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2日,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的業績對賭糾紛理論問題研討會在京成功舉行。本次研討會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主辦,來自清華大學、北京理工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十余位專家學者與會。
本次會議主要圍繞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業績對賭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展開,全方位討論了對賭協議的概念、淵源、類型及效力,對賭協議在民法和公司法之間的具體適用,對賭條件觸發時業績補償責任的承擔等司法實踐中富有爭議的問題,通過深入研討,力求為對賭糾紛的妥當化解提供學理支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謝鴻飛研究員主持會議,他對各位專家出席會議表示衷心感謝和熱烈歡迎,并表示希望通過本次研討會,為實踐中此類糾紛的解決提供理論思路。
在專題發言環節,華東政法大學楊代雄教授認為,公司經營權的歸屬對于業績對賭協議的履行和業績補償責任的承擔具有重要影響。對賭協議簽訂時的公司經營權,包括經營權的歸屬和經營權的行使等在并購后維持原狀,構成業績對賭協議簽訂的前提基礎。在當事人沒有另行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在業績對賭期間保持對賭協議簽訂時的公司經營權配置不變可以視作此類合同的默示條款。
北京理工大學吳光榮教授認為,業績對賭可以說是不同于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的具有“股債融合”特征的第三種融資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在對賭期間,投資人的投資更類似債權,雖名義上享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但其取得股權的意義更多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因此類似股權的讓與擔保。在此期間,投資人并不能完整地行使基于股權派生的參與經營權,不能真正行使全部股東權利。只有在對賭結束后,投資人的投資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投資,投資人也才轉化為實質意義上的股權人,才能完整地行使全部股東權利。從這個意義上看,在業績對賭協議履行過程中,公司的經營權原則上應當由股權轉讓方行使。當然,這里也涉及到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因為股東到底能夠在何種程度上參與經營,本身就是一個爭議極大的問題。在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由股權轉讓方參與公司經營也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礙。
清華大學韓世遠教授認為,業績對賭條款是商事主體之間的真實合意的結果,故對其效力原則上應予尊重。在此基礎上,如果發生一些特殊情況,如公司管理層的變動,股權受讓方干預公司經營等,這些情況是否影響對賭協議的履行,其中涉及的問題點比較多。對此,一是需要考慮繼續性合同的特殊性。二是如果公司的經營權配置作為對賭協議簽訂的基礎,需要考慮如果對賭期間轉讓方的經營權落空,交易雙方對賭的前提是否還繼續存在的問題。三是如果將業績補償視為一種賠償責任,可以考慮將受讓方干預經營的行為作為減輕轉讓方承擔補償責任的因素。
中國政法大學于飛教授認為,在業績對賭中,如果相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對賭期間經營權的歸屬,且合同不存在效力瑕疵,則業績對賭期間的目標公司經營權如何配置,本質上是一個合同解釋問題。從體系解釋和誠信解釋著眼,目標公司經營權在對賭期間歸轉讓方行使是與業績對賭約定及業績補償條款相契合、相適應的。當業績補償條款被觸發時,由此產生的責任該如何分配,需要考慮對賭期間目標公司經營權配置及雙方違約情況,從經營權的實際行使及違約情況確定業績補償責任的分配。
在自由討論環節,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業績對賭糾紛中的相關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
在會議總結環節,謝鴻飛研究員表示,本次會議討論熱烈,取得了豐碩成果。就對賭糾紛中的理論難題,本次研討至少達成以下三點共識:一是在對賭糾紛的處理中,應當堅持民法思維與商法思維的統合兼顧,在貫徹私法自治的基礎上尋求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妥當平衡,以實現公平正義。二是從對賭機制的基本原理和對賭雙方權利義務相平衡的角度出發,在對賭期間,應認為目標公司的經營決策管理權原則上由融資方保留,投資方不得干預融資方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三是在對賭期間,如果投資方干預目標公司的經營活動,或實際參與甚至控制了目標公司的經營活動,那么,經營業績未達標的風險就不能完全由融資方來承擔。此時,經營決策權和管理權的配置直接影響業績補償責任的分配。
會議在熱烈的討論氛圍中圓滿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