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以“網絡職業教育培訓刑事風險防范與治理研討會”為主題的研討會在北京舉行。研討會由北京犯罪學研究會主辦,企業職務犯罪治理專業委員會承辦。
近年來,在市場廣泛需求及互聯網技術的推動下,網絡職業教育培訓行業得到了迅猛發展。網絡職業教育培訓是提升我國現代職業教育的重要手段,提高廣大職場人士的能力水平重要舉措,同時也出現了很多違規經營及行業亂象,各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為了進一步推動現代網絡職業教育培訓的高質量發展,加強網絡職業教育培訓行業的合法合規運營,對該領域進行刑事風險防范與治理非常必要。
參加研討會的專家學者有北京市犯罪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偉珂,北京交通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犯罪學研究會企業職務犯罪治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陶楊,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李偉,北京交通大學副教授、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蔡曦蕾,北京市犯罪學研究會理事、企業職務犯罪治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超等。本次研討會由企業職務犯罪治理專業委員秘書長鄒櫻主持。
與會專家學者圍繞網絡職業教育培訓刑事風險防范與治理進行研討。發現各地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對司法尺度的掌握存在很大差異,對于法律及司法解釋如何適用存在不同理解,尤其是對相關案件的罪與非罪的定性存在較大爭議。為此,專家學者們就網絡職業教育機構不規范行為的刑事定性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研究,建言獻策,就網絡職業教育存在的刑事風險達成初步共識。
首先,專家學者們強調了網絡職業教育在現代化職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對于網絡職業教育機構要區分良莠,保護和規范合法行為,同時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整治。對于網絡職業教育中存在的違規問題,應當從民事欺詐、虛假宣傳類型的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等三個層面進行行業合規治理。
其次,專家學者們認為對于具備合法資質、具備基本培訓條件的機構,對應的職業證書權威合法,只要能按照合同簽訂的培訓服務內容,提供相應的培訓服務,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并有相應可履行的退費機制的,即便存在一些夸大、虛假宣傳的內容,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行為,應當按照民事違約處理或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不應“以刑代罰”。針對市面上各類培訓機構實施夸大宣傳、誘導報名從而獲取高額培訓費的行為,更要視培訓機構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培訓服務的適格性,嚴格區分正規主體和非正規主體,慎重處理入罪和罪名問題,按照經營模式仔細甄別,區別對待,不能沒有界限的擴大打擊范圍,否則不僅適用法律錯誤而且還損害廣大學員的合法利益。
第三點共識是,對于不具備資質和基本培訓條件的機構或者個人,以培訓、考證為由,騙取報名費或相應提成后即逃匿或者根本未提供培訓服務、也不退費的,符合詐騙罪構成。特別是以培訓考證為幌子,通過高通過率、高收入為誘餌,誘騙他人報名,騙取報名費后既未提供服務也不能退費,將學費進行揮霍轉移的,獲取錢財后即采取離職、拉黑、更換聯系方式等方式逃匿的,根本不具備服務條件、也無意或者無能力提供相應服務,對被害人造成財產性損害,該類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應以詐騙罪入罪處理。
此次研討會的成功舉辦,為網絡職業教育培訓領域的刑事風險防范和治理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探索,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參考,為網絡職業教育進一步規范發展具有極大助益作用。網絡職業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范嚴謹的規章制度,合法規范的廣告宣傳口徑,合理的退費機制,努力提高教學水平,才能獲得長遠健康發展。
北京市犯罪學研究會將在未來的工作中繼續關注網絡職業教育培訓領域的刑事風險防范與治理問題,并積極推動行業的刑事合規工作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