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廈門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17日晚,以“‘黃金質押+保單增信’融資模式保險法熱點問題探討”為主題的研究生學術沙龍在法學院B521舉辦。本次沙龍由何麗新老師擔任主持人,同時邀請到閻語老師及來自法院、律所、公司等多個行業的法律實務界人士作為點評嘉賓。民商法博士研究生許新承、法學碩士研究生鄭舒涵、法律碩士研究生胡霖琦、陳舒遙、馬梵哲、張人天六位同學圍繞本期沙龍主題,以模擬法庭的形式進行探討。沙龍亦吸引了不同年段的碩士研究生與博士研究生參與。
本次沙龍所涉案例以真實的質押黃金保險糾紛案進行改編,重點探討該案“黃金質押+保單增信”融資模式下產生的大量保險法問題。六位同學三人一組,分為原告信托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進行了交鋒,重點圍繞財產保險受益人、保險賠償責任、擔保責任承擔與否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第一部分,原被告雙方針對該財產保險項下受益人是否可以作為適格原告進行了討論。原告方基于經濟性保險利益、債權轉讓等角度,認為信托公司方為適格原告。被告方基于《保險法》對受益人的定義與《特別約定清單》條款的約定,認為“單一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險法》中人身保險合同項下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受益人的指定也僅是賦予原告方保險金受領權。
第二部分,雙方圍繞保險賠償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進行了探討,主要通過保險合同特約條款是否有效、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保單與特約條款的關系以及刑事程序可能對案件審理的影響幾條路徑展開討論。原告方提出《特約條款》的性質屬于補充保險條款的附件、黃金的變質屬于保險事故等觀點;被告方陳述了《特別約定清單》僅作為保單附件與主合同共同使用,目前未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期間內難以確定保險事故的發生等觀點。此外,實務界嘉賓基于專業的角度,對是否構成利他合同、債權讓與、信用保證保險等問題展開了詳細的討論。
第三部分,原被告基于保險公司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展開討論,探討保險合同是否可以作為增信措施構成非典型擔保。原告方認為,保險公司對黃金重量及質量承保不符的責任承擔是一種提供擔保的增信措施,符合《民法典》第388條對于非典型擔保的相關規定。被告方提出,根據主合同《財產基本險條款》可知,案涉合同是財產損失保險合同,保險標的非債務的履行,并未與黃金公司就特定的債務形成擔保的增信措施之意。
沙龍最后,何麗新老師作總結發言。首先,何麗新老師指出了今晚保險法沙龍的不足,并提出要善于分析每個法律問題的構成要件,充分掌握案件事實的建議;其次,何麗新老師分享了模擬法庭中的應訴技巧,認為雙方應當制定訴訟策略,進行有層次的防守,提高臨場應變能力并及時有效地輸出自己的觀點;最后,何麗新老師對到場的所有學術界與實務界嘉賓表示了感謝。
本次學術沙龍氣氛熱烈,校內師生與法律實務界人士圍繞主題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本活動對于在校研究生了解保險法時事熱點,融合理論與實踐,提高研究的自主性和獨特性,提高表達能力與思辨能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掌聲雷動中,本次“‘黃金質押+保單增信’融資模式保險法熱點問題探討”學術沙龍圓滿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