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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司法認定”學術研討會在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召開
發布日期:2023-08-09  來源: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7月29日下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司法認定”學術研討會在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高銘暄學術報告廳召開。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梁迎修教授參加會議并發表致辭。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盧建平教授等12名法律專家、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主任武禮斌律師等來自司法實務一線的3名資深律師出席了研討會。研討會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王志祥教授主持,部分博士生、研究生、司法實務人士及媒體人士現場旁聽。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梁迎修教授在致辭中說,據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的有關統計數據顯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已經名列民營企業犯罪總量中的前三位。在過去的很長時間內,司法機關將違反稅收法規的虛開行為與刑法中的虛開犯罪行為畫等號。但是,多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系列司法文件以及公布的典型案例,對于本罪的司法認定不再遵循“前置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觀點,而是從主觀目的和客觀結果等方面對本罪的處罰范圍進行了限縮。陳興良教授、張明楷教授、周光權教授等法律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姚龍兵、全國檢察業務骨干李勇等,也都發表文章對本罪的司法認定發表了專業的意見。不過,因為最高司法機關對本罪的處罰范圍尚未出臺權威的司法解釋,所以,目前在有關本罪的案件辦理中,對于“主觀上沒有騙取增值稅故意,客觀上沒有造成增值稅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部分司法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無罪裁判或者變更罪名的罪輕裁判,部分司法機關則仍然沿用傳統的觀念做出有罪判決并對涉案人判處重刑。近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做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并以專門章節強調要強化對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為推動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罰范圍問題的研究,促進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決定舉辦本次學術研討會。希望借此機會,為推動司法進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貢獻一份綿薄之力。

研討會第一單元由稅法專家發表研討意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指出,在堅持法秩序統一原理和保護本罪雙重法益——稅收管理秩序和國家增值稅稅收利益的前提下,就虛開行為能否入罪而言,必須歷經行政違法性到刑事違法性的認定過程。一方面,虛開行為的判定必須以違反前置的稅法為必要條件,如“掛靠開票”等已在稅法上已不屬于虛開的行為,不能認定構成本罪。另一方面,在違反稅收管理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需要以國家增值稅稅收利益為指引,對虛開行為有無法益侵害的實質違法性進行獨立判斷。虛開行為要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客觀上須存在騙取國家增值稅稅收利益的危險或實際騙取了國家增值稅稅收利益,而對稅款流失危險和結果要結合專票抵扣行為區分情形進行認定。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虛開”的司法認定而言,需要找到足夠的證據確定主客觀的一致性,既要對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客觀行為、虛開數額進行具體類型化的分析,也要重點考察行為導致的結果,既要實現刑法懲治犯罪的立法目的,也要遵循謹慎入罪的原則。這樣,不僅能讓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維護,也能賦予市場更加蓬勃的發展活力。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施正文指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際上是偷逃稅款的特殊類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發票罪的法定刑并不一致。在偷逃稅額相同的情況下,后者的量刑遠遠低于前者。其原因在于增值稅是我國重要的稅種。如果增值稅的秩序出現問題,對于我國稅收體系的打擊就會特別重大。在立法早期,開發票不同于現在,發票就相當于錢,虛開發票就是為了偷逃稅款。但時至今日,許多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并不是為了逃稅,某些行為本身已然不存在違法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大旗指出,早期我們治理虛開主要是靠刑事手段,直到 2010 年才修改發票管理辦法,然后把原來第23條改為第22條。如果認定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虛開基本上都會面臨刑事處罰,這是否會對企業家的保護造成非常大的沖擊?因此,對于一些沒有造成稅款損失或者說沒有騙取稅款的行為,需要用一些溫和的辦法比如行政處罰去解決這些問題。不應該把沒有造成稅收損失的行為認定為虛開犯罪。而且,并非所有的虛開行為都要受稅務行政處罰。對于本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雖然有虛開行為,但是并沒有任何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應予以刑事處罰。實際上,我們需要通過制度的一些改進來解決實踐中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所長翁武耀指出,當前我國征稅機關的征管能力已經得到了極大強化,現代化水平也不斷提升,特別是考慮到我國稅收征管正逐步從以票控稅向以數治稅轉變,發票在稅收征管中的作用在下降,同時,伴隨著金稅四期的啟動,發票的使用受到更為有效的監管。因此,稅收刑法應當從特殊刑法 (基于稅收特殊主義,體現為更寬的打擊范圍以及更重的處罰力度)向普通刑法轉變,不僅發票類犯罪應當縮減,應當保留的虛開發票犯罪的適用也應當受到限縮。從犯罪客體要件的角度,應當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保護的法益限縮至國家增值稅稅收利益。沒有侵犯國家增值稅稅收利益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構成本罪。在稅收征管現代化的背景下,基于上述對虛開犯罪行為認定的限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適用的可能性就會很小,這本身是符合時代發展需要的,是正常的,但由此可能會產生本罪是否還需要在立法繼續存在的疑問。為此,建議未來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刑法205條之一所規定的虛開(普通)發票罪合并,統一規定為虛開發票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稅收利益,但這里的稅收利益不限于增值稅稅收利益,也包括所得稅等其他稅收利益。

研討會第二單元由刑法專家發表研討意見。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指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復合犯,未來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解釋,都應采用分層和分型的思路。所謂分層就是要區分輕重,所謂分型就是要區分犯罪的不同形態。在立法的調整完善遙遙無期的情況下,司法解釋至少應當堅持或者明確一個基本的觀念,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危害在于實害結果。如果說要把它作為一個重罪來加以適用的話,那么,對于僅僅是虛開,或者說形式上是虛開、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虛開行為或者說沒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虛開行為,就不應當輕易入罪。


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劉艷紅教授指出,從保護法益來看,本罪的實質法益是國家稅收安全,因此行為人不以騙稅為目的,沒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一般不構成本罪。在實務中面臨此類問題時,我們切記并非只要有虛開就能夠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具體來說是要結合行為人在虛開以后是否濫用增值稅發票轉價抵扣的機制,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來進行綜合判斷。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志偉指出,以前只要認為虛開發票就構罪,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稅的目的的觀點,是對本罪處罰范圍的一種誤解。如果沒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是不構成本罪的。2016年最高法復核的張某強案、2020年最高檢的“六保六穩”意見都明確指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立必須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以往的錯誤認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時延安指出,在本罪中,騙取國家稅款本身就是目的,虛開是手段行為。判斷本罪的成立須遵從兩個路徑,一是要存在違反前置法規定的虛開行為,二是要存在騙取國家增值稅稅款的目的。


安慶師范大學校長、教授,全國人大代表彭鳳蓮指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當采用分層分型的總體改革思路。立法上應做到對發票類犯罪設定輕重有序、合理的刑罰,現有立法仍存在改進的空間。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張磊指出,本罪的成立主觀上要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當行為人如實申報納稅的,其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本罪中的稅收利益損失只能包括增值稅稅款的損失,而不能包括其他稅款的損失。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敦寧教授指出,對保護法益的界定不能脫離文本規范,或者說,對某種犯罪的保護法益不能任意界定,而是要從條文內容中推斷出來。如果不這樣做,就不可能形成相對統一的法益判斷標準。在此基礎上,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保護法益的界定,應當透過管理秩序的迷霧界定為某種實體利益。稅收的功能定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要實現這一功能,前提是能把稅收上來。可以說,稅收征管秩序的建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即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利益)不受損失。而且,這一利益,也是刑法毫無疑問需要保護的利益。

研討會第三單元由資深律師發表研討意見。


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武禮斌律師指出,稅法中虛開的認定很簡單,只要是“三流”不一致就屬于虛開。根據稅務機關的規范文件,稅法上虛開行為的具體認定與刑法上虛開行為的認定很可能是不一致的。關于如實代開,稅務機關現在普遍認為如實代開只要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就不應當認定該種行為為虛開犯罪。實際上,刑法中也不認為如實代開可以構成虛開犯罪。所以,目前關于如實代開,刑法與行政法的意見是一致的。


北京達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立木律師指出,實踐中比較多的案件是成品油的變票。近幾年來,石油煉化企業通過“變票”逃避繳納消費稅的案件大量爆發。石油煉化企業生產加工燃料油的行為屬于消費稅應稅行為,石油煉化企業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需要在銷售燃料油的時候繳納消費稅。石油煉化企業向其下游公司開票,如果照實開具燃料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要繳納消費稅,而如果開具其他品目的發票,則無需繳納該筆消費稅。因此,石化行業的變票交易行為一般由石油煉化企業主導,變票、過票的商貿企業賺取中間環節的貿易差價,幫助煉化企業逃避繳納消費稅。實踐中對于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認定完全無罪的難度比較大,但是可以采取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護思路。總體而言,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要考慮到增值稅屬于流轉稅的特點。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張勝利律師指出,主觀上沒有騙稅目的,客觀上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不成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踐中,很多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會受到法外因素的影響。在其辦理的一起以融資為目的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雖然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客觀上沒有造成稅款損失,一審法院仍然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在二審環節,檢察機關認為一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終二審是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 2年半。


最后,會議主持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祥對研討會進行了總結。他說,依據陳興良教授、張明楷教授、周光權教授等法律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姚龍兵法官、全國檢察業務骨干李勇檢察官等司法機關專業人士發表的專業文章的觀點,經過與會法律專家和資深律師的深入研討,大家基本形成了如下共識: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司法認定而言,第一,主觀上需要有騙取增值稅稅款的目的;第二,客觀上需要造成增值稅稅款損失或者具有造成這種損失的危險;第三,本罪中造成的稅款損失只能是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而不包含其他稅款的損失;第四,本罪中給國家造成的稅款損失的金額,應當是抵扣的增值稅稅額減去之前支付的增值稅稅額,而不能直接以抵扣的增值稅稅額作為損失的金額。

王志祥教授表示,隨后將會把各位專家的研討成果形成書面意見,通過有關途徑向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進行呈送,希望以此促進有關司法解釋的出臺,為推動司法進程、發展壯大民營經濟貢獻一份力量。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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