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至8日,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主辦,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江蘇省法學會擔保物權法研究中心承辦,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中國法制出版社協辦的“第四屆擔保物權法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在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中式模擬法庭成功舉辦,本次會議共收到論文48篇。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謝鴻飛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學近江幸治教授,韓國國立警察大學金星洙教授,韓國大法院金哉衡大法官,德國波鴻大學 Korves Robert 教授以及來自日本北海道大學、日本關西大學、日本東洋大學、北京大學、武漢大學、南京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復旦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東南大學、中國海洋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暨南大學、南京師范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財經大學、福州大學、中國計量大學等30余所大學和全國各級法院的代表以及部分律師代表共80余名專家學者共聚一堂,在民法典編纂的最后時刻,圍繞著擔保物權法理論與實踐的有關問題展開了熱烈、深入的交流和探討。
本次研討會由開幕式、國外擔保制度新發展、中國擔保制度的立法完善(上)、中國擔保制度的立法完善(下)、中國擔保制度的法律適用(上)、中國擔保制度的法律適用(下)、閉幕式七個環節組成。
開幕式
開幕式由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董學立教授主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謝鴻飛教授、韓國國立警察大學金星洙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學近江幸治教授、德國波鴻大學Korves Robert教授、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院長方新軍教授分別致辭。
董學立教授表示在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的指導下;江蘇省法學會、蘇州大學、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關心支持下;與會同仁的積極參與下,第四屆“擔保物權法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得以順利籌備與舉行。董教授謹代表第四屆“擔保物權法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對各位領導同仁的關心支持和積極參與表示衷心的感謝。研討會的目的是為搭建一個擔保物權法研究和教學的平臺,搭建一個專家學者發表真知灼見的舞臺。董教授最后表達了對本次大會的期望,希望通過這次會議能凝聚共識、群策群力,共同推進我國擔保物權法律制度的現代化。
謝鴻飛副會長代表王利明會長對會議協辦方表示感謝,認為此次會議的議題很有時代意義。謝鴻飛副會長指出擔保物權橫跨債權和物權兩個領域,涉及自由、安全、效率等價值的沖突,在民法典編纂的沖刺階段,如何在民法典中對擔保物權做出安排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當前民法典物權編的條文既有一些改動,也有一些理論爭議,他相信參會的中外學者會對這次民法典立法做出較大的貢獻。
金星洙教授代表韓方感謝能有本次參會和發言的機會,并指出各國民法典都在修改,但是涉及擔保物權的部分修改較少。擔保物權的規范涉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交融,這次會議意義重大。這次會議邀請了德、日、韓等國外專家學者,同時也有中方很多學界權威,對中方來說如同一次法學上的滿漢全席,大家可以充分交流。金教授還表示自己是第一次參加擔保法年會,對于中國法學發展的速度感到震驚,同時很羨慕中方學者的學習能力,希望大家在會議上能相互學習,共同進步。
近江幸治教授強調對市場經濟而言,信用制度的構筑是其基本要素,擔保法制度是為其提供支持的法律手段。近代的抵押制度發端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其基本框架歷經200年仍屹立不倒。但是也有人指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這一法律制度未必能夠應對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在經濟顯著發展的中國,自從1995年以來,相繼制定了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民法總則,建立了支撐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接下來,我們期待統一的中國民法典的誕生。而在這一過程中,以董學立教授為代表的有識之士,正在構筑新的擔保物權法。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次研討會承載著十分重要的使命,衷心祝愿本次研討會收獲豐厚的成果。
Korves Robert 助理教授感謝能在本次會議上代表德方進行發言。這次會議能提供讓各位充分學習的平臺,能很好完善本國的擔保物權法規范。同時表示很久以前德、日、中、韓就有著經濟上和法律上的密切交流,本次會議也具有深遠的意義,彼此能學到很多,相信大家會有精彩的討論和交流。
方新軍院長代表我院熱烈歡迎各位與會嘉賓的到來,并表示,擔保法年會今年能夠在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召開離不開在擔保物權法領域有著精深研究的董學立教授的加盟!方院長認為這不僅是一次國際性學術研討會,也是一個關于擔保物權法的專項研討會,這也正表明我國的法學研究正朝著國際化、精細化方向發展。方院長強調本次會議可能是最后一次大型的涉及立法論的擔保物權法學術研討會,明年民法典出臺后,更多的是關于解釋論的學術會議。最后方院長對會議協辦方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中國法制出版社表示了衷心的感謝。
第一單元:國外擔保制度新發展
會議第一單元由江蘇省司法廳黨委書記高建新同志、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辛正郁先生主持,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王樹良老師、三菱商事(中國)商業有限公司孫蕊女士、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徐肖天先生擔任日方翻譯;延邊大學法學院金路倫教授擔任韓方翻譯;華東政法大學李運楊研究員擔任德方翻譯。
首先進行報告發言的是日本早稻田大學近江幸治教授。近江教授第一篇報告介紹了用于生產過程的擔保制度的最新發展,并強調它是今后的生產金融·擔保制度的發展方向,其包含了以大陸法系(德國法、法國法)的理論作為基礎并發展至今的擔保物權法理論中未曾捕捉到的要素。對于這樣的新現象,應當以何種方式對應,將是今后擔保法學的一大課題。近江教授的第二篇報告是以《動產、債權讓與對抗要件特別法》為框架,以“集合動產登記”為對抗要件。雖然這樣可以回避“占有改定的對抗要件問題”,但這樣做會讓使用至今的集合動產的讓與擔保喪失其便利性。
韓國國立警察大學金星洙教授做了主題為“韓國民法擔保制度的現狀和展望”的報告。金教授對韓國民事法的擔保制度的現狀和發展情況進行了深入考察。考慮到交易需求,需要完善商法的擔保物權制度。他指出,根據特別法規定的擔保物權,可以滿足新類型擔保的需要。對留置權和抵押權等擔保制度的修改和討論,以及今后民法典如何吸收特別法的各種擔保制度是當前韓國民法典面臨的課題。
德國波鴻大學助理教授 Korves Robert 的以“強制執行和破產中的信貸擔保”為題做了精彩發言。Robert 教授的這次報告清晰地展示了信貸擔保法的一些重要結構。信貸擔保的經濟價值主要體現在債務人不愿清償或不能清償時擔保的實現概率。Robert 教授還指出,信貸擔保的目的是賦予擔保權人一個優先地位,因為不同債權人之間的競存主要存在于強制執行和破產法中,所以這些規范領域對信貸擔保法的設置具有重大意義。
日本北海道大學藤原正則教授的報告題目為“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與抵押權制度的變遷”。藤原教授指出以泡沫經濟破滅為契機,日本的擔保制度特別是抵押權制度發生了重大變革。泡沫經濟破滅前,學說中關于抵押權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抵押權設定后產生孳息或其它從物是否也屬于抵押權的對象,抵押權人可否對從標的物中移除的從物或分離物(例如,伐木)主張權利等問題。然而泡沫經濟破滅后,學界爭議的焦點逐漸從如何獲取抵押權標的物的“收益價值”轉移到能否對租金債權適用物上代位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擔保收益執行程序立法等問題上。
日本關西大學馬場圭太教授的報告主題為“關于日本法先取特權制度的現狀和課題”。馬場教授指出抵押權占據著近代擔保物權的王座,最好達到了債權擔保的作用,雖然有這樣的看法,但是對于不需要公示、客體也不特定的先取特權來說,形勢不妙。在德國和瑞士,對這種看法的排斥是擔保制度發展的核心課題。即使是在采用先取特權制度的日本,主流觀點也是對此只有消極的評價。例如,承認債務人的總財產上的優先權而不是先取特權,對立法來說是非常容易的,但是弊多效少。此次報告,馬場教授以這樣的先取特權制度為例,展現了先取特權制度的現狀和課題。
日本東洋大學蘆野訓和教授以“建筑承包工程中的債權確保手段”為題,圍繞建筑承建當事人的債權確保手段而展開介紹。他認為日本現行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完善的,在現行民法的立法過程中涉及的承建合同主要是小規模的承建合同,承建方的力量很薄弱;涉及的建筑物大部分也是小規模的木制住宅建筑,工期和費用都與現在有很大區別。而且因為在日本無論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承建還是大型工程的建筑承建,在承建合同相關法律規定的適用上并沒有區別,所以現在狀況是依據現行法律并不能完善地解決現在的大規模建筑工程的承建的法律問題。蘆野教授表示,假設今后修改物權法時,希望能有切合現在的建筑承建的實際情況的債權確保手段的法律規定出臺。
日本早稻田大學大澤慎太郎準教授圍繞“所有權保留論的斷面性分析”做了精彩報告。大澤教授以2018年判決作為素材,通過觀察判決中出現的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對日本的非典型擔保論,特別是所有權保留的相關研究做斷面式的分析。由于所有權保留屬于非典型擔保的一種,所以學界往往容易傾向于從擔保的視角出發推導一般性規律。但是,最高裁判所著眼于所有權保留依附買賣合同的附款得以成立的這一事實,作出了重視合同內容解釋的判決。日本在平成29年(2017年)完成了日本民法典施行120以來的大修訂,通過本次修訂,在法規上,合同解釋的重要性也被提升到了從未有過的高度。作為基于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的非典型擔保的一種,對于所有權保留,也應在合同的視角進行重新評價。換言之,一般會在“擔保物權”的范疇內作為研究對象的所有權保留,同樣應在“債權法”乃至“合同法”的范疇內被作為研究對象,討論分析。
在自由討論環節中,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婁愛華教授與盧野教授就民事留置權與商事留置權在破產中的適用差異進行了交流。隨后姚彬主任又對馬場教授文中的勞動債權的優先性超過了擔保物權的理解進行了探討。近江幸治教授也對馬場教授剛才的回答進行了總結整理,并補充道基于日本稅務法上的特別規定,稅務債權也優先于擔保物權。最后,金星洙教授也對工資和退休金優先于擔保物權的理論和實踐展開了說明。
第二單元:中國擔保制度的立法完善(上)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朱曉喆教授以“讓與擔保的法律構造及其效力”為題做了報告。曉喆教授首先以世界銀行發布的《2020營商環境報告(DB2020)》為研究背景來表明讓與擔保制度在全球商業領域的重要性;隨后又通過對比較法考察結論的展示,深入剖析了德、日、美等國家的讓與擔保構造與界定的不同學說,得出在我國現行法之下,讓與擔保應采絕對的所有權構造說,即“權利讓與+債務約束”,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約束是一種純粹的債法上的義務,并不是信托關系的結論。曉喆教授強調讓與擔保既不能認定為通謀虛偽表示,也沒有創設新的物權種類,違反禁止流質規則的質疑也可由清算義務的賦予而得以化解,故讓與擔保應當認定有效。但曉喆教授也認為當前更為現實的做法是通過裁判規則的梳理及學理分析,總結在我國可供適用的規則,來為實踐提供本土化方案。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董學立教授報告的題目是“意定擔保物權法立法建議稿及說明”。董教授指出這一草案建議稿在保持我國擔保物權結構體例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了擔保物權規范的一元化,徹底糾正了多元結構和多元規范之下的結構性立法缺陷。董教授強調,擔保物權法的一元化是世界潮流,一元化模式是完善擔保物權法的最佳途徑,在現有立法模式下,為了克服立法缺陷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強化基礎規范,盡可能提取公因式、二是完善抵押權法規范、三是突出個性表達、四是完善準用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劉亞妮女士首先向大家介紹了征信中心在動產擔保領域以及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一些工作情況,同時也對現代動產擔保制度沿革、發展進行了詳實的闡述。劉亞妮女士總結了動產擔保制度的七個原則并向我們正式介紹了獲得信貸指標,一個是信用信息深度指數,一個是合法權利保護力度指數。她結合了世行發布的標準以及自身就指標得分情況進行了分析,并就其登記系統與我國動產擔保系統之間存在的不同方面進行了具體說明。劉女士指出,登記系統是07年征信中心根據物權法設計的,其最先提供的是應收賬款質押和應收賬款的轉讓登記,應收賬款質押是法定登記,后來又增加了融資租賃登記功能。隨后她就整理的關于登記系統在一些案件中的引用情況進行了介紹。
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薛啟明老師的報告題目為“擔保物權的法律構造——物權法定主義適用邊界之反思”。薛老師通過對擔保物權的客體和對象的剖析來得出擔保物權的核心內容,又以圖形展示的方式比較并分析了啞鈴型結構的擔保物權和洋蔥型結構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結構上的不同。與此同時,薛老師還重點講述了比較法視野下的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實現機制:公示和控制。最后薛老師認為在擔保物權領域有必要對法律具體規定進行重新詮釋。
延邊大學法學院金路倫教授報告的主題是“韓國清償代位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金教授指出韓國民法中的第三取得人作為法定代位人,其在清償人代位制度中,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處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我國能否借鑒韓國民法中第三取得人的相關規定成為他本次發言的主要內容。韓國民法將清償人代位制度分為任意代位與法定代位,且其對清償人代位的效力及代位人之間的關系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金教授從韓國民法中的清償人代位制度入手,向大家講述了它的沿革歷史。隨后他通過對韓國民法第482條的解讀,將保證人之間,物上保證人之間與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之間的代位求償關系清晰的呈現出來。
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楊善長老師的報告題目是“流押條款法律效力辯—兼及法律父愛主義立法思想之取舍”。楊老師指出雖然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法律對流押條款通常采禁止態度,但是其立法理由都經不起推敲。禁止流押條款的法律規制模式是法律父愛主義指導思想在民事立法中的反映,與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不相契合。楊教授還提出,我國未來立法應拋棄法律父愛主義立法思想對流押條款制度安排的影響,改采允許主義立法模式,并通過合同效力規則以及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對流押條款進行有效調控,抑制其消極效應,發揮其正面制度的功能。
六位學者報告結束后,復旦大學法學院李世剛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劉勇副教授、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方婷法官進行了精彩的點評。
李世剛教授強調董教授的提議對立法上的成本做了很大程度上的降低,對實踐也會大有益處。同時他也希望董教授今后能對擔保物權進行重新構造。
劉勇副教授對中國人民征信中心是什么、登記系統是什么、登記是什么這三問進行解讀。同是談到薛啟明老師的文中應更明確列明在多大程度上去準用物權法定,控制和公示到底有多大的不同。他也表示關于物權法定的理解,不應只在法律適用上進行分析。
方婷法官點評道,對韓國清償代位制度這方面的研究可以為以后提供很好的制度借鑒意義,并對流質條約在實務層面進行了詳實的介紹。
主持人施建輝教授補充道,在九民紀要出臺后,讓與擔保的某些爭議已經很好解決掉了,該制度的效果重在擔保。對于如何安排日后民法典,施教授表示完全同意董學立教授提取公因式和增加基礎規范的觀點。但是對關于征信中心新增的登記能否得到法院認可存在疑問,并對與金路論教授的論文議題以及流押解禁問題表示實現的可能性不大。
主持人劉建功庭長也對銀行征信中心的登記和流押條款問題在司法實務方面表達了自己深刻和前瞻的見解。
在自由討論環節中,夏正芳庭長對流押條款的認識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同時認為讓與擔保問題也應該用與時俱進的眼光去看待,只要賦予清算義務就可以接納。夏庭長還對股權讓與擔保的認識進行了分享。董學立教授對所有權嚴格法定,用益物權緩和、擔保物權內容法定、種類自由的觀點向在場的學者進行詳實的解讀和分享。劉亞妮老師就呂群蓉教授提出的增加登記類型的法律依據、應收賬款登記任意性申報下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征信平臺登記的意義、今后欲增登記類型這四個異議進行了深入的意見交換。
第三單元:中國擔保制度的立法完善(下)
韓國大法院金哉衡大法官的報告題目為“韓國民法中“不動產使用權和抵押權的關系”。金大法官強調抵押權是最具效率且最合理的近代式的權利。由于在一個不動產上可以設定抵押權和使用權,因此兩者之間的關系也就成為了最重要的問題。金法官介紹了由2009年成立的民法修訂委員會編寫的修訂案中有關不動產使用權和抵押權關系的規定。修訂案中對抵押權和使用權關系的基本態度是毫無變化的,但是新增加了基于抵押權的妨害排除請求權的明文規定,此外還包括法定地上權、總括拍賣請求權、物上代位等相關規定的修訂草案,這些規定都是非常重要的變化。最后金法官還以韓國現行民法為基礎探討修訂草案的意義,并與中國的物權法相關規定進行了簡單的比較。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黃和新教授以《中國保理擔保的邏輯與保理合同的立法表達》為題作了發言。他認為,保理擔保可以分為外在意義上的擔保和內在意義上的擔保,前者是指保證人的擔保和債務人進入保理關系后事實上的履約保證;后者是指保理人建立在客戶資信調查基礎上的風險控制與壞帳擔保(簡稱保理人的擔保),保理人的擔保在實踐中是頗受忽視的,也直接影響著保理合同的立法表達。在我國保理實務中,保理人提供的服務多以融資為主,很少提供國際保理中常見的應收賬款催收、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風險控制、壞賬擔保等服務;保理人關注的是債務人有償還能力,并合乎保理業務操作流程地將債務人拉入保理法律關系,按照普通信貸業務中選擇有償還能力的保證人那樣選擇債務人,而不關心債權人與債務人基礎合同及相關票據的真實性;甚至有保理人與債權人串通將“債務人”騙入保理局中的情形。這種局面與現行規范和司法實踐中對保理人的義務設定過于粗疏有關。因此,當下保理合同立法中要盡可能設置相應的條款對之進行有效調整。黃和新教授曾在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2019年年會上對保理合同立法完善提出過建議,在本屆研討會上他對以下九個方面做了進一步的強調:保理合同章應將保理合同的定義做適當修改,明確單個保理業務中保理人提供的服務至少為兩項;增加保理合同內容和訂立形式的規定,以使本章和其他相關合同分則保持一致;明確保理人對敘做保理的基礎合同、應收賬款的相關票據的實質性審查義務,以及未盡實質性審查義務的法律后果,這也是內在意義上的保理擔保的應有之義,且規定了保理人的實質性審查義務后,基礎合同中禁轉條款便不難發現,禁轉條款的效力就無需規定了;增加債權人單方虛構應收賬款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明確保理人于債權轉讓通知時不表明保理人身份、不附必要憑證的法律后果(要求保理人表明身份、附有憑證也是保理人經由債務人對基礎合同及應收賬款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核實的過程,是保理人實質性審查義務的有機組成部分);有追索權的保理是對債權人的授信業務,故不宜賦予保理人選擇權(這對債務人不公),而應規定其直接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增加對基礎合同的不當變更導致保理人不利益的規定;應收賬款重復轉讓的條款應當刪除(應收賬款重復轉讓的情況實踐中并不多,且可以通過應收賬款轉讓的公示、保理人的審慎審查予以有效的消減,二審稿的規定似有簡單套用動產重復質押規定之嫌,還容易導致債權轉讓生效要件的混淆);要注意與合同編總則性規定的銜接,明確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編債權讓與的有關規定”。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紀海龍教授的報告題目為“世行營商環境調查背景下的中國動產擔保交易法”。紀教授的發言重點聚焦于中國擔保交易相關法律和世行指標之間的差別,在民法典編纂甚至未來在此領域修法的背景下,探討中國動產擔保交易法的改革方向和進路。他建議中國動產擔保交易法應順應國際趨勢,進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以功能主義為導向,對現行法下擔保權的延伸進行大幅度的完善,統一動產擔保登記機構,準許私人執行擔保權以及放開流擔保等。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李宇副教授的報告以“民法典中債權讓與和債權質押規范的統合”為題,指出實務中多采用債權讓與或債權質押形式,因為兩者在經濟功能與法律規則上高度相似。我國合同法與物權法分別規定債權讓與和應收賬款質押,但是適用的債權范圍不一致,且各有漏洞:合同法未規定債權轉讓對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未規定債權質押的對內效力與對債務人的效力。這種雙軌制在司法實務產生諸多難題。基于此,李宇副教授從功能主義方法出發提出了改進方向,即統合債權讓與和債權質押規則,僅就債權質押的個別特殊事項設置特別規則,同時著力于債權讓與一般規范的充實和完善。
福州大學法學院韓京京副教授的報告題目是“電子化動產擔保登記制度構建”。韓教授指出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我國應當建立以聲明登記制為基礎的統一的電子化動產擔保登記制度。在制度構建過程中要綜合考慮我國的信用狀況、立法現狀、交易習慣等因素,兼顧效率與安全。當前我國動產擔保電子化登記實踐要解決登記機構分散、登記功能定位不一、固守傳統的動產擔保分類標準等障礙。韓教授建議今后的制度設計要圍繞統一登記機關、統一登記效力、統一順位規則、統一登記內容等四個方面具體展開。
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華團隊以“基于區塊鏈的虛擬財產擔保法律問題研究”為題作了發言,王振華律師團隊認為對于基于區塊鏈虛擬財產擔保物權的設立應符合以下三個方面條件,一是書面的質押合同,二是置物特定化,包括賬戶特定化,以及資金的特定化。三是轉移占有。對于金錢保證金的移轉占有,最基本的含義是控制權的轉換。實踐中一般由銀行將質押的貨幣存入特定的銀行賬戶,銀行通過計算機系統將該賬戶鎖定,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由銀行予以暫時的控制。
華東政法大學李運楊研究員報告的題目是“動產擔保中的功能主義及其繼受”,李老師對功能主義的內涵與緣起、功能主義的優勢、功能主義在國際示范性法律中的繼受、功能主義在中國法中的繼受四個方面展開了詳實的闡述。功能主義緣起于《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具有與擔保具有天生的親密性、減低融資成本、充分發揮物的擔保價值、提升立法質量等方面的優勢。無論是一元主義立法,還是多元主義立法,都可踐行功能主義。術語上的多元,并不代表規則上的多元。在擔保物權類型多元的前提下,中國法對功能主義的繼受應主要體現在購置融資擔保和權利作為擔保財產的領域,且還有賴學說和判例的努力。
中國投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中心副主任龍云麗女士的報告題目是“新型擔保的實踐分析與理論研究”。龍女士以商業實踐中出現的新型擔保問題著手,對新型擔保進行理論和實踐的研究,針對商事實踐中新型擔保的特殊性問題,從主體、客體、公示方法、擔保物權實現方式這四個方面進行類型化研究,提出了完善新型擔保糾紛的司法路徑的深入見解。
暨南大學法學院鐘詩敏碩士的報告題目為“民法典編纂視閾下動產擔保制度的體系重構 ”,鐘同學基于我國當前動產擔保的劃分標準及類型的研究指出隨著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和動產類型不斷豐富而產生的新型擔保方式無法獲得合理定位,權利類型體系缺乏合理的劃分標準。正值民法典編纂的關鍵之際,為充分實現動產擔保的制度價值,應當對我國動產擔保制度進行體系重構,用“動產擔保權”這種一元動產擔保制度體系含括所有動產擔保類型,并通過規定擔保財產范圍、交易主體目的以及擔保合同形式等要件明確動產擔保權交易的構成。
九位學者報告結束后,由福州大學法學院葉知年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莊加園副教授兩位嘉賓進行了最后的與談。
葉知年教授主要對韓國金大法官報告的理解進行暢談,葉教授指出如果出現抵押權受阻情形,權利人可以適用總則中關于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規定。同時又對關于如何完善物上代位制度和法定地上權的設定以及如何理解物權法定進行說明。
莊加園副教授指出我國擔保法繼受于德國,帶有潘德克頓特色,可是我國繼受的是不完整的潘德克頓體系,給實踐帶來了許多困擾,以后應當通過理論引進加以解決這個問題。當前對于如何繼受德國法上的非典型擔保還沒有完全理解好,已經繼受的非典型擔保也沒有消化好,但此時又開始了對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借鑒。莊教授表示從現實角度講,學習和引進美國模式成本太高,現存的方案只能通過司法實踐來彌補缺陷。
第四單元:中國擔保制度的法律適用(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六庭于泓庭長的報告以“論金融擔保借款糾紛案件中穿透式審判思維的運用”為題。于庭長指出所謂穿透式審判思維,即法官審理案件應當透過現象看本質,“在準確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礎上,探究當事人真實交易目的,根據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認定交易的性質與效力”從而與行政監管形成合力,維護社會誠信,確保裁判的妥當性。于庭長以個案舉例的方式引出當前司法實踐中金融機構為攫取高額利潤,以多層嵌套方式規避監管的信貸模式屢見不鮮的亂象。于庭長指出為解決類似問題必須要對穿透式審判思維加以合理適當的運用。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包俊老師報告的題目是“江蘇抵押權實現情況的調查報告”。通過對四家基層法院抵押權實現情況的實證調查,包老師發現抵押權實現過程中尚存在著諸如:抵押權實現的成本過高、抵押權優先受償范圍規定不明、抵押權實現是否必須滌除租賃不明晰等問題。今后我國抵押權實現制度應當明確抵押權優先受償范圍、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及其解釋規則、明確租賃權對已登記抵押權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時,應當滌除租賃權,而且典權仍有納入民法典之必要。
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杜換濤老師的報告題目為“論未登記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杜老師指出在不動產抵押登記實踐中,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后,由于種種原因未辦理抵押登記的現象比較普遍。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抵押合同本身是否生效?產生何種法律后果?如何為債權人提供救濟?因此杜老師理順了如下解決方案:不動產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其有效性判定應以《物權法》頒行為時間界限,在此之前簽訂宜認定為無效,其后則應認定為有效。抵押人負有登記義務,債權人為不真正義務人。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受領,法律效果上可視為放棄設立抵押權。抵押人可以解除抵押合同。可歸責于抵押人的原因未辦理抵押登記場合,債權人可主張抵押人繼承履行合同,持勝訴判決單方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可先行辦理預告登記,以防止抵押人不當處分抵押物;債權人亦可向抵押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抵押人賠償責任的承擔不以主債務人先行清償債務為前提;抵押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財產不以抵押物價值為限。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辦理抵押登記,雙方均可解除抵押合同,抵押人免于承擔責任。因登記機關原因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交付權利憑證亦不宜認定債權人取得物權。
武漢大學法學院劉平老師以“企業動態質押順位規范的檢討與完善”為報告。劉老師指出動態質押的交易結構是“出質人+質權人+監管人”三方結構。與此同時又對動態質押與動產抵押、動態質權與留置權、動態質押與所有權保留、動態質押與倉單質押等與其他擔保權競合的動態質押效力進行梳理與補正。最后在立法層面指出應對民法典草案(二審稿)第206條、207條、247條進行修改、并且為避免重復倉單或虛假倉單質押融資,在動產質權中增設一條文。
南京大學法學院李謙博士的報告題目為“所有權保留視域下的物權意思主義”,李博士認為所有權保留買賣所附的條件附著于物權行為之上,故所有權保留具有物權性質。所有權保留買賣在未履行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前僅具有債權性質,在履行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后買受人才獲得所有權。《民法典》制定在即,所有權保留買賣性質和定位亟待明晰。為了將不動產納入所有權保留的調整范圍,應當確立物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同時使得所有權保留和所有權保留合同分別回歸到《合同法》《物權法》之中。
北京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李求軼先生的報告題目為“最高額抵押與債的允諾的連攜”。李律師指出現代民法應當以“關系契約”來構筑最高額抵押與銀行授信的協同的集合合同,而不是概念法學抽象的分立合同。相比新修的日本新民法典,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在從條文數量、從立法理念上走向概念化,而不是社會化和“關系化”,因此在立法的最后時期,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的最高額抵押制度進行從理念到制度創新上重新審視。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黃福亮碩士的報告題目為“如何理解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207條”,黃同學認為我國新近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207條承美國《統一商法典》買價擔保權規則而來,是關于其優先次序的規定。該條款的引入在制度上能夠解決浮動抵押設定后因浮動條款在擔保物上的擴張而導致抵押人難以再融資的問題;在結構上能夠彌補我國動產擔保體系上權利移轉型擔保的缺失。
李宇教授首先對穿透式審判思維的運作中提出了一個新的思考。李教授認為它隱藏著一個危險,即公法的思維用到私法當中,私法重視形式,而公法更重視實質。同時要避免使用誠實信用、契約正義等抽象的大詞來否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約定。其次指出對于典權的實證研究很有意義,以后若能繼續拓展研究更能利于實踐發展。最后對劉平老師的動態質押問題作出了深刻的點評。
李佳倫老師認為穿透式審判思維體現了法官在實踐中有著去僵化的司法意識,是有態度有深度的,能讓個案當事人體會到公平正義。抵押權實現的制度成本是很高的,實證的研究對于該問題有重大意義。
張夢奇博士主要針對動態質押的理解進行說明。認為動態質押解構后,實質就是一個合同加上擔保的模型。劉平老師的文章并沒有明確的指明動態質押和普通動產質押的順位規則上的差異。也沒用提到是否能適用準用規范。
在自由討論中:劉建功庭長與袁碧華老師就流押條款是否應解禁又進行了深入的交流。于泓庭長也強調了在適用穿透式審判思維時既要堅持價值導向也要堅持科學的司法技術手段。呂群蓉老師認為金融領域對效率的追求和司法價值追求的沖突是難以協調的,只能循序漸進的改變。夏正芳庭長指出一定要清楚有些事實不屬于穿透思維問題,只是證據適用問題。最后包俊老師也對流押條款提出了自己的認識。
第五單元:中國擔保制度的法律適用(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夏正芳庭長主要談到了實務中的保證金問題。企業向銀行申請開立保函、信用證等業務時,通常會與銀行簽訂保證金協議,根據約定向銀行指定的賬戶交存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以提供反擔保。在破產程序中,銀行能否通過行使破產抵銷權,將該筆保證金與其對企業所享有的債權相互抵銷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夏庭長以保證金性質、破產抵銷權制度價值等作為切入點展開分析,對該問題做了深入的分析和解讀。
景德鎮陶瓷大學法學系黎平老師的報告題目為“農房抵押:從試點經驗到法律規則”。黎老師表示我國農房抵押政策演變的基本特征是突破和審慎并存,或者說是“審慎的突破”,這種“突破和審慎并存”體現在我國東、中、西三個區域試點樣本中。基于農房抵押試點的回顧,從農房抵押實踐機理與機制、邏輯與路徑、規則與規制三個方面進行理論構建和規則設計。頂層設計理念上仍然要堅持居住權高于債權原則、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符合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婁愛華副教授報告的題目為“履約保證金的破產抵銷”。婁教授指出企業破產法第40條是合同法第99條的特別法,二者皆以債的理論構成展開,以兩個互不關聯的債的抵銷為原型,原則上不考慮債的發生根據對抵銷的影響,抵銷權人對是否抵銷有自主決定權,待抵銷之債的時效對抵銷有影響。給出保證金的債權人,有四種可抵銷的債務,包括保證金所擔保之債、保證金所擔保之債的違約之債,同一交易內的其他債,非同一交易之債。企業破產法第40條本以第四種非同一交易之債為規范對象,需要通過解釋將不真正抵銷引入企業破產法第40條第1款,以解決其他三種債的抵銷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孔得建老師的報告題目為“民用航空器留置權特別立法建議”。孔老師指出一般留置權制度無法滿足民用航空器運營實踐的特殊需求,需要通過特別立法構建民用航空器留置權法律制度,與未來《民法典·物權編》相互呼應。債權人可以對基于任何法律關系合法占有的他人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權,包括非債務人所有的民用航空器和正在建造的民用航空器,但應當與債權存在相當的牽連關系。
北京物資學院金曼老師的報告以“論民法典編撰背景下賬戶質押的公示”為題目。通過對美國法的研究提出了對賬戶質押公示的立法和司法建議立法上承認以“公同占有”的方式設立質權。司法上擴張解釋下的占有與“控制”不再僅強調外觀主義,更注重財產的實際控制關系。對于存款賬戶是否轉移占有的認定,可以借鑒和參考“控制”的內涵和形態。
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馬令海先生的報告題目為“資產數字化進程中擔保物權實踐思考”。馬先生指出商品存貨兼具生產(消費)資料與資產雙重屬性。并對以存貨作為資產,實現擔保物權的痛點與相應解決措施進行說明。馬先生強調在模式上,金融機構以何種形式接入體系,技術在體系內解決哪些層面的問題,以便實現存貨的擔保物權。在體系規制上,圍繞存貨的資產服務(資產數字化服務)機構通過何種方式聚合,相關方準入標準、相關方權責利、聯盟成立的規則。在基礎設施上,包括建立并完善擔保物權統一登記公示平臺、存貨/倉單信息第三方登記平臺。
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姜松女士的報告以“擔保存貨管理的現狀、問題與工作建議”。姜松女士強調當前該領域存在的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缺乏全國統一的擔保物權登記公示平臺(目前已有)、缺乏專業性的統一標準(目前已有)、金融倉儲行業監管缺失。同時也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一是我國應建立“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制度和清晰的優先權規則;二是對第三方擔保品管理公司實施一定程度的監管;三是普及《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規范》與《倉單要素與格式規范》兩項國家標準;四是推動實施“責任險產品”;五是建立全國性可流轉倉單體系。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潔法官的報告以“區塊鏈+”背景下權利質權制度設想為題。徐潔法官指出區塊鏈技術的出現是對全球范圍內的經濟體系的變革,隨之將對我們的政府職能、社會生活各方面產生深遠影響。區塊鏈固有特點將弱化現有機制的信任權威性,這種去中心化的分布記賬模式首先是對金融交易模式產生沖擊,民法中登記要件主義的公示行為將被重新定義。
八位學者的報告結束后,來自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的陳永強院長針對各位學者的報告發表了自己的見解。陳院長贊同我國農房抵押政策設計理念要堅持居住權高于債權原則、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符合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的觀點,并對民用航空器留置權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其后,南方醫科大學法學系呂群蓉教授對上述學者的破產程序中的保證金的抵消、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擔保物權的登記等方面進行了精彩而深刻的點評。
閉幕式
研討會閉幕式由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張鵬教授主持,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辛正郁先生作總結發言。
張鵬教授談到在這一天半的緊張的討論中,大家的精彩發言有針鋒相對,也有真知灼見,各位專家學者都非常投入的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和學習。張教授用自己幽默的語言請出了辛律師為大會做最后的總結。
辛律師總結到,本次會議大概有40 個子議題,分為三大板塊:比較法制發展、立法完善建議、法律適用。從宏觀上切分就是立法論和解釋論并存。辛律師談到在立法論上,有些議題在可行性以及與當前民法典物權編的結合度上尚有一定空間。當然這也是由于我們心目中的民法典和制度供給不足的現實民法典稿本有較大差距造成的,結合起來并不容易;在解釋論中,我們似乎更偏重實體研究,而實體上的架構設計和規范配置,更多的重在指引和預防,真正產生權利沖突和對抗的,是在執行和破產以及程序方面,是要解決和協調現實的問題。因此,今后在這些問題上值得我們更深入的思考。
辛律師認為縱觀整個民法,真正能讓民法典有中國特色和創新的,擔保(物權)法是重點領域之一。這個領域橫跨人和財產、物和債,規范和實踐的結合度最高,新技術的運用最全面、影響最深刻。而且,學界和實務界對民法典的體系創新期待很高。但是,滿足這種法典期待,難度很大,這可能也說明,法典的負載能力本身也是有限的。民法典出臺后,我們更多的會轉向解釋論研究。可以預見,未來在擔保領域,擴張、限縮、體系等法律解釋方法,乃至漏洞填補將會被大量運用。當然,也應當看到,我們仍然可以在很多準立法論的問題上,如登記制度的建構完善方面大有可為。
辛律師談到,今后相當長時間內,大家還是無法回避物權法定這一經典爭議,動產擔保體系建構也將會被持續關注。民法典為準,單行法規范甚至行業規范的配合,也決定了這是我們更深研究的兩大焦點領域,有的時候也是一體兩面。
針對大家熱議的穿透式審判思維,辛律師認為,各位專家關注的實質問題,是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究竟該如何貫徹和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最后,辛律師向各位付出艱苦努力的與會人員表示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