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第八屆商法界論壇——公司法修訂的基本理念與體系邏輯”學術研討會在北京順利舉行。來自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京大學、復旦大學、吉林大學、浙江大學、中山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鄭州大學、上海大學、黑龍江大學、河南大學、四川社會科學院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共計40余人參加了本次會議。
開幕式和會議主題研討
會議開幕式和主題研討環節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陳潔研究員主持。陳潔研究員介紹了本次會議召開的背景和意義,并對各位學者的到來表示歡迎和感謝。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陳甦研究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朱慈蘊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范健教授、四川社會科學院周友蘇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趙萬一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施天濤教授、中山大學法學院周林彬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葉林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雷興虎教授分別擔任主題發言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陳甦研究員指出,公司法的制度修改既要保持創新性,也要兼顧現實性,只有將二者有機結合,才能將理論研究成果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制度。一是考慮公司法運行的制度環境,二是考慮公司法與現行法律體系的有機結合,三是考慮中國的社會發展現實,四是考慮公司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五是把握利益相關者的動機和行為與制度的關系。只有充分把握公司法修改的理想性和現實性,才能出臺一部更加優質的公司法。
朱慈蘊教授分享的主題是保留傳統公司類型對公司法修法的挑戰。朱慈蘊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改維持了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兩分法”模式,對兩類公司進行不同規定,導致實務中的若干沖突,并就《公司法》(二審稿)的相關規定進行說明。一是僅要求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時進行變更登記,并未要求封閉性的股份公司進行股東變更登記。二是有限公司需要制備股東名冊,股份公司也需要制備股東名冊。三是股份公司是否允許認繳制,《公司法》(二審稿)未予明確。四是公司法草案增加了股份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規定。五是股份公司制度中規定的授權資本制、股東提案權等是否應當在有限公司制度中作出相應規定。六是公司法制度應當具有普遍性,很多規則應當同時適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范健教授主要討論了《公司法》修訂中的非營利規則創造及立法表達問題。他認為中國《公司法》是一部典型的營利性公司法,但立法時將國有企業寫入《公司法》之中,沒有區分國有企業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差異,用營利性規則規范國有企業,這既不符合《公司法》的時代走向,也偏離了社會主義企業制度應該追求的方向。《公司法》下的營利性國有出資公司要逐漸走出與國家行政權力關聯的困境,公平進入市場,參與公平競爭;《公司法》下的非營利性國有出資公司應以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保障為己任,嚴禁營利,不得參與營利性活動。
周友蘇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公司法的體系協調問題。其一,公司法并未采用公司設立人的概念,民法典直接采用設立人概念,囊括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法可以借鑒民法典上的表述進行相應修改。其二,對封閉型公司的認可,不僅是在組織機構設置上的認可,還需賦予封閉型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其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對接,主要涉及三方面問題:一是公司設立失敗的責任;二是股東質詢權并非股份公司獨有的股東權利,只要具有股東資格就可以行使該項權利;三是公司法上的股份回購分為主動回購和被動回購兩類,《公司法》(二審稿)將被動回購也規定為股份公司的行為,值得肯定。
趙萬一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公司法修訂的基本理念。公司法作為最重要的市場主體法,其修訂對其他部門法的影響具有廣泛性、直接性。目前,公司法的應然狀態和實然狀態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法律對公司的定位和公司的社會形象、公司的自我感知和社會對公司的認知存在一定差異。公司法中的責任條款不限于民事責任,還應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公司法修訂應當考慮公司法規則的嚴謹性、科學性和公司運營成本之間的關系。
劉凱湘教授結合《公司法》(二審稿)總則中的制度條款,探討了公司法修訂的基本理念。首先,公司法是組織法、團體法,而非行為法。二審稿關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等規定過于增加公司的負擔。其次,公司法本質上屬于私法,應當體現公司自治的理念。認繳資本制下的加速到期制度違反了公司自治的要求,第39條應當明確只有無法補正的虛假登記才應予以撤銷,第25條應當明確違反強制性規定時才是無效,第14條規定欠缺實際意義。總體來看,公司法對公司自治、股東自治存在約束過度的問題。
施天濤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公司法上的善意問題。施天濤教授首先指出善意的判斷要素,包括沒有關聯關系、知悉決策內容并作出自己的判斷、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善意可以理解為是落實社會性義務的條件性要求,并可以落實為具體的規則制度。同時,善意也是公司的基本行為準則,應當重視善意這一要素在受信義務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可以彌補受信義務的缺失,補強受信義務的不足。
周林彬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內控合規義務進入公司法的再思考。把合規要求加入公司法將會增加管理成本。合規義務進入公司法更像是一種倡導性規范,宣示作用大于規范作用。周林彬教授隨后論述了合規的義務主體、義務內容、履行內控合規義務的行為標準以及規范合規的法律責任。
葉林教授總結了公司法修改的“八多八少”。一是少一些政策性,多一些技術性;二是少一些強制性,多一些自治性;三是少一些綜合性,多一些專業性;四是少一些特殊性,多一些一般性;五是少一些法人性,多一些契約性;六是少一些強行性,多一些指導性;七是少一些唯一性,多一些多樣性;八是少一些外部性,多一些內部性。
雷興虎教授認為中國公司法修改的方向是對法律內容的精細化處理。雷興虎教授指出《公司法》(二審稿)第186條規定的歸入權制度如何具體實施缺乏細化規定,應當明確歸入權的行使主體、行使條件、因果關系的認定、行使程序、行使期間等事項。
第一單元 專題研討
第一單元專題研討由北京大學法學院甘培忠教授主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蔣大興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王涌教授、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錢玉林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曹興權教授、吉林大學法學院傅穹教授圍繞“公司法修訂的基本理念”這一主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
劉俊海教授分享的主題是新《公司法》的四項核心原則。劉俊海教授指出,公司法的首要原則是保障公司的生存權與發展權,第二原則是保護股東權利,第三原則是尊重公司的債權人,第四原則是賦能公司社會責任。這些原則既應規定于公司法總則,更應貫穿于全部公司法規范體系。
蔣大興教授分享的主題是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蔣大興教授指出,董事對第三人的外部責任,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存在差異。董事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職務代理行為,不同于一般代理,不宜適用民法來解釋。職務行為應該先由法人承擔責任,再于內部進行追償,以此平衡董事和公司的利益
王涌教授分享的主題是企業成本與公司法的陷阱。部分企業在現行公司法框架下面臨四大難以承受的成本:風險隔離成本、交易信息成本、權威沖突成本、產權救濟成本。中國公司法的修訂應該回歸企業的本質、企業的功能和企業的成本。
錢玉林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公司法修訂的理念。一是法律的清晰、一致性和連貫性。二是制度競爭,制度創設充分考量商業邏輯,降低公司設立和運營成本,作出提高效率的制度供給。三是公司法體系應貫徹優先考慮小公司的策略。四是股東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曹興權教授分享的主題是董事責任補償方案的適法性審查。董事責任補償制度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思考:一是結構功能理論;二是系統法學理論。引入董事責任補償的法律路徑包括司法被動回應和立法主動構建。主動構建可能不是合適的路徑,被動回應相對比較科學。
傅穹教授談到了公司法改革的四個道理:第一,資本改革的收放問題,資本認繳制要“收”,授權資本制要“放”。第二,公司治理變革中職權的增和減。第三,“關鍵少數”的減和繁,明確實際控制人的概念和董事義務的性質和內容。第四,董事責任的張和弛,著重強化董事責任險的配置。
第二單元專題研討
第二單元的專題研討由北京大學法學院郭靂教授主持。
北京大學法學院彭冰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徐強勝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汪青松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葛偉軍教授、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季奎明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公司法與投資保護研究所王軍教授、河南大學法學院樊濤教授圍繞“公司法修訂的體系邏輯”這一主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
彭冰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制訂公眾公司法統一證券法與公司法。彭冰教授從歷史、功能、理論的角度探討了公司法與證券法的聯系與區別,并立足于中國的現實,指出以上市公司為代表的公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大股東欺壓小股東的情況普遍存在。因此公眾公司的外部投資者需要更多實質性保護,需要監管者深入介入提供保護,建議盡快制定出臺《公眾公司監管條例》。
徐強勝教授分享的主題是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文本。徐強勝教授指出我國公司依賴股東所有權,公司僅對股東投入及形成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這是一種責任承擔意義上的權利。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體現于有限責任,而非財產區分的實體;股東有限責任的代價具有非對稱性;公司的集中管理并非以常規的董事會為中心;許多公司的章程基本照抄公司法規定。
汪青松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國家出資公司的多元協同治理及其制度保障。國家出資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與多重代理、內部人控制與地位不獨立等問題,股東會中心主義的治理架構面臨實踐困境。國家出資公司的治理目標是有效、透明、負責。汪青松教授結合《公司法》(二審稿)論述了國家出資公司相關制度在透明性、有效性和問責制方面的不足,提出構建以董事會為重心的多元協同治理機制的必然性,明確董事會在治理架構中的角色定位,完善以董事會為重心的多元協同治理模式的制度保障。
葛偉軍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公司法修訂草案類別股條款的思考及建議。葛偉軍教授首先介紹了類別股的含義及其在我國的實踐,接著分析了類別權利的特征和意義。類別股本質上是一種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機制,界定類別權利和類別股份,主要取決于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最后,葛偉軍教授針對《公司法》(二審稿)規定的類別股條款進行了評析。
季奎明教授分享的主題是清理“僵尸公司”的法律路徑反思。季奎明教授首先對《公司法》(二審稿)第237條規定的強制注銷條款、第236條規定的簡易注銷條款進行檢討,指出僵尸公司的清理在破產法下的困境,結合實踐指出地方性改革的局限,論證了清理僵尸公司的必要性與特殊性,在此基礎上提出重構僵尸公司的清理路徑。
王軍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公司償債能力判斷的標準與方法。王軍教授指出破產法的兩種判斷標準本身有若干爭議問題;在法律條文上或者審判實踐中,兩種標準沒有貫穿到公司法和民法。現有法律規定,尤其是資本相關規范,是碎片化的,缺少內在的邏輯一致性。建議將企業破產法的償債能力判斷標準和方法,銜接引入到公司法的資本相關規范,建立統一的資本報償約束體系。
樊濤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土地經營權入股的難點與突破。土地經營權入股的難點在于農地無法成為公司責任財產、股東人數的限制、保底分紅與無盈不分、不利于債權人的退股制度。為落實“鄉村振興”“共同富裕”,應當允許“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讓農民變股民,讓農地資本化,使得農民獲得農地的資本收入。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基礎上、在一般的商事公司制度之外另行構建農地公司特有的制度。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林少偉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沈朝暉副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鄭觀副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周游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余佳楠助理研究員、鄭州大學法學院張彬助理教授擔任本單元的與談人。
與談人林少偉教授認為,公司法修訂的體系邏輯需要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公司法理念與制度安排之間的關系,二是公司法本身的原則性和精細化的關系,三是公司法文本與司法裁判之間的關系。
沈朝暉副教授認為有必要區分公司法和證券法各自的規范領域,并指出二者的規制手段、保護的利益類型存在明顯區別。僅因公司法不能解決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財產的問題,就認為公司法與證券法應當合二為一的觀點需要進一步論證。
鄭觀副教授基于《公司法》(二審稿)規定的企業家精神,指出法律修訂應當基于一定的政策理念展開并體現到立法目的,再根據立法目的確立相關的制度框架以及規則設計。
周游副教授概括了我國公司類型的譜系,指出不同公司需要構建不同的治理規則,公司的自治程度是不同類型的公司治理中需要關注的共性問題。周游副教授同時指出企業家精神的重要價值。
余佳楠助理研究員結合德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指出我國公司法條文的精細程度不足,在不同公司形式的規則建構上分化不足,未能充分兼顧不同的場景。
張彬助理教授就公司的形式和結構、公司的機關設計、破產法和公司法的關系、國家權力介入公司法的程度等問題分享了自己的觀點。
第三單元專題研討
第三單元的專題研討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趙磊研究員主持。
吉林大學法學院于瑩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建偉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王建文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丁勇教授、上海大學法學院劉迎霜教授、黑龍江大學法學院陳彥晶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劉斌副教授、山東大學法學院潘林副教授繼續圍繞“公司法修訂的體系邏輯”這一主題展開了全面的研討。
于瑩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公權力嵌入國有公司治理的理由和邊界。于瑩教授通過反思既有研究中國有公司和公共企業的界定和劃分標準,指出國有公司和公共企業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無論將公共企業在公司法中單列成章,還是將來單獨制定公共企業法,都應該以組織法的邏輯來展開。此外,于瑩教授還圍繞國有股東權的公權力屬性、國有公司的治理機制和管理架構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李建偉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公司的幾個特殊行為之規范。李建偉教授認為,在公司法總則中,對于普通公司的成立目的、事業范圍而言,對外擔保、對外投資、對外捐贈、對外借貸等行為非同尋常。現行公司法第16條需要拆分對外擔保和對外投資,并應當體系性思考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對外捐贈、對外借貸的規范體系。
王建文教授分享的主題是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時發起人連帶責任的反思與重構。王建文教授從江蘇高院發布的公司審判典型案例出發,依次探討了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制度的功能反思、發起人連帶責任的規范依據、發起人連帶責任的制度反思、發起人連帶責任的完善方案等問題。王建文教授通過解讀我國現行《公司法》與公司法司法解釋發現:相較于其他股東,發起人承擔了過重的連帶責任,對比域外相關規定,應當完善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制度。
丁勇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出資期限公示對抗債權人。丁勇教授重點分析了《九民紀要》和公司法修訂草案中的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指出“公示即對抗”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謬誤,并認為立法僅將出資時間作為企業自主公示信息而非登記事項,恰恰表明其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而債權人對于注冊資本本身及相應的股東責任的信賴才是商事登記所要保護的內容。
劉迎霜教授分享的主題是公司章程除外條款的效力判定。劉迎霜教授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司法實踐中對股權轉讓、股權繼承、利潤分配三類章程除外條款的效力認定并不統一。應在工商登記之前,由法院依據非訟程序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則和公平對待異議股東原則對公司章程除外條款進行效力審查,經司法審查確認有效的公司章程除外條款才得進行工商登記。
陳彥晶教授分享的主題是董事與公司間訴訟的公司法應對。陳彥晶教授認為,《民事訴訟法》對于解決董事與公司間訴訟問題未能提供很好的思路,董事與公司間訴訟特殊規制的主體范圍包含: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訴訟;董事與公司之間的訴訟;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訴訟;董事、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訴訟等四種可能。民事訴訟法無欲、無力解決公司訴訟的問題,公司法應當出手。
劉斌副教授分享的主題是董事會權力的失焦與矯正。劉斌副教授通過對比公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第62條和二審稿第67條,認為二審稿整體上的變化導致了一審稿中所要實現的強化董事會中心的目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難以得到明確的體現。此外,劉斌副教授還系統審視了導致董事會權力的失焦因素。
潘林副教授對于控股股東義務問題進行了分享。潘林副教授指出,討論控股股東義務有兩個重要維度,即作為所有者的控股股東義務和作為管理者的控股股東義務。在《公司法》(二審稿)第190條缺少限定的情況下,該條款難以構成董事對第三人義務的組織法規范,其更接近于一種侵權規范,由此導致信義義務未能得到有效激活。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繆因知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李詩鴻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鐘維副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周淳副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王湘淳助理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王琦助理研究員擔任本單元的與談人。
與談人繆因知教授著重就公司法與國有企業法的關系問題進行了評述。繆因知教授認為,在公司法與國有企業法的內部邏輯存在差異的背景下,二者索性走一條分離的道路,建立雙軌并行的兩套體系更加科學合理。
李詩鴻副教授從公司法的體系邏輯、立法技術等角度發表了見解。李詩鴻副教授認為,當前公司法草案的抽象力度不夠、邏輯性不夠強,應當強化公司法總則的規定,為其他的商事立法提供更多的養分和土壤。
鐘維副教授重點圍繞公司制度的可選擇性問題展開評述。鐘維副教授系統分析了公司法草案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查閱范圍上的變化,就如何更好地實現股東知情權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周淳副教授對控制股東授信義務、董事和股東之間的訴訟等問題進行了評述。周淳副教授認為,控制股東和小股東并不是規范上的雇傭關系,控制股東授信義務充其量是一種公平交易和不侵害他人利益的義務,跟管理者的義務截然不同。
王湘淳助理教授指出,投資者的追求似乎不能作為取舍公司法中某一個制度的唯一理由,并圍繞國有股權性質、加速到期、關聯交易與自我交易等問題展開評述。
王琦助理研究員結合《公司法》(二審稿)中的股東失權制度,介紹了股東失權與合同解除規則之間的聯系,并就股東失權程序的建構路徑提出意見。
閉幕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研究室鄒海林研究員致閉幕辭。
鄒海林研究員對本次研討會的參與者表達了深深的謝意,并就會議研討的主要問題進行了總結。本次研討會集中探討了公司法理論和實務中的前沿問題,對于《公司法》(二審稿)的規范邏輯進行了全面深入的交流討論。與會學者從不同層面、不同視角就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國特色問題深度探討,既涉及宏觀理念,也觸及具體制度,充分展現了商法學者學術的智慧。鄒海林研究員充分肯定了公司法修訂草案的巨大進步,并就具體規則的微觀調整分享了自己的獨到見解。本次研討會促進了理論界、實務界對《公司法》(二審稿)中爭議問題的理解,對于中國特色公司法的修改完善具有重要意義。