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南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6月11日晚19點,廈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徐國棟蒞臨湖大法學院岳麓法學名家講壇,在模擬法庭為全體法學院師生帶來了主題為“民法典規定的遺產信托制度的理解與適用”的精彩學術講座。講座由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勝主持,法學院師生積極參與了此次講座。
徐國棟系廈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學習培訓師資庫指定專家,意大利著名羅馬法刊物《Roma e America.Diritto Romano Comune》編委,波蘭著名法學刊物《Zeszyty Prawnicze》編委,十二表法國際委員會委員。主要研究領域為羅馬私法、羅馬公法、民法哲學、羅馬商法,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期刊雜志發表200余篇論文,出版《羅馬法與現代意識形態》《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以誠信原則的法理分析為中心》等多部學術專著。
講座伊始,徐國棟教授首先介紹了遺產信托制度的立法依據,學界公認《民法典》中關于遺產信托制度的規定1133條來源于2001年的《信托法》,但《信托法》對該制度的規定比較簡單,大多規定的是形式,基本沒有實體內容的規定。關于遺產信托的具體運行問題,只能依靠學理解釋或者司法解釋來彌補當前遺漏。但是即便只是立法上規定了“遺產信托”四個字就意義重大,因為這意味著新增了一種遺產的移轉形式。隨后徐國棟教授介紹了自《信托法》2001年頒布以來的遺產信托第一案,在該案中法院對遺產信托問題作出了相對符合遺產信托性質的回答,即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把遺產“抱團”,通過基金會的方式,使得潛在的繼承人轉變為通過第三方進行管理的家族基金會的受益人。這個雖然不是規范的信托,但是已經比較接近。緊接著徐國棟教授介紹了一些其他適用可能:1、德國民法典中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后位繼承人按照一定條件取得前位繼承人已經繼承的遺產,遺產在前位繼承人死亡時歸屬于后位繼承人。這是標準的家人遺產信托;2、能子繼承制:為了避免一塊完整土地因繼承被分割為無限個小塊土地,分散家族力量。能子繼承制是對長子繼承制的改進,即挑選一個能干且想干的能子繼承整個農場,這有利于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3、死者為自己留下一筆基金,委托受托人對自己墓葬進行維護等;4、遺囑人以自己的兄弟姐妹為受托人轉交遺產給自己已經出生或未出生的子女;5、以動物為受益人的遺產信托。之后徐國棟教授從歷史研究的角度介紹了遺產信托制度的濫觴及各國遺產信托制度的特點。最后關于如何適用我國《民法典》中的遺產信托,徐國棟教授給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不能完全按照英國式信托來理解,不能簡單認為信托就是贈與。遺產信托也不能受到《信托法》的束縛,可以遵從以下方向加以理解:1.后位繼承;2.我國此前一直實行獨生子女制度,沒有長子繼承制;3.為已亡人設立的遺產信托的主要內容包括照料墓葬或者負責祭祀;4.承認可以設立有利于動物的遺產信托,遺囑人可以為動物指定一名遺囑執行人。此后徐國棟教授還做了一個補充性發言,他提及遺產信托可以是公益性的,比如設立希望小學,但也可以是私益性的,比如受托人照料信托人患有自閉癥的小孩。另外信托的標的可以是信托人的全部財產,也可以是其部分特定的財產組合。
講座最后,與會師生積極與徐國棟教授就講座內容交談心得體會,紛紛提出了自己的待解問題。本次講座在大家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