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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教授在南開大學舉辦講座
發布日期:2021-04-30  來源:南開大學法學院

據南開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28日(周三)下午14:30,湘潭大學法學學部部長、信用風險管理學院院長顧敏康教授做客南開大學法學院,為南開大學師生帶來題為“社會信用法熱點問題”的學術講座。本次講座由南開大學法學院司法與社會研究中心主辦,南開大學法學院陳兵教授擔任主持人,南開大學法學院付士成教授、張心向教授、王強軍副教授、鄒兵建副教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張松青法官參與與談,南開大學法學院二十余位師生參加講座。

顧敏康教授首先對社會信用法的背景進行了介紹,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正式始于1999年,正式推動是在2014年國務院頒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之后。顧老師指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際上是完善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實踐,法治的支撐至關重要。在社會信用體系逐步建立的過程中,中央發布了多個具有重要引導意義的政策文件,例如《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等。

其次,顧敏康教授列舉了當前社會信用法的十三個熱點問題,包括:1.如何定義“社會信用”及其內涵外延?2.如何把握失信與違法、背德之間關系?3.失信懲戒與行政管理措施的關系?4.信用主體享有哪些權利?5.如何劃分社會信用立法的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6.一般失信行為與嚴重失信行為如何劃分?7.如何界定信用修復、采取哪些方式?8.信用服務市場與扶持政策如何創新?9.如何理解道德入法的正當性?10.失信懲戒與守信激勵的關系?11.社會信用法歸屬?12.如何理解信用信息跨境問題?1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向。

針對以上問題,顧敏康教授指出:

1.對社會信用本身進行準確解讀十分重要,但當前對社會信用一詞還沒有明確的概念,顧教授認為,較為科學的含義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政府機構在社會、經濟、管理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或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

2.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是非常必要的,在以往的實踐中,不同部門掌握著不同領域的信用信息,由于職能、立場、利益的不同,各部門無法獲取其他部門的信用信息,導致出現了“信息孤島”的問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則有助于打通部門之間信用信息、打破“信息孤島”。

3.行政管理措施包括懲戒性措施和非懲戒性措施,失信懲戒主要指的是前者,不能將失信懲戒與行政管理措施完全等同,實踐中要嚴格界定失信懲戒的含義,明確納入失信懲戒范圍的情形,避免失信懲戒措施被濫用。

4.信用主體享有的權利包括知情權、刪除權、查詢權、修復權等,修復權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社會主體因為信用“黑名單”導致名譽受損后,應當在多久后可以進行信用修復,如何進行修復以及地區間是否應當協同修復等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5.建設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實現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共享需要全國統一,應當由中央統籌推進,地方可根據特殊需要進行補充,包括具體分級分類管理等,但不應由地方單獨制定。

6.失信行為的分類有兩分法、三分法及四分法,顧教授認為三分法最為合適,即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對嚴重失信行為的界定應關注兩方面:一方面立足于整體,可參考《指導意見》(33號)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原則;另一方面,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發生的情節、頻率、損害后果”、“行為的性質及其后果”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等因素。

7.應將信用修復視為失信行為發生以后的一種糾錯機制(廣義上包括異議),設置恥辱情感體驗期,規定信用修復期限,如3個月至1年。信用修復的方式包括信用承諾、公益行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參加教育培訓等。

8.我國與歐美國家的的信用體系建設不同:歐美是由社會信用評級機構負責,交給市場進行評價,并沒有懲罰措施,所謂的“懲罰”就是市場主體因為信用評級較低而流失交易機會;我國是政府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相比而言具有懲罰性質。在我國,可以考慮采取設立基金、降低準入門檻、成立專門監管機構、政府購買信用服務以及打破信息孤島等政策措施。

9.德治與法治都是治國方略的一種,在社會主義社會,德治與法治的相互關系是雙向度的,兩者之間的轉換取決于變化著的“人”的需求。

10.失信懲戒與守信激勵應當并舉,守信激勵分為行政性激勵措施(如“綠色通道”)、市場性激勵(如“貸款優惠”)與社會性激勵(如“評級優先”);行政性激勵措施當前存在著以區域為主、缺乏全國聯動的問題,下一階段應當重點進行改善。

11.社會信用法是典型的交叉學科,以法學的主要學科為基礎,融合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學科,并結合了其他如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學科,其問題導向性十分明顯,即如何通過專門法律規范全社會的失信行為,并通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措施促進社會信用建設,提升全社會信用水平。

12.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在珠三角九市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也有人建議粵港澳三地政府建立統一且全面的大灣區社會信用體系機制和聯動獎懲機制,涉及全方位(企業、個人、政務和司法)。但由于法律的差異,這些方案在港澳地區可能會存在實施困難。為了促進大灣區市場一體化,三地間信用體系合作是必然趨勢,但可以考慮將重點放在企業信用體的系合作上面。

13.社會信用體系一共有三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完全市場化運作模式,政府負責立法支持和信用監管;以歐洲為代表的政府與中央銀行主導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行政協會驅動模式。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共建”,具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政府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包括法律制定);第二,發揮市場作用,實現特許經營和商業化運作,在信用信息歸集、利用、信用評價和報告方面與國際接軌并展開合作與交流。

與談環節,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心向老師對顧敏康教授關于社會信用熱點問題的概括給予高度肯定,并指出: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信用問題日漸突出,對社會信用問題的治理引發了眾多學者的關注,社會信用責任更多的是刑事、行政、民事責任的附隨責任;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過程中,政府要發揮先導作用。張心向老師也提出了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即信用責任是否可以納入現有刑罰責任體系,引發了與會嘉賓的熱烈討論。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強軍老師以自己在美國的訪學經歷為例,對比了國內外在信用體系建設上的制度設計異同,王強軍老師指出,我國《刑法》其實已經對一些社會信用問題做出了規范,例如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的“冒名頂替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組織考試作弊罪”等等,但王強軍老師認為,刑法不應當過多的干預社會信用建設,對于一些可以由社會調整的問題,可以不進行具體規定。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鄒兵建老師以生活中一些常見的問題為引,指出了自己對社會信用建設的觀點看法。鄒兵建老師認為,社會信用體系除了具有懲戒功能外,還具有社會風險的提示功能,能夠幫助社會主體可以及時信用風險并防范。失信懲戒可能對第三方如“老賴”的子女產生一些不利影響,實踐中應當注意規避。對社會信用的修復,鄒兵建教授提出了自己存在的疑問:信用可以修復,但之前的信用記錄是否會刪除?對此,顧敏康教授也做出了回應:信息仍然是存在的,但并不是做刪除處理,而是進行屏蔽,政府部門仍然可以查詢到,只是不進行社會公開。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張松青指出,社會信用問題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來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面對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大潮,社會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社會信用面臨挑戰。在今后的案件處理中,應當注重維護公平正義,保障公眾平等的享有權利。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付士成教授指出,從行政法的角度看,政府是社會的先導,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中,政務誠信要放在顯著位置,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信用懲戒措施可能無法對應實施。要保持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的平衡,當前一些地方政府重視“失信懲戒”,而相對忽視守信激勵,這是需要進行改進的。同時也應當注意,社會處罰過于泛濫會引發各種社會問題,必須進行深入的思考與分析,避免類似問題的出現。

在提問環節,有同學提出困惑,法律作為一種禁止性規范,其所明確的是什么不能為,為了之后要承擔何種法律后果的問題。那么是否應當再通過法律規定什么是應當為,而不是通過政策性文件或行政手段去規范?

顧敏康教授解答道:法律既可以有禁止性的的規定,也可以有激勵性規定,不能認為僅僅具有禁止性規范。陳兵教授補充道:法律不僅僅是禁止性規范,按照法律規范調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例如經濟法上就有有倡導性立法和促進型立法等多種立法形式。

講座最后,主持人南開大學法學院陳兵教授簡要提煉了會議主旨,進一步指出,不同領域、不同學科的定義有所不同,對于信用責任的定位要結合歷史傳統和地域文化,從法律之外看法律。陳兵老師也介紹了國內一些企業在應對數據監管時,建構了數字環境下的社會治理模型,例如R-GPBC,這一模型與顧敏康教授提到的社會信用體系建構模型有共同之處,對于當下社會信用熱點問題的分析研究有借鑒意義。

本次講座持續了近三小時,各位主講人和與談人在有限的時間內作出了精彩且前沿的觀點分享,講座取得圓滿成功。

責任編輯:趙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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