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5月17日下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研究所執行所長石一峰老師到訪該院,在學院南路主教310教室舉行了題為“關聯公司人格否認實證研究”的學術講座。講座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企業合規與風險防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游副教授主持。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杜晶副教授、徐建剛博士、王湘淳博士參與本次講座進行交流。本次講座共有近50余名學子慕名前來學習。
首先,主持人周游老師對石一峰老師的到來表示歡迎和感謝,引導同學注意實證研究的方法和意義。
接下來,石一峰老師從問題提出、關聯公司人格否認的實證數據分析、關聯公司人格否認的制度邏輯、關聯公司人格否認的動態判斷體系和結論五個部分展示了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一部分,石老師以最高院第15號指導案例切入,指出現行《公司法》20條第3款規定在適用中出現的混亂,并基于此展示了較為全面而詳細的實證研究。
第二部分,通過數據整理得出,不同層級和不同審級的法院人格否認率存在不同,不同債的類型也存在著不同情況。在實證研究中,不同學者可能會得到不同的數據,而數據的差異性也引發了案例實證研究對于法學相關議題的討論究竟有何意義的思考,不同于自然科學的實證研究,法學世界具有一定復雜性,并不是單純的線性關系,因此可能的法學實證研究路徑是將數據實證轉向類型實證;趯Υ罅堪咐姆治,石老師將公司人格否認案件分為三種類型:“人格混同”“關聯交易下的不當利益輸送”“實際控制下的不當資產轉移”,并對三種類型的實踐認定標準進行了介紹。
第三部分,石老師對三種類型案件抽絲剝繭,探究其背后的制度邏輯關系。公司需要具備獨立人格,公司利益是人格獨立的基礎,而公司決策自主性是公司利益獨立的體現。在此意義上,決策自主性受到影響就是三種類型的人格否認背后的制度邏輯。
第四部分,石老師提出關聯公司人格否認的理由眾多,但在不同理由下,對于其他要件的要求是有差異的,而有必要柔化要件的判斷,將規范適用的動態判斷體系要素化,同時各個要素之間也存在互動,要注意要素內部的動態判斷和要素外部的動態互動。
第五部分,石老師得出結論:實證研究可以有相當多數據,但是數據并不一定對法學研究有很大意義。在成文法下,教義學成為規范適用的主流方法。教義學堅守“解釋-類型-體系”的框架,其中“類型”是至關重要的工具。因此類型實證對法學研究具有重要意義。在決策自主性受影響的制度邏輯下,可將《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去除股權關系,作為公司人格否認的一般條款看待,包括行為、目的、結果等要件,各要件在表述上都存在不確定和模糊性,同時關聯公司人格否認的理由受決策自主性受影響的強弱程度不同,需要在動態系統理念下實現規范適用的動態判斷。
隨后是與談環節。
杜晶老師對石一峰老師的分享表示感謝。她提出,隨著案例檢索網站的建立,對于判決的可接觸度大大提升了,給我們進行實證研究提供了便利,但是閱讀和搜索的成本只是起點,還需要結合案例進行大量的研究和思考。此外,她對于通過公司決策自主性判斷關聯公司人格否認的觀點表示認同,并就若干實質問題與石一峰老師展開深入討論。
徐建剛老師表示,自己通過此次講座對類型化實證研究方法有了深刻認識,并就其研究經歷分享了民法和商法在思維邏輯等方面的區別。
王湘淳老師分享了自己由本次講座引發的思考,建議同學們在寫作時學習石一峰老師將形式和實質結合緊密,力求做到民商貫通。
20級研究生李昭霖、17級本科生林嘉樂等同學踴躍提問,石一峰老師也一一詳細作了回應。
最后,周游老師對本次講座的內容進行總結,他指出同學們平時寫論文的通病,即采用“案例分析-存在問題-域外借鑒-制度構建”的套路,卻未能注重各部分之間的邏輯聯系,使得文章結構渙散,沒有體現問題意識。而石一峰老師的講座不僅給我們呈現了實證研究的基本方法,還展示了文章寫作的另一種可能,即“類案分析-制度邏輯-抽象立論-立論具體化”的思路,前兩者是客觀事實和理論的梳理總結,后兩者是循序漸進地呈現文章的價值判斷與基本觀點,注重從案例中發現問題,以此為基礎深挖問題背后的理論淵源和本土因素,并據此先提出一個解釋問題的抽象框架,繼而結合實證分析的結果將抽象立論具體化。
本次講座在一片掌聲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