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0日-31日,中國人民大學首屆“創新的前沿:博士研究生國際學術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由法學院承辦的分論壇在中國人民大學立德樓410室召開。本次法學分論壇邀請到了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日內瓦大學法學院、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的博士生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共同就“人工智能時代的算法治理”、“人工智能時代的數據治理”、“公法的基礎理論”、“數字時代中的法律治理”等主題展開研討。
分論壇首先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黃文藝教授致歡迎辭。黃文藝院長首先代表法學院對參加會議的國內外博士生表示歡迎,他簡要介紹了人大法學院在未來法治、數字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希望通過舉辦博士生國際學術研討會為深入開展數字法治和數字法學研究提供平臺,搭建起中外法學博士生交流的橋梁,增進數字法治建設共識。最后他預祝會議取得圓滿成功。
第一單元的主題為“人工智能時代的算法治理”,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汪賽飛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羅寰昕就“算法解釋權在中國:綜合性立法與部門化實踐如何結合”這一主題發表了主題演講,她對中美歐的算法解釋權立法與實踐進行比較分析,介紹了中國在算法規制方面將綜合性立法與部門化實踐結合的方法。日內瓦大學法學院博士生Yannick Caballero Cuevas在其主題為 “數字時代中的證券市場操縱”的發言中介紹了數字時代的證券市場操縱問題,探討了人工智能背景下證券市場操縱的風險與規制,聚焦瑞士法下證券市場的算法治理與發展。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劉毅圍繞“平臺算法治理中的行政監管”這一主題發表演講,他以網信辦出臺的相關規定為切入點,探討了為什么要對算法進行行政監管、對什么進行行政監管、如何進行行政監管以及行政責任的特殊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執行院長張吉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阮神裕,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Michael Rapp對以上主題進行評議。
第二單元的主題為“人工智能時代的數據治理”,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趙歆揚主持。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博士生Gal Forer在其主題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不正當競爭問題:以中國和美國為例”的演講中,以中國和美國的視角切入,介紹了中國和美國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框架和政策,重點比較了中美法律對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不正當競爭法的治理差異與未來發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孫濟民圍繞“再造與引致的雙重失靈:以美國破產程序中數據銷售為例”這一主題發表演講,他以美國破產程序中消費者數據銷售為例,討論了不同立法技術與微觀制度實踐相結合而產生的規范內容與效果差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趙秉元以“人工智能發展中的數據治理”為題發言,基于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的底層技術,結合GPT4等AI運行實踐,他分析了目前人工智能發展中主要面臨的數據問題,提出要從多方面入手,健全人工智能時代的數據治理體系。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丁曉東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趙精武副教授對以上主題進行評議。
第三單元主題為“公法的基礎理論”,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陸晨燕主持。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Michael Rapp在其主題為“作為制約治理因素的比例原則”演講中首先介紹了德國公法中法治國概念和比例原則,并探討了成功的全球合作與治理將與不同“法治”概念的理解密切相關,發現不同國家對法治原則理解的共同點與差異點是促進全球合作與治理的關鍵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楊麗就“政訴訟中原告資格的認定邏輯”這一主題發表演講,認為行政訴訟法規范中“合法權益”這一核心詞匯的解讀是原告資格認定的關鍵,要以“主觀權利”和“合法利益”的內在結構作為分析的邏輯起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蘇鍇在其主題為“憲法的性質與憲法淵源—一個基于承認規則角度的觀察”演講中指出,憲法淵源問題與憲法的概念問題緊密相關,當憲法淵源的種類被厘清時,“憲法是什么”這個概念與性質問題也就向前推進了一大步。近期法理學界與憲法學界關于憲法性質的討論中,即有一重要命題同時牽涉到憲法概念與憲法性質,即 “憲法是承認規則”。在對這個命題進行思考的過程中,他認為憲法淵源問題也牽涉其中,成為這個命題在憲法概念、性質之外所引出的另一個問題。而憲法淵源與憲法概念命題的緊密關聯,表明這種涉入絕非偶然,可以嘗試以這個命題中憲法的概念為擴展,為厘清憲法淵源問題提供一些理論上的支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王鈞民,日內瓦大學法學院博士生Yannick Caballero Cuevas對以上主題進行評議。
第四單元主題為“數字時代中的法律治理”。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梁芷澄在其主題為“公法視角下的數據財產權”的演講中指出,數據的公共性特征意味著數據財產權的形成離不開公法規則。從公法的視角理解數據財產權,有助于更好地建構數據財產權的內部構造和登記制度。從權利構造上看,數據財產權中的財產利益與人格利益相分離,數據財產權的范圍有待公法通過數據訪問和操作規則加以形成,此乃價值衡量的過程。從數據登記上看,它給公權調控數據活動提供制度支點,其能夠發揮人格保護與促進數據流通的雙重功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楊振媛就“論數字化時代偵查體制的變遷”發表演講,她從權力屬性、行使主體、內部權力銜接、外部監督制約四個方面對數字化時代偵查體制的變遷作了簡要闡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王善超,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博士生Gal Forer對以上主題進行了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