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9日下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學術成長計劃之“法學研究能力建設”高端講座第二講于明德法學樓725會議室舉行。本次講座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外法學》主編王錫鋅教授主講。講授主題為“信息國時代的數治與法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旭教授主持本次講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龑教授出席了本次講座。
王旭教授首先對王錫鋅教授的蒞臨表示歡迎與感謝。王旭教授表示,王錫鋅教授作為一流的法學學者與法學期刊編輯,其學術品格與學術人格值得在座學人認真學習。而本次講座的題目“信息國時代的數治與法治”,也是一項極具前沿性的議題,體現了王錫鋅教授極強的學術判斷力與思想沖擊力。
王錫鋅教授首先對主辦方的邀請以及線上線下同學的參與表示了感謝,隨后圍繞現象問題化、問題概念化、概念規范化等主題分別論述了信息國的含義、信息國的微觀樣態、數治的含義、數治對法治的沖擊以及兩者的協調等。
何為信息國?王錫鋅教授首先以列舉方式指出美國911事件后的大規模監控,包括通過傳統設備的監控以及網絡監控、金融監控。同時,我國的智慧城市建設,本質上也是一個通過數據驅動和算法輔助做決策的一套管理系統。疫情防控期間的“碼”治理、福利行政中通過數據采集和算法處理來判斷福利申請者是否享有國家給付資格等現象,都是以數據為基礎的自動化決策管理過程,表現出信息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的基礎性作用。王錫鋅教授認為信息國家是國家治理的新樣態,是二戰后行政國在信息化時代的技術升級版本,是政府對社會生活的規制干預中手段上的進一步信息化。這種治理信息化的特點為:其一,風險社會背景下,公共安全的維護和風險的有效監控對風險控制提出了更高需求。在國家層面,為了完成此種國家任務,行政機關對信息的需求相應增加,而國家機關對信息的無限制欲望的結果便是其權力的擴張。其二,政府自身或者以公私合作方式進行信息采集、挖掘、共享、處理,打破了傳統上的信息個人化特點。歐盟就提出了“數字主權”、“數據利他主義”等概念。這種數據處理技術與傳統的電子政務有本質區別。這是在以數據為主要資源基礎上,通過算法實現了一種新型的管理決策方式。
王錫鋅教授認為,在這一信息化時代的背景下,國家功能并未發生變化,改變的是國家實現功能的手段跟技術。王錫鋅教授闡述了信息國的幾處微觀樣態:其一,社會信用體系。當前法學界多是討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制度和實踐的合法性問題。社會信用體系的運行機制是一種數治,首先對各種信息性質歸類,以此為基礎采集個人信息,通過評分規則對個人信息評分進而判斷個人社會信用等級,這是于算法系統中的一種管理技術。王錫鋅教授認為此種信息管理體系與法治的融合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完善:首先要有規則依據;其次需要建構一套正當程序規范信息管理體系的運行;再次,在決策的責任追究方面,尤其在風險決策過程中,不同于傳統行政中司法機關對有爭議行政決定實質性審查。在信息化治理背景下,法院更多進行形式性、程序性審查,其中最大的挑戰便是信息化決策依賴的算法本身的正當性難以判斷。其二,金融業監管方面。在該領域遵循審慎監管。不同于傳統行政領域中行政決定以行為人違法為基礎,審慎監管是一種預防性監管,其與傳統上對監管機構采取的處罰措施、強制措施、監管措施不同,其根本上是一種新類型的監管,此種監管方式便是基于大數據分析來判斷風險等級,防止其轉化為現實危險。其三,公共監控方面。作為一個國家公共制度,存在公共福祉的輸出,同時也存在成本問題,典型者便是個人隱私、個人安全、個人心理影響等問題,影響到一國國民的充分健康的發展。其中王錫鋅教授提出的一個重要思考是監控與法治的協調,涉及到監控權必要邊界的設定、規則依據的確定、權力規制等問題,這是由風險社會下國家任務、手段的不確定性等決定的,進而影響到的便是法院審查監督職能的發揮。其四,信息化時代國家治理中的算法問題。數據僅僅是資源,只有通過一套算法才能發揮數據的社會治理作用。算法對法治沖擊的一個重要維度便是工具理性問題。在法律中工具理性通過正當程序表現出來,是一套理性化決定機制,其由公平規則、程序透明度、公平參與等元素構成,最終產生正當性效果。然而這些元素在信息化治理的算法中并不存在,因此產生算法的工具理性問題。
王錫鋅教授進一步提出了“數治”概念,并認為此概念需要分別從技術維度和法律維度理解。技術維度強調的是以數據和算法為基本工具的一種治理技術。法律維度強調的是一種權力行使過程。兩個維度的結合面臨著新手段與傳統規則的融合問題,本質上是數治與法治的關系處理問題。數治依賴數據的采集、輸入、分析、決策,在目的和功能上適用于風險控制領域。
最后,王錫鋅教授歸納了數治與法治之間的緊張關系。第一,在治理的事實基礎上,數治依靠數據集,法治強調個案中的事實與證據;第二,在規則層面上,數治強調數據和算法工具,而法治的運行則建立在規則的事先公開基礎上;第三,權力行使的作用和影響方面,數治更多的是對未來行為的控制,法治是對既往行為的權力行使;第四,在法律程序上,數治的技術更多依賴內部程序,法治強調開放和參與性程序;第五,在價值維度上,數治強調工具有效性,法治除了強調工具理性,還強調價值合理性;第六,在歸責機制上,數治的責任機制依靠其系統自身,法治除了依靠其系統自身外,更強調個案中權力的行使方面。王錫鋅教授認為,對數治與法治之緊張關系的消解是法律界的重要課題,對此既需要在宏觀意義上實現兩者的協調,堅守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的統一;同時也需要深入具體場景,實現問題的具像化。
張龑老師對王錫鋅教授的講座內容進行了評議。他認為,首先,在網絡信息運行沖擊現代國家頂層架構的背景下,“數治與法治”這一理論命題極具學術前沿性;其次,信息國背景下,許多新概念、新理念、新管理機制的出現帶來了更多的研究命題;最后,圍繞算法展開的研究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作為一種數治工具,算法包含的理性是什么、理性根據是什么、如何保證數治在民主法治框架內運行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隨后,王錫鋅老師就線下線上同學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對于如何回應技術發展對原有規范體系(主要為憲法第40條與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條款)的沖擊,王錫鋅教授認為通訊領域的整個場景和樣態都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憲法第40條的價值宣示性較強,很難直接用于具體判斷。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條款的規范范圍也過窄。因此對于通訊領域的法治思考要放到一個更大圖景中去,例如對通訊內容的界說、保護規則的變化等。對于“數治”形態對民主制度的沖擊力可以到何種程度,是否有顛覆民主的可能?王錫鋅教授認為,一方面,當今算法技術的發展,帶來了對人的強烈的偏好強化和行為影響,通過算法的決策能夠發揮愈發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算法決策并不會松動政治體制中的責任制,決策責任的主體仍然是操控算法背后的人。此外,王錫鋅教授還就數據權利的屬性、技術賦權與技術噬權的張力等問題和同學們進行了交流。
王旭教授最后談了三點體會。他認為,第一,王錫鋅教授所論及的“數治”可能會導致我們退回到一種薄的法治觀念,剔除了對實質外在價值的擔保,也即一種純粹形式法治觀,數治與法治的張力背后其實是兩種法治觀的較量。王錫鋅教授的研究便提出了如何應對這種可能,而不至于退回到一種自動化的權利義務分配。第二,信息國時代的分配正義不能僅僅關注權利分配,更要關注支配能力的分配,否則就會出現王錫鋅教授所講的信息上的“數字難民”。這也是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講到的,權利和能力必須分開。第三,王錫鋅教授的講座揭示出了數字自由流動對福柯意義上生命政治理論的沖擊,因為福柯的理論預設的是主權者的治理。信息的高度社會化對公法的國家統一主權理論提出了新的挑戰。王旭教授認為,王錫鋅教授實際上提出了一種法學上的中觀理論,通過類型化與場景化,來解決“數治與法治”這樣一個宏大命題,體現了古人所講的“致廣大而盡精微”的學術境界。
最后,王旭教授對王錫鋅教授帶來的思想盛宴表示了感謝,對張龑教授的精彩點評和線下線上同學的認真參與表示了感謝。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