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上午,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湖北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聯合主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承辦的中國傳統文化視閾下的“平等”和“誠信”原則——從文化比較視角解讀《民法典》主題講座于文添樓409如期舉行。曾任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現任惠東縣法院院長萬翔校友擔任主講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主任韓桂君教授擔任主持人,眾多法科學子到場聆聽。
韓桂君教授首先對萬翔院長及其講座主題進行簡要介紹,并對萬翔院長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在同學們熱情的掌聲中,本次講座正式開始。
萬翔院長以法律層次劃分這一話題為切入點,向同學們闡述了法律適用的三種層級。他認為,對法律的理解可概括為“形而下”、“形而中”和“形而上”三類。在“形而下”的情形中,民眾的法律意識較匱乏,法律對社會大眾只產生心理震懾的作用。而第二層次則要求法律人對經典的法學書籍具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并在此基礎上對法律與政治、法律與民主、法律與權力、法律與道德等關系做出相對正確的價值判斷。關于“形而上”這一最高層級,萬翔院長引用“愛是法律的最高真諦”(Love is the fulfillment of the law.)這一古諺,強調法律的最終目標為培育法律人對社會、對他人的仁愛之心,且有智慧和勇氣去實現社會正義。而長期的法律訓練、對正義與善的深入思考則是必經之路。
對法律進行三層級總結后,萬翔院長聚焦于中國傳統文化視閾下的“平等”內涵,引導同學們圍繞中國古代是否具有平等意識這一話題展開討論。他將“平等”細化為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和人格平等三方面,并指出中國古代對物質分配平等的追求屬于平均主義范疇,因而不存在嚴格意義上或者現代意義上的平等。基于文化比較視角,萬翔院長進一步談及西方的平等原則。他闡釋道,西方宗教改革以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教信仰助推世俗社會的平等原則,具有較強的邏輯自洽性。民法典中自然人的人格平等和財產權利平等是抽象的人人平等理念在法律中的重要表現。
隨后,萬翔院長對“公”與“私”的概念進行剖析。由于中國傳統文化中“公”對于“私”在道德上具有優越性,較大程度地影響人們的是非判斷,故在我國當下實現“公”與“私”的平等,有一定的難度。結合現代社會不同性質的企業糾紛案例,萬翔院長闡述了法官在解決公私領域沖突的基本原則。此外,他通過厘清個人權利與自由的關系,強調保護個人權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這符合人民對美好生活期待之要求。
討論階段,萬翔院長以中國法治建設所面臨的困難為話題,鼓勵同學們各抒己見。他總結道,現代法治的本質是限制權力,因此法律與權力制衡二者不可分割。
圍繞中國傳統文化下的誠信原則,萬翔院長將中國古代的“仁義禮智信”之“信”與西方的誠信思想相對比。西方的信建立于宗教信仰之上——每一個人都是有“罪”從而信上帝,要對上帝誠信;而中國古代的“信”與孟子的“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有密切關系,無此四心者則是令人不恥的。《中庸》曰:“誠者,天之道;誠之者,人之道。”《論語》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所以,“誠”、“信”是中華古圣先賢觀天道而為人確立的根本法則,樸素、直觀而人文化成。不論東方還是西方,民法典都規定誠信原則,是為了減少社會合作的成本。
最后韓桂君教授做總結。她說,一方面,萬翔院長從文化比較視角對平等與誠信原則進行詳細闡述,為同學們研習法律提供了新的思路,很有意義;另一方面,了解中華文化的精髓,需要回到《易經》《論語》等先秦元典中,避免斷章取義,才能返本出新。至此,本場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