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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的中法視角比較”研討會成功舉辦
發布日期:2023-10-23  來源:中國法律民商網

2023年10月17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主辦,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法國駐華大使館法律處、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語國家法制研究中心支持協辦的“中國民法典的中法視角比較”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601國際報告廳成功舉辦。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國駐華大使館、法國最高法院、國際公證人聯盟、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中國公證協會,以及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師范大學、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等二十余家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和實務部門的代表參加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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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式暨中國民法典法文版發布儀式

會議開幕式暨中國民法典法文版發布儀式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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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首先對與會專家學者的到訪表示歡迎。王利明教授表示中國的立法機關在民事立法特別是民法典的編纂中,一直堅持科學立法,注重借鑒法國等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中法兩國在此前進行的多次法學學術交流,都對中國的立法產生重要的借鑒意義。中國民法典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強調自身的本土性和實踐性;同時也放眼世界,關注特別是法國等具有代表性的大陸法系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這些對于中國民法典的發展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中國民法典法文版的發布將有力推動中國民法典走向世界,也會為國外同行了解中國民法典作出貢獻。王利明教授衷心祝賀民法典法文版的成功發行,并表示本次國際性研討會使雙方能夠了解民法發展的最新趨勢和前沿問題,增進彼此的友誼。最后,王利明教授對未來的持續交流并取得更有成效的成果表示期許,預祝會議取得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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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

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及國際公證人聯盟名譽主席Jean-Paul Decorps代表法國代表團向主辦方高質量的熱情接待和對論壇的精心準備表示感謝。Jean-Paul Decorps主席認為中國民法典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典,將其翻譯為法文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重要工作。大陸法系很多法律傳統來自法國法,而中國民法典又參考了法國民法典,從而影響大陸法律文化,并推動了合同安全性、平衡性等方面的發展。通過中國民法典,可以重申民法對預防沖突方面的重要功能,促進社會和諧。最后,Jean-Paul Decorps主席表示非常開心能夠與中法代表團中眾多專家學者齊聚久負盛名、享譽國際的中國人民大學共同交流,并預祝本次研討會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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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及國際公證人聯盟名譽主席Jean-Paul Decorps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李恩正處長首先對不遠萬里來到北京參加本次關于中國民法典研討會的法國朋友們表示歡迎。李恩正處長表示本次國際性交流讓大家有更多的視角來觀察和理解中國民法典。中國民法典的成功編纂,是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義,也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隨后,李恩正處長介紹了中國民法典的編纂歷程,揭示中國民法典編纂的不易,并指出中國民法典是通過對中國已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規范體系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基礎上形成的。其次,法國民法典與中國民法典在語言風格、務實性等方面有諸多共同之處。中國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充分立足中國的國情和實際,認真總結本國的實踐經驗,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和實踐特色。最后,法國民法典的很多制度設計和做法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有重要的啟示意義。例如,法國民法典關于情勢變更制度、選擇之債、多數人之債等所作的規定,對中國設計民法典中的相關制度很有啟示。此外,法國民法典已經成功實施200多年,在處理好保持法典穩定與應對時代發展之間的關系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很值得深入學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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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李恩正處長

法國駐華使館法律參贊Jean-François Redonnet首先感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對中法法學學術交流的大力支持。Jean-François Redonnet參贊認為民法典是中國法律的典范,是法律史上的一座豐碑,其重要性日益凸顯。中國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深入研究了包括法國法在內的外國法律;法國使館多年來一直支持中法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交流研討活動;法國也受到中國民法典中人格權、尊嚴等法律理念的啟發。Jean-François Redonnet參贊感謝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及中國人民大學的支持,將中國民法典翻譯成法語,這對于法國法學家及社會各界都具有重要意義,能夠促進比較法的發展,也有助于法國法學家更好地理解法國自身的法律體系。Jean-François Redonnet參贊指出本次研討會對于加強中法法律合作有重要意義,并預祝會議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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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駐華使館法律參贊Jean-François Redonnet

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教授、比較法研究所所長Marie Goré表示非常榮幸與各位公證人和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的專家共同參加中國人民大學組織的會議,本次研討會能夠加強中法學術交流、增進友誼。Marie Goré教授表示最近幾年在中法間關于民法典問題的交流中收獲頗豐。對于法國人來說,閱讀中國民法典能夠更好地思考完善法國本國的法律體系。中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中最新的法典之一,其編纂促使大陸法系更加完善和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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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教授、比較法研究所所長Marie Goré

中國公證協會周志揚副會長代表中國公證協會對研討會的舉辦以及中國民法典法文版的發布表示熱烈祝賀。周志揚副會長表示民法典法文版的發行必將會進一步拓寬兩國法律交集,深化中法律合作的內容,打開新的局面,取得豐碩的成果,對法方一行為民法典法文化的出版,以及為本次研討會議作出的積極貢獻表示誠摯的敬意。周志揚副會長表示,認真學習、準確把握民法典是公證行業應有之務;將民法典的要求和精神融入每一個公證活動,是公證行業的職責和使命;公證事業的發展需要立法的支持、學界的推動、社會各界的關心、幫助和支持。最后周志揚副會長表示衷心希望中法兩國法律界能夠以此研討會為契機,認真總結合作經驗,形成更多具有前瞻性的重大成果,共同分享共贏,促進共同發展,為完善法律秩序,推動人類文明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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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證協會周志揚副會長

受譯者和評注作者的委托,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中國事務負責人Olivier Vix對中國民法典的法文版本相關情況進行了介紹。他提到,2017年在人大法學院舉行的關于法國債法改革的中法研討會上,中方專家對于法國法律的深入了解和高水平討論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法兩國同屬于大陸法系,有著共同的法律基礎,核心是通過成文法典的編纂來預防沖突。在法國,公證人具有特殊地位。中國的公證行業也逐漸在公民生活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這要歸功于學者的學識、投入和奉獻,以及對法律的準確掌握和運用。Olivier Vix公證人表示能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中國學者最杰出的代表們齊聚一堂交流研討,他對此深感榮幸;他同時感謝各位專家在法律規則略顯晦澀難懂時所作的解釋和闡明。Olivier Vix公證人表示,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Lexisnexis出版社及與會的很多專家等為中國民法典的法文翻譯和評注提供了諸多支持。最后,Olivier Vix公證人在大會上正式發布了中國民法典法文版,認為這為中法雙方的交流提供了寶貴的機會。他借用中國名言“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表達了中法雙方相互交流學習,愿中法法學家與公證人行業的合作萬古長青的美好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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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中國事務負責人Olivier 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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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語版頒布

開幕式結束后,本次研討會分為四個單元進行,分別研討《民法典》總則與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婚姻家庭及繼承編,以及侵權責任編及勞動法。

01 第一節:總則與物權編

會議的第一單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姚輝教授和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Jean-Paul Decorps主席聯合主持,包括總則編與民法典的精神、物權編的創新和擔保法的創新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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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

在“總則編與民法典的精神”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國民法典的出臺對中國的商業實踐、政府管理、爭端解決、學術研究等方方面面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編纂中國的民法典是幾代中國民法學者的夙愿,這不僅是一項立法上的偉大成就,更是中國民法學學術進步的標志。中國《民法典》的結構和內容都表明,這一部誕生于新世紀的《民法典》是以保障私權為中心思想而構建起來的。《民法典》是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一方面借鑒了本國及各國民事立法的經驗,另一方面特別注重回應中國社會的現實制度需求,不僅總結了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形成的民事立法經驗,而且體現了中國社會在這個時代的社會發展特點。在民法典的體系設計、價值取向和各編的具體制度當中,都具有與中國當今市民社會發展相應的亮點。第一,中國《民法典》在制度體系上的重大創新。在體系設計上,中國《民法典》大量借鑒了諸如《德國民法典》等大陸法系國家的過往立法智慧,按照總分結構的邏輯體系而構建起來。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人格權獨立成編;侵權責任獨立成編。第二,中國《民法典》在價值體系上的亮點。在價值體系上,《民法典》貫徹了私法自治原則,但同時還兼顧了如下價值: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保護,確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二是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重視家庭的和睦,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法定繼承中提倡家庭成員之間、親屬之間相互扶養、相互幫助,倡導互助互愛,守望相助,強化誠實守信。第三,中國《民法典》在內容上的特點可概括為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體現在通過用益物權制度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加強對隱私、個人信息、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增加了電子商務的規則;實現擔保物權的現代化;確立了規制和防止性騷擾的規則;確定綠色原則,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最后,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國民法的發展較好地反映并回應了中國當前的經濟和文化需求。在借鑒了本國及各國優秀的民事立法經驗后,根植于中國本土,作出了適應我國國情的制度轉變與創新。中國的法律學者、政府官員、法官和律師也正在攜手努力實施和貫徹民法典,使民法典充分發揮其促進規則統一和體系化的功能。中國的民法在未來幾年將獲得進一步豐富與完善,在回應和解決中國現實需求的同時,豐富比較民法學學術研究成果,促進中國民法學的繁榮和發展。

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Marie Goré教授指出中國的《民法典》備受期待,首先中國有成文法的傳統,因此起草法律文本的方法和技術更多涉及國家管理有關的規則,而不是私法,而私法在民法典編纂后獲得了更多自主權。其次,中國的經濟全球化和法律國際化要求中國的立法不能再是被動的,而應當漸進和緩地適應世界潮流,即應當是動態的。此外,還需要充分考慮中國的立法需要,充分考慮立法對于構建所有文明共同權利的作用。Marie Goré教授認為現在中國民法典的時代已經到來,中國民法典的生效揭示了法典編纂運動的恒久性。隨后Marie Goré教授就民法典的結構、目標受眾和范圍三個方面發表了看法,并提出中國民法典的語言風格、價值目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區別、實用性等問題。

在“物權編的創新”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教授表示本次對話和交流不僅是來自中國和法國兩個偉大的國家法律界同仁之間的對話和交流,更是兩部偉大法典之間的對話和交流。法國民法典制定于19世紀初,是人類從農業文明轉向工業文明第一部起草完成的法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于 21 世紀的上半葉,是人類從工業文明轉向信息文明階段第一部編纂完成的民法典。兩部民法典都是偉大的法典。之后王軼教授結合民法典的物權編,介紹了以下創新:第一,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對在民法典上如何完成所有制與所有權制度之間的密切銜接,提出了法國民法典起草的時候沒有遇到過的問題,所以這是物權編的第一分編通則部分第 206條和207條重申了憲法中關于所有權規定的原因。第二,物權編認可了多元的物權變動模式,包括債權形式主義、債權意思主義、混合主義或者稱之為雙重要件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在這一點上與法國民法典存在顯著的差異。第三,物權編確立了富有中國色彩的物權保護制度,對返還財產、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這些保護物權的請求權做出了回應。民法典確立了物權保護制度,延續了民法典之前民事基本法和單行民事立法所采取的做法,形成了一個保護物權的統一的請求權體系。第四,物權編確立了符合中國實際的用益物權體系,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最后,王軼教授表示中國的學界同仁一向高度重視對法國民法典進行學習和借鑒,希望通過今天的對話和交流,能夠讓法國的同仁準確、全面地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期待能夠有更加精準、透徹地介紹中國民法典的作品在法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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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教授

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Michel Grimaldi教授和Charles Gijsbers教授的評論重點集中在土地的法律制度、物權的流通和保護、居住權和集體所有權四個方面。第一,在法國法學家看來,中國民法典所定義的土地法律制度相當復雜。這種復雜性似乎有三個原因:一是從集體主義經濟模式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二是建立了土地和人類之間的聯系,即只有生存在該土地上的人才被認可享有某些權益;三是根據用途劃分農業用地和城市用地等不同類型的土地。這三個因素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權利重疊的系統:集體是農村土地財產的主體,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不能聲稱擁有土地。土地不能成為私人財產,但它可以構成地上所建造設施的專有性權利基礎。這種法律制度在法國法學家中引發了一些疑問:將集體土地上的使用權授予集體成員是否會引起爭議?由誰來解決爭端?當所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權人因不再屬于集體(例如獲得城市身份)而被剝奪權利時,他對已經建造的房屋是否有補償權?如果有那補償金額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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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Michel Grimaldi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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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Charles Gijsbers教授

在“擔保法的創新”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高圣平教授指出,相比中國物權法,中國民法典擔保物權制度作了較大的修改,既反映了優化營商環境之下市場主體(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制度需求,同時,頗具開放性的制度設計亦為金融創新留下了足夠的空間,提升了我國金融擔保制度的國際競爭力。擔保法的創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類型強制的緩和與擔保物權種類的有限開放。二是擔保財產范圍的擴充與概括描述的承認。三是聲明登記制的引入與動產擔保登記的統一。四是功能主義擔保觀的引入與動產擔保交易規則的統合。五是擔保物權的協議實現、庭外實現與非訟程序。《民法典》結合我國現行擔保法律體系,就擔保物權的體系化和類型化以及重要規則作了重大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我國營商環境指標得分,但其中所體現的基本思想還有待于擔保登記規則的統合與重構,有待于登記實踐和司法實踐的進一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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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高圣平教授

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Charles Gijsbers教授首先提出兩個重點問題,一是當法國法學家審視中國民法典關于擔保問題的內容時,首先關注的是編纂者所采用的立法結構。在法國2006年擔保法改革中,法國選擇用一個全新的第四編來規定擔保,并分為兩個分編:一個專門涉及實物擔保(抵押、質押、特權、所有權保留和信托等),另一個則涉及保證(連帶保證、一般保證)。而中國編纂者并未采取相同的方式,前者在專門討論財產問題的部分中加以規定,而后者則被作為其他特殊合同進行處理。第二個問題涉及中國民法典所確認的擔保種類:在商界被廣泛使用的獨立擔保未被規定;而某些類型的擔保在中國民法典中有涉及,而在法國民法典中沒有涉及,例如融資租賃。隨后,Charles Gijsbers教授分別就保證和物保等法律規定進行了中法對比分析。

在提問與討論環節,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李貝副教授分享了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中法兩國不管在民法典的編纂體例,還是在一些具體內容規則上面都存在不同。其中一個非常大的區別,就是中國民法典總體采用了德國法的體例,在總則中對民法典當中具有共通性的規則做了總括的規定。第二,即便在這個差異的背景下,兩國民法典其實還是存在著非常大的共通以及相互啟發的地方。第三,交流平臺的搭建有時候會受到雙方使用的術語概念的限制,雙方可能無法完全準確領會對方的真意,因此對于如何建立一個真正扎實的交流平臺值得持續思考完善。例如,法國法中也會用到像法律行為的概念,但是法國法語境當中的法律行為和中國法中的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的意思并不完全一樣。再如,法國法會把侵占行為作為一個典型的法律事實來看待,但在中國法中則存在較大的爭議。因此術語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建立在雙方對于對方法律的更加實質且深入的理解之上,除了關注法條的規定,還要深入地去了解對方法律運行的真實狀況,進一步加深兩國的法律實務和理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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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李貝副教授

02 第二節:合同編

會議的第二單元由清華大學法學院申衛星教授和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Michel Grimaldi教授聯合主持,包括合同編通則的創新、合同編分則的創新兩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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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申衛星教授

在“合同編通則的創新”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姚輝教授提出《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創新主要體現在體例和具體制度上。體例結構上的創新表現在以合同編“通則”代行債法總則的功能。具體制度的創新之處很多,姚輝教授主要結合《民法典》合同編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一些規定,介紹以下幾點:第一,身份關系協議參照適用合同編。可能面臨的問題在于,參照適用會導致較大的找法適法成本和困難。解決一個現實的身份協議糾紛,要反復考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民法典合同編乃至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一章的規定,需要將處于不同編章的條款進行組合運用。目光來回穿梭。對于裁判者而言,如何基于這一授權性規范,增強財產法規則和身份法規則的良性對話,實現二者的有益互動,可謂是極大的考驗。第二,預約合同制度。合同編關于預約合同的規定較為原則,一些基于預約的特殊性而產生的問題尚待解釋論予以解決,例如守約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決違約方訂立本約合同;以及賠償范圍等問題。第三,情事變更。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之間不再是并列的制度,而是既相互獨立又存在一定交叉的關系,確認了情事變更不排除不可抗力的模式。第四,新增債務加入規則/并存債務承擔制度。債務加入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共同構成債務承擔(移轉)制度。此外,債務加入制度兼具債務移轉和債務擔保的制度價值。債務加入是一種增信措施。債務加入在提供了與保證擔保類似的擔保和增信功能的同時,還為債務加入人提供了不同于保證人的約束力,民事主體選擇債務加入這一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民法典》的功能主義擔保觀也為債務加入作為擔保功能的承認預留了解釋空間。第五,關于違約方解除合同。違約方解除合同規則源于司法實踐,意在化解合同僵局。考慮到商業實踐中已大量出現類似案例的事實,在民法典中規定違約方解除合同規則,是對現實的積極回應。

巴黎公證人Jérôme Cauro針對2016年的法國債法改革,就合同的訂立和合同有效性的條件兩個方面進行重點介紹。根據法國法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簽訂合同,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簽訂合同之前包括談判階段,一方負有提供信息的義務,即知道信息的重要性對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簽訂合同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的,必須在另一方不知道該信息時立即告知。合同是通過要約和承諾的形式訂立。合同雙方的同意不僅必須存在,而且不能有瑕疵。錯誤、欺詐和脅迫將使同意無效。合同有效的實質條件包括當事人的能力和合同的內容。在形式要件上,捐贈、婚姻、遺囑、出售財產等合同需要經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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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證人Jérôme Cauro

在“合同編分則的創新”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虎教授介紹了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典型合同的標準和編排。《民法典》中所規定的典型合同的選擇涉及四個具體標準:合同的典型性、問題的特殊性、規則的可抽象性、規則的缺失性。基于上述標準,在原有《合同法》所規定的15個典型合同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4類合同。在典型合同的編排體例上,原《合同法》按照羅馬法上的整體邏輯,按照給某物、做某事、履行某義務對典型合同予以編排。《民法典》基本遵循此種邏輯,并考慮了不同類型合同的規范連接緊密度。據此,將保證合同放到借款合同之后,將保理合同放到同為融資類的融資租賃之后,將物業服務合同與委托合同連接,而將合伙合同放到典型合同之后。第二,典型合同中的具體考量和民商關系處理。在典型合同的具體規定中,首先是考慮典型合同規定的意義和價值。第一個作用是提供最基本的權利義務模式;第二個作用是以最典型的交易模式來作為任意性規范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個作用是奠定最基本的利益格局,提供審查格式條款效力的參照基準;第四個作用是提供重要的強行性規范來體現管制的目標。《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在典型合同中即體現為對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協調處理。合同編分則不規定證券、期貨等典型的商行為,而將這些留給特別法。同時,合同編分則采取了諸多技術表達方式將民事規則和商事規則結合起來,采取了一些場域化、情景化的具體規則,留出未來解釋空間。第三,合同編分則與擔保的功能主義連接。為實現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制度,參考諸多擔保性國際文件,《民法典》整體上采取了功能主義的擔保理念,將合同編與物權編(物保)聯動。第四,“準合同”(合同編第三分編)的設置。在《民法典》未規定債法總則的情況下,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置于合同編最后一個分編,并命名為“準合同”,先規定無因管理,再規定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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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虎教授

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Jean-Paul Decorps主席,就其對中國民法典中所規定的特殊合同,提出以下幾點認識:一是數量非常龐大,顯示了中國民法典合同分則部分的豐富性;二是其適用領域特別現代化,涵蓋金融業到新技術等各個方面;三是立法者希望通過制定精確和具體的規則來確保其實施的確定性;四是希望避免訴訟程序,鼓勵合同雙方在訴訟之前進行友好的調解或協商。接著Jean-Paul Decorps主席分別就買賣、租賃、委托、贈與、擔保等合同之間的中法兩國法律的共同點和差異進行了比較。

在提問與討論環節,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李穎軼副教授指出,與2016年法國債法改革相比,中國債法的法典化似乎不那么具有革命性的特點:民法典并沒有打破1999年《合同法》的體例框架,而是在“一般債法規范”的功能定位之下增刪了一些具體制度,并增加了第三部分“準合同”以涵蓋無處安放的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債。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從1999年《合同法》到合同編,中國的債與合同法實質上實現了一次中國法的自我繼受。合同代債考慮了1999年《合同法》的巨大影響,還反映了中國市場經濟法制的國際化姿態。英美法系國家普遍不設債法而有成熟的合同法;國際法層面,歷史經驗表明,國際合同規范(包括軟法),尤其貿易相關,也因相對容易求同存異、達成一致而較為發達。中國從1999年《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到現在的合同編與即將陸續出臺的司法解釋,也參考了英美合同法與中國作為締約國或會員國的國際條約與示范法,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國際統一私法組織(Unidroit)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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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李穎軼副教授

03 第三節:人格權、婚姻家庭及繼承編

會議的第三單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及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Sophie Gjidara-Decaix教授聯合主持,包括人格權編的創新、繼承編的創新和婚姻家庭編的創新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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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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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Sophie Gjidara-Decaix教授

在“人格權編的創新”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佳友教授指出,人格權編是中國民法典最為重要的創新,具有非常鮮明的時代特色。石佳友教授分別從體例設置、立法精神、法律制度三個方面介紹人格權編的現代性。第一,在人格權編的設置上。首先,以成文法的形式來保護人格權是中國民法典現代性的重要表現。目前國外的人格權法主要是通過法院的判例來實現的,但是判例法具有碎片化、事后性和不穩定性等局限;反之,成文法具有體系性、事前性、穩定性可預期性等優點。人格權編的很多權利同時都是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人格尊嚴,生命身體健康權等),中國民法典通過設置人格權編也是為了強化對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其次,在民法典的結構中,“編”是具有最大包容量的組成單位,這就給未來的法律發展預留了充分的余地。最后,人格權編第一章“一般規定”是人格權編的“總則”,這一借鑒了德國法經驗的做法具有很強的現代性。第二,立法精神的現代性。《民法典》第990、992、1002條尊嚴的保護、禁止處分人格權等制度體現了人文主義精神;將人格權從侵權責任法獨立出來發揮了人格權的預防功能,第995條人格權的預防性訴訟、第997條人格權侵害的禁令制度等體現了這一精神;第998條規定了人格權與其他權利(譬如表達自由)發生沖突時的比例性原則,第999條、1025、1026條都規定了新聞機構在從事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時候,享有一定限度的豁免特權,體現了平衡保護精神;第1009條對于涉及人類胚胎的科學研究設置了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三重底線,體現了代際正義精神。第三,法律制度的現代性。人格權編第二章關于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規定,涉及人的生命和人體的處置,積極應對生物醫學技術的挑戰;對網名的保護(第1017條),禁止“AI換臉”濫用(第1019條),網絡媒體侵害名譽權(第1028條),信用權(第1029條),私人生活安寧權(第1032、1033條),禁止網絡偷拍(第1033條),個人信息保護(第1034-1039條)是對信息網絡技術挑戰的積極應對;人格權編還針對當代人格權保護的一些特殊問題進行規定,例如性騷擾受保護的對象不限于女性,也不限于勞動場所,還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義務(第1010條)、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肖像權人的任意解約權(第1022條)、新聞侵權糾紛中媒體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第1026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執行職務中所知曉的隱私與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第1039條)等。

法國最高法院名譽總檢察官Yves Charpenel從檢察官視角對中國民法典進行解讀。Yves Charpenel檢察官認為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與法國立法在形式上存在差異,但兩國立法者的意旨是共同的,即旨在使人們能夠更容易行使和保障這些基本權利。中國民法典是一個同質的整體,而法國民法典非常依賴歐洲人權公約,并隨時間推移不斷豐富增加。中國民法典相較于法國民法典更加簡化,因此人格權編需要再通過司法解釋的規定使其更加容易被理解。人格權編在列舉新型權利的同時,還為所有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實施提供了實質性指導,符合中國現代立法思想,也提高了公眾對這些新權利的認識。人格權編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希望尋求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之間的平衡。人格權編在保護非財產性權利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標志著它與以前以保護財產權為主要特征的民法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人格權編的納入表明中國民法典首先是一部人法,這使其更接近于法國的民法典理念。人格權編還積極應對技術革命的影響及其可能給公民自由帶來的危險,這說明了技術發展必須始終伴有法律保障。最后,Yves Charpenel檢察官總結中國民法典設立人格權編,與法國法律一樣,都是希望賦予成文法以充分的強制力和正當效力,因為這些權利對于人的發展和保護至關重要,其重要性現已得到公認。這正是習近平主席2022年3月講話的精神所在:“中國奉行以人為本的人權理念,把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人的首要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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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最高法院名譽總檢察官Yves Charpenel

在“繼承編的創新”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探討了中國《民法典》規定繼承制度的成功與不足。首先,楊立新教授指出1985年《繼承法》的局限:基于計劃經濟基礎立法對私人財富傳承保護的較為保守,改革開放初私人財產較少繼承規則較為簡單,立法主要借鑒《蘇俄民法典》而非市場經濟國家法。《民法典》繼承編在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的基礎上,進行了比較大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繼承法》規定的繼承規則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個人財富傳承實際需要的問題。楊立新教授總結了中國《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的成功之處,包括:規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間的推定規則;概括性規定遺產范圍;補充繼承權喪失的事由,規定寬宥規則;增加代位繼承;增加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改變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增設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職責等五項新規則,填補了我國繼承法律規則的空白;增加規定轉繼承的一般規則;規定無人繼承且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收歸國有用于公益事業,明確了收歸國有的目的,符合正當性原則的要求。最后,楊立新教授也指出中國《民法典》繼承編仍然存在的繼承人范圍過窄、繼承順序、遺囑繼承缺少具體規則、缺少協議繼承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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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

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Michel Grimaldi教授委托Marie Goré教授就繼承編發表了如下意見:第一,從形式上講,中國《民法典》繼承編首先因其簡潔而引人注目,僅包含45個條款(包括有關遺囑的法律制度),而《法國民法典》在繼承的標題之下包含近200個條款(不包括有關遺囑的法律制度)。第二,繼承權的分配是繼承法中最突出和最具政治性的方面,這種權力分配規則是否會成為法律不確定性的來源?第三,關于法定繼承,中國民法典中不存在類似法國法律和傳統大陸法系中的特留份制度。中國的立法者為何將其排除在外?第1141條的規定是否會引發更多的訴訟,從而最終將權力移交給法官?另一方面,對于未來繼承的禁止條款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會產生長輩親屬濫用權力,使子女提前放棄繼承權的風險?第四,遺產管理人由誰擔任、報酬如何確定、權力有多大、如何保護繼承人和債權人免受管理人不誠實或疏忽管理的危害?是否存在確認負債和資產范圍的法律程序?第五,在繼承人對財產分配產生分歧時如何處理?第六,遺囑如今在中國的應用范圍是否比之前更加普遍?當前最常見的遺囑形式是什么?

在“婚姻家庭編的創新”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龍翼飛教授首先介紹了婚姻家庭編的法理思想與基本原則。其強調婚姻家庭編不是零散拼合而成,而是有嚴格立法邏輯和法理思想,以憲法所規定人權保障為基礎的、以人為本的十個法理思想和五個基本原則為基礎的講法理、有邏輯、精神統一的系統整體法典。龍翼飛教授強調在當代中國婚姻家庭絕非僅限私人事務,而是關系到社會利益、國家發展、民族繁榮,因此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作為第一原則。隨后,龍翼飛教授介紹了婚姻家庭編在一般規定上加入新內容、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完善了婚姻制度、家庭制度、離婚制度、收養制度等制度創新。最后,龍翼飛教授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指出該司法解釋對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有效保護婚姻家庭成員的民事權利,維護當代中國文明進步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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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龍翼飛教授

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中國事務負責人Olivier Vix公證人認為,中國立法者優先考慮的是家庭法的一般原則,而不是處理細節,這解釋了與法國民法相比,中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條文數量相對較少的原因。中國家庭法基于傳統道德原則,如孝道、家庭團結、和諧共處、保護婦女和兒童、尊重老年人,同時也反對舊習俗,主張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和自由婚姻。中國家庭也隨著中國社會的變化而發生了變化。現代中國家庭結構可以縮減為三個數字:4.2.1:四個祖父母,兩個父母,一個孩子,這給獨生子女承擔贍養老人責任增添了困難。中國的法律在這個領域比法國的法律更加務實,更注重共同生活的概念,以將贍養和教育義務擴展到血親以外的其他人。接下來Olivier Vix公證人分別探討了婚姻、離婚和收養等規定中的最顯著發展。

在提問與討論環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朱曉峰教授提出何為立法目標的問題,指出創新本身不是目標。朱曉峰教授認為,創新目標之一是與具有共同理念基礎的國家進行交流,展開自己的法律建設;第二,我國法律創新并非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創新來源于在自身國情、民情基礎上進行比較法借鑒學習,特別在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具有自己的特色。最后,創新目標是為了改進既有規則,這也與民法典科學性體系性相關。朱曉峰教授進一步指出民法典創新中的兩個問題:民法典創制永遠具有局限,因此需要持續改進發展。例如,法國民法典頒布兩百多年后還可以適應社會發展,源于法律人接續努力。法國民法典的經驗對中國民法典具有重要借鑒意義。例如,法國婚姻家庭立法方面有關同性婚姻、同居關系的規定具有先進性,而我國沒有將此納入民法典,并不代表我國沒有相應社會現象,未來我國也可能將婚姻關系向更多有正當需求的人開放。此外,朱曉峰教授強調民法典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創新核心目標是圍繞人格尊嚴展開,目的在于使每一個人以有尊嚴方式生存、生活、發展。最后,朱曉峰教授引用孟德斯鳩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作結,再次強調民法典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創新目標就是為了使每個個體在這個國度以有尊嚴的方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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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朱曉峰教授

04 第四節:侵權責任編及勞動法

會議的第四單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周友軍教授及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中國事務負責人Olivier Vix聯合主持,包括侵權責任編的創新、民法典與勞動法兩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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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周友軍教授

在侵權責任編的創新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指出侵權責任編在承繼中完善和創新。張新寶教授指出,侵權責任編編纂的基礎《侵權責任法》是一部相對比較新的法律,因此不需要推倒重來,而是在承繼中完善和創新。侵權責任編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在立法體例方面,侵權責任編對《侵權責任法》的修改和調整主要是技術性和局部的,而非另起爐灶推倒重來。這些修改和調整,主要是回應社會新的需要,同時使得該編體系和結構得到優化。這反映了法治發展變化的一個基本規律:在一個穩定運行的社會里,法治的發展都呈現漸進和改良的特征,而不可能是天翻地覆的革命性變革。這也反映了從“依法治國”到“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特征。侵權責任編的主要創新在于:第一,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更明確的行為規范,夯實侵權責任的公平正義基礎,更精準保護和救濟民事權益與保障行為自由。第二,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和“綠色原則”,規定更為嚴格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制度。第三,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第四,吸收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成果,完善了侵權責任的若干具體制度和規范。該編吸收了《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某些未被《侵權責任法》接受但是具有重要價值的內容。最后,張教授介紹了《民法典》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涉及侵權責任編的多部司法解釋并制定關于侵權責任編的一般性司法解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實施,將取得更好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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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

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Sophie Gjidara-Decaix教授指出,《民法典》第 1165 條規定了過錯責任的一般原則,其條款與法國第1240條幾乎相同。雖然沒有專門規定替代責任的一般原則,但第三章的具體規則(雇員、教師等的責任)提出了接近法國解決方案的規定。中國侵權責任編中的多項規定,如缺陷產品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等,也與法國的相關規定相呼應。此外,中國法律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也具有獨創性。接下來Sophie Gjidara-Decaix教授就法國法中的全面賠償和有限賠償進行了介紹。

在民法典與勞動法研討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林嘉教授探討了民法典背景下如何看待勞動法相關內容。林嘉教授介紹,勞動法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獨立成文的部門,法國民法典第1710條存在關于勞動的規定,使得其成為最早關于勞動力雇傭契約相關規定的法典。而在中國,民法與勞動法是分開發展的,沒有明確對接適用。有關勞動關系是否適用民法,雇傭合同放在哪個法進行規制也存在爭議。我國對雇傭合同界分不清,對勞務關系無法適用勞動法,只能適用民法一般合同規則,因此形成勞動、勞務關系二分法,導致很多勞動者無法受勞動法保護。此外,中國的勞動法體系存在缺陷,無法在勞動合同規則適用上對接民事法律規則。如涉及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規則等問題,是否能夠適用民法也存在疑問。雇傭類合同在民法規定中也存在一定空白。面向未來,在民法典實施背景下如何看待雇傭合同等相關問題,如何對待平等主體間的勞動關系、雇傭合同如何定位、在何處被規范有待學者進一步厘清,是否在未來起草制定《勞動法典》也存在諸多待解決問題。非典型勞動關系的管理關系中如平臺用工、農民工、退休超齡用工、實習生等在《勞動法典》中進行規范或更妥當。針對現在大量的平臺用工,對此種特殊勞動就業形態可采取特別的立法形式。另外,以勞動基準法方式進行保護亦是一種思路。最后,有關雇傭合同、勞動合同相關規則解釋,也需要司法裁判發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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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林嘉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鄭愛青教授首先介紹了資產階級大革命前后《拿破侖法典》關于勞動問題的規定。資產階級大革命在勞動領域的一個突出貢獻是,確立了勞動自由。但是在很多方面,崇尚自由平等的民法典時代沒有給工人帶來利益和保護,反而在某些方面還有限制,甚至體現出對工人的制度性歧視。而在現代,法國學界的共識認為勞動法屬于私法,是私法的特別法,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所以,民法的一般性規則可以適用于勞動關系中。此外,有學者特別強調,對《民法典》的適用不得違反勞動法的特殊性和基本原則——即要考慮勞動關系的從屬性并且符合勞資自治、勞動自由、社會公共秩序與最低保護等。勞動法判例顯示,最高法院社會庭常常運用民法典規定處理勞動爭議,大量勞動合同案件中涉及責任賠償的事項,都適用《民法典》關于賠償的規則,例如,性騷擾、雇主違反勞動合同給雇員造成損失等情形。2016年《民法典》合同部分重新編排增加了一些內容也可以更廣地適用到勞動法沒有規定的事項。例如,關于誠信原則的適用范圍、合同對價、格式合同、情勢變更等。最后,鄭愛青教授總結了《勞動法典》和勞動司法判例對《民法典》合同規則的細化和排除適用。鄭教授指出法國司法判例對勞動法的發展十分重要,例如關于合同變更問題,涉及協商一致的變更規則、單方變更等問題。又例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勞動法典》也特別規定了不適用《民法典》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則。對特殊雇員的保護上,《勞動法典》也對員工的解雇保護作出特別規定,不適用《民法典》關于義務不履行通過賠償解決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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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鄭愛青教授

在提問與討論環節,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李琳老師從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生態損害賠償制度角度出發,討論了中法民法典在侵權責任制度方面的“心有靈犀”。首先,李琳老師指出了中法兩國民法典在生態損害責任方面的相似之處,說明中法兩國面對環境保護問題都十分重視,且都將民法典視為社會治理的基石,這樣的立法例在世界范圍內也是罕見的。李琳老師進一步提出需要解決兩個基本問題:其一,生態損害民事責任何以可能?其二,生態損害民事責任如何可以?對第一個問題,李琳老師強調民法典是社會治理的基石,而社會治理需要國家和社會等多主體的協調合作,特別是市民社會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參與。對第二個問題,李琳老師指出需要基于法教義學對傳統民法體系進行發展。首先需要發展的是損害的概念,借鑒法國法對集體損害的概念延展的肯定,對于中國民法典第1165條中的損害概念可以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將集體損害納入損害范疇。此外,李琳老師指出有觀點認為傳統民事責任為事后補救,從而無法預防生態損害的發生。而中法兩國在預防損害立法上非常相似,使得民事責任有預防生態損害發生之能力,因此是未來民法典發展方向的典型代表。最后,李琳老師總結,中法民法典在生態損害賠償制度上的心有靈犀,共同為傳統的民法典注入了生機和活力,使得兩國民法典可以在風險社會和公私共治的環境下永葆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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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李琳老師

05 閉幕式

會議閉幕總結環節中,巴黎先賢祠-阿薩斯大學教授、比較法研究所所長Marie Goré總結道,中國能成功制定民法典是一項非常了不起的偉大成就,中國民法典體現出了多方面的融合,回應了多方面關注的問題,展現了對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的關注,能夠更好地保護和了解公民的權利和利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對會議研討的高質量表達了祝賀,期待中法民法的交流對話在未來能繼續舉行;最后他代表主辦和協辦單位對各位與會專家、嘉賓的參會表達了衷心的感謝;本次研討會在與會代表的熱烈掌聲中圓滿落幕。



責任編輯: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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