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6月3日18:30,以“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刑民(行)交叉問題”為主題的講座在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208會議室順利舉行,本次講座的主講人是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張建老師,本次活動受到靖之霖基金的支持,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科的柏浪濤教授主持了本次講座,刑法學科帶頭人錢葉六教授參加了講座。孫立紅副教授、晨暉學者鄭超博士,上海靖之霖律師事務所主任蘇峰律師、副主任莊斌彤律師、程元杰律師擔任本次講座的與談人,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參加了本次講座。張建老師圍繞本次講座的主題進行了十分精彩的講述,眾嘉賓對此展開了激烈討論。
張建老師對此問題的講述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來進行,即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刑民交叉問題與刑行交叉問題。張老師首先介紹了中國刑民交叉問題的發展沿革,繼而直入主題,開始了第一部分對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刑民交叉問題的講述。為了引出此問題,張老師介紹了“馬錫五審判方式”,它產生于陜甘寧邊區創建新民主主義司法制度的探索過程中,其中便蘊含了刑民交叉與融合的問題。張老師介紹了他早期擔任法官時處理過的一些刑民交叉案例,對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進行了分析,認為只要行為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就構成詐騙罪。而非法占有目的是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民事欺詐中,有些情形下行為人雖然有欺詐行為,但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不構成詐騙罪。張老師進而也闡述了司法實務中如何處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些實踐做法,為理論界提供了富有啟發意義的分析角度。
張老師進而指出,當前民刑交叉的突出問題是P2P案件,其主體大多是咨詢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現在看來,并非所有案件都構成犯罪,因為并非所有的行為人最開始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因為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履行付款義務。在最初打擊P2P案件時,所適用的罪名大多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而且不區分參與者的重要性,一并處理,無論是總經理還是業務員都認定為相同犯罪,由此出現了很多問題,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與公平原則。
張老師也介紹了“套路貸”案件,認為這不是一個刑法學的概念,而是犯罪學上的概念。犯罪學上的概念并不一定構成刑法學上的犯罪。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唯一標準是刑法學上該罪的構成要件。例如,敲詐勒索罪與行使權利的區分,主要還是看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二者的區分關鍵點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在行使正當權利,則表明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進而缺乏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最終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緊接著,張老師開始了第二部分“刑行交叉”問題的講述。張老師認為“刑行交叉”問題的邏輯基礎與“刑民交叉”問題類似,只是在不同的領域反映了出來。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與刑事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也十分相似,行政法與刑法的關系是一種遞進關系,一個行為首先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之后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行為。對“刑行交叉”問題的討論近幾年來也十分熱烈,主要集中在金融犯罪及與自然犯相對應的法定犯中。例如在“比特幣”案件中,首先觸犯的是我國的行政法規,在此基礎上,再對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進行衡量,判斷是否觸犯了刑法規范。先運用行政法規進行衡量,再運用刑法規范進行考察,這才是恰當的邏輯順序,也即“以行為主,以刑為輔”。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二者往往是反過來的,是“以刑為主,以行為輔”。行政法過于乏力,刑法過于積極,呈現出一種“包攬”的局面,由此導致部分應當由行政法規進行處罰的行為都由刑法進行處理了。這也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反思的問題。張老師以企業涉稅案件舉例說明,應當把握一般涉稅違法行為與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涉稅犯罪的界限。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缺乏騙取稅款目的的虛開增值罪專用發票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總而言之,要十分重視行政法的比例原則,不能一概適用頂格處罰,要切實保障人民的權益;更要特別注意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與正當性原則,不能因為怕麻煩、講效率而一概運用刑法處罰。刑法是我國最嚴厲的法律,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線,是不能沖在最前面的。
“法律是一門需要人們經長期學習和經驗積累方可掌握的技藝”,張老師用英國法學家丹寧的這句話結束了本場精彩的講座,同時向年輕的學生表達了他的真誠祝福與殷切期望。
在與談環節,各位與談嘉賓圍繞上述講座的內容結合自己的法律工作與學術研究進行了精彩的評述與熱烈的交談,實務界人士用自己親身經歷過的案例講述了自己對于“刑民交叉”及“刑行交叉”問題的見解,在場的學者們更是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講座的最后,錢葉六教授向張建老師贈與了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為此次講座特別定制的文創紀念品,在熱烈的掌聲之中,本次講座順利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