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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與法官的對話”系列研討會之一: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問題研討會會議綜述
發布日期:2024-06-28  來源:北京大學法學院

2024年6月14日,“學者與法官的對話”系列研討會之一:“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問題研討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凱原樓B102會議室召開。本次研討會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聯合主辦。會議主題為“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有關條款的理論與實踐”。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及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的三十余位學者、法官齊聚一堂,圍繞會議主題下設的“合同單方解除的司法處理:合同解除后損害賠償的計算”“租賃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商業地產租賃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兩個分主題進行了深入研討與交流。

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院長郭靂教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法官分別做會議致辭。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主持會議致辭環節。

郭靂院長在致辭中表示,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北京大學法學院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本次會議正是該戰略合作協議的具體落實。會議主題不僅是實務中的焦點問題,同時也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推動案例研習與理論教學相結合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借此機會,學生不僅可以了解前沿理論知識,同時可以接觸到豐富的實務經驗。他對蒞臨本次會議的法官、學者以及同學們表達了衷心感謝,并希望大家在本次會議中有所收獲。

馬強院長在致辭中對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精心籌備表示感謝,并歡迎各位師生、同事的參會。他表示,本次會議不僅是對中央關于加強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建設部署的貫徹落實,而且在加強北京法院與院校合作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本次會議以合同解除為主題展開研討,合同解除制度內部隱含利益平衡和價值判斷,歷來是合同法研究的疑難領域。為實現審判現代化,為社會治理貢獻司法智慧,法院在處理合同解除相關問題時需要向理論借力。理論研究與審判實踐緊密聯系,互為表里。審判實踐中的問題需要理論研究提供智力支持,也為理論研究提供豐富的素材。他強調,本次會議是加強理論界與實務界互動關系的有益探索,祝愿本次會議圓滿成功。

會議主題研討部分分為兩個單元。第一單元的主題為“合同單方解除的司法處理:合同解除后損害賠償的計算”。本單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主持。

北京大學法學院葛云松教授以“情勢變更原則的幾個問題”為題探討了《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32條的適用問題。他認為,第32條雖然對情勢變更作了進一步細化,但該條以價格因素作為情勢變更條款的適用條件過于狹隘。作為對照,《國際商事合同通則》6.2.2條明確列舉的“履約成本增加”或“所獲履約價值減少”更為成熟。不應絕對化地理解“不可預見”,當雙方當事人明確在合同中約定特定風險的承擔留待后續法官處理時,情勢變更亦有適用空間。國內學界長期以來認為情勢變更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在當事人簽訂合同后由于某種事由的發生導致按約定內容履行不公平,法律上需要提供工具對此進行矯正。這一視角忽略了從意思自治的角度理解情勢變更的可能性。在適用《民法典》第533條前,應考察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結合兩者做出是否及如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判斷。對于合同漏洞的填補則應該適用《民法典》第510條。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長邵普法官以“合同解除原因之情勢變更的審查認定”為題探討了司法實踐中認定情勢變更的諸多要素。他表示,情勢變更制度以實現合同正義為目的,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進行干預,必須限制在非常必要的范圍內,避免當事人將情勢變更制度作為逃避履行合同的手段,損害合同的效力和權威,破壞交易秩序的穩定。在具體審查上,可從五個構成要件進行考察。其中,最難考察的要件為情勢變更是否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無法預見。具體而言,需綜合評估以下內容:一是交易性質、交易環境、交易規則等,理性人能否預見;二是考量當事人特殊知識、能力、經驗等實際情況,判斷其能否預見;三是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在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問題上,可著重考察當事人是否已在合同締約時將某種風險合理地計算在內,并確定相應的合同價格,進而做出相應判斷。

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習亞偉以“可得利益的計算之替代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問題”為題探討了《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60條第2、3款的適用問題。她指出,替代交易并不絕對以行使解除權為前提,當債務人存在根本性違約導致法定解除權的實質條件成就時,要求非違約方轉向訴訟手段解除合同會導致替代交易的遲延,這對非違約方明顯不公。判斷替代交易是否具有合理性,應主要考察價格因素。具體而言,在交易時應盡力以較高價格售出或以較低價格補進商品。然而,此種考察不應過分嚴苛,非違約方尋求替代交易進而止損的行為具有現實緊迫性,只要價格處于合理區間便足矣。除價格因素外還需考察時間上的合理性,可從非違約方對標的達成的緊迫程度、合同標的物的客觀狀態、市場流通性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在計算方法上,若非違約方實施了替代交易,則不能再主張市場價格規則。

北京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紀海龍老師以“可得利益的計算——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60條”為題探討了《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60條的適用問題。他表示,第60條第1款有關成本扣除的表述具有迷惑性,若以毛利潤作為計算標準進行賠償的話,則已支出的成本不應扣除。在實施替代交易是否以合同解除為必要的問題上,他不贊同解除方能實施替代交易的觀點。只要替代給付的損害賠償要件滿足,守約方便可實施替代交易并有權拒絕受領給付。至于守約方是否具有計算方式的選擇權,比較法上存在即使守約方實施了替代交易但仍可主張以市場價格進行損害賠償計算的做法。他認為守約方應有選擇權,理由在于若守約方一旦實施替代交易便喪失選擇權的話,則會使其在進行替代交易時因付出某些個性化努力而取得的結果被違約方奪取,并不合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賀劍老師以“‘虧本交易’解除時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的關系”為題探討了合同解除在虧本買賣案例中的適用問題。他表示,現行解除規則適用于營利買賣并不存在疑問,至少當合同解除時守約方能夠收回成本這一點上不存在疑問,但在虧本買賣中則情況大有不同。在“菊花買賣案”中,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以特別方式運輸菊花(運輸后菊花將無價值),在發貨前一天出賣人庫房著火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若不解除合同,此時買受人有權主張違約損害賠償,不過由于履行利益為零實際上無法獲得任何賠償。反之合同一旦解除,則買受人可以主張返還價金,同時不需要返還任何給付,導致履行利益不存在時損害賠償規則被架空。兩種救濟手段為何產生如此大的差異值得思考。

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唐靜靜以“合同解除權行使程序及其效果的實踐分歧與理論探討”為題,就合同解除的相關程序問題進行了討論。她表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自動解除條款后,解除方是否仍需通知另一方才可解除,實質是關于合同自動解除的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應從法益權衡的角度來評價,合同自由的法益優先于當事人應知曉合同解除的法益。不能完全排除登報公告、公示等方式進行解約通知,但這一“通知”方式應受限制,只有在窮盡所有手段后仍無法通知對方時才有合理性。合同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享有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合同的,自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時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54條與其被解釋為撤銷解約通知,不如被解釋為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再次達成與原合同一致內容的合同,或達成恢復原合同效力的合同時,解除權人再次起訴的自第二次起訴狀副本到達被告時合同解除。但第一次撤訴后是否達成前述所稱的新的約定,選擇權在被告方而非解除權人。《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59條規定了合同終止時間的確認方法,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能導致未來此類案件裁判尺度不統一,如何保障裁判尺度的相對統一仍需學界的回應。

隨后,會議研討第一單元進入評述環節。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長聘副教授劉哲瑋老師從民事訴訟法的角度回應了唐靜靜法官與賀劍老師的報告。他表示,學界普遍認可合同解除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因此可以類推訴訟的送達規則,但這樣的做法本身是毫無實益的。守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在訴訟法角度上看是沒有訴的利益的,因為當事人完全可以在私人間通過發送通知的方式來達到相同的效果。若能明確這一點,可以避免法院“案多人少”的棘手情況。賀劍老師所提的“菊花買賣案”極其復雜,在民法理論中可能涉及諸多請求權,但在實際操作上似乎明確區分彼此的意義不大,訴訟法上的標的理論可能對該問題的處理提供一些視角。

北京一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徐冰法官討論了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合同的問題。她表示,《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54條的做法值得贊同。在當事人一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解除合同,隨后又撤回起訴的,法官只需要同意當事人撤訴即可,而在當事人撤訴后再次起訴主張解除合同的,法官也可以直接以本次起訴狀送達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點而無需再次翻閱其他材料,給予法官充分的便利性。若允許當事人以撤訴的方式避免合同解除效果的發生,相關的糾紛也自然會減少,但撤銷解除通知的概念需要更多的理論支撐。《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意在強調區分商業風險與價格漲跌,并非將變更的原因僅限于價格。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雙根老師討論了解除權的行使問題。他表示,解除是單方的意思表示,一旦將解除與起訴相結合就會出現問題。實體權利的行使通過意思表示即可,當事人確無通過訴訟解除合同的必要。《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54條缺乏合理性。

在自由討論環節,北京一中院研究室主任王國慶法官、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庭長李曉龍法官先后結合本單元的內容進行了討論。

王國慶法官討論了情勢變更中當事人的再協商義務。他表示,再協商義務無論是在實踐還是理論中均十分敏感。如果將再協商義務理解為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若沒有履行該義務的,法院則會駁回起訴。而若理解為權利保護的要件,當事人沒有履行前置程序的,法院不會支持其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請求。從實質上來說,法官并不愿意看到這兩個結果的產生。其個人更偏向于將其理解為一種權利保護的要件。不過為了弱化其過強的效力,可以通過對《民法典》第533條中的再協商義務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將當事人在法官組織下的協商或是訴訟過程中的協商也納入其中。如此,法院的介入將更為便利,此做法更順應目前的司法實踐。

李曉龍法官討論了合同目的的識別問題。他表示,在合同解除領域中,合同目的能否實現是核心問題,通過對審判實踐案例的分析,闡述了正確區分合同目的與合同動機的必要性。以買賣合同為例,在學區房買賣的情景下,僅從法律概念上看,買賣合同本身的核心內容是價金的支付與房產所有權的移轉,但這無法全然展現該合同的目的,對于合同目的的識別應被重視。在疑難案件的處理問題上,他贊同劉哲瑋老師的觀點,即有時借助訴訟法確實有助于具體案件的處理,不能重實體而輕程序。

會議研討第二單元的主題為“租賃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商業地產租賃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本單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成教授主持。

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做了題為“合同僵局中的合同解除”的報告。他從起草過程和立法邏輯出發,認為《民法典》第580條對于解決合同僵局問題具有一定的創新意義。一方面,對于合同僵局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明確了當事人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這樣的公力救濟方式實現,而不能以單方面通知等私力救濟方式行使;另一方面,對于給予違約方在合同僵局下行使解除權的實質要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他從一個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實務案例出發,分析了在法規適用層面,針對法定解除、“合同因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導致無效”、“情勢變更”等路徑無法解決的合同僵局下的合同解除問題,考慮適用《民法典》第580條第1款第2項或許是一條全新的路徑,可以為法官提供更符合實際情況的裁判依據。

北京一中院清河法庭楊力法官的報告以“公司法視角下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問題”為題,從具體案例和數據出發,討論了在司法實務中如何以公司法的規范邏輯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問題。報告通過具體數據展示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十年收案量”,說明對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作單獨分析的重要性;報告對比了股權轉讓合同和一般買賣合同的區別,提出前者兼具財產屬性和身份屬性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審判中引入團體法思維。報告從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常見理由之一即“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展開,強調了“股權交付的判定”是導致司法實務審判結果不同的重要原因。報告結合具體案例和研究理論,認為法院對于股權交付的判定會參考合同效力、是否履行交付手續、公司控制權等多種因素。報告最后總結了股權轉讓合同爭議中存在的多元主體和多元訴求等情況,司法審判者應當深入了解與之相關的多維度裁判規則與體系,洞察法典背后的思想運動,創造或發現引領法典前進的思想潮流,從而減少法律解釋的“方向差”。

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付雅卓的報告以“司法審查視角下房地產租賃合同的解除事由相關問題”為題,區分了法院對于不同事由導致的合同解除的審查要點。報告認為,對于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的情況,法院往往會關注是否有證明協商一致解除的證據。在約定解除的情形下,法院往往會以《民法典》第562條第2款和《九民紀要》第47條作為主要依據,結合違約方的過錯程度、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后果和合同約定的違約類型,審查判斷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達到顯著輕微的標準,從而對當事人是否享有合同約定解除權進行判定。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對于“承租人是否就遲延交納租金的行為有抗辯權”這一問題,報告認為,審判實踐中需結合具體案情來判斷出租方的違約行為是否會導致承租方合同目的落空,進而認定承租方未繳納租金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以及出租方是否據此有權解除合同。

北京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長丁少芃法官的報告以“商業地產租賃合同解除問題”為題,分析了法院應如何在處理商業地產租賃合同解除糾紛中實現法律適用與商業效果的平衡。報告認為,要在審判實踐中盡可能地保護商業地產租賃合同的效力和履約的穩定性,即優先審查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對于一方的履約行為僅存在輕微瑕疵,除非該瑕疵足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當事人另有特殊約定,不應判決解除合同。報告提出,要重點關注合同解除的時間認定和法律后果。對于訴前當事人已經自行送達解除通知但仍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并在后續爭議中以解除通知送達之日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報告重點討論了關于“免租期條款”的定性問題,認為要在實務中結合合同履行情況,來酌定免租期責任。對于“工商注冊登記以及遷出義務的履行問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承租人自行遷出租賃物,也可根據“恢復原狀”的邏輯要求承租人履行遷出義務。針對“合同解除后裝修損失的處理問題”,在雙方共同違約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來共同承擔;如果不可歸責于雙方,則按照共同責任來分擔。針對“合同解除爭議判決期間的財產保全問題”,考慮到商業地產租賃合同周期長、標的大的特點,實務中要盡可能保證爭議解決期間內資金不要丟失、不要轉移。

北京大學法學院常鵬翱教授作了題為“針對商業地產出租人履行請求權的司法策略”的報告。報告從具體案例切入,分析了“合同本應解除但守約方不主張解除且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司法審判者應當采取何種司法策略。報告認為,司法實務中往往采用三種方案,第一種是支持當事人繼續履行的訴求,目的在于尊重合同約定以及當事人的選擇、司法不輕易干涉意思自治。第二種為不支持繼續履行的訴求,依《九民紀要》第42條和48條的規定通過司法程序終止合同。最后一種則為針對性的審判方式,即既不支持守約方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也不以司法程序終止合同,僅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費用。報告更傾向于第三種方案。報告認為從《民法典》第580條出發,支持守約方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會導致違約方履行成本過高,可能不符合違約方的合同目的。守約方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仍請求繼續履行的,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減損義務規則。對于法院是否有權主動解除合同,報告認為,應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所明確的思路,不應主動判決解除合同。

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張春城報告的題目是“破產程序中部分典型合同解除效力探析”。報告認為,《企業破產法》第18條相對簡單,需要進一步完善。既要制定構成要件清晰、法律后果明確的一般規則;也要對部分特殊合同予以特殊規定。報告以汽車銷售買賣合同作為典型的特殊合同進行了分析,在車企進入破產程序時若仍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汽車銷售買賣合同,如何認定該合同的效力是妥善處置整車制造車企破產案件的核心問題之一。報告具體對比了傳統業態和新興業態下不同的汽車銷售買賣合同關系。目前在制度層面存在權益保障難、債權確認難、程序推進難這三大難題。建議在立法層面,在參考國外立法例基礎上制定法律予以特殊規定,或者通過設立制度化的政府性基金或保險的方式保障破產程序中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報告認為勞動合同不適用《企業破產法》第18條,建議對破產管理人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必要限制,勞動合同解除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定。對《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第4項“在用人單位宣告破產時,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予以調整,達到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更符合破產程序實際效果的目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許德峰教授的報告題目為“破產程序中的解除返還與損害賠償”。針對“破產能否被約定為解除事由”的問題,報告認為破產本身并不是解除合同的事由,根本違約或類似情況才是解除合同的事由。破產約定條款可能違反債權平等受償規則,因此約定無效。報告分析了合同解除后出賣人的返還請求權/價款請求權問題。在出賣人破產時,買受人應當申報普通債權,按比例受償。在買受人破產時,出賣人的債權轉化為金錢債權,出賣人可以申報普通債權,按比例受償(無取回權的保護)。報告從一起醫院租賃的案件出發,介紹了美國破產法第502(b)(6)條的規定,即破產法所保護的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請求的賠償數額上限為1年租金或3年租金總和的15%。報告認為,上述規定雖然是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但對于司法實務中處理商業租賃糾紛的賠償問題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隨后,會議研討第二單元進入評述環節。

北京一中院一庭副庭長趙蕾法官對商業地產租賃合同中的解除請求權問題和合同僵局認定問題進行了點評。她表示,北京高院在2013年頒布了相關規定,即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履行期內拒絕接收房屋或者單方搬離租賃房屋的行為,屬于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但不具備單方解約的效力,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經法院釋明后出租人解除的,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另一方面,在實務中對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認定,應該從合同整體的角度去解讀合同目的和合同義務的履行。關于合同終止時間,不應一概以起訴狀送達的時間作為合同終止時間。在《九民紀要》和《民法典》頒布之前,法院經常以合同事實解除來認定雙方的合同處于解除狀態,即可以在實務中以合同的履行狀態作為判斷合同是否解除的重要依據。

北京大學法學院樓建波教授重點從合同目的的角度進行了點評。他表示,實務中對于“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因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首先要解決的是如何解釋“合同目的”。從廣義角度解釋,為方便糾紛解決,有些國家會用交易目的來代替合同目的;然而,他更贊成從狹義的角度來解釋合同目的,這樣更符合合同嚴守原則。同時,他對減損義務規則在租賃合同中的適用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目前只涉及合同解除后減損義務規則的適用,但是對于合同未解除的減損義務規則如何適用的問題仍然值得思考和探究。

在第二單元的自由發言環節,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應用法學》編輯部楊奕副主編首先對會議的邀請表達了感謝,對“法官和學者對話”的形式予以充分肯定。她希望通過各方的溝通和交流共同產出更多學術成果。

會議總結環節由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成教授主持。北京一中院黨組成員李忠勇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先后進行了總結。

李忠勇副院長首先感謝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精心準備,感謝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應用法學》編輯部楊奕副主編和國家法官學院《法律適用》編輯部負責人李國慧和韓利楠編輯的大力支持,并感謝各位師生的積極參與。他通過三句話為本次會議作結:參加本次活動非常有收獲;舉辦本次活動非常有意義;非常期待北京一中院與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繼續合作。

劉凱湘教授從會議的三個特點出發,對本次會議進行了總結。一是會議主題突出。會議選取了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廣受關注的合同解除問題,從較小的問題切入,而非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泛泛而談。二是研討內容豐富。會議從小問題出發,以點帶面,以小見大。從情勢變更談到合同僵局,從公司法視角下合同的解除談到破產法視角下合同的解除問題。三是研討視角多樣。法官與學者在合同解除問題的研究上擁有不同的視角,發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緊密相連、互為表里,二者不可偏廢。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學者與法官應當換位思考,原理探索與案例分析也應當相互結合,方能切實解決合同解除制度在理論與實務中所面臨的問題。


責任編輯:高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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