、信息公開和財產保值增值等主要環節。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華慈善總會會長宮蒲光接受《慈善公益報》專訪時認為,這標志著我國慈善事業進入了依法治善的新時代。當然,由于慈善事業發展迅速,慈善創新層出不窮,還需要不斷推進中國特色慈善法治建設。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筑牢中國特色慈善之路的法治之基。慈善法治建設方面,既要尊重并保障中華民族優秀慈善文化的傳承,又要借鑒國外慈善法治有益成果。我國慈善文化源遠流長,要通過制度設置激發老百姓“守望相助”“扶危濟困”等慈善傳統。同時,我們要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慈善法治文明成果。當然,學習借鑒不等于拿來主義,必須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認真鑒別,合理吸收。建設中國特色的慈善法治,要形成完備的慈善法律規范系統、高效的慈善法治實施體系和有力的慈善法治保障體系。
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形成完備的慈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中國特色的慈善法治建設,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生命線,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參與慈善活動的合法權益。中國特色慈善法治建設,要對發揮慈善事業在扶貧濟困中的積極作用、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社會救助和社會互助、志愿服務活動等形成制度保障;要發揮公益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并在高質量發展中使其為促進共同富裕形成制度支持。具體而言,要以慈善法修訂為契機,推進慈善事業領域的立法進程。2016年慈善法實施后,在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慈善事業飛速發展的同時,由于互聯網衍生的慈善新挑戰等原因,慈善法已經不能滿足慈善實踐的需要。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決定啟動慈善法修訂工作,應該抓住這一契機,以公平正義為目標,優化慈善事業領域的法律法規。
推動慈善法、紅十字會法等修訂,要強化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的銜接,完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法律法規體系。
以法治政府建設為抓手,形成高效的慈善法治實施體系。“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因此,在慈善法治實施過程中,要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健全全面守法的激勵約束機制。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慈善法律法規實施涉及民政、銀保監、教育等諸多部門,要優化這些部門對慈善相關活動的高效監管。比如,慈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但是信托公司開具的是市場認可的增值稅發票,由于不是慈善組織,無法開具捐贈票據,進而導致委托人不能享受應有的稅前抵扣,這為慈善信托運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以人才隊伍建設為核心,形成有力的慈善法治保障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形成有力的慈善法治保障體系,必須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隊伍和人才保障、加強科技和信息保障。“黨的領導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各級黨委(組織)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慈善事業領域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推進中國特色慈善法治體系建設。目前,我國慈善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對薄弱,無論是慈善組織監管部門還是慈善組織自身,都缺乏慈善法治人才。慈善法治研究是相對小眾的研究議題,法學界關注學者相對不足。因此,創新慈善法治人才培養機制,迫在眉睫。“依法治善”,要適應信息化發展的大趨勢,加強數字化保障,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推進慈善事業監管。在探索中國特色慈善法治道路上,只有依法行善、“依法治善”、依法護善,讓行善有章可循,“治善”有法可依,為善受到保護,才能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規范運行和健康可持續發展。
(作者:童志鋒 為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