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5月27日晚,財稅法工作坊第22期通過直播平臺以線上交流的方式舉行。本期財稅法工作坊也是廈門大學法學院、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與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的四校財稅法論壇的第一期,主題為江西盈科行案例研討。
本期工作坊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郭維真老師擔任指導教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2020級法律碩士研究生趙雅芝同學主持,廈門大學法學院王宗濤老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李貌老師、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聶淼老師、熊玉梅老師及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曹明星副院長擔任評議嘉賓。
本期工作坊通過主題報告結合交叉評議的方式,從不同角度對江西盈科行案例進行了研討,共包括以下四個主題:“溢價款性質的分析”、“民商事合同關于稅款承擔條款的效力研究”、“應稅行為與稅收法律關系”和“請求權基礎選擇及思路展開——以琴湖公司尋求救濟為例”。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2020級法學碩士研究生辛潔、吳凝思同學分享了關于“溢價款性質的分析”的思考。辛潔同學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為企業所得稅法意義上的納稅人,溢價款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符合生產經營活動之常規,可以扣除。吳凝思同學指出,兩公司分別為銷售不動產及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琴湖公司所獲總銷售款(含溢價)為其銷售額,盈科行公司以所獲溢價為其銷售額,故琴湖公司因銷售不動產按照稅率11%繳納的溢價款部分的增值稅稅款不應由盈科行公司承擔。由此,兩位同學得出共同結論: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收入之間存在客觀差異,而此種差異無需強行抹平。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2020級法律碩士研究生梁珂珂同學就“民商事合同關于稅款承擔條款的效力研究”進行了主題發言。首先,她基于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角度分析,認為本案中不存在琴湖公司代盈科行公司代繳增值稅或代繳企業所得稅之情形。其次,她指出,當前大多數司法判例均認可了包稅條款的法律效力,并將此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最后,她從對內與對外兩個角度探討了包稅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她認為包稅條款作為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是有效的,但這種效力僅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2020級法律碩士研究生胡桃、江華同學分享了對“應稅行為與稅收法律關系”的思考。胡桃同學認為,民法不能直接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在民法與稅法交叉的場合,民事法律關系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前置關系,民事法律行為與稅收債務應稅行為往往一一對應。根據稅收法定原則,民事主體雙方不可約定改變納稅義務人,但可以約定第三人代為清償,第三人由此取得稅收債權人的地位。江華同學的主題報告以“神戶海關關稅處分無效確認案”為分析對象展開,他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憲法上法律保留的具體表現形式,是稅收形式法治的基礎理論,唯有以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最高準則,方能妥善控制稅務機關的課稅裁量權。當稅收法定主義與稅收公平原則在法律適用中發生沖突時,稅收法定主義應處于優先地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2019級法學碩士研究生樊聰穎同學、2019級法律碩士研究生盛婷婷同學以“請求權基礎選擇及思路展開——以琴湖公司尋求救濟為例”為主題進行了分享。兩位同學首先對本案條件作出了假設,補充了“琴湖公司前期是代銷關系,并且按照代銷做了相關賬務處理,未對溢價款部分做稅前扣除。基于此假設提供給琴湖公司三種可能的救濟途徑:其一,按代理關系重新進行稅務處理;其二,若稅務機關沒有就該筆溢價款向盈科行公司征稅,則琴湖公司可以依據私法上的不當得利向盈科行公司申請返還代繳稅款;其三,若稅務機關已經就該筆溢價款向盈科行公司征稅,則琴湖公司可以依據公法上的不當得利申請稅務機關退還代繳的稅款。
在評議環節,各校同學針對不同主題進行了交叉評議。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2020級法學碩士研究生郭凌同學提出,包稅條款的法律效力與可操作性尚存疑問。無論是將包稅條款的法律屬性界定為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履行承擔協議,都需以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作為前提。若將包稅條款的性質界定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那么稅務機關(第三人)此時主動請求被轉嫁方繳納稅費,就會有違背稅收法定原則之嫌。2020級法學碩士研究生羅海洋同學提出,稅收法定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之間存在矛盾,于立法上應當更注重稅收公平原則,在法律解釋中則應當更注重稅收法定原則,如此才能兼顧稅法的正義性與安定性。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2019級法律碩士研究生魏靜瑩同學認為溢價款性質的界定與交易雙方之法律關系存在緊密聯系,但本案一審法院從經濟實質層面進行說理,有違稅收法定原則。2019級法律碩士研究生吳錫同學認為在對應稅行為與稅收法律關系進行分析時,首先需明確應稅行為與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同時,若稅法與民法確實存在沖突,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征管權時應當優先適用稅法。2020級法學碩士研究生尚億慧同學分析了在現有情形下,琴湖公司就溢價款部分的增值稅以及附加稅費支出進行救濟的民法請求權基礎之可能性。提出或可將溢價款視作“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或可根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重新界定該部分溢價款之稅款分配;抑或可適用《民法典》第511條之規定,將稅費承擔視作履行費用的一種情形。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2020級法律碩士研究生孫瑋同學認為本案交易雙方基于包銷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為代理關系,溢價款的性質為代理費用。同時孫同學還提出如果在交易雙方對稅負承擔主體有所約定,那對該種意思自治予以尊重的范圍該如何界定?2020級法律碩士研究生吳麗莎同學指出,包稅條款中約定的此種稅收債務的第三人代位清償,僅僅改變了支付方式,并不能夠改變納稅義務的歸屬。
廈門大學法學院2020級法學碩士研究生黃可馨同學認為,稅務機關對溢價款的征稅不涉及經濟上的雙重征稅問題。2019級法律碩士研究生吳怡認為,“是否違背公法法律原則”這一問題,并不受私法上關系的影響。而包稅條款本身既可以理解為是約定了納稅義務人的改變,也可以理解為是稅費支付之負擔的轉移。2019級法律碩士研究生許家倩同學認為,當事人的納稅義務源于稅法,而稅法中對納稅主體、納稅行為、稅率的規定已經考慮了公平原則,故本案若直接以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作為裁判依據,可能同稅法相沖突。
在評議嘉賓點評環節中,各位老師對同學們的分享予以肯定并進行了點評。
聶淼老師提出在特殊情形下,法官或可采取民法上有關規定與原則進行稅收司法案件裁判。熊玉梅老師認為,對包稅條款之效力區分內外部關系進行探討是正確的,此種稅負轉嫁條款僅在交易雙方之間有效,不能當然及于稅務機關。
王宗濤老師提出,公法和私法的交叉問題可細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為公法(例如稅法)進入私法(例如民法)法律關系當中,如交易雙方于民事合同中約定開具發票、稅負承擔等條款;第二個層面為私法(例如民法)滲入到公法(例如稅法)當中,如稅務機關在處理涉稅問題時應用民事法上的某些原則與概念等,此種公法與私法相交融的趨勢值得同學們未來做進一步探討。
李貌老師介紹了日本學界關于稅法與民法關系的兩種代表性學派,他認為稅法與民法所規制的法律關系有交叉但是有很大差異。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由法律規制和意思表示組成,意思只能在法律規制范圍內自由表示,這里的法律規制當然就包括稅法規制。因此,在涉稅民商事案例中,不能忽視這個民法核心概念的內涵。
曹明星老師就如何建立民法與稅法之間的銜接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或可不將稅收的基礎關系視作債權債務關系,而將其視為一種共同分攤成本并分享類股權的共同參與關系。對稅收基本性質的認定,也可跳脫出稅務機關之債權的固有認識,將其認定為一種屬于國庫的所有權(公人格的財產權)。由此打通民法與行政法,消解稅務機關的稅收優越權,進而實現民法上的平等原則。
郭維真老師從稅法的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之關系、從對雙方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與涉稅交易是否必然一致等角度提出了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地方,她結合增值稅視同銷售制度,指出本案體現出當前我國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仍存在稅收法律規定同稅收實踐之間的落差,該落差雖是推動稅收法治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但也將倒逼稅法的進一步發展完善。
最后,各位老師就公法與私法之碰撞、稅收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之交融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探討。本次活動在激烈的討論之后落下帷幕,老師、同學們滿載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