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遼寧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7月14日上午,該院受沈陽市于洪區農業農村局邀請,參加于洪區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專家論證會。遼寧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路軍教授、遼寧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郭潔教授、全國優秀律師、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李宗勝律師、遼寧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薛玉飛參加了會議。會議由沈陽市于洪區農業農村局主任趙濱主持,科員張凱玉參會。
論證會上,趙濱主任首先對參與本次專家論證會的專家學者進行簡要介紹并表示感謝;其次指出沈陽市于洪區作為新一輪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之一,制定《于洪區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具有重要意義但也存在一定的挑戰,同時對“于洪區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相關背景和疑難問題進行介紹。
路軍教授高度肯定于洪區農業農村局《暫行辦法》以及相關工作,并貴單位對遼寧大學法學院的信任以及邀請參加論證表示感謝;同時,他分別針對《暫行辦法》涉及“一戶一宅”中“戶”的界定、“一戶一宅一幢”中的建房面積與宅基地面積的征收補償等具體問題,并對《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宅基地監管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李宗勝律師分別針對《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經批準的投資入鄉、持術入鄉人員”、第十三條第五項“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等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見,同時表示應大膽試點,立法應明確化,建議《暫行辦法》對相關改革目標予以重點回應。
郭潔教授認為《暫行辦法》立法技術相對較高,建議將村級組織制定宅基地及農戶標準“民主程序”修改為“村民自治”,提出了增加地下空間利用、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增加兩年以上可以收回未建宅基地內容;其次,針對《暫行辦法》具體條文進行集中的討論和修改,比如建議“農村村民”規范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宅基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的優先性問題等等立法用語規范化。
與會人員圍繞《暫行辦法》中村級組織宅基地及農房標準的法律效力、“一戶一宅一幢”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戶”的界定、收回宅基地等具體問題進行深入交流,聚焦疑難問題,分別發表并相互交換意見,就基本問題達成一定共識。下一步,根據于洪區農業農村局的提議,遼寧大學法學院將繼續參與于洪區宅基地制度改革框架性制度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