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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ya Murase:傳染病與國際法——建立多元開放的國際法應對傳染病機制
發布日期:2020-10-12  來源:北京大學法學院

北京大學法學院全球教席、東京上智大學榮休法學教授Shinya Murase 2020923日晚,圍繞傳染病與國際法這一主題開展線上學術講座。講座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一峰主持,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軍、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博士研究生張茂莉、海牙國際法研究院流行病與國際法項目成員黃愉翔擔任嘉賓,校內外近三百名師生參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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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ya Murase教授是東京上智大學榮休法學教授。他于東京國際基督教大學獲學士學位,于東京大學獲法律科學博士學位。19741976年,他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和研究員,1995年任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他于19982004年擔任亞洲開發銀行行政審判庭法官,2009年至今任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2013年至今任大氣保護專題特別報告員,此外他還兼任常設仲裁法院和國際法研究院成員。他的主要著作有《國際法問題:跨界整合的視角》(英文)和《國際立法:國際法的法源論》(日文,中文譯本已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本文以文字實錄的方式呈現學者之間的交流與對話。

Shinya Murase:傳染病影響人類生活各個方面,因此,我們不能僅通過國際公共衛生法視角看待傳染病問題,而應該從一般國際法視角,特別是人權法、國際環境法、國際貿易和投資法、國際交通法、國際和平和安全法以及國際人道法的視角看待它。

國家在防控傳染病方面有前、中、后三個階段的責任。傳染病爆發前,國家應為可能發生的疫情做充分準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傳染病傳播,如在食品市場、食品運輸等方面做好預案,加強對醫療專家訓練和對普通民眾教育等。在傳染病出現后,疫情發現地國有24小時內報告的義務,如有必要,還有尋求外部援助的義務。其他國家應采取預防性措施,如限制入境,以防止傳染病傳播。傳染病結束后,疫情發現地國應建立審查委員會。

國際法上,追究國家在傳染病防治方面的責任是非常困難的:第一,國際法應對的是人類活動,而不是細菌、病毒之類的自然現象。第二,國際法還沒有規定國家在傳染病方面的法律責任。第三,傳染病出現與國家行為的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第四,不可抗力、危難和緊急狀況可能被援引,以排除國家行為的不法性。第五,即使國家責任能夠成立,國家也難以控制傳染病,滿足停止不法行為、保證不再重犯的要求。應對傳染病問題應該是整個國際社會的團結合作,而非追究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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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軍:領域管理責任在初級規則上要求國家有勤勉(due diligence)管理義務。構成違反義務的不僅僅是不作為,還必須有對不作為所伴隨的主觀要素的評估(可追責的疏忽大意culpable negligence),即國家是否對可能帶來損害的危險有認知、是否(在時間上)有可能阻止損害的發生。上述評估基于科學原則并需舉證。在疫情責任上,基于目前的科學水平和人們對新的突發疫情的認識,主張突發疫情發現地國的責任不僅是困難的,在現行法律上甚至也是不可能的。任何有關追責的動議只能看作為一種政治操縱,因此必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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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愉翔:追究國際組織責任有兩大要素,一是由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的行為依國際法可歸于該組織,二是該行為必須違反國際法定義務。追究國際組織責任的困難在于缺乏明晰的法定義務基礎。面對該障礙,學者們嘗試通過國際組織授權目標來追究國際組織責任,主張違反這些目標相當于違反法定義務,可以用角色責任來解釋國際組織因違反其授權目標而被追究責任。目前,學者們對角色責任的論證還不夠充分,不能說明國際組織的授權目標可以成為追究其責任的義務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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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茂莉:現有的《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要求,如果要將一個案件提交給國際法院,需要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是否存在爭端;第二,是否屬于解釋或適用《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的問題;第三,爭議事項是否已通過提前協商或世界衛生大會解決;第四,當事國是否選擇其他爭端解決機制。此外,若尋求國際法院解決爭端,還需處理起訴資格(standing)的問題。世界衛生組織設置的四個條件意在鼓勵成員國通過溝通而非直接訴諸法院來解決爭端。在衛生法領域,國際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各國應當避免以裁決之名將矛盾激化升級。爭端解決機制設立的目的是替代戰爭來解決問題,而非挑起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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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一峰:疫情發現地國有義務尋求外部幫助,該義務是否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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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ya Murase:疫情發現地國尋求外部幫助的義務不具有強制性。2008年緬甸因遭受納吉斯颶風而引發疫情時,英國和法國派出軍艦嘗試進入仰光港以帶回本國滯留貨物,緬甸政府拒絕了英法兩國要求。這里就涉及緬甸政府是否應當履行義務接受外部幫助的問題。國際社會的主流意見還是譴責英法兩國的行為,因為他們應當派出商業船只而非軍艦去處理貨物問題,派出軍艦將被視為一種侵入性行動。面對自然災難的時候協作性的合作行動比侵入性行動更可取。

/馮麗羽、陳哲

對外事務辦公室供稿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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