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武漢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22日晚,“偉博法律大講堂”第二十二講在該院舉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劉學生應邀以“保險法的基礎理念”為主題與法學院廣大師生進行了深入交流。講座由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前紅教授主持,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溫世揚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武亦文教授與談,法學院馮果教授、羅昆教授等校內外師生到場聆聽。
秦前紅教授首先對劉學生局長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并向大家隆重地介紹了主講嘉賓和到場嘉賓。隨后,“偉博法律大講堂”第二十二講正式開講。劉學生局長首先對武漢大學法學院的盛情邀請表示感謝,將結合個人工作經驗和研究思考,對保險法的基礎理念進行了歸納和闡述。
首先,劉學生局長介紹了保險法的體例與結構。他指出,我國保險立法有兩個特點:第一是單獨立法,即國家單獨立一部法律對商業保險進行規范和管理;第二是合并立法,指將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合二為一,立于一部法律中。我國保險法包括相對獨立的兩部分,即調整保險合同關系的保險合同法和國家對保險業監督管理的保險業法部分。他認為,這種立法模式有利有弊。弊端一面在于,首先,屬于民事關系的保險合同與屬于行政管理的保險監管,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以意思自治為原則,后者則以國家強制為特征,合并立法造成立法技術上的一些沖突。其次,從適用效果來說,公私法合一的體例會造成一些錯覺與誤解,在某些行業經營、信訪投訴、監管政策等問題上,不能對保險合同關系、保險監管關系和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管理關系等進行正確的區分。再者,保險合同法規則相對穩定,而保險監管政策則可能隨著市場和社會發展不斷調整。作為公共政策,保險業法需要不時修正,但由于其作為保險法一部分存在,導致立法或修法滯后滿足不了現實的保險監管和市場發展需求。
其次,劉學生局長提出應從保險法的基礎理念出發,從保險背后的行業制度和機制特征分析,這樣有助于理解保險法和具體保險案例。他總結提出了保險法的五個基礎理念,第一是危險共同體,即面臨同一類風險的人進行風險移轉和風險承擔而組成的共同團體。保險人可視為共同團體的組織者,被保險人為其具有轉移分散風險需要的共同體成員。現實的保險行為盡管體現為具體的保險契約關系,但保險從來就不是個體行為,因此保險權利義務的分析認定,應基于危險共同體整體利益觀點,不能限于一般合同債權債務邏輯推演。第二是道德風險防范,這是保險法的核心價值觀,也是保險機制本身需要的體現,保險法的多個規定都體現了這一要求。如禁止賭博行為,道德風險防范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如保險利益原則,保險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人身保險中為被保險人)要具有保險利益,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或者特定身份關系,避免沒有風險的人進入危險共同體。保險業中存在的最大的道德風險是保險欺詐,主要有虛構保險標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和夸大損失,騙取保險賠償。保險業應將更大的精力用于防范打擊保險欺詐,而不是通過增加被保險人條款義務的方式過度防范君子。第三是對價平衡,保險人所承擔之風險,與投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即所謂保險“對價”,須具有精算上的平衡。換言之,保險人所收取之保險費,必須對應被保險人之風險程度加以計算,并能反映保險人所承擔之風險。對價平衡是一個基于技術性要求的法律原則,客觀中立,不帶有價值判斷的立場,為維系保險機制正常運轉所必須。對價平衡原則盡管沒有在立法和法律中專門提及,但作為技術性要求支撐了許多具體規則,有助于我們理解保險制度。保險費與保險責任承擔的對價關系決定了保險費交付的必要性,這就是對價平衡原則的體現。第四是弱勢保護。所謂弱勢,并非是指經濟地位或生活能力上,而是合同訂立和履行中的被動或不利狀態。法律關系中的弱勢保護,源于法律關系中某些因素致使一方在意志表達、對等談判能力、權益自我保護能力上出于劣勢。保險合同為附和合同,保險條款的格式化和標準化導致保險經營行為由保險人主導。但體現弱勢保護的有些規則有矯枉過正之嫌,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對保險公司過于苛刻。第五是發揮保險功能,即盡可能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使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盡可能發揮,這是現代保險法的一個特點,因為保險不僅僅是意外風險保障需求,還涉及個人財富管理和未來生活保障。保險法中有一些特殊制度體現了這一基礎理念,如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轉讓不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原則規定,以及長期人身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規定。
最后,劉學生局長通過對一項具體保險實例的分析,展現保險法律思維的運用。保險行業尤其是是壽險業務,長期以來堅持先收取保費后核保出單的行業慣例。在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到保險人同意承保或簽發保險單前的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引發極大爭議,法院審判結果不一,行業和公眾立場意見分歧較大,也缺少充分的理論研究。保險行業大多認為不承擔責任。保險單尚未簽發或尚未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未成立。或者,根據投保單或保險單約定,合同生效或保險責任時間自收到交付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之日起開始,此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免責。法院、學者和社會公眾則認為應當部分或全部承擔責任。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視為承保承諾,簽發保險單并非合同成立要件;如果保險公司未及時承保,應承擔過錯責任;保險單的特別約定顯失公平,不應支持。從法理上來解讀,關于合同的成立問題包括如何判斷保險人的承諾(同意承保),以及內部完成核保,但未通知投保人如何認定意思表示是否作出。簽發保險單是證明但非要件,需要結合其他事實推定。關于合同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問題,主要是特別約定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否可成為抗辯理由,劉學生局長認為,保險單或投保單約定雖然符合成文法規定和形式上的契約自由,但作為行業抗辯并不充分。關于是否存在締約過失的問題,在特定情形下抗辯成立,如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承保手續,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將承保結果及時告知投保人,可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他指出,問題的根源在于保險人在作出是否承保風險的決定之前,即先收取了風險的全部或部分對價,違反對價平衡原則,也有違基本情理與社會常識。問題不在于保險合同能否約定特別生效要件,而在于此不合理行業慣例欠缺正當性。行業從成本支出角度的辯解理由不足以支持這樣的做法。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人在商業效率與法定權利之間,應當有合理的取舍,不能在承保時強調商業效率,理賠時強調法定權利,不能在商業便利和形式邏輯上兩頭便宜都要。行業如果堅持這個慣例,應當在權益上作出平衡讓步,比如暫保單、臨時保障制度,或者通過保險立法上的特別制度,如追溯保險、締約過失責任、強制責任承擔等解決這一問題。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對此有開創性的規則,值得肯定。
與談環節中,溫世揚教授和武亦文教授對本次講座進行了深入點評。溫世揚教授引用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對劉學生局長結合自身長期從事保險監管和保險立法的經歷所開展的本次講座表示了贊同,并對本次講座發表了自己的如下見解:首先,他表示非常贊同劉學生局長關于保險法立法體例的見解,我國合并立法模式有不便也有便利,不便之處在于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的研究相對割裂,但便利之處在于保險法提供了該領域的整體立法,既有保險又有監管,一定意義上節約了立法資源和教學資源。他指出,保險法領域不光有公法和私法融合的問題,保險私法也存在一個特殊的問題,即我國對于海上保險通過《海商法》來規制,陸上保險通過《保險法》來規制,造成了保險合同法的二分,二者借鑒了不同的法系,也可能存在沖突,這一點或許是將來保險法治改革和完善的重要方向。其次,對于劉學生局長提出的保險法的基礎理念,他提出“法的理念是正義的實現”,是一種高于原則的更宏觀的價值理念,聽取了劉學生局長的講述后有三字體會:其一是“新”,劉學生局長通過法內與法外理念結合提供了一種宏觀的價值引領,所以是新穎的;其二是“深”,劉學生局長從五個方面揭示基礎理念,并深入保險法的各個制度,具有相當的深度;其三是“通”,劉學生局長利用長期的實踐經驗和深厚的理論素養,貫通了學術和實踐。但他認為這五個方面的基礎理念可能不是并列關系,而是存在一定的層次性,危險共同體的理念是最基礎的,所有保險基礎理念都有維護危險共同體的價值目標。最后,他表示劉學生局長通過案例和具體問題來驗證前述基礎理念,并利用基礎理念得出了自己的看法,達到了本次講座的目標,也為我們提供了思維上的啟發。
武亦文教授則從如下幾個方面發表了自己的學習體會。首先,對于保險法編纂體例的問題,合并立法雖然混合了公法和私法,但自身研究商法的體驗是更多地追求實用性,對體系的概念較弱,因此他認為兩部法律合并沒有太大問題,甚至還提高了保險合同法的存在感;遺憾的可能是自從保險法2009年較為全面的修訂之后,近年來的修改主要體現于保險業法,一方面保險合同法搭上了保險業法快車,另一方面也被保險業法所遮蔽。我國保險法目前已經出臺有四部司法解釋,說明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對于保險法的修訂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對于保險法的基礎理念,他表示非常贊同。保險合同名義上是雙方關系,但實際上并非如此,投保人不是和一個保險公司發生關系,而是加入危險共同體。關于對價平衡能否作為原則適用,學界內部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理念,他希望有朝一日能有所體現。弱勢保護是我國的獨創制度,最典型的就是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但問題在于立法上對保險公司的要求極高,造成了立法與實踐的脫節,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需要一個限度,要符合我國的現實。
在交流互動環節中,劉學生局長就同學們提出的“基礎理念的列舉是否已經窮盡并形成體系”、“基礎理念之間是否有層次以及如果發生沖突如何解決”、“如何從立法和實踐中有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等問題進行了耐心細致的回答。
講座尾聲時,秦前紅教授高度評價了本次講座的質量,再次對劉學生局長和溫世揚教授、武亦文教授和到場師生表示感謝。“偉博法律大講堂”第二十二講在現場熱烈的掌聲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