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主辦的2024年沙灘青年論壇“法治與中國式現代化”系列講座第三場在京舉行,法學研究所商法室副研究員唐林垚以“技術規制的法之聯動”為題作學術報告。
唐林垚主要圍繞近期人工智能領域的專門立法趨勢、公司法與之聯動和銜接的可能等方面作學術報告。他認為,真正決定人工智能技術被用于行善還是作惡的,是處于技術優勢地位的公司;在科技公司主導著人工智能發展應用的時代背景下,公司法之于人工智能技術的規范性作用被顯著低估了。當前,學界和實務界就人工智能技術的規制提出了兩條不同的治理路徑,分別是模型可信(即輸出結果可信任)和價值對齊(即人工智能的系統目標同人類價值觀相符)。在此二重目標的事項上,較之于面向技術的管制型立法,面向公司的約束型立法更具有成本和效率優勢,公司法制度中蘊含著多類引導大模型健康發展應用的規范性工具。
唐林垚認為,盲目追求以立法手段解決技術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將導致法律資源的無端浪費,實際上公司法中的現有規定也有適用的可能。其一,相較于技術型立法,公司法具有促進技術良性發展的均衡特質。自上而下的強監管模式雖然能夠解決部分棘手問題,但從長遠來看,卻可能遏制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創新活力。其二,公司法的適度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協調其他法律法規對于特定主體的一般保護與公司法提供的特殊保護之間的關系,填補相關法律事前和事中保護的立法空白。公司法可將技術倫理要求統籌納入公司經營決策,從而起到事預則立的效果。
唐林垚指出,公司的獨立人格不應被股東濫用于逃避債務或規避風險,公司的組織形式亦不應淪為技術優勢方罔顧社會公共利益進行監管套利的黑箱。為促進模型可信,可擴充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場景、激活公司目的條款、優化董事信義義務內涵并活用雙重股權結構;為促進價值對齊,可引入多樣化保護原則、貫徹科技向善理念、建立下轄于董事會的科技倫理委員會并完善倫理導向的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不可否認的是,在針對人工智能的專門立法之外,傳統公司法中各項制度工具的交錯運用也能促進人工智能產業健康發展。
法學研究所商法室副主任趙磊研究員主持講座。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青年科研人員30余人參加論壇,并圍繞各部門法如何同技術性專門立法相協調、科技倫理在公司ESG中的體現、禁止性規則的公司法轉介、公司法介入技術規制的邊界與限度等問題展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