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法學論文寫作要有明確的問題意識。但何謂“問題意識”以及如何培養法學論文寫作的問題意識,難有定論。我結合自身的科研經歷、講授論文寫作課的心得以及作為法學期刊編輯的經驗,談幾點淺見。
置身于現代社會,可以說,問題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當我們正視問題并善于發現問題時,問題意識便會萌動并生長;當我們就問題產生困惑、提出質疑并習慣性地尋求解決之道時,問題意識已逐漸形成。
衡量論文問題意識好壞的標準
判斷一篇論文的問題意識如何,有三個關鍵性衡量標準:
一是要有明確的目標指向,即研究對象要清晰,聚焦的問題要精準,提供的問題解決方案不能模棱兩可或避重就輕。
二是要有具象的研究范圍,即研究的時間跨度不宜過長,研究的空間跨度要適當限縮,敘事的語境要清晰界定,避免天馬行空和漫無邊際。
三是要有適度的本土立場,即立足于中國的制度實踐,挖掘中國的殊異問題,探索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杜絕“國外經驗的信手拈來+中國問題的浮光掠影”式的寫作方法。
對于初學者,甚至不少碩士、博士研究生而言,論文寫作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研究對象不清晰,對所研究問題缺乏精準把握,研究框架設計宏大泛化,且不自覺地將國外的問題當成了中國的問題。這需要引起大家的警惕。
培養法學論文寫作問題意識的技巧
法學論文問題意識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但要以大量閱讀和積累作為必備前提,也需要文獻綜述、法規梳理、制度比較、案例分析等基本功的要素加持。在這些基礎之上,如果能夠在下列四個方面入手培養法學論文寫作的問題意識,則有事半功倍之效。
首先,關注高端學術會議議題設置,將自身置于學術爭論點的場景中思考問題。真正的高端學術會議充滿“火藥味”,鼓勵“拍磚”和學術批評,其議題設置經過了專業人士的反復醞釀和精心斟酌,通常能代表最新的立法需求、學術熱點及研究趨勢。演講嘉賓一般是該議題的代表性學者,其演講內容及其所引發的討論包含著豐富的資訊,需要認真聆聽和消化,特別是當專家學者圍繞某些議題爭論得面紅耳赤時,旁聽者需要用心感受雙方爭論的焦點是什么、問題的實質是什么,并捫心自問自己的態度和立場是什么。如果我們將自身置于這些學術爭論點的場景下,虛構自身與某些專家學者的對話情境,或許就會有意外收獲。如2020年的一場高端學術會議上展開的“財政赤字貨幣化”之爭中,法律學者至少可以思考如下幾個問題:財政與金融之間的法律邊界何在?法律控制財政赤字的正當性基礎是什么?政府的舉債權與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權發生沖突時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這些問題的思考角度有別于財政學和金融學,彰顯出法律人的思考方式。
其次,讀懂中國的轉型秩序,在斑駁陸離的制度實踐中發現問題。在強調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的當下,法學論文必須立足于中國問題,服務于中國的法治建設,真正“把論文寫在祖國大地上”。在論文選題和設計內容框架時,要有清晰的“場域”意識,即明確是在哪個法律場景下來研究問題。在此基礎上,也許會發現,中國的經濟社會大轉型為學界提供了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豐厚研究資源,只要用心“閱讀”中國的轉型秩序,體悟和洞察“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的制度變遷邏輯,就可能發現有價值的真問題。例如,我們可以從法治與產權關系的角度研究“中國經濟增長之謎”“中國金融發展之謎”,從科技法與專利法角度來研究“李約瑟之謎”,從項目制與國家治理、科研經費的預算法律控制、科研合同的法律規制等角度來研究“錢學森之問”等。就我關注較多的資本市場而言,富有本土性的法律問題可謂不勝枚舉,如既非會員制又非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定性及其改革方向選擇問題、漸進式改革模式下試驗型法律規制的路徑依賴與“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之間的制度張力問題等。
再次,揣摩鮮活的案例,在對重大社會事件的反思中提出問題。案例是學術研究的源頭活水,從鮮活的案例中發現問題、提煉問題是訓練問題意識的重要方法。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案例極為豐富,大家可以根據研究需要按圖索驥,特別是要關注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并根據類案思維總結規律,提煉裁判的經驗共識。揣摩案例要有“第一案”思維,即琢磨和研判各學科領域的相關“第一案”所揭示出來的制度信息,如明股實債第一案(新華信托訴港城置業案)、對賭協議第一案(海富公司訴世恒公司案)、收益權信托第一案(安信信托訴昆山純高案)等。與此同時,帶有歷史節點性質的重大社會事件,比如改革開放40年、新中國成立70年、建黨100年等蘊含了較多的法律意義,其背后的重大法治命題需要學界認真梳理和總結提煉。有些重大社會事件,雖然不帶有歷史節點性質,也同樣需要法律人的理性反思。例如,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金融科技公司螞蟻金服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三次被金融管理部門約談。2021年4月底,騰訊、字節跳動、陸金所等從事金融業務的13家平臺企業被監管部門約談。這一連串的事件引申出不少值得思考的問題:監管約談的法律性質和規范效力是什么?監管約談的價值功能與法律角色是什么?金融法視野下的監管約談是否存在特殊的制度邏輯?查閱文獻可以發現,行政法學界關于行政約談的討論不在少數,而金融法學界關于監管約談的研究卻很少。能否將行政法學界關于行政約談的共識性結論當然套用在平臺企業的金融監管約談之上?答案是否定的。這些均值得關注、研究。
最后,從邊緣切入中心,在學科交叉地帶通過科際整合(又稱跨學科研究)鎖定問題。論文寫作遭遇的一大困惑是“同質化研究”,即在確定選題時發現該選題已經有不少研究文獻,很難再寫出新意。筆者以為,破解這一難題的有效方法是“從邊緣切入中心”,在多元交叉的學科邊緣劃定問題場域,再利用系統論的方法建構起相應的知識譜系。法律經濟學的創始人之一、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羅納德·哈里·科斯曾將中國改革成功的秘訣之一歸納為“邊緣革命”,這一認知具有重要的方法論啟示意義,預示著學科交叉邊緣隱藏著知識富礦。以筆者的科研經歷為例,我曾經嘗試以“金融創新”和“公司治理”作為關鍵詞,打通金融法與公司法之間的制度鴻溝,建構“公司融資法”學科體系,為此發表了十余篇論文,至今依然在這條交叉研究的艱辛之路上樂此不疲地篤定前行。事實上,除了公司法與金融法存在交叉地帶外,組織法與合同法之間、企業法與勞動法之間、財政法與金融法之間、社會法與財稅法之間、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等都存在交叉地帶,隱含著大量帶有挑戰性的命題值得研究,比如股東協議的組織法調整、企業高管人員的勞動法保護、財政風險金融化的法律控制、社保費征繳體制的法律改革、標準必要專利的競爭法規制、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與會計計量等。需要強調的是,過去幾十年,知識分類和社會建制的學科逐漸被打破,科際整合正在重塑著人類的知識系統。因此,假如我們掌握了科際整合的方法,那么將可以有效地鎖定富有新意且具有重要研究價值的問題,這無疑是一條問題意識培養的捷徑。
(作者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評論》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