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2日下午,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朱大明教授在法學院116為大家帶來主題為“我國公司法改革前瞻—日本法的經驗及借鑒”的講座。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葛偉軍教授擔任主持人,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段磊副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李詩鴻副教授、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夏戴樂老師擔任與談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陽法官、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朱翹楚老師、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蘇盼和何歡等老師出席講座。
首先,主持人葛老師對朱大明老師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并介紹了公司法修改的時代背景以及參會的各位老師和法官。
講座之初,朱大明老師表示希望通過本次講座吸引大家對日本公司法的研究興趣,并期待與大家的交流。新一輪公司法修改工作已啟動,目前正是對公司法改革進行深入研究探討的好時機。朱老師將公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問題分為以下幾類:大小公司區分、公司機關涉及、公司設立出資的方式、公司擔保、股權轉讓、股東退出、股東知情權、控制股東規制、董事勤勉義務、商業判斷原則、公司分立、僵尸企業。按照類型可以歸納為公司類型的問題、資本制度的問題、公司法的屬性問題、公司治理問題、股票類型的問題、公司并購的問題、公司清算的問題。本次講座詳細討論了六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公司機關設計的不同模式。2005年日本公司法修改后新增了“選擇制”,借鑒了美國的公司治理模式。2014年日本公司法修改進一步改善了美國模式下沒有監事會的弊端,產生了“中間模式”,取消了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僅保留監查等委員會。關于公司機關的設置雖然更為復雜,但結合了傳統模式的考慮,提供多方選擇,更為合理。值得我國借鑒的是,日本公司法引入了會計監查人、會計參與兩類人員,改善了獨立董事不具備會計專業知識的問題,增強了公司治理的專業性。朱老師還強調,無論研究哪個國家的法律,都要最終回歸我國法律,通過借鑒不同域外法的思路解決我國的實際問題。
第二,公司法屬性的問題。關于公司法是組織法還是交易法、強制法還是任意法的問題,歷來爭論頗多。如果認為公司的相關問題可以通過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進行決定和改變,那么至少證明這部分規范屬于任意法,公司法將朝合同法的思路前進,美國即采用此種思路。但朱老師傾向認為公司法是組織法、強制法,而具體規范屬于強制性規定還是任意性規定可以單獨解釋。雖然將公司法規范歸類為任意性規定可以使個案解決更加靈活、公正,但是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最重要的特征是法律均由白紙黑字呈現,具有可預測性、穩定性的特點,同時可以節約交易成本。如果每次事件都需要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進行決定,將增加交易成本,不符合商事交易的規則。
第三,公司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平衡。公司法的自然屬性決定了每個公司都存在很多利益相關者,如債權人、職工等,但主要的主體依然是投資人。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在投資人之外有無必要討論其他利益相關者。另外關于社會責任的問題,是否應在公司法修改時增加公司社會責任的問題,存有爭論。印度公司法在2005年引入了社會責任條文,強制性要求提取利潤的一部分用于社會責任,但這種做法撼動了公司法的根基。朱老師還認為,公司的經濟屬性決定其追求經濟利益,而社會屬性還要求其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尤其在我國“工人當家做主”獨特的政治制度之下,尤其應當強調對公司職工的保護問題,公司法修改應當考慮這一點。
第四,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首先,朱老師提出了公司經營者規制的強化還是弱化的問題。對于董事勤勉義務,我國現采用“守法標準”這一較低的標準,實踐中多以證監會處罰作為追究董事責任的前置條件,朱老師認為應當強化對董事義務的追究,引入美國BJR規則作為獨立判斷標準更符合我國現狀。其次,朱老師對于控股股東規范的來源是信義義務這一論斷提出質疑,甚至認為我國公司法不應嵌入信義義務,因為美國與中國的公司法制度具有天然的差別,中國暫時缺乏移植信義義務的土壤。再次,朱老師發表了對監事制度無用論的看法,認為監事制度具有其獨特優勢,但由于其會議體制的屬性使得能否形成有效決議成為監事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監事制度尚有改善空間。而日本監事會采獨任制,具有其顯著優勢。最后,朱老師與大家探討了股東權的設置與本質,尤其是關于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問題。《九民紀要》以股東名冊作為股權變動判斷標準,對受讓方而言不夠公平合理。可以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時間來判斷股權變動,而股東名冊記載是對內產生約束力的判斷標準。至于股東權利來源的根本問題,可參考英國公司法關于“股東”與“成員”區分的思路,日本公司法關于股東權利具有社員權屬性的規定亦能啟發我國學者關于本問題的思考。
第五,公司集團法制的構筑。朱老師認為考慮是否應構筑集團法制的問題時,應著重思考多重代表訴訟制度的意義、母公司董事是否有義務監督子公司經營、母子公司構建方式等方面。
第六,公司法國際化的必要性。國際機構目前已經制訂了許多公司法相關文件,如OECD的公司治理準則白皮書、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報告、聯合國貿法會正在討論的有限責任組織立法指南(草案)等。公司法的國際化與區域化愈發顯著,對于公司法共同性規則的研究,以及公司法對于世界共同性規則的回應,均十分重要。另外,朱老師還帶領大家分析了涉外投資糾紛解決較多采用仲裁方式而非訴訟方式的原因。
最后,朱老師介紹了日本公司法的修改與借鑒。以2005年日本公司法為標志,日本公司法實現了語言和內容的現代化,呈現出精細化立法、放松管制、提供制度事前明確性的特點。借鑒日本公司法改革,我國新時代公司法的目標應當是,讓每一個人都能看懂公司法,讓每一個人都能方便地適用公司法。對于我國公司法還需要考慮以下三個問題:管制的放松還是強化,規定的細化還是粗化,規制是事前還是事后。
朱老師發言結束后,在場各位老師進行評議與討論。
第一位發言人是段磊老師。首先,介紹了日本公司法規定的各種公司類型。其次,關于公司內部機關設置的復雜性,相當于給民眾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最后,段老師強調,學習域外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回歸中國本身的問題,為中國公司法的發展提供借鑒路徑,例如日本公司對職工負有較多的責任,這對日本公司法的設計也產生了一定影響,體現了日本本土的特點,我國借鑒時應當首先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
第二位發言人是李詩鴻老師。他認為我國社會深受時代思潮影響,如自由主義、社群主義等,這些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公司法的發展。并從公司形式,公司法性質是組織法還是交易法、何為組織法、對組織法的理解,中日提案權比較等問題與大家進行討論。同時對朱老師“讓公司法成為普通人都能理解的法”這一觀點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第三位發言人是夏戴樂老師,主要分享了關于信義義務的看法。首先夏老師簡要闡述美國公司法信義義務在實踐中的作用,解釋并評價了特拉華州公司法第102條允許章程豁免董事金錢賠償義務的規定,認為該規則是否起到保護股東利益的作用值得商榷。其次,夏老師指出縱觀美國的裁判案例,法院對事實的判斷越來越少,更傾向于運用程序適用解決問題。最后她提出,根據關系合同理論,信義義務提供的是兜底保護,但實踐中存在沖突,這些問題都值得大家進一步思考。
第四位發言人是成陽法官,她主要從法院的審判實務出發回應了朱老師的一些觀點。首先,成法官對現今跨境糾紛傾向于選擇仲裁解決的原因進行了補充闡釋,并列舉了美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實例,認為我國仲裁的未來發展大有可期。此外,她通過比較臺灣、香港、美國公司法將公司法規范由強到弱分為五個類別:強制性規范、最低標準規范、缺審性規范、選擇性規范、無效性規范的規定,對我國公司法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五位發言人是朱翹楚老師。首先,她分析了日本公司法關于控股股東相互持股的規定。其次,通過對比日本與美國股東持股現狀和公司治理特點,她認為中國企業文化是上述日本和美國企業文化的“變種”,并認為我國公司法與證券法息息相關。朱大明老師對上述公司治理問題進行了簡要回應:資本集中狀態較為常見,美國的資本分散其實是特例。且我國存在金融學家、經濟學家先行,法學家后行的問題,一定程度上了影響了公司法的適用,“套現”的天然需求與法律規定的沖突也帶來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最后由蘇盼老師進行發言。她主要對公司法面向的主要對象和日本商事仲裁因何原因更少得到運用的問題表達了相應的看法。朱老師回應了日本仲裁案件較少的原因:雖然仲裁具有快捷、便利、仲裁員選任自由、適用法律自由、執行便捷等優勢,但可能由于日本文化“不好訟”等特點,商事案件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較少。
各位老師、法官發言后,同學們就如何從私法角度看待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學習日本法的未來發展方向等問題進行積極提問,朱老師一一進行細致回答。最后,葛老師對本場講座進行了總結,并對各位參會人員表達了感謝。至此,本次講座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